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填写范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填写范例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序号项目名
称
工程地
点
建设单
位
施工单
位
监理单
位
竣工日
期
竣工合格证
号
1
二、备案须知
1.填表要求:
–填表内容必须真实、详细、准确,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填表过程中如有不清楚之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2.备案材料准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建设单位承诺书、竣工验收通知书等)。
3.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填写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核实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审核通过后颁发竣工合格证号,并办理相关手续。
4.注意事项:
–填写备案表时需注意规范填写,不得出现错别字、漏项等情况。
–竣工验收备案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需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的填写范例,建议建
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按要求认真填写,确保程序顺利、合规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郑州市建筑工程验收方案
郑州市建筑工程验收方案郑州市建筑工程验收方案一、编写目的: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通过检查、测试和鉴定工程质量,判定工程是否能够投入使用的过程。
本方案旨在明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验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1)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及设计变更记录;- 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书;- 安全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书。
2. 验收组织:(1)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发出验收通知。
(2)验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验收工作。
3. 现场验收:(1)验收组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方面。
(2)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4. 报告编制:(1)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结构验收、设备验收、装修验收等内容。
(2)验收报告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结果处理:(1)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送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2)如工程达到预期要求,验收组应及时处理验收结果,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和使用权属证书。
(3)如工程存在问题,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四、验收标准要求:1. 结构验收:(1)结构工程满足设计规定要求,具有强度和稳定性。
(2)结构材料的使用符合规定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2. 设备验收:(1)设备安装位置合理,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2)设备材料和构件符合规定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河南省建设厅制备案须知一、办理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须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县建设局窗口领取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必须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所有备案文件:1、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填写。
2、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3、所有签字档,一律由本人手写签字。
三、文件要求:1、备案表第一页由建设单位填写,第二页“竣工验收意见”栏由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分别填写,其余由备案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同时提交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各一份,均须报送原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报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原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报送原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包括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G.0.1-1至表G.0.1-4),均须报送原件。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报送原件,包括工程质量监注册登记表和监督书。
8、按消防、环保、电梯有关部门规定应出具的准用许可证:报送原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报送原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报送原件。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报送原件,由建设单位填写。
1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中无争议部分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凭证: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报送原件。
13、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颁发,报送原件。
说明:以上要求中,第3、4、5、8、13款,若无法报存原件,须出示原件审查,将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取回原件,将复印件留备案部门存档。
四、本须知适用于潢川县规划区内,由潢川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验收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进一步保障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促进其正常的安全、可靠的使用。
一、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指公路、桥梁、水利工程、消防设施、市政照明、建筑工程等。
二、申报及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须按照《事项设立竣工验收备案》,表明要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名称、主要建筑规模、建筑设计者和中期验收者,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等,申报至有关部门。
2、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在本级工程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
备案文件包括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表和相关资料等,如:工程施工险的声明、竣工报告、验收报告、施工合同、招标函件及投标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四、审核
备案文件经有关审核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赋码备案,然后才能作为正式备案文件使用。
五、责任
技术审查机构须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责无旁贷。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参与技术审查,并负责对审批后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及开发使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按工程使用年限保存;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表要求执行。
5、具体办理工程备案人员必须持有法人委托的函件。
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河南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河南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申请人自备,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包括:
(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防雷验收报告
(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7.环保验收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出具,申请人自备,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9.住宅质量保证书(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10.住宅质量说明书(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11.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1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出具,原件或扫描件一份,申请人自备)
13.人防工程验收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或扫描件一份)
以上所有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内容填写及签章完整,无涂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郑政文[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由于我市市政工程投资渠道的变化,以及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造成部分市政工程至今尚未移交管理,给市政工程正常的管理、维护、使用和改建、扩建带来诸多不便。
为规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和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市政局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工程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市政工程,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根据申请报告,组织各有关区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进行移交工作;各有关区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接收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具体要求1.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2.市政工程验收、移交要按照上报竣工资料、自检、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的程序进行。
3.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雨、污水管道及井内不得有垃圾、杂物和积水;污水管道通水前应有接管单位预验,并签署有关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9-10-19【生效日期】2009-10-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按使用年限保存。
工 程 名 称工程用途总面积/长度(平方米/米)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实际面积/长度(平方米/米) 实际造价(万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 监督注册号 工程造价(万元) 开 工 日 期 竣工时间 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单 位 名 称负 责 人 联系电话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部门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备案部门意见:年 月 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内容份数验收情况备注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4)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6)防雷验收报告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环保验收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7.住宅质量说明书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城建档案移交书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注:上述申请材料以电子版(PDF格式)报送至市民中心四楼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工改窗口),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需提供word版一份,同时还需提供该项目在发改委立项的24位项目代码(《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已注明)以便在工改系统中进行收件录入。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竣工验收标准化管理规定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目录前言竣工验收流程图1 竣工验收条件2 施工监理总结3 验收人员组成4 竣工验收方案5 竣工验收报送6 竣工验收的形式及组织程序7 参建五方汇报8 附件前言自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来至2013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发布,建设主管部门强调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关口,同时对竣工验收的流程有了明确的要求,整个竣工验收工作逐步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经过多年结合实际的贯彻和落实,参建单位能够意识到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的申请、审核、组织等很不规范,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不能完全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
竣工验收工作从准备到完成应该有计划、有组织的实现顺利交付,因此,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亟待解决。
本次细则编写从责任行为入手,将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进行详尽明确,重点提出各环节需要完成的关键节点,编制各环节控制资料和相应表格,填补了现有规范和标准中不明确、不详尽、无参考标准的空白,从竣工验收流程、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上给与责任单位明确指导,提出了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的高要求,保证了工程的实体质量。
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要求:一、增加竣工验收流程图。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前,监督部门都要给参建各方进行针对性的监督交底,经过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宣贯、过程梳理、重点环节强调以及各种疑问解答后,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避免不了人员对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的模糊。
本次细则精简概括了竣工验收流程,让人一目了然。
从预计准备竣工验收工作开始,每一步都可以通过思维导图得知下一步将要完成什么,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最终达到顺利竣工验收的目的,同时也使申请竣工验收显得更有逻辑性。
二、明确了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添加了自检环节、预验收工作的要求。
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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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竣
章)
工
验 设计 单位
收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意
章)
见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公 年 月 日(公 年 月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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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公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公
章)
内
容
份数 验收情况 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竣 4、质量合格文件
工 验
(1) 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备 (3)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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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备案理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
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
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公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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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用途
建筑面积(m2)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监督注册号
工程造价(万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时间
单位名称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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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材料
14、其他文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 备 案 文件齐全。 意 见
年 月 日收讫,经验证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负责 人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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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文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件 5、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清 6、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单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
件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工程保修书
10、住宅质量保证书
11、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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