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省土地确权政策.doc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一部分工作组织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后,江苏创造了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体的“苏南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苏南等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股份经济。
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社区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力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致富。
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有7000多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资产总额达到2687亿元,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超过300亿元,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成为江苏“三农”发展的突出亮点和优势。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域之间仍不平衡,一些地方集体资产家底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管理不够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公开,部分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质态不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来完善制度、增强活力。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是“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民群众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围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新动向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修订。
2019年,《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的目标和路径,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和扶持政策。
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以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的落地实施。
2.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增加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可度逐渐增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同比增长了7.6%,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3.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除了传统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外,还逐渐有了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包括乡村旅游、生态农业、风景区、以及农业产业化园区等各类主体。
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1.土地确权问题突出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规划管理不到位、登记资料不全、界址界桩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2.土地流转难度较大虽然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难题。
农户流转意愿不强、信息不对称、流转司法保障不足等问题,都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较低。
在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新兴农业主体往往面临着土地流转成本高、融资难、产权保障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也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01-22 12:47: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 号《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六节地役权登记第七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更正登记第三节异议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探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探索摘要: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加快乡村发展速度,党中央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一重大决策,这一决策明确了农村的国土资源利用问题、稳固了土地承包关系并实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全。
但对于农户来说,在按照登记颁证制度进行执行时,由于书面文字理解偏差可能会对制度存在异议。
本文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政策落实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能够真正推进登记颁证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解决对策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快了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对于乡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为了能够切实地达到该政策制度实施的目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制度条例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详细的目标任务,通过逐步深入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达到真正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需求,彻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能够帮助农户明确自身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权力,真正划分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界定关系,不仅能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而调动农民自身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开展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通过确权登记将土地使用权真正落实到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合作社、大棚种植、家庭农场等新型的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劳动力流失过多造成耕地荒废带来的影响。
最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科学管理。
早先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数据资料和科学的信息管理,导致流转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农户矛盾,而通过确权颁证制度明确了土地承包的数据资料,实现了合同化管理,避免了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确权签字难以全面落实在农村农户为了贴补家用大多会选择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认字不多的老人和留守儿童,这样一来在进行确认签字阶段无法找到合适的签字人。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有偿使用、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九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登记的具体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与纸制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调查,并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结果。
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本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一)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二)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土地确权
经验与体会
王 义荣/南 京 市 江 宁 区农 村 工作 委 员会 张 斌/集 体 土地 收 益分 配 管理 ,重 点 加 强 对 土地 出让 和 征地 补
内 容 与程 序
权法》出台以前 ,因公路 、水利建设等公 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 ,并给予赔偿或农
偿费分配 、使用 的审计 监督 ,建立健全
这次承 包土地经 营权登 记试点过 户认 可 的情 况 下征 用 的部 分 土 地 ,下 册
大 会 三分 之 二 以上村 民代 表 同意 ,才 能 能全 部 到 位 ,变更 登记 不 够 及 时 ,证 书 、 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
签 订 或 实施 ,否 则 不 具 有法 律 效 力 。 同 帐簿、地块 、面积还不相符 ,土地承包档 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 案》等 ,社 区两委
成应 符 合 民主 议 定程 序 。对 于 土地 征收 宁区基本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 面推 开 登记 确权 工 作 。
协 议 以及 土 地 征 收 安 置 方 案 必 须 经 村 从实际情况来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拟定 确权 细 则 。依 据 《物权 法 》、《农
民大会 三分 之二 以上村 民或村 民代表 管理工作 中还存在少数村确权 发证未 村土地承包 法》、《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年 落 实 到 户 。并 依 据 物 价 上 涨指 数 ,三
年左右 上调一次 ,同时将 土地 补偿费
交 给 集体 管 理 的做 法 改 为 由 区镇 两级
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是 :政府专 门建立
一 个 基 金 ,把 给 农 民 的补 偿 费 集 中 起
来 ,同时从土地收入和财政收入 中再拿
出 一部 分 充 实 基 金 ,用 于 城 市 化 进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全国亿万农民的利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和思路。
1.农村土地确权的背景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管理权成为农村土地问题的重中之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
2.农村土地确权的现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展开数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率已经达到了98.81%。
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比例为100%,农村自留地确权比例为96.97%,宅基地确权比例为93.45%。
这表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大体完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3.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地区的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善和地方融资不力的问题。
其次,一些群众并不热衷于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疑虑和担忧。
最后,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着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及时、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和完善。
4.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建立良好的。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策完善。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土地确权。
(2)信息技术支撑。
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社会宣传。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让农民了解土地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土地确权工作。
(4)加强监管。
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87-06-26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发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19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
2019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在国有城镇土地明显被过度开发的当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我国农村土地的价值。
为了能够更好的是农村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我有些农村试点地区已经正式开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信我国各农户对于农村土地的政策也是十分关注的。
那么,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一、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公示公告》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公示公告》被称为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闸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在各地次第展开,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土地确权时间表。
改革“冷暖”,基层最知。
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与农村和谐举足轻重。
然而,一些地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超过预期。
如何设计农村土地确权的最佳方案,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记者在基层进行了深入调查。
变化的基层实践,不变的土地确权“现在很多农民手中都有两个承包经营权证,xx年的绿皮证和202x年的红皮证。
现在这两个证上的面积、位置已经对不上了,而农民的实际经营状况又与这两个证都对不上。
”江西省铜鼓县三都镇三都村党总支书记王春山对半月谈记者说,xx年二轮承包后,202x 年国务院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表。
谈起土地确权之难,铜鼓县农业局局长金霄颇感无奈。
“由于、婚姻嫁娶等原因,农村家庭人口有所变化,村里又根据这一变化对土地进行了动态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这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不少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
”202x年,我国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土地方位)不清等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为各地近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
然而,不少地方仍难以形成统一、完善的工作推进计划。
多地基层干部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农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允许调整,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约定以村小组为单位三五年调整一次,这就导致土地实际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动,与xx 年二轮承包确权和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
王春山说,xx年后,三都村11个村民小组中有10个调整过土地;202x年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后,有7个小组仍对土地做了调整,“现在增加了土地的农民肯定不愿按以前的面积确权。
”金霄表示,根据调查,xx年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的大约只有30%,“现在国家进行新一轮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时的状况为准还是以当前的实际情况为准,分歧很大”。
浅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问题及对策
236交通科技与管理理论研究0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对此,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在全国12个省份、32个试点区域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形成了相关操作规范[1,2]。
本文将以试点工作经验为基础,分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和确权登记制度有助于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及时了解自然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处理、工作底图编制、登记单元预划、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公告发布、登簿发证8个步骤[3],主要应调查清楚自然资源的权属、自然状况和公共管制情况。
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新的概念,融合了山水林田湖草等多种资源,登记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内部存在矛盾较多,如何精确找到矛盾的难点堵点、求同存异、完成确权登记很重要。
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原始资料收集处理、登记单元划分、自然资源数据界定、外业核查等方面。
1.1 原始资料收集处理问题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收集的资料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共29项,且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资料均有保密要求,各部门对于自然资源的认定、管理也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坐标转换问题。
收集到的部分矢量数据采用地方坐标系,未转换成CGCS2000坐标系,且无相应坐标转换经费预算,如成都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等;(2)矢量化问题。
有些数据没有矢量化,只有纸质图件,如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甚至有些部门仅有表格式的台账数据,如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等;(3)收集层级不够。
部分数据仅国家层面能够获取,市县难以收集与提供,如全国草地资源清查、保护、规划成果、林地“一张图”成果等;(4)未定稿数据。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九年三月前言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7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调发〔2018〕2号)等要求,为保证我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
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任务 (1)1.3适用范围 (4)1.4引用文件 (4)1.5主要技术指标 (6)1.6主要技术方法 (13)1.7工作步骤 (16)2.准备工作 (16)2.1制定方案 (16)2.2人员培训 (16)2.3舆论宣传 (17)2.4开展试点 (18)2.5资料准备 (18)2.6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20)3.基础资料处理 (20)3.1坐标转换 (20)3.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处理 (21)3.3权属界线转绘 (22)3.4其他可利用基础资料转换 (23)4.内业判读 (23)4.1工作内容 (23)4.2基本要求 (24)4.3国家下发A类图斑处理 (25)4.4“20X”内部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 (25)4.5“20X”以外区域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 (29)4.6权属调查 (31)4.7重要问题的处理 (32)4.8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39)4.9外业调查底图输出 (39)5.外业调查与举证 (40)5.1地类样本采集 (40)5.2地类调查 (40)5.3权属调查 (41)5.4图斑举证 (41)6.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44)6.1耕地细化调查 (44)6.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44)6.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45)6.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45)7.海岛调查 (46)8.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46)8.1调查范围及内容 (46)8.2技术路线 (46)8.3基本方法 (49)8.4不动产单元编号 (50)8.5调查程序 (51)9.数据库建设 (57)9.1基本内容 (57)9.2总体要求 (57)9.3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58)9.4数据接边内容及要求 (62)9.5省、市级数据库建设 (62)10.成果检查 (63)10.1调查成果检查 (63)10.2汇总成果检查 (66)11.统一时点更新 (66)11.1统一时点 (66)11.2主要任务 (66)11.3更新方法及要求 (66)11.4更新图斑举证 (67)11.5地类核查 (67)11.6数据增量更新 (68)12.主要成果 (69)12.1县级调查成果 (69)12.2市、省级汇总成果 (71)附录A(规范性附录)内业提取图斑信息记录表 (73)附录B(规范性附录)内业提取图斑类型、标注及含义 (74)附录C(规范性附录)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75)1.总则1.1目的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江苏省土地确权政策篇一: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给农民带来了什么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当下农村问题很多,单单说农村土地问题就是一大难题,如今,房地产行业不可避免的要与农村土地问题打交道,究竟什么是确权,确权的意义何在,可能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
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
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
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
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
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
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
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
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这其实也是在解决土地的细碎化问题,家户经济、细碎化都决定了我们以往的农业是一种“兼业化”农业,农民对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
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有助于农业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让农业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十八大之后,加快推进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再次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
此时,一个和农村城镇化息息相关的名词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农村土地确权。
那么,到底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呢?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用呢?在此,搜房网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的全面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民获得产权证农村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据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计划在20XX年底前把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
与此同时,开展农村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除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XX年底完成。
而针对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副省长徐鸣建议,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
篇二:张家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实施办法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政策依据有:20XX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XX]2号);20XX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XX]19号);20XX年江苏省农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农经[20XX]2号);20XX年中共江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委农发[20XX]7号)等等。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5、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是稳定完善。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把握政策界限,充分发挥民主,认真细致做好工作。
对1998年土地延包过程中存在的错确权和漏确权,特别是普遍存在的“证地不符”等问题,依照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慎重研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调整和完善。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因地制宜。
根据张家港市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确权确地,可以确权确利,也可以确权确地与确权确利相结合。
四是民主协商。
坚持以农民认可为前提,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五是保持规模经营稳定发展。
确权过程中,须做好原流转协议的规范、衔接、完善工作,巩固规模经营发展成果。
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有效手段,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纠纷,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经营。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一是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弄清该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及现状;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1998年土地续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1)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1998年土地续包时,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台账资料。
1998年土地续包时按村、组归户计算的承包底册,以及在此之后记载变动情况的台账资料,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3)承包经营权证书。
是1998年续包以后,市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4)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张委农(1998)15号?关于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5)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9、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