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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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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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二、管理目标1.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有效提高施工效率;2.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3.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保护环境。

三、机械设备管理1.建立机械设备档案,对每台起重机械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设备型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书等;2.机械设备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每次维护记录在档案中,并采取标签管理法,以便实时监控和追踪;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起重机械的电气、液压等系统进行综合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人员管理1.必须有相关证书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且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2.设立专门的机械设备操作培训班,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3.设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4.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作业场地管理1.作业场地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如地基承载力、平整度、施工空间等;2.对作业场地进行划分,明确机械设备的作业范围和限制;3.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性;4.避免围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以避免意外发生。

六、安全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起重机械,严禁超载操作;2.严禁操作人员在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时离开操作岗位;3.在临近电力线路作业时,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如大风、冰雪等。

七、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2.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研究,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及时通报事故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八、管理效果评估1.定期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技能水平;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或调整;3.持续改进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果和安全水平。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起重器械的管理,包括吊装设备、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加强对起重器械的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效率。

第四条建筑工程起重器械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起重器械管理责任第五条工程项目部门负责起重器械的日常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起重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负责按照项目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起重作业安全。

第七条起重器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技术和管理知识,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起重器械管理员,负责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起重器械管理档案,记录起重器械的购置、检验、维修等情况。

第十条起重器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行为报告项目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起重器械的购置和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编制起重器械购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第十二条起重器械的购置应当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和透明的方式。

第十三条起重器械的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起重器械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指标,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起重器械应当记录到管理档案中,标明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起重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起重器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无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起重器械操作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起重器械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操作区域通畅、避免人员密集和堆放物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4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4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使用、检查、维护、检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具体作业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合理的选型。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2.具备强大的起重能力;3.具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选型方案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并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认真遵守以下操作规程:1.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设备无故障;2.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工作平稳,不得超载作业;3.禁止在风力大、天气恶劣的情况下进行高风险操作;4.操作过程中严禁在起重物下停留;5.在作业结束后,及时将设备放置在指定区域,关闭电源,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等待检修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2.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3.设备的传动部件是否有松动、断裂等问题。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应按照下列周期进行:1.日常检查:每班次使用前进行简单的外观检查;2.周检: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较为细致的检查和测试;3.月检: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更换易损件;4.季度检:每季度进行一次拆卸检查,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即以安全为导向,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遵循预防事故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目标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提高施工工作效率。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责任(一)单位领导: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监督;(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施工人员:按照规定参与起重机械作业,并提供安全技术措施和保障;(四)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的选用、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五)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与起重机械作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六)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条安全管理的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合规操作;(二)科学管理: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效率,预防机械事故的发生;(三)全员参与: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共同维护施工安全;(四)持续改进: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选型第七条安全选型原则(一)适用性原则: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用适应性强、稳定性好的起重机械;(二)容量原则:根据工程的需要和预估荷载,合理选用起重机械的最大起重量;(三)可靠性原则:选用具有良好信誉和高可靠性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家;(四)效率原则:选用具备高效率、低能耗的起重机械;(五)安全性原则: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8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8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8篇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8篇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

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应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任何。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

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2起重机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稳”、“准”、“快”。

虽然只有这三个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领。

要真正达到这个要求,需要长期的领悟与磨练。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稳”、“准”、“快”有深刻的认识。

1、稳。

这是起重机操作时首先必须做到的。

稳,主要是指吊物在运行、就位过程中保持平稳状态,避免冲击,游晃现象。

评价操作是否平稳的标志是吊钩的状态,吊钩能否平稀运行与起重机各机构的协调动作有关。

建筑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行为,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公司体系文件及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项目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备案、租赁、安装、顶升、附着、检验、使用、维修、保养、拆卸、报废及日常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设备部是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使用、检验、报废等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五条公司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自购起重机械应执行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有关制度,选择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时,应对其经营资格、社会信誉、设备完好状况进行考察评价,择优选择合格供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租赁、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六)未取得产权备案证明的。

第七条租赁起重机械年限规定:塔式起重机:630KNnl以下,出厂年限不超过7年;630KNm-1250KNnI 出厂年限不超过12年;1250KNnl以上、出厂年限不超过17年;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超过6年;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超过3年;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不超过3年。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制订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本制度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三、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家。

五、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六、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七、严禁租赁或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QTZ80以下塔吊,其中QTZ125以上(含QTZ125)15年,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施工升降机。

3.高度超过60m的建筑,严禁使用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

4.高度超过30m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5.严禁租赁使用拉入黑名单租赁公司。

6.塔吊选型宜优先选用中联、其次川建品牌的设备,施工电梯宜优先选用特威、其次逸安品牌的设备。

八、公司安全部管理职责:1.检查督促项目专职设备管理员配置情况。

2.组织或参与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3.协助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策划选型、布置以及设备租赁方的选择。

4.审核项目大型设备资料,用印审批,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设备以及空白合同、空白资料禁止办理盖章手续。

5.严格运行落实大型设备管理流程,运用《公司在建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警示管理规定》,定期对项目评比进行警示。

6.对项目大型设备管理动作运行以及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整改落实。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与租赁第七条(购臵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租赁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择和动员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起重机械的规格型号已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履历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买::(一)被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淘汰;(二)国家法规禁止;(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四)安全保护装置未完全配备。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其在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时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一)出租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改和维护价值;(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和其他随附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租赁单位一、总则为规范起重设备租赁单位的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要求1.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设备租赁资质和资金实力,且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经过安全检测合格。

2.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起重作业人员,持有相关证书。

3.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情况和事故。

4.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够快速响应用户的需求,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问题。

三、机械设备管理1.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对所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台账,对每一台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的型号、编号、使用状态、维修记录等。

3.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系数。

4.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卫生达标,防止传染疾病的传播。

5.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的技术状态达到要求。

四、人员管理1.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招聘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资质。

2.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3.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定期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起重作业的要求。

4.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人员档案,包括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等,并进行定期更新。

5.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起重作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

五、安全管理1.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2.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起重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租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防止和杜绝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级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装、拆卸。

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取得质量技术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洗,应当是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还应当提供近两年设备完整运行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租赁: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存在国家规定出场年限,为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准继续使用的;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7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运行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原始资料;3)备案证明;4)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5)安全运行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六、公司应于设备租赁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书,合同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状况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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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得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得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得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与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得建筑起重机械得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得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得岗位职责。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得需要或市场租赁得需要,考虑本企业得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得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得型号规格。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得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得大型生产家得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得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所购置得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得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得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得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得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得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得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与装置。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得,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得设备;(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得;(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得;(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与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得。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得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得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与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与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三章安装与验收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得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岗位证。

若本单位无安装资质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得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 使用单位必须审核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一)安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所安装得设备以及参与安装用得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四)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得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得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与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与验收得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五、表六)。

第四章使用与检查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得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得检查与维护保养制度。

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得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

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

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与交接记录。

(见表八)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设起重机械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得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得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在用得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得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

(见表九)第二十二条有条件得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得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得提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一)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得:(二)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有效得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得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

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本着事故“四不放过”得原则,进行事故原因与责任人得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得处罚,采取相应得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与操作人员。

第五章保养与修理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得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得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与故障检修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得“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得十字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得各级保养内容: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工作前、后进行得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就是认真检查设备,以清洁润滑为主。

1、初级保养在清洁、润滑得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得易损零件。

2、高级保养除进行初级保养得内容外,要进行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得零件。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得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得小修,故障修理与大修,达到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率。

(一)小修或故障修理。

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得临时故障与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二)零(部)件修理。

对机械设备修理与保养中换下损坏得零(部)件,采取相应得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三)大修理。

设备得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得大修。

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得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与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章报废与处理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得报废按省标DBJ13---89—20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实行。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当到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按废钢铁处理。

第七章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方案一)本预案就是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得事故隐患与潜在得危险进行评估并加以控制,编制危险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制定应急准备与救援方案。

一、潜在危险因素有以下环节:1、管理:管理(安拆)方案、操作规程、人员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过程、程序控制。

2、人员素质: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工作经验。

3、环境条件: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与条件、自然条件。

4、机械设备:质量、维修保养。

5、其它危险因素。

二、控制危险因素得办法:1、制定目标、管理方案2、制定控制程序3、培训与教育4、制定应急预案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6、保持现有措施7、改善作业条件三、职责: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得安全全面负责,应组织成立应急准备与危险控制小组,制定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并监督方案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可能发生得各种危险因素与事故做出积极得准备与响应。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得工伤以及重大未遂事故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全过程得监督与控制,负责对潜在得安全隐患得预防与紧急情况制度相应得措施,并进行处理。

四、应急准备:1、公司成立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得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信息得发布与应急准备调控。

2、项目经理部成立应急小组,生产安全部门制定本单位应急预防措施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与应急工具清单,明确小组成员分工,确定应急指挥中心地点及电话。

3、项目经理应急小组成员应定期在公司生产部门得指导下进行应急训练,提高应变能力。

4、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就是否可行。

五、应急响应与救援:1、一般事故A、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当事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B、现场项目经理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重大事故A、当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B、项目部领导组织应急小组对事故按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生产安全部门,生产安全部门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立即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C、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向外求救,抢救伤员,现场所有人员、车辆及机具应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进行施救,同时公司领导应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得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报警求援A、紧急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求援,简述:事故地点、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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