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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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中剽窃行为

论著作权中剽窃行为

论著作权中剽窃行为季夏【摘要】任何作品的诞生,不仅有个人的劳动创新,而且还有引用了他人已有的劳动成果,这种对前人的劳动成果的引用既是一种优秀文化的传承,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侵害了前人的著作权.这种侵害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剽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对剽窃有所规范,但是对于剽窃的理解和解释尚不明确,对剽窃的理论认定还比较模糊.本文旨在对著作权中如何界定剽窃概念、剽窃构成因素的认定和完善反剽窃法律制度进行论述.【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8)005【总页数】4页(P110-113)【关键词】剽窃;利益;法律制度【作者】季夏【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自从人类创作出作品以后,剽窃就经常发生。

这使得传统学术失落,国民的思想受到固化,创新的思维似乎变成了一种挑战。

那么,我国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遏制这种不良之风?首先,应当科学地界定剽窃的概念,从理论上系统地认定剽窃的构成要素,将剽窃与其他相近的行为区别开来。

其次,加强对剽窃行为的惩治,加大对剽窃行为的处置力度。

最后,从思想上强化学术道德教育,主动抵制剽窃行为。

要达到以上目标,就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所以,构建完善的反剽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1 剽窃的概念剽窃行为既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社会文化的发展。

界定剽窃这一概念,就需要从理论和利益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定义。

1.1 著作权法的理念要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基于这两种理念的客观情况不同,对于剽窃的限制应予以分别理解。

1.1.1 作者利益作者的利益蕴含在其所创作的作品之中,当作者在进行作品的创作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前人思想上的启发和引导,完成一部作品,其中涉及到前人研究成果的内容可能达到50%~60%,有的作品甚至达到90%以上都是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而真正属于作者自己发现、创造的内容却只占很小的比例。

论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论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知识共享的普遍性,在社会生活中剽窃实践层出不穷。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仅仅只是将剽窃行为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列举,缺乏实质性的认定剽窃的标准和方法。

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美国与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的认定机制进行比较,以期来达到对我国处理作品剽窃案件的认定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作品剽窃;认定机制;目录前言 (2)一、作品剽窃的界定 (3)(一)作品剽窃的概述 (3)1.作品剽窃的定义 (3)2.剽窃的构成 (4)(二)作品剽窃的表现形式 (5)1.完全剽窃 (5)2.掩盖式剽窃 (5)二、我国司法领域对剽窃的法律认定 (6)(一)我国对剽窃行为的立法认定 (6)(二)我国法院对剽窃认定方法的适用 (6)1.我国法院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法的适用 (6)2.我国法院对“抽象—过滤—比较”法的适用 (7)3.我国法院对“量”与“质”的权衡 (8)(三)学术界关于剽窃认定标准的观点 (8)三、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的认定 (9)(一)“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法” (9)(二)“抽象测试法” (10)(三)“抽象—过滤—比较”法 (10)(四)“普通观众测试法” (11)(五)“内在/外在标准” (11)四、中美作品剽窃的认定与惩治制度的区别 (11)(一)中美作品剽窃认定标准不同 (11)1.剽窃概念的不同 (11)2.适用认定方法不同 (12)(二)中美作品剽窃的惩治制度不同 (12)五、关于完善我国作品剽窃机制比较的建议 (13)(一)明确剽窃认定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13)(二)规范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标准与“非独创性”标准 (14)(三)完善剽窃认定的基本方法 (15)1.明确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15)2.“接触”的认定 (16)六、结论 (17)前言近年来剽窃事件频频发生,从几年前的“郭敬明案”,到“朱学勤抄袭门”,再到“《我和你》”著作权纠纷案,最后到“铃木株式会社案”等,从文字作品到美术作品,从一般的学术抄袭事件到诉诸法院的剽窃案件,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越来越关注。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会承认 而 出现 的伪造 和 剽 窃行 为 。 其 基 本 的表 ①
现 为 :编 造 或 篡 改 数 据 、 研 究 程 序 或 数 据 分 析 ; 出 于 欺 诈 的 目 的 销 毁 数 据 ;剽 窃 ;或 在 研 究 项 目 的 申请 、实 施 、报 道 或 评 议 过 程 中 或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中 的 其 他 欺 诈 行 为 。曹 树 基 指 出 ,学 术 不 端 主 要 指 学 者 涉 及 抄 袭 、 剽 窃 的 不 良行 为 , 也 指 学 者 恶 意 的一稿 多 投 行 为 。 ②杨 玉 圣 认 为 学 术 不 端 的
是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所 以 ,只 要 不 能 够 从 根 本 上 铲 除 这 种 制 度 逻 辑 ,不 论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与 手 段 , 都 将 很 难 真 正 解 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在 中 国 的 蔓 延 。 因 此 ,解 决 学 术 不 端 问题 ,就 必 须 从 激 励 的制 度 化 逻 辑 而 不 是 仅 仅 从 学 者 的 道 德 水 平 方 面
对 当前 的学术 不端 行 为进行 分析 。 ④
虽 然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由来 已久 ,但 学 界 并 没 有

个 通 用 的 定 义 。 对 此 现 象 的 表 述 主要 以 描 述 或
者 列 举 为 主 。 赵 肖为 指 出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是 指 在 科 学 研 究 与 评 价 过 程 中 ,为 骗 取 科 学 共 同体 和 社
的 滋 生 蔓 延 提 供 了 土壤 。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不 再 是

方 净 土 ,学 术 不 端 之 风 日趋 猖 獗 ,各 种 形 式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更 是 层 出 不 穷 ,引 起 了社 会 各 界 的 广泛关 注 ,也 引 发 了普 通 大 众 对 学 术 界 的 “ 信 任 危 机 ”。 这 种 现 象 严 重 损 害 了 学 术 的 崇 高 地 位 和 健 康 发 展 ,不 利 于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科 技 水 平 的提 高 ,进 而 会 影 响 到 我 国科 学 的 发 展 与 进 步 , 因 此 必 须 对 这 种 现 象 加 以 良好 的 治 理 。 本 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我国学术剽窃的概念与法律认定

我国学术剽窃的概念与法律认定

我国学术剽窃的概念与法律认定作者:李峣赵春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剽窃”行为, “剽窃”行为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或者不严谨,不仅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对优秀创新人才的一种打压。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方式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79-022009年7月,西南交通大学召开新闻发布会,校长陈春阳教授宣布:依据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黄庆教授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定性结论,决定取消黄庆教授的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2009年6月,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

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2009年6月,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

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老师陆杰荣署名。

近几年,一起起学术剽窃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学术界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与危机。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

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本文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

版权保护与盗版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版权保护与盗版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ifig n r eme t n h f. Thsat l s u s st e ee o o c I s san ie e ti a t n p ita d vr a n n d t e a t i ri edic s e h s c n mi c as e d df r n mp cso r n iu l n t wor. T e a to san lz d c an e fc s , s p l n e n a s d b h l g l s fme i r k h u h r ay e h g s o o t u pya d d ma d c u e yte ie a e o dawo k, l u a dt e u h r u g se h tte n g t e i a t oud b v ie n h i u r y h v s s n h yfr e g e t dt a h e ai mp csc l ea od da dt evr al t s v t wo kma a el sl s e o tante p it h h r kfO prc n wor r m i y. ifig m e t d te . a nr e n n h f an t
【 e rs Itl cu l rp r g t Prc Ifn e n E o o cl s K ywo d 】 nel ta po e yr h i y nr g me t c n mi o e t i a i s
很 多媒体 一直 受到 盗窃 、侵权 和盗 版等 不 法行
供一个 用于分析其 影响作 用的框架 。
1 剽 窃 影 响 供 求
直是 实物 形式 的产品 ,如报 纸、书籍 、音像 品等 。
对 这类实物 产品需求 的关键特 征之一就是 排他性 , 即

剽窃后果法律规定(3篇)

剽窃后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剽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后果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剽窃的后果、法律规定及启示进行探讨。

一、剽窃的定义剽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复制、抄袭、篡改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剽窃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剽窃的后果1. 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剽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剽窃者应当赔偿原作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作品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剽窃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剽窃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专利,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有规定,剽窃他人商标,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法律对剽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公民,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自觉抵制剽窃行为。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论文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

如果说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增加利益之薪”,抄袭、剽窃无疑是窃其火、盗其薪,是对版权制度的根本违反和最严重践踏。

长期以来,抄袭、剽窃行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多有发生。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甚至成为了一些人的“至理箴言”。

那么抄袭、剽窃有哪些外在表现?如何认定抄袭、剽窃?在提倡创新发展、加强学术规范的大背景下,在反对、防范和治理抄袭、剽窃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这些问题。

一、抄袭、剽窃行为的基本概念抄袭、剽窃(又称剽袭、剽取),在作品创作、使用和著作权保护语境中,本质是相同的,就是“非法地将他人所有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权威解释,即“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笔者认同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的做法,并基本认同国家版权局的这一界定——对于将“发表”作为抄袭、剽窃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具体后文详述)。

尽管如此,相比较而言,“抄袭”无疑是相对生活化的概念,除“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这一与“剽窃”基本相同的含义外,还有“绕道到敌人侧面或后面袭击”等其他含义[1];而“剽窃”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采用的概念——“剽窃他人作品”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有鉴于此,且为简略起见,笔者更倾向于使用“剽窃”一词,在下文中也将统一使用“剽窃”这一现行法律所采用的概念。

二、抄袭、剽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相对于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民事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剽窃行为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其客观表现。

具体来说,剽窃行为的构成在客观上需要满足如下全部要件:1.在自己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的片段。

所谓他人作品是指由他人享有署名权、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关于侵权的法律理论中充满了规范性。

而经济分析是一种实证分析。

对侵权这种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直可以追溯到边沁和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论》(不过斯密分析的是苏格兰法上的delictual liability)。

霍姆斯《普通法》一书中也有把严格责任视为一种事故保险的洞见。

一、问题的相互性与因果关系1.科斯的思路科斯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1961“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开创了现代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尤其是科斯的文章,比较了对侵权(侵害、侵入)问题法官和经济学家可能有的不同思路。

“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

”“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比如在“Bass v. Gregory”中,被告堵住了自己庭院里的井,而该井是原告地下室的通气孔,原告在那里酿酒。

法院的思路是先确定原告是否有空气流通权。

有证据表明,该井用于原告地下室的通风已经持续了40余年,被告应该知道这一点,因为从原告的地下室排出的空气中应该有酿酒的气味(被告之所以封井,可能正是由于酿酒的气味很难闻)。

法院根据的是所谓“丧失授权的理论”(doctrine of lost grant),如果原告行使通风权已经多年,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法律就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被告就应该一直忍受下去。

但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不同。

“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

在‘Bass v. Gregory’中,通过水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酒生产,但排出的混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

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房屋的主人的不适感,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

”换句话说,科斯认为,法院在该案关心的通风权谁属的问题,只是问题的一半。

如果市场交易的成本很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

剽窃行为的认定

剽窃行为的认定

知识文库 第18期79剽窃行为的认定高 雅近年来,剽窃行为在各个领域层出不穷,在著作权方面的剽窃行为尤为严重。

很多作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

究其原因,国内现有的法律仅对何种行为构成剽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文的具体适用规则导致了作者维权难的状况。

本文从剽窃行为的法律界定入手,分析了剽窃行为的特征,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几种认定剽窃行为的方式,试图准确的构建出认定剽窃行为的具体方法,期望对司法实践作出些许贡献。

一、剽窃行为的法律界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对剽窃行为的处罚,但是并没有对剽窃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

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剽窃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

本文所讨论的“剽窃行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即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从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剽窃行为的特征 1.剽窃行为具有欺骗性剽窃行为的欺骗性是指剽窃者通过剽窃行为一方面骗取了社会的认同和称赞,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出版发行、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从而对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和精神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从本质上看,剽窃行为是一种欺骗公众、不劳而获的行为。

2.剽窃行为具有故意性剽窃行为的故意性是指剽窃行为人在进行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主观上存把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当做自己作品的故意。

由于人类对社会的认识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内具有局限性,而作者的创作灵感往往来自于同样的社会背景或者历史背景,因此,雷同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如果作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客观上又与他人的作品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的情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会大大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原创作品减少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交流和应用,进一步妨碍社会的进步。

3.剽窃行为具有公开性剽窃行为的公开性是指把剽窃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一是剽窃行为人在剽窃作品上以自己的名字署名,二是剽窃行为人公开发表了剽窃的作品。

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在学术、媒体等领域。

抄袭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中文系学生张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原作者许可,将某知名作家李某的小说《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并署为自己的论文。

该论文在答辩过程中被导师发现,经查证属实。

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许可,将李某的作品《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2. 损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并在论文中署名,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虽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然而,考虑到张某是初犯,且情节较轻,法院最终没有对其判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技术界定;法律标准;法律适用一、论文剽窃现象触目惊心论文剽窃现象,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到博士生,从学生到教授到校长,甚至到中科院的院士。

从普通的中国高等院校到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北大,都出现涉嫌抄袭案例。

据报道,最年轻的市长周森峰,他的清华硕士毕业论文,就被网友发现抄袭率达到50%。

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案确认属实,抄袭内容占八成。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沈阳副教授研制自主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

近一年来,沈阳某副教授借助反剽窃系统,开展了对学术剽窃现象的专门检测:以一所部属高校的学生和教师自由命题论文为例,783篇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有161篇,占20.4%;段落剽窃256篇,占33.2%。

其中一个院系的30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有4篇,绝大多数论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篇论文完全符合规范。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 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

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

本文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二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摘要】盗版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变得普遍,对经济和产业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探讨了盗版市场的形成、盗版对正版市场的影响、盗版现象背后的消费心理、盗版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以及防范盗版的经济策略。

在文章讨论了盗版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盗版现象带来的经济问题,找到有效的对策和解决方案,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关键词】盗版现象、经济学分析、市场形成、影响、消费心理、成本与效益分析、经济策略、经济发展、未来研究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盗版现象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已经变得十分普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盗版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盗版指的是未经版权方授权,以非法方式复制、传播和销售他人的作品。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原创作者和合法版权持有者的利益。

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不仅能够揭示其背后的市场机制和规律,还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消费者行为和企业策略。

在数字化环境下,盗版市场的形成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技术发展、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等。

盗版对正版市场的影响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它既可能对正版销量造成损失,也可能带动了更多人对作品的认知和消费。

消费者的心理也是影响盗版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方面,消费者可能因为便宜或者方便而选择盗版产品;一些消费者也可能出于对原创作品的尊重选择购买正版产品。

对盗版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消费者的选择行为。

防范盗版的经济策略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盗版现象,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盗版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为未来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策略提供参考。

盗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领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决策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

如果说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增加利益之薪”,抄袭、剽窃无疑是窃其火、盗其薪,是对版权制度的根本违反和最严重践踏。

长期以来,抄袭、剽窃行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多有发生。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甚至成为了一些人的“至理箴言”。

那么抄袭、剽窃有哪些外在表现?如何认定抄袭、剽窃?在提倡创新发展、加强学术规范的大背景下,在反对、防范和治理抄袭、剽窃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这些问题。

一、抄袭、剽窃行为的基本概念抄袭、剽窃(又称剽袭、剽取),在作品创作、使用和著作权保护语境中,本质是相同的,就是“非法地将他人所有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权威解释,即“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笔者认同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的做法,并基本认同国家版权局的这一界定——对于将“发表”作为抄袭、剽窃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具体后文详述)。

尽管如此,相比较而言,“抄袭”无疑是相对生活化的概念,除“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这一与“剽窃”基本相同的含义外,还有“绕道到敌人侧面或后面袭击”等其他含义[1];而“剽窃”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采用的概念——“剽窃他人作品”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有鉴于此,且为简略起见,笔者更倾向于使用“剽窃”一词,在下文中也将统一使用“剽窃”这一现行法律所采用的概念。

二、抄袭、剽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相对于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民事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剽窃行为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其客观表现。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借鉴”称为“借用”。

但由于使用对象不同,二者又具有差别。

“抄袭”与“盗版”就如同一母所生之孪生兄弟,它们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五)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里明确指出了构成侵权的几个必备因素:一是被模仿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二是被模仿的知识产权已经投入流通领域并且获利;三是被模仿的知识产权没有进行任何登记注册;四是被模仿的知识产权未取得专有许可。

而“剽窃”则是直接以他人创意为基础加工制作完成的复制品,其本质上仍然是违背著作权人的独立创作精神,只是表现方式更隐蔽罢了。

“剽窃”也分为两类情况:一是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私自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另外一种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展览、摄影、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公开再现他人作品,供公众欣赏,但未向其支付报酬。

无论哪种情况,均涉嫌犯罪。

例如,张某将李某的小说《黑白道》改编后,在网络上传播,虽然署名是自己,却严重地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此案给广大读者敲响警钟——千万不能随便抄袭!否则,你会失去自己辛苦写出来的东西,甚至还会触犯法律。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借鉴”称为“借用”。

但由于使用对象不同,二者又具有差别。

“抄袭”与“盗版”就如同一母所生之孪生兄弟,它们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五)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技术界定;法律标准;法律适用一、论文剽窃现象触目惊心论文剽窃现象,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到博士生,从学生到教授到校长,甚至到中科院的院士。

从普通的中国高等院校到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北大,都出现涉嫌抄袭案例。

据报道,最年轻的市长周森峰,他的清华硕士毕业论文,就被网友发现抄袭率达到50%。

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案确认属实,抄袭内容占八成。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沈阳副教授研制自主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

近一年来,沈阳某副教授借助反剽窃系统,开展了对学术剽窃现象的专门检测:以一所部属高校的学生和教师自由命题论文为例,783篇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有161篇,占20.4%;段落剽窃256篇,占33.2%。

其中一个院系的30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有4篇,绝大多数论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篇论文完全符合规范。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 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

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

本文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二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剽窃的认定

剽窃的认定

剽窃的界定和形式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其中的学术引文规范指出:(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也就是说,上次举例的某某引用这样定理言论那样资料名言,别人引用并未当自己的成果,根本不存在剽窃的行为。

”然后是关于文学创作方面剽窃给出的定义:“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

”……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第30页)报告中举出的例子包括: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来源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2、总体的剽窃: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抄袭;3、直接抄袭:直接的从他人论著中寻章摘句,整段、整页地抄袭;为了隐蔽,同时照搬原著中的引文和注释。

4、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5、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6、错误理解综述的概念:“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

抄袭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

7、跳跃颠转式抄袭: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8、拼贴组合式抄袭: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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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周翼①内容摘要近年来,人们对“剽窃”行为的议论越来越多。

本文试图对“剽窃”概念从法经济学角度作一分析。

一方面,剽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所谓知识产权的侵权,另一方面,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

本文对“剽窃”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同时又强调反对剽窃的观念是与重视知识的精神权利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剽窃法经济学知识的精神权利作者周翼,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

(上海:200433)若干年来,国内围绕“剽窃”两个字的事情比过去热闹了不少。

也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诸如此类语重心长的说法:“一定要反对剽窃行为,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他们的知识产权。

”这类写法的作者也许并不知道,当这些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基础领域的研究时,就他们的研究成果所体现的“思想”而言,在当今世界主流的知识产权体系内,并没有它们什么位置。

然而,“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

因此,对“剽窃”概念作一定的梳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剽窃”并不一定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

精神权利一般包括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等。

与欧陆法系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中,精神权利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

最近一、二十年以来,美国才开始逐渐在部分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了有限的有关精神权利的内容。

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意识到精神权利的重要性,维持或增补这些精神权利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位置,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但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重大缺陷,这些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并没有把真正的精神权利形式全部都包括进去,甚至并没有包括至少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形式,即与基础研究的“思想”成果有关的精神权利,包括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其中科学发现的居先权当然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由于当今世界的版权法基本上都采用“区分思想(Idea)和思想的表达形式(Expression)”的原则,即版权法通常只保护文字或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中所体现的思想,因此,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并不能保护创作者的与其作品中的“思想”本身有关的精神权利。

当然,在版权法的框架内,更谈不上与这些“思想”有关的经济权利了。

此外,由于当今世界的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发明和技术创新的成果,而并不保护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即它不保护爱因斯坦解释光电效应的思想,而只保护现代社会中根据光电效应原理制造成各种产品所需的五花八门的技术创新或大大小小的发明,因此,现有的专利制度原则上也不能就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成果为这些思想家授予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当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框架内,关于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划分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的。

例如,除了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这些通常被认为属于精神权利的权利之外,其实在其他通常被认为属于经济权利的权利中,也可能包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的成分,例如美术作品等的展览权、作品的改编权等,都与创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相当大的关系。

与有关“思想”的精神权利相关的一个话题涉及科学发现权的问题。

在谈论科学发现权问题之前,需要指出的是,在基础研究领域内,重要的决不仅仅只是科学发现活动,同等重要的还有思维学科、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基础研究领域的感知、发现和创作活动。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固然重要,马克思对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恶”的一面的辛辣揭露,同样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此,自然科学的科学发现权应该是有关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的形式之一。

世界上有些国家长期以来以立法的形式奖励科学发现者,对他们的“发现者”身份予以承认。

[1] 在我国,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知识产权”一节中除提到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之外,还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可见,《民法》把“发现权”归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之中。

[2]1967年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分别包括了“科学发现(Scientific Discoveries)”和“人类努力的全部领域的发明(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这两项,可见,该公约明确把“科学发现”作为区别于“发明”的单独的一项列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

[3] 但是,由保加利亚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78年在该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发起缔结的旨在建立科学发现者和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制度的《关于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1978)》(The Geneva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rding 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 of 1978),由于参与国的数量太少(例如,美国就不赞成这一条约)而一直未能生效。

这一条约的目的在于使科学发现者的身份取得国际上的承认以及促进新的科学发现信息的传播,可是它却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范围内的一大堆国际条约中很少的几个一直未能生效的条约中的一个。

[4][5][6] 这一结果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大国对越来越被强化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的浓厚兴趣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事实上,包括科学发现权在内的与基础研究的“思想”成果有关的精神权利,确实没有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流框架内。

因此,“剽窃”行为就并不一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关系有意思的是,在西方国家,“剽窃”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剽窃行为既不属于刑事犯罪,也不属于普通法的民事侵权,也不属于任何知识产权法的违法行为,无论在普通法系的版权法还是在民法法系的作者权法中,都找不到“剽窃”或者类似的术语。

[7][8]不少人心目中对有关剽窃行为和版权侵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往往不是很准确。

我用图A来大致表示在世界上普遍的道德规范和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剽窃和版权侵权之间的关系,以增强读者直观的理解。

剽窃版权侵权图A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关系如图A所示,左、右两个椭圆分别表示剽窃和版权侵权这两个概念的范围,而这两个椭圆重合的部分则表示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实质内容互相重叠的部分。

“剽窃”概念的要点在于“欺骗”的成分,它主要指剽窃者故意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表示为其本人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的内容,不管涉及的是“思想”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显然,“剽窃”行为的前提是剽窃者必须接触过或者知晓被剽窃对象的有关内容,否则两个不同作品的不经意的某种雷同就不构成“剽窃”。

另一方面,“版权侵权”概念的要点则在于未经许可的对“表达形式”的复制,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不管在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的内容前是冠以版权侵权人的姓名、商标等假的“身份”信息还是冠以原创作者的姓名、原商标等真实的“身份”信息。

图A中表示“剽窃”的那个椭圆的左边部分,即“只对‘思想’而未对表达形式进行的剽窃”,是版权法所并不涉及的领域,因为世界上普遍的做法是版权法通常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

例如,假设一位训练有素的微观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领域的美国学者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其论文中以其本人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展示了里奥尼德·赫维兹(Leonid Hurwicz)当初提出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并声称这是他本人而不是赫维兹的成果,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该种剽窃的情形。

不管该种情形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性如何,针对该种情形一般只能采取道德上谴责或准法律的处罚手段(例如某大学取消某位有该种行为的学生的学籍,诸如此类)。

图A中两个椭圆重合的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剽窃”(显然,复制了某一部分的表达形式,那么一般地说也就同时复制了该部分表达形式所包含的“思想”),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不但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而且在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的内容前还冠以版权侵权人的姓名、商标等假的“身份”信息。

因为版权法中并没有“剽窃”的术语或概念,这也许是现有的版权法“碰巧”适用于“剽窃”这一概念的某一部分的情形。

例如,假设某一部电视剧移植了国外另一部电视剧的重要角色的相当多的特征和主要情节的相当多的内容而又没有在适当地方提及此点,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该种剽窃或版权侵权的情形了。

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

图A中表示“版权侵权”的那个椭圆的右边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非法复制传播等,但冠以真实的署名、商标等信息”,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等,但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等等的内容仍冠以原创作者的姓名、原商标等真实的“身份”信息。

由于作品被侵权的部分展示给公众的全部信息包括有关“身份权”的信息几乎都是真实的,几乎不含有“欺骗”的成分,因此不属于剽窃。

尽管如此,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仍然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

例如,如果谁未经微软公司许可而复制、传播微软公司的版权软件,就可能面临这样的处罚。

三、界定“剽窃”行为的复杂性虽然上述剽窃和版权侵权的概念的界定以及如图A所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上去比较清晰直观,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概念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判断的难度比较大的严重问题。

正因为存在着这种判断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如何认定“剽窃”或“版权侵权”是否成立,成了一个十分微妙、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和完成,它总是要利用人类已有的丰富的知识成果,受这些知识成果的影响。

如何区分一部作品正常、必要、合理地受到其他作品和知识的影响与作者“剽窃”其他作品的内容,这有时是一件十分微妙、敏感、复杂、困难并引起争议的事情。

因此,有关道德规范的实施者或有关法律的执法者应抱着高度负责、慎重、公正的态度去界定某部作品是否“剽窃”其他作品内容的问题。

其实,文学、艺术、戏剧和音乐的历史充满了象法和经济学运动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和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所称的“高尚的剽窃(Noble Plagiarism)”,这种情形甚至也出现在威廉·莎士比亚、约翰·密尔顿等人的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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