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拟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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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

三种拟制交付一、分类及含义交付是指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

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二、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5条)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三、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26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四、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7条) 占有改定,是一种标的物不实际过手的所有权移转方式。

具体地说,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对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除了买卖合同以外,同时还有一个合同存在。

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又签订租赁合同,由出卖人租用标的物,则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即为买卖合同的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

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拟制交付,是指合同约定在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买方在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后,即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拟制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拟制交付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又称象征性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视为已经转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拟制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货币交付: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后,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2. 交付单据: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等单据交付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3. 交付权利:卖方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4. 交付义务:卖方将标的物的义务转移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三、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1. 所有权转移:拟制交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

2. 违约责任:拟制交付后,如卖方未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 侵权责任:拟制交付后,如买方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优先权:拟制交付后,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权。

即当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利人时,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有权优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 买卖合同的解除:拟制交付后,如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按照约定的时间转移。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

都是针对现实交付应运出现的变通交付手段。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同时,《物权法》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

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写的上位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

第四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范畴。

笔者较赞同第四种观点。

为了说明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我们有必要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特征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所谓拟制交付即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

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篇一:买卖合同ﻫ买卖合同ﻫ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ﻫ(一)不动产:登记ﻫ(二)动产ﻫ原则:交付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ﻫ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ﻫ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ﻫ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ﻫ【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ﻫ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ﻫ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ﻫ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ﻫ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ﻫ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ﻫ《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正文: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在商业买卖过程中,交付方式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交付方式的合理约定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提供一个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第二部分:交付方式约定范本1. 交货方式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买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交货方式:a) 上门自提:买方在约定时间到卖方指定的地点自行提货。

b) 快递配送:卖方负责将货物通过快递公司送达买方指定的地址。

c) 公共承运:卖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2. 交付时间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

若无特别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如若延迟交付,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并说明原因,双方可协商调整交付时间。

3. 货物数量和质量确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进行数量和质量的确认。

若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在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对货物数量和质量做出了确认。

4. 损失风险转移货物的损失风险自交付起转移给买方。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受损方承担。

如若无法确定受损方,责任由后交付方承担。

5.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若买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6.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部分:结论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的约定对于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

本文提供了一个买卖中交付方式约定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当参与商业买卖时,双方应认真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双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调整,以确保其适用于具体的买卖交易。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交付是指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法律分析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这是占有转移的一种形式。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和要求。

交付方式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交付方式的约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买卖中的交付方式,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直接交付方式直接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近,或者货物易于搬运的情况下。

直接交付方式的特点是交货速度快,方便快捷,可以节约时间和物力成本。

另外,直接交付还可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直接交付方式时,双方可以更加安心和放心。

二、运输交付方式运输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通过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机等)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货物需要通过远程运输才能交付的情况。

运输交付方式的特点是能够解决地理距离的限制,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通过运输交付方式,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可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在约定运输交付方式时,应当明确风险的承担和责任的界定。

三、装运交付方式装运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的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大宗货物交易,涉及到多个运输环节和各种相关手续。

装运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海运、空运等不同交通方式的需求。

同时,通过装运交付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减少交付环节的工作量和风险。

然而,由于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种证件手续,装运交付方式的操作复杂度相对较高,需要买卖双方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分批交付方式分批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分批次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大数量的货物交易,或者买方对货物有分批销售或分批生产的需求。

分批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可以满足买方的分批使用或分批销售的需求,减轻了买方的资金压力。

案例6 交付种类

案例6 交付种类
损的空调后, 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
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
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考点集成]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 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对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
义务;对于不知道由此广告而完成此行为的人也同样,数人完成时,若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
的人已给付报酬的, 其给付义务即行消灭。 普通广告各国法均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
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
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方法, 如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
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付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即属于拟制交付。
案例7 预期违约、风险转移、定金罚则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购进100台空调, 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

“拟制交付”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拟制交付”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拟制交付”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作者:李荣华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摘要: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会采取“拟制交付”的方式交付货物,即卖方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方,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则:在此种买卖纠纷中,法院能否仅以货权凭证的交付认定货物交货完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关键词:买卖合同;拟制交付;虚假交易引言在动产买卖交易中,最常见的标的物交付方式为现实交付,即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从而完成物权转移,此种情形下,卖方可依据送货单、运单、签收单、货物检验单等材料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交付完成,即可以从整个送货流程寻找交货的痕迹;当采取“拟制交付”的方式交易,由于买卖双方并没有实物的交付,对于是否交货的证明就存在一定困难。

1.司法观点1.1在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中色公司(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粤民终654号】,中色公司(卖方)向德润公司(买方)供应铝锭,双方签订了《铝锭购销合同》,为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中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第三方德诚公司购买铝锭的《铝锭销售合同》,《铝锭价格确认单》《收据》《提货通知单》、银行承兑汇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中《提货通知单》(货权凭证)为复印件。

德润公司质证称未收到该《提货通知单》,对该《提货通知单》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中色公司提交的《铝锭销售合同》,付款《收据》、提货通知单、银行承兑汇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提货通知单》虽为复印件,但中色公司作为出卖方,将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原件交付实际提货人,而己方不持有提货通知单原件亦属正常。

据此综合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完成。

1.2在另一起案情及双方提交的证均与前案类似的案件中【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民终383号】,法院则认为:虽然云峰公司(卖方)也向法院提交了购销合同、《货权证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但《货权证明》(货权凭证)并非原件,华大公司(买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云峰公司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华大公司曾收取该《货权证明》原件,故对该《货权证明》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对货物已交付的主张不予采纳。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约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的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合同中明确规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可以有效避免交付方面的纠纷,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约定。

一、交付方式的约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交付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交付:合同当事人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对方当事人,这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

卖方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验收后支付货款,完成交易。

2. 快递交付:在跨地区或者需要快速交付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快递公司进行货物交付。

卖方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并提供快递单号给买方,买方凭借单号可以查询货物的物流信息。

3. 承运交付:适用于大宗货物或者需要远程运输的情况。

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买方在货物到达后验收并支付货款。

4. 自提交付:适用于买卖双方距离较近的情况,买方可以自行前往卖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卖方将货物保管妥善,买方到达后验收并支付货款。

5. 电子交付:对于虚拟商品或者无形资产的交易,可以约定采用电子交付的方式。

卖方将数字化的货物传输给买方,买方确认后支付货款即可完成交易。

二、交付时间的约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的约定对于交易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双方通过约定交付时间,可以明确交货日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1. 准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交付日期或时间段,例如:2022年6月30日前,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等。

这样做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生产计划和安排,减少交货延误的可能性。

2. 一次性交付:在合同中约定一次性交付,即卖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给买方。

这种约定适用于一批货物数量较少的情况。

3. 分批交付:适用于货物数量较多或者分批生产的情况。

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时间段内分批交付货物,具体的交付数量、时间等细节需要明确规定。

4. 随时交付:合同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随时交付,即买方随时可以通知卖方准备好货物并交付。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常常需要就交付方式和运输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交付方式是指商品从卖方处移交给买方的方式,而运输责任则是指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双方对于损失、延误或其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运输责任展开讨论。

一、交付方式的选择在进行买卖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以确保商品能够按时、安全地送达买方手中。

常见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取货:在卖方所在地或卖方仓库提货。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运输和负载风险。

2. 送货上门:卖方通过物流公司或自有运输工具将商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这种方式常见于电商交易中。

买方承担接货和卸货的责任。

3. 自提/自取:买方根据约定,在卖方提供的自提点或供应商仓库进行取货。

买方需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4. 一次性交付: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将商品一次性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运输风险。

在选择交付方式时,买卖双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性质、数量和尺寸、卖方和买方所在地、商品的价值和运输成本等。

合理的交付方式可以降低运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二、运输责任的界定交付方式决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责任常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责任:卖方有责任对商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如果商品包装不当导致损失,卖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 运输方式:买卖双方需就运输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使用。

如果运输工具由买方提供,则买方应承担运输风险;如果由卖方提供,则卖方应负责确保运输工具的状况良好,以及按时安全地交付商品。

3. 运输保险:买卖双方可以考虑购买运输保险,以确保在商品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赔偿。

通常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运输保险费用。

4. 迟延责任:如果商品因为运输原因未能按时送达买方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迟延责任。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时,交付方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交付方式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还可能影响到交易的风险承担和法律责任。

那么,履行中的交付方式究竟有哪些呢?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常见也是最直观的交付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例如,在购买一台电脑时,卖方将电脑亲手交给买方,这就是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的特点是直接、明确,双方对标的物的转移有清晰的感知。

在现实交付中,标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同时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也就是说,从交付的那一刻起,如果电脑出现损坏或丢失等问题,通常由买方承担责任。

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那么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就视为交付完成。

比如说,小张向小李借了一本书,后来两人决定小张购买这本书,当他们达成购买协议的瞬间,就完成了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简化了实际的交付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必须基于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标的物这一前提。

三、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虽然出卖人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比如,老王把自己的汽车卖给小赵,但老王因为某些原因还需要继续使用汽车一段时间,他们约定在一定期限后老王再把汽车交给小赵。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小赵,但实际占有仍为老王。

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相对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因为在占有改定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通常由双方根据约定来承担。

四、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举个例子,老陈把存放在仓库的一批货物卖给了小周,但货物在仓库管理员那里保管,老陈通知仓库管理员将货物交给小周,这就完成了指示交付。

在指示交付中,买受人取得的是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占有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

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

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

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

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

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

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三、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

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

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

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本文将就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进行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条款。

二、交货时间1.定义交货时间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日期或时段。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交货时间。

3.约定原则(1)自愿原则: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自愿约定交货时间。

(2)合理原则:交货时间应当合理,能够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4.具体条款(1)确定交货时间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考虑商品的特性、生产制造周期、运输时间等因素来确定交货时间。

(2)固定交货时间:买卖合同可以规定交货时间为具体的日期或时段。

(3)延期交货:如果卖方不能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5.举例说明(1)某公司购买50台电脑,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下月5日。

在5日当天,卖方应按照约定交付50台电脑到买方指定地点。

(2)某公司定购了1000个商品A,合同约定每月交货500个,分两次交付。

第一次交货时间为本月10日,第二次交货时间为下月5日。

三、交付方式1.定义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2.常见交付方式(1)直接交付:卖方将商品直接交付给买方。

(2)邮寄交付:卖方通过邮寄等快递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3)委托物流交付:卖方委托专业物流公司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4)现场交付:买卖双方就地交付商品,不通过其他中间渠道。

3.约定原则(1)自由原则: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自由约定交付方式。

(2)便捷原则:交付方式应当方便快捷,能够保障商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具体条款(1)确定交付方式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考虑商品的特性、数量、重量、尺寸等因素来确定交付方式。

(2)交付责任和费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责任和费用由哪方承担。

拟制交付有哪些特征

拟制交付有哪些特征

拟制交付有哪些特征如果需要把物品或者是其他东西交付给其他⼈的话,那么可以选择⼏种交付的⽅式,要是⾃⼰选择的是拟制交付的话,那么具有怎样的特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拟制交付有哪些特征拟制交付是指出让⼈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种特殊交付⽅式。

在现实⽣活中,交付的⽅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物权法》明⽂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交付四种交付⽅式外,拟制交付是⼀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式。

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或第三⼈占有,则受让⼈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在现实⽣活中,交付的⽅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物权法》明⽂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交付四种交付⽅式外,拟制交付是⼀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式。

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或第三⼈占有,则受让⼈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交付⽅式主要有以下⼏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将标的物置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前,买受⼈已经通过租赁、借⽤、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效的交付⽅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与受让⼈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时,视为交付,受让⼈取得间接占有。

指⽰交付,⼜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占有时,出让⼈将其对第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以代替⽀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拟制交付主要就是把凭证给受让⼈,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种⽅式,除了这种⽅式之外,还有现实交付,简单交付,指⽰交付等等,不同的情况适⽤不同的⽀付⽅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物权法规定的拟制交付形式有哪些

物权法规定的拟制交付形式有哪些

物权法规定的拟制交付形式有哪些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使标的物处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直接占有标的物。

现实交付⼀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此为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前买受⼈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经成⽴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此为指⽰交付,指⽰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占有的情况下,出卖⼈将要求第三⼈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民法典》第⼆百⼆⼗⼋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此外占⽤改定,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合同法案例分析2

合同法案例分析2

3、再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 用方式;
4、最后,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足 以保护的方式。
(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 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 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 质、价值和功效。对于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首行,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出卖人提供有 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 说明的质量要求;其次,没有约定质量或者约定 不明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充 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标准,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 责任。
[答案]AD。《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 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 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三 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 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于张某与李某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小牛发 球所有权保留状态,A项正确。 又根据《合同 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肯定D项。
3、风险转移。 ①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随标的物 交付而转移,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排除 “风险随标的物的转移而移的一般原则。 ⅱ如果运输是出卖人义务,则在途风险由出 卖人承担。
②买受人违约时风险的负担。
[答案]B。
[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 物,约定于6月5日提货,但是因甲公司未 能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按时提货,当天傍晚, 乙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遭到雷击起火,货 物灭失。则应当由()承担该批货物的损 失? A、乙公司,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的 B、乙公司,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C、甲公司,因为其没有按时提货 D、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拟制的买卖合同模板

拟制的买卖合同模板

拟制的买卖合同模板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出售以下货物或提供以下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物品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以上货物,并支付相应的金额。

第二条交货时间2.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需求,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2 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天内支付货款。

3.2 乙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付货款:__________第四条质量标准4.1 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4.2 若乙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甲方退还货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告知对方,并予以免责。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6.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交易完成终止。

7.2 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怎么拟制合同范本

怎么拟制合同范本

怎么拟制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物品。

第二条物品描述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交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物品交付给乙方。

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收到物品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证甲方保证所出售的物品是合法拥有的,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物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个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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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拟制交付导读: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

拟制交付是让与人将法定的物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载货凭证、抵押证券的交付。

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拟制交付的特征第一,拟制交付对象为物权证券。

证券为物权的表彰形式.物权则为证券的实质内容,二者表里如一。

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交易习惯上,交付仓单等证券即为交付物权本身。

“这些单证的交付和商品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广义上,物权证券仍是动产,但构成物权证券的物权则既可以是动产物权,也可以是不动产物权。

因此,交付物权证券既可能转移动产物权,也可能转移不动产物权。

第二,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转。

所谓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由于物权证券被让与人现实占有,直接让与受让人,故拟制交付为直接占有之移转。

第三,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还是其它,这涉及到如何对其定性问题。

由于在拟制交付中,物权被拟制在证券上,此现实交付与实物之现实交付异曲同工。

至于从交付对象是实物还是其替代方法角度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以示与实物交付有别,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由于通说将替代交付等同于观念交付,故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易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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