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的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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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的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买卖合同是商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以及卖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其中,交付义务是买卖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影响着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交付义务,并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问题。

一、交付义务的含义买卖合同所指的交付义务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实际交付给买方的行为。

交付既包括实际移交商品的物理行为,也包括卖方将商品控制权交给买方的法律效果。

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就享有了对商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并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单据和证明。

同时,买方也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商品交付,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二、交付方式交付方式是指双方约定商品从卖方到买方的转移方式,常见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物交付:即卖方将商品直接实物交给买方。

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适用于实物商品的交易,如家具、电子产品等。

2. 船上交货: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海运运输,即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船舶,一般在船上签订交货单据。

3. 委托交付:当卖方无法直接交付商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交付。

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代理商等,卖方需要确保交付的安全和准确性。

4. 电子交付:适用于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如软件、音乐、电子书等。

卖方通过电子方式将商品提供给买方下载或使用。

在选择交付方式时,双方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和商品特性进行合理协商,确保交付的方式符合双方利益和法律规定。

三、交付时间和地点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交付时间和地点,这些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应当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卖方应当在买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如果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2.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是指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地点。

买卖中的货物交付与装卸责任

买卖中的货物交付与装卸责任

买卖中的货物交付与装卸责任货物交付与装卸责任在买卖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买卖中的货物交付与装卸责任,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一、货物交付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货物交付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并使其实际占有的行为。

货物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买卖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的时间。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时间,那么卖方应在买方要求交付的合理期限内交付货物。

二、货物交付的方式货物交付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实物交付、委托交付和邮寄交付等。

1. 实物交付实物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给买方的行为。

在实物交付中,卖方应将货物交付买方并使其实际占有。

卖方交付货物时,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和种类进行交付。

2. 委托交付委托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保管并通知买方取货的行为。

在委托交付中,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明确指定第三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卖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并确保买方能够及时从第三人处取得货物。

3. 邮寄交付邮寄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给买方的行为。

在邮寄交付中,卖方应选择可靠的邮寄方式,并将货物妥善包装。

买卖双方还可以约定邮寄交付的付款方式和责任分配等相关事项。

三、装卸责任的法律规定装卸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涉及货物装卸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装卸责任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1. 自行装卸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自行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完成货物的装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 卖方装卸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卖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装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交付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义务是卖方应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

本文将围绕买卖中的交付义务展开分析和讨论,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交付义务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交付义务的含义及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完成相应的交付手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

”具体来说,交付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 交付时间: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付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交付时间,则根据习惯或者根据交易性质予以补充规定。

2. 交付地点:合同一般会约定交付的地点,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地点应当是卖方的经营场所或者住所。

3.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符号交付。

实物交付是指将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符号交付是指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凭证(如提单、装箱单)交给买方。

二、交付义务的履行要求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卖方在履行交付义务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交付标的物:卖方必须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要求。

2. 交付凭证: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必要凭证,以便买方办理接收手续或者提货手续。

3. 交付手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手续,例如提供货物清单、装车单、发票等。

三、交付义务的履行时间交付义务的履行时间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约束因素。

具体的交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或者习惯予以确定。

1. 协议交付: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例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在某一具体日期完成交付。

2. 即时交付:根据交易性质或者习惯,有些交易需要立即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刻履行交付义务。

3. 长期交付:有些交易可能需要分批交付或者分期交付,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买方的要求按期履行交付义务。

买卖中的商品交付和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商品交付和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商品交付和交付方式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是一项关键环节。

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非常注重商品的及时交付和交付方式。

本文将讨论买卖中的商品交付以及相关的交付方式。

二、商品交付的概念及重要性商品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交给买方的过程。

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交付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买方来说,及时的交付意味着能够按时使用商品,满足自身需求;对于卖方来说,及时的交付意味着能够保持良好的商业声誉,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

三、交付方式的选择在商品交付中,双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付方式。

下面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1. 面交交付面交交付是指卖方和买方当面完成商品的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常见于零售交易或直接交易中。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地点和时间进行面交交付,以确保商品的安全和真实性。

2. 快递交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交付方式越来越受欢迎。

通过选择合适的物流公司,卖方可以将商品通过快递送至买方的地址。

这种交付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远程交易或网络购物。

3. 邮寄交付类似于快递交付,邮寄交付也是一种远程交易中常用的方式。

卖方将商品打包好之后,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将商品邮寄给买方。

邮寄交付方式适用于小型商品或文件的交付。

4. 电子交付在数字化时代,电子交付成为了一种便捷的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文件共享平台,卖方可以将数字化的商品、文件或许可证等直接发送给买方。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电子产品、软件等。

5. 自行取货交付部分卖方和买方可以约定买方自行前往卖方指定的地点取货。

这种交付方式常见于大型商品或特殊商品的交易中,例如家具或汽车等。

四、交付时间的约定除了交付方式,买卖双方还需要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

一般来说,交付时间是买卖双方根据特定情况和需求共同协商确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付时间的约定方式:1. 即时交付: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立即交付商品给买方。

2. 指定日期交付:指买卖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日期,卖方在该日期前交付商品给买方。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1、现实交付:就像平时买东西那样,卖方直接向卖方交付货物。

2、简易交付:就是本来货物就由买方占有,买方直接支付货款,完成的交付。

比如甲把书借给乙,乙合法占有了书,而借了一段时间后,乙决定购买甲的书,直接向甲付款,书归乙所有
3、占有改定:买方与卖方约定,标的物仍由卖方继续占有,而买卖合同成立时,视为货物完成交付,买方间接占有货物。

比如:甲卖给乙一本书,乙支付货款,约定乙享有书的所有权,但仍然由甲占有书。

4、指示交付:货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卖方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支付。

比如:甲将书借给丙,事后甲将书卖给了乙,此时甲通知丙将书直接交付于乙,乙享有了请求返还书的权利,而完成的交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货物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货物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货物买卖中的交付方式在货物买卖中,交付方式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将货物从卖方交付给买方的一种方式。

交付方式的选择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货物买卖中常见的交付方式,并分析各种方式的特点及适用场景。

一、物理交付方式物理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实体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通过实物的交接来完成交付。

1. 直接交付直接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常见于实体店面销售中,买方可以亲自到店铺选购货物并付款。

卖方在收到款项后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完成交易。

2. 运输交付运输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将货物交由运输公司交付给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买卖双方地理位置较远的情况,卖方需承担将货物送达买方所在地的费用和风险。

二、文件交付方式文件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的相关文件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货物本身并不进行实际的物流运输,而是通过文件交付完成交易。

1. CIF交付方式CIF交付方式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购买相应的保险,将货物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出口手续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买方在接收到这些文件后,即可自行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接收。

2. FOB交付方式FOB交付方式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清关后,将货物的装船通知书和相应的出口手续文件交付给买方。

买方在接收到这些文件后,即可自行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接收。

三、电子交付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交付方式在货物买卖中越来越常见。

电子交付方式是指卖方通过电子手段将货物的信息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买方,完成交易。

1. 电子邮件交付电子邮件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的相关信息和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买方。

这种交付方式简便快捷,不受地理位置限制,适用于小额货物或文件的交付。

2. 网络下载交付网络下载交付是指卖方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一个在线平台,买方通过该平台下载货物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货物买卖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形式,而货物买卖合同则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合法约定。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就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的约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交付方式的约定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方式。

通常情况下,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交付: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当面完成交付手续。

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近、货物易于搬运的情况。

2. 快递邮寄:指卖方使用快递服务将货物邮寄给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较远、货物较小、易于打包和邮寄的情况。

3. 物流运输:指卖方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较远、货物较大、需要专业运输设备的情况。

4. 自提:指买方亲自到卖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较近、买方有能力搬运货物的情况。

在选择交付方式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交付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货物的性质、数量、质量要求以及交易双方的地理位置等因素,以确保交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交付时间的约定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时间。

合同中的交付时间约定有以下几种形式:1. 约定日期: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交付时间。

例如,“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22年1月1日”。

2. 约定时限: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一个时间段作为交付时间。

例如,“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3. 即时交付:合同签订后,卖方立即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货物存货充足、即时交付能够满足买方需求的情况。

4. 阶段交付: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分批进行交付。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需求持续、货物难以一次性交付的情况。

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交付方式

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交付方式

购销中的货物交付和交付方式在商业交易中,货物的交付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关键环节之一。

货物的交付方式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风险分担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货物交付以及不同的交付方式。

一、货物交付的定义与重要性货物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实际移交给买方,并且买方获得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在购销合同中,货物交付标志着责任的转移和权益的变更。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货物交付影响了交易风险、合同履行和商品质量等方面。

二、交付方式的分类在购销合同中,货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

1. 直接交付:指买方前来卖方的仓库或者商店直接提取货物。

这是一种最简便的交付方式,适用于小额交易或者方便提取的场合。

2. 快递或邮寄交付:指卖方委托快递公司或邮政系统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址。

这种方式适用于远程购买或者买卖双方不方便见面的情况。

3. 货物托运:指卖方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宗商品运输,发货地和收货地相距较远的情况。

4. 船舶交付:指卖方在港口或码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国际贸易或者大量海运运输的情况。

5. 数字交付:指通过电子手段将货物的使用权转移给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虚拟商品、软件或电子文件的交易。

三、交付操作的注意事项无论采用何种交付方式,买卖双方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规定交付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2. 确定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地点,确保双方都能明确定位,并承担相应的交付责任。

3. 验收货物: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验收,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完好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 文件准备:卖方应在交付货物时准备好相应的文件,如发票、装箱单、运输保险单等。

5. 风险分担:在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合理分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四、交付方式的选择在选择交付方式时,买卖双方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探究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探究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探究作为中间商,特别是多级中间商的一环,所获取的利润水平可想而知。

因此,风险需要控制在与利润水平相匹配的范围,过高的风险则意味着商业上的失败。

“背靠背”条款的设计,恰恰满足了这一现实需求。

“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中间经销商与上游供应商约定,在其收到下游客户的付款后,才能支付货款。

对于中间商来说,这是一个先收货后付款的业务模式,且付款的条件是收到下游客户的回款。

如果狭隘地理解这种约定,中间商不再有具体的付款义务,这种付款义务由第三方的付款行为决定,实则变相转嫁了自身付款义务。

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付款义务是买方应尽的法定义务,支付方式、时间可以另行约定,而“背靠背”支付却表明买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付款,即使这种拒付的理由不可归责于卖方,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相违背。

对于上游供应商来说,与中间商的此种约定,让自身处于完全的商业风险,过度保护了中间商的利益,显然有些不公平。

如果不是无奈,应该没有供应商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除了上述“背靠背”支付,更有约定对下游客户的催收义务也应当由上游供应商承担,如果从业务实质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委托而非买卖,不再展开。

现结合司法审判实践,考察该等“背靠背”支付条款效力。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背靠背”支付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完整。

因此,需要在所涉合同中充分披露下游客户及其签订合约情况,上游供应商以此才能作出自由的意思表示。

【上海高院(2020)沪民申165号】“第一,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对各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根据相关约定,新兴公司支付各期货款均以其收到通视公司支付的相对应款项为前提。

与此同时,《服务合同》还将《订购合同》作为附件,约定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以《订购合同》为准。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新兴公司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已向启钧公司披露了其与通视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的相关情况,《服务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也是清晰明确的。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常常需要就交付方式和运输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交付方式是指商品从卖方处移交给买方的方式,而运输责任则是指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双方对于损失、延误或其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展开讨论。

一、交付方式的选择在进行买卖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以确保商品能够按时、安全地送达买方手中。

常见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取货:在卖方所在地或卖方仓库提货。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运输和负载风险。

2. 送货上门:卖方通过物流公司或自有运输工具将商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这种方式常见于电商交易中。

买方承担接货和卸货的责任。

3. 自提/自取:买方根据约定,在卖方提供的自提点或供应商仓库进行取货。

买方需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4. 一次性交付: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将商品一次性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运输风险。

在选择交付方式时,买卖双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性质、数量和尺寸、卖方和买方所在地、商品的价值和运输成本等。

合理的交付方式可以降低运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二、运输责任的界定交付方式决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责任常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责任:卖方有责任对商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如果商品包装不当导致损失,卖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 运输方式:买卖双方需就运输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使用。

如果运输工具由买方提供,则买方应承担运输风险;如果由卖方提供,则卖方应负责确保运输工具的状况良好,以及按时安全地交付商品。

3. 运输保险:买卖双方可以考虑购买运输保险,以确保在商品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赔偿。

通常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运输保险费用。

4. 迟延责任:如果商品因为运输原因未能按时送达买方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迟延责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和要求。

交付方式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交付方式的约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买卖中的交付方式,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直接交付方式直接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近,或者货物易于搬运的情况下。

直接交付方式的特点是交货速度快,方便快捷,可以节约时间和物力成本。

另外,直接交付还可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直接交付方式时,双方可以更加安心和放心。

二、运输交付方式运输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通过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机等)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货物需要通过远程运输才能交付的情况。

运输交付方式的特点是能够解决地理距离的限制,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通过运输交付方式,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可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在约定运输交付方式时,应当明确风险的承担和责任的界定。

三、装运交付方式装运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的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大宗货物交易,涉及到多个运输环节和各种相关手续。

装运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海运、空运等不同交通方式的需求。

同时,通过装运交付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减少交付环节的工作量和风险。

然而,由于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种证件手续,装运交付方式的操作复杂度相对较高,需要买卖双方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分批交付方式分批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分批次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大数量的货物交易,或者买方对货物有分批销售或分批生产的需求。

分批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可以满足买方的分批使用或分批销售的需求,减轻了买方的资金压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交付是指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法律分析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这是占有转移的一种形式。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双务性: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

2.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方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以换取卖方的货物或服务。

3. 诺成性: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4. 要式性:某些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买卖、汽车买卖等,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5. 合法性: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6. 自由性:买卖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7. 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风险与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

即卖方交付货物后,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买方。

8. 履行性: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后的主要目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9. 可转让性: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给第
三方,但这通常需要对方的同意。

10. 解除与终止:在特定条件下,买卖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考虑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范本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购买和销售商品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是双方就商品转移所有权达成的一项关键约定。

本文将讨论范本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交付方式,并分析各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一、交付方式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指的是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的具体方式,以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是指卖方向买方进行商品的交付的具体地点。

交付地点的选择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3.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可能适用不同的交付方式。

二、常见的交付方式1. 直接交付:直接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亲自交付给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距离近、商品较小且易搬运的情况。

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都可以根据双方商定来确定。

2. 邮寄交付:邮寄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通过邮政或快递等方式寄送给买方的交付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交付时间为商品寄出的时间,交付地点为买方指定的收货地址。

邮寄交付适用于交易双方距离较远,商品较小且适宜快递运输的情况。

3. 电子交付:电子交付是指卖方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下载等电子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数字化商品、软件、电子文件等无需实体运输的情况。

交付时间为买方在收到电子文件后的时间,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

4. 验货交付:验货交付是指买方在收到商品后进行验货并确认合格后的交付方式。

买方可以在商品到达后进行检查,确保商品的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验货交付适用于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质量要求或需要确保商品完好无损的情况。

5. 分期交付:分期交付是指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将商品分批交付给买方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的性质引言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和权利义务。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性质,包括其定义、特点和法律地位。

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约束力和合法性。

特点1. 双方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没有强制性要求。

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自由协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条款。

2. 交换性买卖合同的核心在于物品或服务的交换。

卖方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实现收益,而买方则通过支付相应的价款或报酬来获得所需的物品或服务。

3. 有偿性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报酬。

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卖方获得合法权益的基础。

4. 权利义务对等买卖合同确立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卖方的物权和收益权,以及买方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5.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具有法律保护的性质,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地位买卖合同在法律中享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1. 合同自由原则买卖合同作为一种自愿行为,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享有合同约束力。

2. 合同平等原则买卖合同要求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平等地协商、讨论和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不平等的条件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3. 保护交易安全买卖合同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可以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

一旦发生纠纷,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4. 法律制约买卖合同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解除条件等方面的规则,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论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与验收

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与验收

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与验收一、交付的定义与要求买卖合同中,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交给买方,并使买方取得商品实际控制和使用的行为。

在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商品的合法交付和买卖双方的权益。

首先,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交付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实际交付。

其次,交付的方式也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交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实物交付,即卖方将商品实际交给买方;另一种是交付凭证,即卖方将商品的凭证(如提货单、仓单等)交给买方。

无论采用哪种交付方式,都需要保证买方能够合法取得商品的实际控制权。

最后,交付时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应当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买方的需求。

如果商品在交付过程中出现数量不符、质量不达标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补偿或退货。

二、验收的原则与程序验收是指买方对交付的商品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验收的目的是保护买方的权益,确保买方购买到合格的商品。

在进行验收时,买方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买方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商品进行验收,不能因个人喜好或偏见而对商品做出主观判断。

2.合理原则:买方的验收要求应当合理,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买方有权对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但不能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提出要求。

3.及时原则:买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商品进行验收。

如果买方在验收时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验收的程序如下:1.买方收到商品后,应当立即进行外观检查。

买方需要检查商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的破损或变形等情况。

2.外观检查合格后,买方需要对商品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引言买卖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买卖合同被视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阐述。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卖方)同意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买方),而买方则同意支付相应的货币或有价物作为交换。

买卖合同可以涉及各种不同的物品或服务,包括商品、房地产、股票等。

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性质:1. 双方自愿达成买卖合同的签订是由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都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合同的缔约过程通常包括报价、接受和交付等环节,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2. 物品或服务交换买卖合同包括一方将物品或服务交付给另一方并接受相应支付,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

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并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货币或有价物。

3. 相对性买卖合同是一种相对性合同,即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对等。

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物品或服务,而买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4. 合同约束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5. 商品交易和服务性交易买卖合同可以涉及到商品和服务两种形式的交易。

商品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通过买方支付货款来实现买卖关系;而服务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服务作为交换媒介,通过买方支付服务费用来实现买卖关系。

买卖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主要包括:•卖方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一致;•货物、数量和质量得到明确指定;•买方同意支付相应的价款;•满足法律相关规定,例如购房合同需要遵循房地产法规定的合同要素等。

买卖合同性质[1]

买卖合同性质[1]

买卖合同性质买卖合同性质一、引言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指买方支付一定的价格,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要求。

二、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在民法上是指买方支付一定的价款,卖方将合法拥有的商品转移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合同形式,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

买卖合同的性质表现为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交付金钱或者物品等形式。

三、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性质:1. _合同性_:买卖合同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必须遵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卖方有权获得买方支付的价款。

3. _有偿性_:买卖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的价款,作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回报。

同时,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实现价款的交换。

4. _交付性_: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或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交付是买卖合同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双方权责平等原则的体现。

5. _归属性_:买卖合同的归属意味着商品的所有权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

商品的归属意味着买方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有权支配商品并享受其盈利。

四、买卖合同的法律要求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我国的法律对买卖合同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1. _自愿原则_:买卖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才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和卖方应当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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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的性质探析摘要:交付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物权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是关于交付行为性质的探讨,在理论上则从未终止过。

交付行为的性质涉及的实际是其应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行为还是包含物权合意的法律行为,而问题的核心离不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关系的厘清。

基于买卖合同在债权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探讨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的性质,也将更具体、更直观、更具典型意义。

关键词:买卖合同;交付行为;性质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相应地是所有权转移最普遍的方式。

作为商品交换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及孳息的收取紧密相关。

但后两种情形中,交付只是作为时间界点在起作用,无法为研究其性质提供足够的空间,同时研究交付的性质于此两种情况意义并不大。

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买卖合同下发生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核心来探讨交付行为的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不论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德国,还是在否认物权行为的法国,交付均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是在交付行为的定性上则有所差异。

这种差异在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关涉的是,其应是一种脱离当事人意志的客观”事实”行为,还是包含当事人主观上移转所有权意思的”法律”行为?要研究此问题首先离不开对交付行为含义的界定,这就需要从交付的理论渊源谈起;其次,如若承认交付行为是法律行为,那么基于法律的逻辑关系则必然导致对交付行为是物权行为的承认。

因此物权变动模式及物权行为的研究在交付行为性质认定中即具有不可或缺性。

基于此,本文将主要从这两条路径来探讨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性质。

二、交付的理论渊源交付行为并非后世所创,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此概念的规定。

因此追溯到罗马法研究交付行为的性质是非常必要的。

交付在罗马法上称为”traditio”,该词在罗马法上具有多重含义,一方面它仅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事实行为,如在使用借贷物、保管物等情形下的交付行为;另一方面交付则被作为非要式物取得的一般方式,从而可能与所有权移转意思发生关联。

在此情形下交付指向一个能够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移转占有的行为。

因此罗马法上的交付本身即存在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意思究竟是否包含在交付行为之中。

从罗马法的规定及法律效果上看,交付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包含行为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

罗马法学由于其务实的风格并未对”原因”一词给出抽象的定义,罗马人也从未系统地去发掘交付背后是否包含”意思”因素。

在交付行为中”发现”移转所有权的意思是后世法学的创造,并不符合罗马法自身的特点。

罗马法并未从交付行为人主观意愿的角度界定交付的效果,而是将交付的客观行为与其”原因”相联系,规定只有具有正当原因的交付才能够引起所有权的变动。

即基于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需要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外观上可识别的有体物占有的移转,二是法律上的正当性”原因关系”。

如此可以看出,在罗马法上不能直接推导出交付行为可以单独产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结果依附于交付背后的正当原因关系,正当原因关系不同则交付的内容和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交付行为本身是否包含意思要素并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

换句话说,首先交付行为在罗马法上并非必然包含一定意思因素的法律行为;其次从罗马法物权变动的要素看,正当原因关系的存在使得物权变动意思包含其中,交付行为只是实现原因关系所欲产生的物权变动的途径和方式,因此更多地呈现出事实行为的性质。

罗马法早期,交付作为一种客观要素并未从其原因关系中分离出来。

只是后来随着债的观念的发达,原因关系和交付在时间上的分离才成为可能。

此时在外观上,交付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与成立在先的特定原因关系相结合导致了所有权的移转。

随着基于不同正当原因关系的物权变动的增多,交付行为频繁发生,当需要以一个简单的技术性词汇表达非要式物的移转行为时,”交付”就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专门术语,而各种原因关系则时常被隐藏。

在产生所有权移转的两个要素中,”交付”成为显明的、恒常的、不变的要素,而”正当原因”则成为隐含的、动态的要素。

由此可见,罗马法是通过对”原因”的要求来控制所有权移转效果的,萨维尼式的”交付物权契约”概念并不符合罗马时代的法律观念。

三、物权变动下的交付(一)物权变动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各国对物权行为立法态度的差异,物权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变动模式。

物权行为概念系由萨维尼于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是指民事主体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从内容上看,首先物权行为属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次物权行为是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从特征上看,其一,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其二,物权行为具有区别于债权行为而存在的独立性。

纵观各国民法体系及立法例,基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而形成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第一,债权意思主义,指物权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第二,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及履行登记或交付之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第三,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即可生效。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

”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交付仅具有对抗效力;“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 ,交付的发生使得一个独立于原来债权合同的新的意思表示随之发生,这个新的意思表示与交付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物权的变动。

”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下,引起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存在于债权合同之中,但是这种合意是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须以交付这一法定形式作出。

(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交付行为性质认定于交付行为性质而言,”债权意思主义”之下,债权之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使物权变动之法律行为,仅须为当事人债权合意即能完成,无需承认专门”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之物权行为概念。

因此公示原则所需之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不过是债权契约的履行,是一种事实行为而已。

“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例下,发生债权之意思表示并非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其认为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产生债之关系,欲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须另有物权行为,而在物权变动过程中,能体现物权行为的只有交付行为。

于此交付行为便产生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之争。

“折衷主义”立法例下,发生债权之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二者无明确区别。

物权变动只需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须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此立法例下,交付行为的性质亦无被认定为物权行为的必要和可能。

(三)小结从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看出,只有在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例下,即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下才产生了交付行为性质的争议。

在否认物权行为立法例下,因为没有强调需要物权合意之意思表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和可能。

一言以蔽之,研究交付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须以物权行为存在为前提,否则交付行为就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

推导出此结论将是下文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性质认定的必要前提。

四、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的性质买卖合同作为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因。

在物权变动中,交付是一种公认的公示方式。

而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不但需要继续发挥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同时需要承担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功能。

那么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承担债权和物权两种不同功能,应如何认定其性质?若承认交付行为是法律行为,那么其法律结构应当包含物权合意,且此合意须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占有的合意。

但在买卖法律行为下,实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否另需此种单独合意存在呢?对此,可以作出如下分析:第一,买卖合同本身包含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

当事人在进行买卖时通常当然存有移转出卖物所有权的意思,这可以从禁止买卖当事人作出不移转所有权约定的法律规则中得到验证。

再者,从买卖合同达成合意以实现的经济功能上看,买卖当然意味着商品与金钱之间的交换关系,经过交换当事人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从而实现买卖从其产生以来即要实现的目的。

因而交付作为合同本身应体现的内容,自然无需存在转移所有权的合意。

第二,随着债的观念的发达,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标的物交付产生了时间差,交付或不需与债权行为的成立同时完成,或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方式的产生而不需直接、现实交付,使得从外观上看交付似为包含标的物占有转移合意的独立的法律行为。

但是买卖合同下交付本身即是实际履行行为,是对买卖意思合意的执行,理当体现出买卖合同包含的合意,否则其履行合同这一功能也将无法实现,最终必将导致对买卖合同的架空。

当然,债权成立与交付的可分离导致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交付过程中当事人间发生的意思联络。

必须强调的是,该种意思联络与物权行为所要求的物权合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物权合意在物权行为理论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行为,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而前所涉及的意思联络其实是一种自然意思,本身缺乏法律效果意思。

没有意思表示的主观意思联络自然不能构成物权合意,因而交付行为也就因缺乏意思表示而丧失法律行为性质的归属。

因此于买卖合同下研究交付行为的性质,实质是在探寻构成法律行为的物权合意存在与否。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下承认物权合意犹如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实无存在的必要,由此交付行为是事实行为的认定反而更加明朗。

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条文或是理论研究,最终目的都在于服务生活,指导实践,解决社会纠纷,因此它必须方便人们遵守、方便法官适用。

如若承认交付是法律行为,那么在存在债权合意的同时还需另外达成一个物权合意,不但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反而容易使简单的法律行为复杂化。

而若承认交付行为是事实行为则可以减少相应的逻辑推理,并能够在此理论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因而更加合理。

五、结语交付行为的性质在物权理论中本身即是复杂的争议焦点,因此探讨其法律性质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点或一面上,而是要从不同角度展开。

在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前提下,交付行为具有了成为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性。

实际上承认交付行为是物权行为与否,在立法上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但在法律体系中则是一个逻辑问题。

物权理论和债权理论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两者虽然存在着质的区别,但在交付行为的认定上却存在着交叉,因而在此问题上必须保持逻辑的统一。

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是从一个微小的观察点对物权理论和债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但是因为买卖合同在债权理论中的重要性,探讨买卖合同下交付行为的性质又具有必要性。

本文从交付行为的理论渊源谈起,推导出交付行为性质争议存在的前提条件,围绕物权合意作出推理,从而最终认定交付行为为事实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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