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
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法律对于毁损和盗窃他人财物所做判决规定更为细致可行,从罚金、拘役到有期徒刑,使犯案情节轻重更易界定。
而对于破坏信息系统,法律规定,似乎较为模糊,使得一般性的破坏并不构成犯罪,从而大大降低对于个人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司法保护程度。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案情】: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是否应当赔偿一、违约责任的认定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作者:胡胜来源:《现代企业》2016年第03期2015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不同的法律判决,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同的判决结果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某一判决结果可能会优于其它的法律判决。
因此,这种观念推动着许多的法官不断地寻求更好的裁判。
与经济学鲜有联系的法官们,现在也常常通过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即科斯定理的要求,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怎么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最佳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与分配,此时,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至关重要,有效率的法律结果无法在每种权利配置的方式下发生。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如何配置都无关紧要,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配置就非常重要。
根据现实的经济生活可知,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形。
因此,如何配置权利就显得及其重要了。
本案终审法院法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如何把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配置,可以通过达到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在案件中寻找最佳的法律判决,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寻找一种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是法院判决的当使命。
本案终审判决可以说实现了较低的交易成本的目的,不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而且要求向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很好地实现了权利的配置,达到最佳的法律效益。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xx诉xx晋华、xx悬赏广告案案情简介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
同年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
次日,李珉按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xx晋华、xx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启事”为一种悬赏广告。
其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付报酬义务。
(一):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案例中,悬赏广告乃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对失主发出要约的承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合同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
也就是说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元,并假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4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元的谈判空间。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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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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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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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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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法律经济学案例囚徒困境(3篇)
第1篇一、引言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它描述了两个理性个体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囚徒困境被广泛用来分析个体在法律规制下的行为选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囚徒困境在法律经济学中的应用,探讨法律如何影响个体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有两家相邻的工厂,分别生产有毒化学品。
由于环保法规的限制,两家工厂都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工厂无法确切知道对方的具体排放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面临着囚徒困境。
2. 个体决策(1)工厂A的决策工厂A考虑到如果工厂B遵守环保法规,而自己不遵守,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因此,工厂A有动机选择不遵守法规。
但如果工厂B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A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的理性选择是不遵守法规。
(2)工厂B的决策工厂B的决策过程与工厂A类似。
如果工厂A遵守环保法规,而工厂B不遵守,那么工厂B将面临高额罚款。
但如果工厂A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B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因此,工厂B的理性选择同样是不遵守法规。
3. 囚徒困境结果在囚徒困境中,两家工厂都选择了不遵守环保法规。
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都面临着罚款,但总体罚款金额比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时要低。
然而,这种结果并非最优,因为如果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不仅罚款金额会降低,而且对环境的影响也会减少。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1. 法律规制对囚徒困境的影响在法律经济学中,法律规制被视为一种外部干预,旨在影响个体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环保法规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规制。
通过分析囚徒困境,我们可以发现:(1)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发生的概率。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更加严格,工厂A和工厂B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增加。
(2)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的结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更高,那么两家工厂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更大。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执法成本分析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执法成本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执法成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执法成本是指社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权益所付出的各种成本,涉及到资源投入、人力物力消耗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执法成本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如何优化执法成本。
一、执法成本与经济增长执法成本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正常的执法活动可以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例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行动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然而,不当的执法行为也可能造成经济的负面影响。
过度行政干预和执法滥用可能导致企业投资意愿下降,市场环境恶化,从而阻碍经济增长。
因此,执法成本的合理控制是保障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执法成本的构成执法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直接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例如执法人员的薪酬、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间接成本是指执法活动所引发的其他成本,例如法庭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成本等。
执法成本的构成因具体情况而异,不同领域的执法活动所需的成本差异较大。
三、执法成本的优化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前提下,优化执法成本是提高执法效率和减轻社会负担的关键。
首先,提高执法效率是降低执法成本的重要途径。
通过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效率,减少调查周期,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减少执法成本。
其次,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优化执法成本的有效手段。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适当的激励政策可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从而减少执法成本。
此外,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可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四、执法成本的评估和控制评估和控制执法成本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的必要举措。
对于不同的执法行为,应该有相应的成本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量化评估执法活动的成本效益。
科斯定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科斯定理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其核心观点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在我国,科斯定理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中。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侵权纠纷为例,探讨科斯定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大量废水泄漏,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农作物减产。
受害农户将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权界定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界定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化工厂的废水排放权进行了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工厂拥有废水排放权,但必须遵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废水排放不污染环境。
2. 交易成本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最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产权界定变得复杂。
本案中,化工厂与受害农户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谈判成本等。
3. 市场机制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
本案中,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损失,体现了市场机制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环保标准,导致废水泄漏,侵犯了受害农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如下:(1)农作物损失赔偿:根据受害农户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农作物损失为5万元。
(2)土壤修复费用:法院委托环保部门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检测,认定修复费用为3万元。
(3)律师代理费:根据受害农户提供的律师代理合同,法院认定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科斯定理在本案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时,充分考虑了科斯定理的原理。
人工智能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人工智能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人工智能侵权会对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创作者可以通过专利、版权等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能够自主地进行创作和创新,这使得判断作品的创作者变得困难。
当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出现知识产权争议时,法律往往无法明确判断作品的版权归属,这将对创作者的创造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能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的交叉和复杂性增加,进而增加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的成本。
人工智能侵权也可能引发市场效率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市场竞争趋于减少,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快速学习和自主决策能力使其具备超过传统人力的生产能力,从而威胁到传统劳动力的就业。
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推荐等技术,实现个性化的销售和广告,从而削弱了市场竞争,减少了消费者对于不同选择的机会成本。
人工智能侵权还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使其能够在某些领域达到甚至超过人类的水平。
当人工智能的创新产生侵权行为时,这可能使得其他创作者、企业等对于创新的积极性减弱。
他们担心自己的创新成果可能会受到侵权,从而降低了对于创新的投资和研发的动力,最终对于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法律和政策制定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
应当建立清晰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并在其中对人工智能创作和创新的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界定。
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监测和保护。
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可以加强对于道德和伦理问题的关注,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准则,防止人工智能产生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会对知识产权、市场效率和创新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和政策制定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智能侵权带来的经济影响。
法律经济学书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提高《消法》的实施效果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消法》实施效果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王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案例分析(1)消费者剩余与市场失灵在法律经济学中,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例中,王某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高于实际支付价格,但由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效用受损,从而产生消费者剩余。
然而,市场失灵现象导致消费者剩余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在本案例中,商家拒绝退货,导致王某无法获得满意的消费体验,其消费者剩余受损。
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掌握不足,难以识别优质产品,导致消费者剩余受损。
②外部性: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对其他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整体效率降低。
(2)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消法》实施效果评估①法律经济学理论框架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我们可以构建以下理论框架来评估《消法》的实施效果:a.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与收益分析;b.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成本与执法效果分析;c.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分析。
②《消法》实施效果评估a.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与收益分析《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维权成本。
立法成本体现在《消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执法成本体现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维权成本体现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经济法案例
务局五个机构。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 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 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他还表示,财政司 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 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 控的能力。 思考方向: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 对象的区别。 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
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 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这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思考方向: 1.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2.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3.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 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部门的划 分问题。虽然,绝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经济法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对此 坚决予以否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 告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经济法”一词早在1755年就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过; 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 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 济法”一词。也有人认为,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 家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是最早提出经济 法学说的人。它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 的政治能力》中提出。 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 “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 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当时每年由里特尔 (Ritter)撰稿,藉此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概况。 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 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 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 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经济法典》。
许霆案归责的法经济学分析
关 键 词 : 归责 原 则 ;许 霆 案 ;交 易成 本 ;公 共 选择 ;外部 性 中 图分 类 号 :D9 — 5 006
收稿 日期 :2 1 - 6 0 0 10 — 8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9 0 7 一 0 7 8 0 2 1 )D — D 2
时 也 是 行 为 主 体 承 受 不 利 的 边 界 因 此 , 任 法 定 实 质 责 是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在 公 共 选 择 过 程 中 自愿 地 牺 牲 自 己 未 来 可 能 的人 身 财 产 利 益 . 求 达 致 社 会 的 均 衡 . 对 其 以 并
他 社 会 成 员 造 成 威 慑 。 是 一 种 动 态 的 纳 什 均 衡 。 此 它 从
归 责 失 当会 对 行 为 主 体 产 生 逆 向 激 励 . 削 弱 法 律 的 权
我 国 现 行 《 法 》 定 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调 “ 无 刑 规 强 法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 禁 止 类 推 、法 , 适 用 . 消 除 了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权 利 剥 夺 的 不 确 定 性 。 行 政 处 罚 法 》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设 定 机 《 关 也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恣 意 剥 夺 行 政
会 对 行 为 主体 的 财 产 、 身 造 成 影 响 . 此 它 的认 定 必 人 因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进 行 .不 得 越 权 和 任 意
为之 。 律 责任 的归结 是 法律权 威 得 以实现 所 必需 的 , 法
最高人民法院首个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跳单案”案例研究
或 “ 先例性判 决” ,这是 大陆法 系和英 关法 系相互借 鉴的伟 大尝试 ,也是 中国法治建设 中具有里
程碑 意义的事件。但是从法律 经济 学的视 角审视此 案例 ,可以发现初 级 法院一 审判 决 、中级 法
院二审判决和最高法院指导 意见 背后 的法理 学和 经济 学依据 尚不够 充分。本 文通过 对 “ 单” 跳 行 为是 否违约 、是否违法 、是否合理等 问题 的 法律 经 济学分析 ,根 据 “ 合理推 定” 原 则、效率
S pe e , 2 2 e tmb r 01
最高 人 民法 院 首个 指 导性 案例 的 法 律 经济 学分析
— —
“ 单案” 案例研 究 跳
于 立 ,冯 博
( 津财 经大学 ,天津 天 302 ) 0 22
摘
要 :“ 单案” 作为 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首批 首个指导性 案例 ,类似 于英美法 系中的 “ 跳 判例 ”
1月 2 1 7日,房屋中介 中原公 司 ( 简称 T )与 c签订 了 《 。 房地产求购确认 书》 ( 简称 《 确认书》 , ) 该 《 认 书》 约定 ,在验 看 过该 房后 六个 月 内 ,C或 其 委托 人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承 办人 等 关 联 人 , 确 利 用 T方提 供 的信 息 、机 会 等条 件但 未通 过 T 而与 B达成 买 卖 交 易 ,C应 按 照 成 交 价 的 1 向 T 支 。 。 % 付违约金 。当时 T对该房屋报价为 15 6 万元 ,中介费为成交价的 1 ,即 16 万元。2 1 年 1 月 3 % .5 01 1 0
新分 析评 价 的必要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发布第 一批指导性案例 的通知》指 出:上海 中原物业顾 问有 限公 司 ( 。 T)
醉驾犯罪成本之法经济学分析
二、 对醉 驾犯 罪成本 的分 析
1 . 醉驾犯 罪收益 的分析 。犯罪收益即犯罪分子从犯罪中
获得 的“ 收 益” , 包括物质利益 、 精神 利益 、 权力利益 、 生理 快
高、 生活条件越好的人一 旦犯 罪 , 将会舍弃更多的利益 , 因此
他们往往在权衡利 弊后不会选择犯罪 , 而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 。惩罚成本 , 是指因为犯罪被 暴露 而追究刑事责任所付 出的代价 , 有直接的经济 处罚 、 剥夺 犯罪分子 的 自由使其 受 到经 济损失 、 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以及 由刑 罚引起 的名誉 的 损失等 。 还有间接的惩罚 , 如被法律惩处而遭受的良心上 的、
犯罪也是一种“ 经济活动 ” , 犯罪人也有 “ 成本” 与“ 收益” 的计
幸心理 的满足 , 或者是醉酒 后驾驶 寻求某种刺激 的心理需要 的满足等等 。通过对醉驾的犯罪收益的分析可以看出 , 醉驾
犯罪收益不是很明显 , 主要 取决 于醉驾者的需要 。
算与权衡 比较 , 只不 过这 种成本 与收益 可以是物 质的也可 以
中, 醉驾者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 , 有一定 的间接收益 , 酒
后 自己开 车 , 可 以省 了因醉酒 而打 车回家 的钱 : 醉驾犯 罪中 醉驾者的犯罪收益主要是一定的心理 效益或者说精 神利益 , 明知醉驾而故意为之 , 是醉驾而逃脱刑法追究 的挑衅或者侥
本说 是其犯罪 经济学理 论的基础 , 这也标志着经济学理论发 展到第 三阶段即广义经 济学阶段 , 经济学 的研究领域从单纯 研究 经济问题扩展到人 类的全部行为 , 从婚姻家庭到政治活 动、 犯罪行 为等各个领域 , 从此角度来看待犯罪问题 , 可 以说
中可 以通过犯罪人作案是否顺利来体 现。机会成本 , 是指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法修 正案 八》 刑 的规定 表 明刑法 正式 介入 我 国欠薪 逃 匿领域 , 但并 不意 味着 相关争 议 就此 停 止 , 有 学者 曾表示 以下 担忧 : 是修 正案 相 关 规定 对 欠 薪 的界 定 范 围过 宽 , 易 引起 罪 责 罚失 当 ; 是 行 一 容 二 政机 关 和 司法 机关 过度 影响 该法 实施 , 将使 得该 法成 为政 策之 法 J 。其次 ,拒 不支付 劳动 报酬 罪 ” “ 规 定 的具体 实施 效果 如何 ?能 在多 大程 度 上 实 现 打击 、 慑 和 预 防欠 薪逃 匿行 为 的预 期 目的 ?在 转 型 威 期社 会矛 盾呈 高发 态势 、 件纠纷 众 多的实 际情 况下 , 案 大量 的欠 薪 逃 匿行 为进 入 刑法 领 域势 必会 增 加 公安 机关 与 司法机 关 的办案 任务 , 何 在有 限的 行 政及 司 法 资源 下 办 理好 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酬 罪 相 关 如 案件 , 现法律 效 果与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一 呢 ?对 于上述 问题 , 重 于从犯 罪 构成 要 件 角度 诠释 该 罪 实 侧 名 的传统 刑法 理论 并不 能给 予合理 充 分 的解 释 J笔者 认 为 运用 法 经 济学 的成 本 收益 分 析法 来 探讨 ,
金; 造成严 重后 果 的 , 3年 以上 7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处罚 金 。单 位犯 前 款 罪 的 , 单 位判 处 罚 金 , 处 并 对 并对 其直 接负 责 的主管人 员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 照前 款 的规 定 处罚 。有 前 两款 行 为 , 依 尚未 造成 严
重后果 ,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 1 年 4月 2 联合发布了《 01 8日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确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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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00元,并假 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 400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00元的谈判空间。只 要双方合作,就能达成一笔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属正值 交易。 • 把证件转移到更有价值的用途上去,所减少的40000元损 失(可视为创造了40000元的价值),将由双方来分享各 方得到的份额取决于失主悬赏最后确定的酬金。 • 假如酬金为20000元,双方将各享受到交易所创造的价值 的均等份额即20000元。假如酬金为15000元,该价值的分 享不再均等,拾得人享受37.5%,即15000元 ,而失主享受 62.5%,即25000元。
•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为一种悬赏广告。其明确
法经济学分析(一):成本收益分析
•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进行成 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 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也就是说在 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 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法经济学分析(二):科斯定理
•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行下,不 论制度如何设计,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 因为权利最终会转移到出价最高的人手里。但是,在现实 世界中,交易都需要成本,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的法 律就是最适当的法律。
• 悬赏广告可以视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一个谈判(合作) 过程,通过谈判可以使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收益最大,社 会收益亦最大。因而,悬赏广告是使得交易成本最小的 “制度”,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 第一,给付酬金对失主是有利的
• 失主之所以发出悬赏广告的要约,是因为其遗失 物的价值远远高于其支付的酬金成本,也就是说 失主在这项交易中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 失主发出的悬赏广告对拾得人是一种激励,可以 促使拾得人在物质鼓励下更有动力来“拾金不昧” 更有动力来寻找失主,从而使失主的损失最小化, 社会收益亦同时达到最大化。
第二,支付酬金是失主“低效率行为” 的成本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主支付给拾得人的酬金, 可以视为失主为其低效率行为(粗心大意)所造 成的后果付出的代价(成本) • 如果无偿归还,是对失主低效率行为的一种认可, 导致失主对自己不谨慎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无需承 担任何责任,而且低效率的行为并非一部“良法” 的价值追求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 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 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 定人发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 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 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 付报酬义务。
• 我们可以把可能的结果描绘成一个合作解 和一个不合作解。
• 如双方不合作失主损失40000元,拾得人获得0元,社会 净损失为40000元,即不合作解的总价值为- 40000 + 0 =40000元;如双方合作,省去了补办成本40000元,社净 损失为零,即合作解为- 40000 r +40000 r = 0元 (r表示 广告人悬赏的比率,实际上正是拾得人分享合作剩余的比 例)。 • 合作带来的剩余是合作与非合作间的差额:0 -( - 40000) = 40000元。
法经济学分析(三):不完全信息
• 在市场,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 本案中,在遗失自己的财物后,失主对遗失物和拾得人对 遗失物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发布悬赏广告可视为失 主为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城而采取的措施,酬金可以视 为失主为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获得遗失物信息)而支付 的对价。
• 信息具有价值,人们愿意为获得它而付费
• 本案中,关于拾得人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失主搜寻拾得 人的成本很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酬金可以视 为着失主在市场上为获取“自己难以取得”的遗失物信息 需要付出的费用。
法经济学分析(四):经济理性人理论
• 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都会最求自身利 益的最大化
• 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看,通过设定“悬赏广告” 来寻找遗失物,在遗失物归失主所有的同时,拾 得人亦得到一定物质报酬。这样既促进了效率又 保障了公平,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 第三,拾得人得到的酬金与其付出的成本 实相匹配的
• 拾得人可能会对捡拾到的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 从经济公平的角度看,对于拾得人的付出,拾得 人应该获得一定的收益,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乃是拾得人理所应当获得的收益
—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案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案情简介
• 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 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同年4月12日,李 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 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次日,李珉按 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 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 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 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 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