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开发、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
2010年,甲公司拟在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乙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二、案情简介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
乙公司同意暂停施工,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1)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
二、案情概述1. 房屋面积问题: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经专业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约5%。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3. 交付时间问题: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解释,但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的住宅。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并公开销售。
购房者张先生在了解该项目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张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典经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案件背景:张某在2018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定金,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
开发商承诺在2019年6月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在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到了2019年6月,张某发现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经了解,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完成房屋建设。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二、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在张某提出解除合同时推脱不承认违约,明显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发现开发商违约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三、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 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经典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与YY公司均为我国某省内的知名企业,分别从事电子产品和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2018年,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新建的厂房建设。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6月,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采购建筑材料一批,总价款1000万元。
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8年8月前将货物交付至XX公司指定地点,XX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
2. 货物交付与验收:2018年8月,YY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至XX公司指定地点。
XX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YY公司协商处理。
YY公司同意退货,但要求XX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货款。
3. 货款支付纠纷:由于质量问题,XX公司认为YY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拒绝支付货款。
YY公司则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要求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 诉讼请求: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YY公司则反诉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XX公司与YY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YY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典经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该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智能办公系统”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XX市XX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07年,与原告在同一行业内竞争。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技术,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调查取证:原告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分析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2. 起诉被告:原告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否认侵权,称其产品中的技术系自主研发,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无关。
4. 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产品中确实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技术,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技术的来源。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技术的来源,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情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标的物。
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验收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和方式,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10年,甲公司决定开发一个新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
为了筹集资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亿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借给甲公司的1亿元,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3年。
甲公司承诺,在借款期限内,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一个月向乙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2013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违约金;2. 甲公司能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免除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责任;3. 法院应如何确定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支付利息;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限,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甲公司不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免除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不可抗力;(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某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某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导致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案例二:某企业涉嫌垄断行为案情简介:某企业在某一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为了排除、限制竞争,提高产品价格,该公司通过控制市场份额、联合其他企业等方式,涉嫌垄断市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认定其涉嫌垄断,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联合其他企业、控制市场份额等方式,涉嫌垄断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企业停止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 案例三:某消费者权益受损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手机时,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后发现,该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退货等义务。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2010年,甲方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乙公司控股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3000万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将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方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 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已经取得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因此,甲方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二)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甲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五、案例启示1.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各自持有公司30%的股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逐步提升。
然而,随着公司经营权的逐步集中,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股权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2. 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及查阅权问题3. 股东分红权问题4. 股权回购问题三、案件事实1. 2009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遂提出反对意见。
然而,由于张三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会决议仍得以通过。
2. 2010年,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李四和王五提出要扩大公司业务范围,进军其他领域。
张三则认为应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股东会上,李四和王五的提议未获通过,他们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2011年,公司实现盈利,但分红方案未在股东会上讨论。
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利用其控制地位,未公平分配公司利润,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
然而,张三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4. 2012年,李四和王五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与张三协商股权回购事宜。
张三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回购股权,李四和王五认为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股东会上利用其持股优势,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
但考虑到公司经营需要,判决该决议有效,但张三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及查阅权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未履行股东义务,拒绝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侵犯了李四和王五的知情权。
判决张三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关于股东分红权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未在股东会上讨论分红方案,侵犯了李四和王五的分红权。
经济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决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乙公司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乙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2. 乙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来源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3. 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乙公司的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属实。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乙公司处以罚款;(3)公开曝光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市场份额。
2. 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
3. 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以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总结本案例通过分析乙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提醒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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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
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1.无权代理【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
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
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
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
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
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
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
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案例分析】无。
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案例介绍】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
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
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原告出资 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
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
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
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
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
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这一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
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
3.表见代理【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
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
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
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
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
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
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
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
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五、诉讼时效制度【案例介绍】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
1997年9月日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
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乙再次向甲催要,甲仍未给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
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案例分析】不正确。
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997年5月31日,甲答应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
因甲不知去向,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