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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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