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
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接收规定
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接收规定在购销合同中,货物的交付和接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本文将就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接收规定进行论述。
一、交付时间和地点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是购销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交付时间指的是卖方应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时间点,而交付地点则是指货物实际移交给买方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交付时间和地点会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交付方式和费用承担货物的交付方式是指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方式。
常见的交付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交付: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双方当面确认交付。
2. 发货交付: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3. 自提交付:买方根据卖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自行前往提取货物。
4. 邮寄交付:卖方将货物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给买方。
在具体交付方式确定后,买卖双方还需要明确各自承担的交付费用。
一般情况下,交付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约定由买方承担。
三、交付验收和拒收买方在接收到货物后,有义务进行验收。
验收是指买方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符合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要求。
如果货物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质量、数量或规格方面的问题,买方有权利向卖方提出拒收。
拒收是指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拒绝接收货物。
在拒收时,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问题所在。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与买方沟通,解决问题,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四、交付风险转移货物在交付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是购销合同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具体而言,一旦货物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和危险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
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交付后发生损坏或遗失,买方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doc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范文大全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指示交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我国系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国家,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
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在现代交易制度上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被细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动产的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占有改定目前理论界也有很多的争议,为法学工作者所高度重视;但是,作为观念交付的指示交付却没有较多的理论研究与探索,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论证动产指示交付在适用善意取得中的合理性,并简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指示交付;善意取得;占有;公示公信一、指示交付(一)含义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指示交付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在普罗库勒派学说的影响下,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都认为:“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的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
”当时在法典中的指示交付的表现形式是长手让渡。
所谓长手让渡是指物品并不是由出让人实际交付,而是向受让人指示并任其支配。
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表述到:“如果我要求你把欠我的钱或者别的物放在我能看见的地方,结果便是:你立即被解除债务,而物却变成了我的。
因为在此情况下没有别的人对那个物进行事实上的占有,故应认为被我取得,且已被通过长手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将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权力,以实现动产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繁荣起来的,其得以存在的基础是能够保障商品交易的快捷迅速的实现,节约交易成本,保障市场的迅速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现代化社会中,各种通讯工具产生导致了信息的快速获取,使得人们能够通过各种不仅不违反法律而且更为经济便捷的方法来实现其利益的需求。
(二)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买卖合同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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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旳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第一百四十条 标旳物在签订协议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旳,
协议生效旳时间为交付时间。 (3)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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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标旳物旳权利瑕疵负有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是标旳物上所承担旳第三人正当权利。 《协议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旳标旳物,负 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旳义务, 但法律另有要求旳除外。” 《协议法》第151条:“买受人签订协议步懂得或者 应该懂得第三人对买卖旳标旳物享有权利旳,出 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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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旳质量要 求交付标旳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旳物质量阐明 旳,交付旳标旳物应该符合该阐明旳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旳物旳质量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 旳要求仍不能拟定旳,合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 项旳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旳标旳物不符合 质量要求旳,买受人能够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旳要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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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标旳物旳质量瑕疵负有担保义务 所谓标旳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支付旳
标旳物具有隐蔽旳缺陷或其他与协议要求不符旳质量 问题,以致不适合使用或使其价值降低。出卖人必须 对其所交付旳标旳物旳质量瑕疵承担义务,一旦发觉 标旳物质量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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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旳物质量瑕疵旳明示担保。 标旳物质量瑕疵旳明示担保是指买卖双方在28来自(2)出卖人违约与风险转移
《协议法》第148条:“因标旳物 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协议目旳旳,买受人能够拒绝接受标 旳物或者解除协议。买受人拒绝接受 标旳物或者解除协议旳,标旳物毁损、 灭失旳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和支付约定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和支付约定范本买卖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涉及到交付和支付约定的规定。
交付和支付约定在范本买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就范本买卖中的交付和支付约定进行探讨和解析。
一、交付约定在范本买卖中,交付约定是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之一。
交付是范本买卖的核心环节,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在交付约定中,可以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付约定:1. 交付方式:交货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送货上门、委托第三方运输、自提等。
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适合的交货方式,以便确保商品能够按时送到买方手中。
2. 交付时间:买卖双方需要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以确保交货过程的及时性。
交付时间可以是固定的日期,也可以是特定条件实现之后的一个时间点。
3. 交付地点:在范本买卖中,交货地点是一个重要的约定。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交货地点,通常是买方指定的地点或商定的交货点。
二、支付约定支付约定是范本买卖中另一个重要的约定。
支付约定涉及到范本买卖的货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支付约定:1.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通常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支付方式,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账号。
2. 支付时间:支付时间是一笔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约定。
买卖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时间,确保货款能够按时支付。
支付时间可以是货物交付之前、货物交付时或货物交付之后的一个确定时点。
3. 支付条件:支付条件是指在范本买卖中货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些支付条件,比如验收合格后支付、货物运输到达指定地点后支付等。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和支付约定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约束条件。
交付和支付约定的准确明确能够方便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因此,在进入范本买卖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制定完善的交付和支付约定,以减少后期纠纷和争议。
9、指示交付通知书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一、指示交付通知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于与于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我公司将货物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公司,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贵公司在收到该指示交付通知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向履行交付义务。
请贵司自收到该通知书5日内发回回执,特此通知!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三、指示交付通知书风险点提示【适用范围】关于指示交付的适用情形,通常第三方占有标的物情形,履行交付义务适用指示交付,如标的并未被第三人占有,则不适用指示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在连环买卖合同或多重买卖中,尤其是在途或到港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尚在途中或存放于第三方仓库,属于第三人占有的情形。
为交易便捷,买卖双方多不直接交付货物,而采用指示第三方向买受人交付的方式。
【适用对象】提单和提货单的区分:1.所谓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不仅负有为托运人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并负有向作为提单权利人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基于自付证券属性,承运人和保管人自身负有向证券持有人交付承运和保管的原物的义务,据此,提单等自付证券的转让,不需通知债务人(第三人)即发生效力,一经转让,视为交付。
证券持有人享有向承运人和保管人主张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基于可流通的物权证券属性,通过提单的转让,受让人取得了提单和仓单指向标的物的交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从而实现标的物的取得,即交付的效果。
2.所谓提货单,提货单不是自付证券,物权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指示交付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验收问题买卖合同中的验收问题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不重视交货环节的验收问题,为后期双方纠纷埋下伏笔。
从律师承办的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都会牵涉到验收中的问题。
简单举例来说,被告抗辩原告未完成成套或者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抗辩原告未履行交货义务、抗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等。
被告之所以提出这些抗辩,而且一旦提出这些抗辩往往导致原告很被动,有时甚至导致整个案件的败诉,其中的原因往往是原告的销售人员或者风险控制部门不重视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控制或者是随意按照买方指示变更交货方式或者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交货规定等等。
下文是对买卖合同涉及验收的相关问题做一个整理,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帮助。
一、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必须对交付、验收做充分考虑,在合同中对相关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质量异议期间等问题细致安排。
作为卖方来说,通过预制的模板合同规避相关风险的成本其实是非常小的。
在大型及成套设备的买卖中,验收一般包括对物品的初步验收,包括对货物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其次包括安装调试分步骤验收以及完毕后机器是否正常运转进行验收,该部分需要对验收标准进行明确,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确相关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双方约定验收的程度(比如通过一定量的试生产来确定机器是否运转正常)。
二、签收问题;签收问题实际上不应成为问题,但实际上确实存在者这类因签收产生的纠纷。
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居然没有要求对方签收,直到对方拖延支付货款时,才询问律师催讨货款有无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卖方增值税进行抵扣作为收货依据”这一观点做了否定。
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在签收问题上,规范的做法是要求买卖合同上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公司盖章,或者是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交付是指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法律分析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这是占有转移的一种形式。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买卖合同交付
买卖合同交付
第一部分,交货方式。
1.1 买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和地点接收货物。
如果没有特别规定,货物应当交付到卖方指定的地点。
1.2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货物,导致货物无法交付或者延误交付,买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1.3 如果货物在交付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或者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交付验收。
2.1 在买方接收货物后,应当立即进行验收。
如果发现货物有瑕疵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
2.2 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包括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方式。
2.3 如果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收或者提出异议,视为买方已经接受货物,并且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部分,风险转移。
3.1 除非另有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2 如果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交付延误或无法交付,卖方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3.3 在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当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不受损失或损坏。
以上是买卖合同交付范本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这份范本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在买卖交易中,交付是双方完成合同的重要环节之一。
作为买卖双方,需要了解交付义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交付义务的内涵、要求及其规范。
一、交付义务的内涵交付义务是指卖方将货物、服务等交付给买方的义务。
简而言之,交付即将买卖双方约定的物品或劳务移交给对方。
交付义务的内容根据不同的买卖对象有所不同,可以是具体的商品、产品,也可以是服务、权利等。
在交付义务中,卖方需要确保所交付的物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
与此同时,买方需要按时支付货款或提供相应的交付条件,以便卖方能够实施交付。
二、交付的要求1. 交付时间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
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应当在买方合理期限内交付。
2. 交付地点买卖合同对交付地点进行约定,一般是卖方所在地或卖方指定的地点。
卖方应当将货物送至约定的交付地点,以便买方可以接收。
3.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可以是物理的移交,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电子方式进行。
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交易采用了电子交付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交付方式,双方都应当确保交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交付义务的规范买卖交易中,为了确保交付义务的履行,有一些规范和保障措施。
1. 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标准和其他交付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对交付验收的标准一致。
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且不得夸大其它虚假宣传。
2. 风险转移买卖双方在交付过程中需要对交付物品的损失或损坏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当货物在交付后发生损失或损坏时,风险由买方承担。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风险转移给对方。
3. 过程监管对于一些重要的交付,如大额货款,买方可能需要进行货物的过程监管,以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卖方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以便买方进行监管。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
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
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
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
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
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
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三、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
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展开全文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交付
买卖合同交付一、背景介绍买卖合同交付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买方和卖方之间货物的交接和交付。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交付的意义、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交付方式。
二、买卖合同交付的意义买卖合同交付是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的重要步骤,它具有以下意义:1.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买卖合同交付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的所有权得到合法转移。
2.实现交易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在货物交付完成后,买卖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3.促进商业流通:买卖合同交付的顺利进行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对于商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买卖合同交付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买卖合同交付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交付过程能够按时进行。
2.货物的状态:买卖双方在交付前应对货物的状态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3.运输方式和费用: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运输费用。
4.交付单据:买卖双方应准备好交付所需的单据,如提货单、装运单等,以确保交付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常见的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交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方式包括:1.纸质交付:双方通过书面交付方式,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2.电子交付:双方通过电子文档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货物的交付和交接。
3.实物交付:双方通过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
五、总结买卖合同交付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实现了交易的法律效力,并促进了商业流通的发展。
在进行买卖合同交付时,双方应注意时间、地点、货物状态、运输方式、费用以及交付单据等方面的事项,以确保交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常见的交付方式包括纸质交付、电子交付和实物交付。
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交付,买卖合同才能够真正生效。
以上是关于买卖合同交付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付,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在我国,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本文将从交付的定义、种类、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交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交付的定义交付,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接受标的物的行为。
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三、交付的种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合同约定,交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实际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接受标的物的行为。
2. 标的物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占有,但未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 指示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占有标的物。
4. 占有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实际占有标的物。
5. 交付替代物:指卖方将其他与标的物具有相同性质、品质、数量的物品交付给买方。
四、交付的条件1. 合同有效:交付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4.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5.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五、交付的程序1. 卖方通知买方交付标的物: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通知买方交付标的物。
2. 买方接收标的物: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标的物。
3. 标的物验收:买方在接收标的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进行验收。
4. 标的物转移:在买方验收合格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六、交付的法律责任1. 卖方责任: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责任: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标的物,或者拒绝验收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A.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与制度 C.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D.有关预防刑事犯罪国际合作的法律与制度2.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CIF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 ) A. 在目的港货物被卸下时B.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 C.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成立时D.在装运港货物装船时 3. 2017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
8月12日,甲公司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
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
8月29日,甲公司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D.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4.假设某一份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的是“交与持票人”的字样,船名一栏写明“远大号”(某一远洋货轮的名字),运费一栏写明“运费到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提单为不记名的、收货待运的、运费到付提单B.该提单为不记名的、已装船、运费到付提单 C.该提单为不记名的、已装船、运费预付提单 D.该提单为指示的、已装船、运费预付提单 5.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若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该情况属于承保损失中的哪一类?( ) A.实际全损 B.部分损失 C.推定全损 D.单独海损 6.依据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哪一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分析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分析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而其中所有权的转移规则则是买卖合同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合同后,所有权何时以及如何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是需要明确和规范的重要事项。
一般来说,所有权转移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直接规定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我国,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
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即卖方将动产直接交给买方占有;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即买方已经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还可以是指示交付,即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来完成交付;或者占有改定,即卖方继续占有动产,但约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只有在办理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后,不动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这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公示性,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等纠纷。
当事人的约定在所有权转移规则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后所有权转移,或者在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甚至可以约定在某个特定的事件发生后转移。
然而,在实际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规则的确定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有时会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双方理解的差异或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争议。
例如,在一些合同中,对于交付的标准和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在判断所有权是否转移时产生分歧。
或者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如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可能会存在争议。
此外,所有权转移规则还与风险承担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所有权转移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什么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买方的要求向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一种交付方式。
在我国的买卖合同中,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常见的交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交销合一和指示交付。
其中交销合一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地方或者买方自取货物的一种方式,而指示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指示交付可以通过仓单、提单等方式来完成。
指示交付需要注意的事项指定指示交付人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选择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进行交付,则需要在合同中指定清楚指示交付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注意指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在制定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指出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卖方按照要求及时交付货物。
同时,买卖双方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如交通拥堵等,该如何解决。
对指示交付单据的核对在货物完成指示交付后,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单据发给买方,而买方需要对交付单据进行核对。
对于指示交付单据的核对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
注意指示交付风险转移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对于指示交付的方式,买卖双方需要特别关注货物交付的风险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交付并不代表风险的转移,而是通过保险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指示交付的优缺点优点相对于交销合一的交付方式,指示交付具有以下优点:1.选择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减少发货方的物流成本,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3.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
缺点指示交付的缺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快递、物流等第三方的服务质量无法控制;2.第三方可能会因为货物丢失、损坏等原因导致物流没有按时完成;3.时间比较难控制,特别是大型物流公司的派送时间无法把握。
总的来说,指示交付作为一种买卖合同中常用的交付方式,有其优点和缺点,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需要认真考虑交付方式的选择,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购销合同的交付有序与商品规格
购销合同的交付有序与商品规格购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交付有序和商品规格是购销合同中两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购销合同中交付有序和商品规格的相关要点。
一、交付有序在购销合同中,交付有序是指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交付有序的要求对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交付时间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约定。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以确保双方都能按时做好准备工作。
例如,如果是大宗商品的交易,买卖双方可能需要提前安排物流运输,确保商品能够按时送达目的地。
其次,交付方式也是购销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常见的交付方式包括快递、物流运输、自提等。
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此外,交付有序还要求卖方在交付商品时保证商品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交付商品,确保商品符合买方的要求。
如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有损坏或者数量不符,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商品规格商品规格是购销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商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要求。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的规格,以确保双方对商品的要求达成一致。
首先,商品的质量是购销合同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商品。
卖方应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其次,商品的规格和型号也是购销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规格和型号,以确保双方对商品的要求一致。
例如,如果是电子产品的交易,买方可能需要明确规定商品的尺寸、颜色、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商品的包装也是购销合同中需要关注的方面。
卖方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和运输方式,合理选择包装材料,并确保包装的完好和安全。
买卖合同的交付
买卖合同的交付买卖合同的交付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的过程。
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交付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交付的定义和要求买卖合同的交付是指卖方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并使买方取得实际控制和占有的过程。
交付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时间:合同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以确保交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交付地点:合同应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以确保交付的方便性和合法性。
3. 交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包括快递、物流、自提等方式,以确保交付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二、交付的程序和要点买卖合同的交付程序和要点如下:1. 交付通知:卖方应在交付前及时通知买方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确保买方能够做好接收准备。
2. 准备交付物: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好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并确保其符合合同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3. 物品验收:买方在接收交付物时应进行验收,包括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确保交付物与合同约定一致。
4. 签署交付单据:买方在验收合格后,应与卖方签署交付单据,确认交付的完成和接收的合格。
5. 交付费用:交付费用包括商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卖方和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担交付费用。
三、交付的风险和责任买卖合同的交付涉及到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交付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便利性。
1. 交付风险:交付风险是指在交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灾害风险等,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明确交付风险的承担方。
2. 交付责任:交付责任是指在交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延误等情况,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明确交付责任的承担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四、交付的补救措施如果买卖双方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违约情况,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 卖方迟延交付: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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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
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
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
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
但对于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产(指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
《合同法(试拟稿)》第168条第5项规定:"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此后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该建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合同法》中被采纳。
③上述立法资料显示,《合同法》第133条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所有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④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由于其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场合,就适用同一规则。
《合同法》在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交易规则时是做了明确区分的,如《合同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在《合同法》第133条中,法律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可见二者应该适用同一规则,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不动产的交付必须转移所有权。
此外,对动产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但对不动产而言,由于登记的效力是法律强制的,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中分离出去,因此可以说,"所有权转移"对不动产的交付更是不可或缺。
在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中,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
(二)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
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
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交付"含义差别的原因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是在双重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种是字面意义的"交付",仅指转移现实占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理论界认识上的混乱。
我国的合同法学者,多年以来对交付制度的研究大多止于对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的界定,对交付的含义本身关注得较少。
一方面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把二者的法律效果等同,从而间接地承认了交付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又在一般情况下把"交付"与"现实交付"等同起来,⑤然而现实交付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容易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
"⑥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除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就是因为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的。
可见,试图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二,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
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向来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张法律的用语应该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直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该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该采纳法律术语,这种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
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准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
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
本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复杂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在交流时能便捷而准确地进行表述和探讨,但是由于语言的有限性和表达内容的无限性,难免会有同一词语作为专业用语和一般用语含义上的区别,比如同一个英语单词,在普通英语中和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可能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