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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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以苹果公司(Apple Inc.)与三星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的专利纠纷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案件背景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包括设计专利、功能专利和软件专利等。

三星公司则反诉苹果公司侵犯其专利。

此案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效率的经典案例。

三、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创新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的独占权。

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创新成果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创新动力。

(2)资源配置: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使创新成果得到有效利用。

(3)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专利纠纷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纠纷对经济效率产生了以下影响:(1)创新成本增加:专利纠纷导致企业为避免侵权而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成本。

(2)市场效率降低:专利纠纷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降低市场效率。

(3)资源配置不合理:专利纠纷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创新成果的利用。

3. 案件判决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美国法院在审理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纠纷案时,作出了以下判决:(1)判定三星公司侵权:法院认定三星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多项专利。

(2)赔偿苹果公司:法院判决三星公司向苹果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

(3)禁止侵权产品销售:法院禁止三星公司在美国销售侵权产品。

以下是案件判决对经济效率的影响:(1)维护知识产权:判决结果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2)提高市场效率:判决结果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

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法律对于毁损和盗窃他人财物所做判决规定更为细致可行,从罚金、拘役到有期徒刑,使犯案情节轻重更易界定。

而对于破坏信息系统,法律规定,似乎较为模糊,使得一般性的破坏并不构成犯罪,从而大大降低对于个人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司法保护程度。

毕业论文中的经济学案例分析方法解析

毕业论文中的经济学案例分析方法解析

毕业论文中的经济学案例分析方法解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经济学案例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通过对经济学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学者们理解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经济学案例分析方法,并分析其优劣势以及适用场景。

一、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经济学中最为基础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对统计数据和经济指标的计算和分析,来揭示和解释经济现象背后的规律和关系。

例如,可以通过收集宏观经济数据,如国内生产总值、通胀率等,来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现象。

数量分析法的优势在于能提供客观的、基于数据的分析结果,但也存在着只看到表面数据而忽视背后原因的风险。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将不同经济实体或不同时间段的经济数据进行对比,从而找出差异和规律。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或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政策措施,可以帮助研究者发现问题或者解答特定的研究问题。

比较分析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不同样本之间的对比,揭示经济现象的各种差异。

然而,比较分析法需要对比对象具有可比性,且对比结果可能受到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是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经验观察和数据验证来探索和解释经济现象。

通过收集实地调查数据或运用现有数据库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关的结论。

实证分析法的优势在于能够结合实际观察和统计数据,提供具有实证支撑的分析结果。

然而,实证分析法也存在着对数据可靠性和样本选择的要求。

四、案例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是指通过深入研究特定经济事件、组织或个体,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解释。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可以从微观层面揭示经济规律和问题。

案例研究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深入剖析特定事件或现象,提供具体而丰富的案例分析。

然而,由于案例研究法通常只涉及特定对象或事件,所以其结果可能缺乏普遍适用性。

五、理论分析法理论分析法是通过应用经济学理论和模型,对经济现象进行推演和分析。

这种方法能够提供逻辑上的解释和推理,进而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预测或解释。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首个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跳单案”案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首个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跳单案”案例研究

财经问题研 究
21 0 2年 第 9期
总第 36期 4
日,C经 由另一 家 中介 公 司 ( 称 T )居 间 与卖 方 协商 价 格 ,最 终 以 18万 元 的价 格 从 B购 买 同一 简 3 房源。T 由此向法 院起诉 c恶意 “ 跳单” ,请求法院判令 c按约支付 T 原额违约金 16 。 .5万元。初级
“ 跳单问题” 跳单问题”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经常发生。本例是个典型案例 ,其他 。“ 领 域如 房屋 租赁 中经 常出现 的 “ 间 纠纷 ” 居 ,商 品零 售领 域大 量存 在 的 “ 选 网购 ” (hwomn ) 店 So ro ig
现 象 ,租户 与大 型商场 之 间的 “ 租少售 多 ” 现 象 ,医疗领 域 患 者 “ 院诊店 购 ” 药 品 的现 象 ,旅游 业 的 “ 内部人 交易 ” ,交 通 购 票 中的 “ 牛 现象 ” 黄 ,图书 出版业 的 “ 单 现 象 ” 截 ,均 属广 义 的 “ 单 ” 跳 行 为 。对 “ 单 问题 ” 的研 究可 以进一 步 丰 富法 律 经 济学 以及 企 业 理论 、合 同理 论 、产 业 组 织理 论 跳
收 稿 日期 :2 1 -72 0 20 -0
基金项 目: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 … 跳单问题 ’的 B C范式及其应用 ” ( 17 10 T 72 2 9 ) 作者简介 :于 立 (9 6 ) 15 一 ,男 ,辽宁锦州人 ,教授 ,经济学博 士,副校长 ,法律经 济分析与政 策评价 中心主任 ,主要 从事 产 业组织理论与政策 、反垄断政策 、企业理论与公 司治理和资源经济等方面的研究 。E m i uie5 @13 tm — al l n6 6 .o :y w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作者:胡胜来源:《现代企业》2016年第03期2015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不同的法律判决,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同的判决结果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某一判决结果可能会优于其它的法律判决。

因此,这种观念推动着许多的法官不断地寻求更好的裁判。

与经济学鲜有联系的法官们,现在也常常通过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即科斯定理的要求,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怎么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最佳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与分配,此时,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至关重要,有效率的法律结果无法在每种权利配置的方式下发生。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如何配置都无关紧要,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配置就非常重要。

根据现实的经济生活可知,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形。

因此,如何配置权利就显得及其重要了。

本案终审法院法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如何把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配置,可以通过达到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在案件中寻找最佳的法律判决,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寻找一种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是法院判决的当使命。

本案终审判决可以说实现了较低的交易成本的目的,不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而且要求向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很好地实现了权利的配置,达到最佳的法律效益。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xx诉xx晋华、xx悬赏广告案案情简介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

同年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

次日,李珉按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xx晋华、xx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启事”为一种悬赏广告。

其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付报酬义务。

(一):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案例中,悬赏广告乃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对失主发出要约的承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合同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

也就是说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元,并假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4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元的谈判空间。

法律经济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增多。

然而,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反垄断审查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知名企业并购另一行业领先企业为例,运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进行深入剖析。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并购方:某知名企业,主要从事A行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

2.被并购方:另一行业领先企业,主要从事B行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市场份额较大。

(二)并购原因1.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整合产业链,降低生产成本。

3.实现产业升级,拓展业务领域。

二、法律经济学分析(一)并购的市场效应1.并购的市场集中度:并购完成后,市场份额将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加。

2.并购的市场竞争: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3.并购的市场效率:并购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二)并购的社会效应1.消费者福利:并购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下降,价格上涨。

2.产业创新:并购有助于产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3.就业影响:并购可能导致部分员工失业,但同时也可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三)并购的法律审查1.反垄断审查: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反垄断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3.反垄断审查标准:反垄断审查主要考虑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竞争影响等因素。

三、案例分析(一)并购的市场效应分析1.并购的市场集中度:并购完成后,市场份额将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加。

根据并购双方的业务范围,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将超过50%,达到市场支配地位。

2.并购的市场竞争: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并购后的企业将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可能形成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3.并购的市场效率:并购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并购可以实现产业链整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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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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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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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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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法律经济学案例囚徒困境(3篇)

法律经济学案例囚徒困境(3篇)

第1篇一、引言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它描述了两个理性个体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囚徒困境被广泛用来分析个体在法律规制下的行为选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囚徒困境在法律经济学中的应用,探讨法律如何影响个体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有两家相邻的工厂,分别生产有毒化学品。

由于环保法规的限制,两家工厂都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工厂无法确切知道对方的具体排放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面临着囚徒困境。

2. 个体决策(1)工厂A的决策工厂A考虑到如果工厂B遵守环保法规,而自己不遵守,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因此,工厂A有动机选择不遵守法规。

但如果工厂B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A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的理性选择是不遵守法规。

(2)工厂B的决策工厂B的决策过程与工厂A类似。

如果工厂A遵守环保法规,而工厂B不遵守,那么工厂B将面临高额罚款。

但如果工厂A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B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因此,工厂B的理性选择同样是不遵守法规。

3. 囚徒困境结果在囚徒困境中,两家工厂都选择了不遵守环保法规。

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都面临着罚款,但总体罚款金额比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时要低。

然而,这种结果并非最优,因为如果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不仅罚款金额会降低,而且对环境的影响也会减少。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1. 法律规制对囚徒困境的影响在法律经济学中,法律规制被视为一种外部干预,旨在影响个体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环保法规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规制。

通过分析囚徒困境,我们可以发现:(1)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发生的概率。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更加严格,工厂A和工厂B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增加。

(2)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的结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更高,那么两家工厂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更大。

案例分析法在经济学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案例分析法在经济学教学中的运用探析
设 计 好 , 么 你 在 下 一 次 的 课 堂 案 例 分 析 中就 要 进 行 调 整 。 那 但在 学生讨 论特 别热 情 的时 候 , 师要 注 意 时 间 的控 制 , 教 讨
二 、 济 学 专 业 本 科 教 学 中 案 例 分 析 法 运 用 现 状 经
案 例 分 析 法 是 经 济 学 专 业 教 学 中 常 用 的 教 学 方 法 。案 例 分析 法 的好处是 它将 经 济 学 的理 论 知 识 与实 践 知 识 很好 地 结合 在一起 , 过 实践 培 养 学生 的学 习 兴趣 、 高 学 生学 通 提 习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强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 而 相 比 之 增
每个小 组 的表现 , 师最 好 能 分别 对 每 个小 组 进 行 点评 , 教 点 评 优点 和缺 点 。一 般情 况下会 有一 两个小 组表 现得 更 好 , 教 师 也要 特别 提 出表扬或是 奖励 , 样 能激励 学生 在下 一 次的 这
课 堂案例 分析 中更 加努 力表现 。
三 、 例 分 析 法 在 经 济 学 教 学 中的 应 用 案
学 中 占 据 越 来 越 重要 的 位 置 。
关 键 词 : 例 分 析 法 ; 教 学 ; 经 济 学 案


导 言
2 问 题 导 人 , 例 分 析 。 首 先 要 明 确 提 出 问 题 , 据 案 . 案 根
课 堂 案 例 分 析 法 是 指 教 师 通 过 实 际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例分 析 的内容 , 问题 可 以实际应 用知 识相结 合 。 因为经 济学
涉 及 到 很 多 实 际 应 用 的 知 识 , 往 往 这 些 应 用 的 知 识 更 加 能 而

科斯定理法律案例(3篇)

科斯定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科斯定理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其核心观点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在我国,科斯定理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中。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侵权纠纷为例,探讨科斯定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大量废水泄漏,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农作物减产。

受害农户将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权界定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界定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化工厂的废水排放权进行了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工厂拥有废水排放权,但必须遵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废水排放不污染环境。

2. 交易成本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最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产权界定变得复杂。

本案中,化工厂与受害农户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谈判成本等。

3. 市场机制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

本案中,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损失,体现了市场机制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环保标准,导致废水泄漏,侵犯了受害农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如下:(1)农作物损失赔偿:根据受害农户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农作物损失为5万元。

(2)土壤修复费用:法院委托环保部门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检测,认定修复费用为3万元。

(3)律师代理费:根据受害农户提供的律师代理合同,法院认定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科斯定理在本案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时,充分考虑了科斯定理的原理。

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经济危机不断,我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裁员、降薪等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引发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经济危机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在特殊时期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裁员,并降低部分员工的工资。

然而,这一决定引发了员工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经济危机时期可以降低工资或裁员的规定。

在员工提出异议后,甲公司认为,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裁员和降薪是无奈之举,且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

双方就此事协商无果,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经济危机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经济危机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可能会采取裁员、降薪等措施降低成本。

(2)员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强,更容易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动合同法在应对经济危机时的适用性受到考验。

2.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在分析本案例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1)经济危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经济危机虽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裁员和降薪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直接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特定事 件引发的经济损失。这类损失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例如保险、合同、侵权等 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其 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这些 灾害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房屋、财产和生计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以美国电报公司(AT&T)案件为例,AT&T因误操作导致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 虽然AT&T并未直接或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客户的纯粹经济损失却十分巨大。在 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AT&T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信息泄露事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信息 安全威胁和财产风险,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总结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当他人的过失或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的 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公平和公正;对于个人而言,它 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明确法律标准、 事实认定和证据要求。在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建议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 部管理并完善法律法规。
五、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异同点。首 先,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往往比较直观和显而易见,而法律 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较为隐蔽和复杂。此外,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纯粹 经济损失通常涉及范围较广,而法律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只涉及特定行业 或企业。
4、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与特定事件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 某企业的生产因遭遇洪水灾害而中断,那么由此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归因 于洪水灾害。Fra bibliotek 四、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上市公司“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职业经理人陈晓有关公司“控制权”的争战,被媒体称为“中国企业进化史上的经典案例”。

透过这一商战过程,文章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以“国美之争”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所在进行比较分析,并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总结出建立和健全经理人市场及引入激励相容机制等方法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国美之争;公司治理结构;法经济学从黄光裕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陈晓等职位,正式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

到国美股东大会的落幕,陈晓以微弱的优势险胜,得以留守国美董事会。

国美之争虽至此告一段落,但却从中反映了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已经成就了一个完整版本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案例。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国美之争谁胜谁负已经变得不十分重要了,而从国美之争中汲取更多的法律风险教训,防止自身企业发生法律风险,以及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可能才是最为重要的。

一、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以国美案为研究对象(一)股东大会形式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它决定着公司的权力分配和剩余的归属。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集中,国有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国有股一股独大削弱了其他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中的权利,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表决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这就对中小股东形成了约束,削弱了他们的管理权力。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可以行使诉权,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使股东难以行使这一重要的监督权。

为保证自身的利益而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中小股东往往期望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而不是自己去完成这项监督任务,这样便可以坐享其成,分享由其他股东监督经营者而带来的好处。

在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下,没有人去实施监督,即使假设中小股东愿意认真地履行职责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并因此带来了公司利润的增加。

法律经济学书籍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书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提高《消法》的实施效果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消法》实施效果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王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案例分析(1)消费者剩余与市场失灵在法律经济学中,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例中,王某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高于实际支付价格,但由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效用受损,从而产生消费者剩余。

然而,市场失灵现象导致消费者剩余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在本案例中,商家拒绝退货,导致王某无法获得满意的消费体验,其消费者剩余受损。

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掌握不足,难以识别优质产品,导致消费者剩余受损。

②外部性: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对其他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整体效率降低。

(2)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消法》实施效果评估①法律经济学理论框架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我们可以构建以下理论框架来评估《消法》的实施效果:a.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与收益分析;b.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成本与执法效果分析;c.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分析。

②《消法》实施效果评估a.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与收益分析《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维权成本。

立法成本体现在《消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执法成本体现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维权成本体现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许霆案归责的法经济学分析

许霆案归责的法经济学分析
案 的判 决是 无 效 率 的
关 键 词 : 归责 原 则 ;许 霆 案 ;交 易成 本 ;公 共 选择 ;外部 性 中 图分 类 号 :D9 — 5 006
收稿 日期 :2 1 - 6 0 0 10 — 8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9 0 7 一 0 7 8 0 2 1 )D — D 2
时 也 是 行 为 主 体 承 受 不 利 的 边 界 因 此 , 任 法 定 实 质 责 是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在 公 共 选 择 过 程 中 自愿 地 牺 牲 自 己 未 来 可 能 的人 身 财 产 利 益 . 求 达 致 社 会 的 均 衡 . 对 其 以 并
他 社 会 成 员 造 成 威 慑 。 是 一 种 动 态 的 纳 什 均 衡 。 此 它 从
归 责 失 当会 对 行 为 主 体 产 生 逆 向 激 励 . 削 弱 法 律 的 权
我 国 现 行 《 法 》 定 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调 “ 无 刑 规 强 法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 禁 止 类 推 、法 , 适 用 . 消 除 了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权 利 剥 夺 的 不 确 定 性 。 行 政 处 罚 法 》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设 定 机 《 关 也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恣 意 剥 夺 行 政
会 对 行 为 主体 的 财 产 、 身 造 成 影 响 . 此 它 的认 定 必 人 因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进 行 .不 得 越 权 和 任 意
为之 。 律 责任 的归结 是 法律权 威 得 以实现 所 必需 的 , 法

法律案例的经济学趣谈(3篇)

法律案例的经济学趣谈(3篇)

第1篇引言:法律与经济学看似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但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奇妙联系,带您领略法律案例中的经济学趣谈。

一、案例一:甲乙两村土地纠纷案案情简介: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因土地纠纷诉至法院。

甲村认为乙村擅自占用其土地,要求法院判决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辩称占用土地是出于无奈,是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村民收入。

经济学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有稀缺性。

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体现了经济学中的“资源分配”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资源应当得到合理配置,以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1. 资源配置: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反映了资源在两个村庄之间的分配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土地资源对两个村庄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土地资源在两个村庄之间的分配是否公平。

2. 效率与公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既要追求效率,也要考虑公平。

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但也可能损害公平。

法院在判决时,需要权衡效率与公平,寻找最优的资源配置方案。

二、案例二:企业垄断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垄断市场,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垄断行为。

经济学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垄断行为违反了经济学中的“竞争”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产品价格,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1. 竞争与效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

企业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消费者福利受损。

2. 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案例三: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某企业排放废气,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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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

五月花公司既与犯罪分子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五月花公司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原告李萍夫妇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

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五月花公司对李萍夫妇的损害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否应当赔偿
由上述分析可知: 被告五月花公司既没有违约也不构成侵权,不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同在此次爆炸事件中遭遇不幸,虽然真正加害人已被抓获,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那么损害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1、小组内一部分同学认为,既然五月花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换言之,其在法律上并无责任可言,原告李萍等的人身、财产损失不能由同为受害者的五月花餐馆承担。

首先,在本案中,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本身就是受害人之一,五月花公司本身在此次事件中并没获益,不应该由同时受害人的五月花公司对李萍夫妇进行经济补偿。

其次,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公司承担过分的社会责任,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从经济学上分析,在成本约束下肯定会有一个最优侵害水平,因为当消除侵害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时,消除行为就是不理性的,也是社会所不希望的,在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可能会促使公司提高自己的预防注意水平,付出更多的预防和管理成本以防止任何的损害情况在公司内部发生,这似乎对于消费者就会有一个更好的保护,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可能就是一种浪费,因为公司的过度预防,会使预防成本过高,同时因为有些预防水平和预防能力的限制,有些损害是难以预防的,过度预防偏离了社会最优预防,并不是最优的预防方式。

最后,要求五月花公司给予李萍夫妇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为了避免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可能会像现在为数不少的经营餐饮的公司一样的措施(其他公司也有可能采取同样的措施):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这其实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
由;公司还有可能在顾客进入其营业场所时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其中就有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相关的人身权利。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所以通过对于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李萍夫妇经济补偿的利弊权衡后,不应该强制要求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给予李萍夫妇经济补偿。

2、另一些同学持有不同观点:李萍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月花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五月花公司受损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营利益。

二者相比,李萍一家受到的损害比五月花公司更为深重。

从社会层面上看,李萍一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五月花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

首先,按照法律的价值分析,法律应该具有引导公民的思想、行为和体现社会价值取向的功能。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无论是从社会财富和势力范围上,李萍一家都是属于弱势群体,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追求单纯的“人人平等”,而是应该倾斜保护弱者。

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实质平等。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本案涉及的是顾客的生存利益与企业营业利益、自由经营权利的衡量。

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从表面看五月花公司的经营权利受到了限制,在其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后额外承担了责任。

但是,从长远来看,被告的权益在其他方面得到了补偿。

通过对原告的补偿,五月花餐馆将在行业里树立起一种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企业形象。

无疑,这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
作用,企业的社会地位也会因此而提高。

李萍等人代表的是广泛的消费者群体,在此时若该企业能够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那么五月花公司的信誉和名声将会得到大大的提升。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原告李萍,龚念一家(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的生存权益得到应有的承认和保护,被告五月花公司(餐饮行业的代表)虽然赔偿了损失,但通过赔偿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反馈可将损失减小到最低乃至反过来赢利,达到“双赢”的局面。

【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纠纷大量出现,其中有一些纠纷并不能从现行法中找到答案。

当一个具体的案件出现时,首先是由以成文法为中心的一套调整机制进行规制,超出成文法条文义以外的案件,则交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整,这事实上已经基本上覆盖了法律生活的绝大多数部分。

只有在超出原则的调整范围,或是在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才可能有利益衡量的适用空间。

应当注意的是,利益衡量的滥用会导致社会更加不公平。

【其他解决方案】
另外,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一下几种途径对社会风险进行分担,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补偿。

一、个人保险
当事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理想的自我救济方法。

人生活在一个现实世界里,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

有的风险可能
通过法律途径从致害人处获得赔偿,而有的风险则不能从致害人那里获得赔偿。

所以,面对这些意外,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是运用保险手段来化解风险。

二、社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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