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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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57号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57号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三)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五)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六)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的;(七)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八)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九)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十)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十一)领导和工作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其主管领导和所在单位干部群众不满意的;(十二)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应该在国家、省争取到的项目而没有争取到的;(十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设活动的;(十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问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合政[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管委会主任(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淮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月六月二十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实施行政问责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办理的原则;(五)坚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第五条本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完成的;(二)事项决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甚至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不依法行政,制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四)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的;(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引发群访、集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十一)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十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在年度述职述廉述学考核中,领导班子集体测评有关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其所在部门在年度软环境和行风建设考核评议中被定为“较差”单位的;(十四)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十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各级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履 行
怠 于 履行 法定 职 责


违 法履 行 或 政府各行政机关 及 下

级人 民 政府 履行 监 督管 理

导 致 国 家 利益

公 共利 益 或 职责 的 情况进行督促 检査

依 法实 施行政 问 责

公民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受 到损 害

向 社会 全面 公 开 行使 的 各项 行 政 职 权 及

次性告 知义务 的
( )
其法定 依 据
监督方式

实 施 主体

运 行 流程

职 责权 限 八

。 、
未依 法 受 理


调查

处理

回 告投诉举
救济渠 道 和 追责情形等 事项 报
行政机 关 履行 职责 应 当
致 使行

得 以 纪律 处分代替行 政问 责 政相对人 合 法权 益受 到 损 害
第 二章 第 八条
行政 问 责 情形

或 者使 其 逃避

轻责任 的




擅 自 设立 行政许 可或增 加 行政许可 前置

行政机 关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不履 行 法条件等无 法定 依 据减 损 公 民



未依 法履行行政 复 议


行 政应诉

行政
各级行政 机关应 当 根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推赔偿 行 政补偿 职责 的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临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强化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行政问责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实行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防结合的原则;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问责分为:(一)训诫或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六)处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用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一)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三)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五)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六)违反规定决定科教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的;(七)发生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应当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八)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政⾸长问责制暂⾏办法2019-10-26第⼀条为了强化责任,提⾼⾏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政⾸长恪尽职守、依法⾏政,防⽌和减少⾏政过错,建⽴勤政、廉洁、务实、⾼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政⾸长问责制,是指市⼈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包括主持⼯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民政府的⾏政主要负责⼈在所管辖的部门和⼯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或不正确履⾏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政秩序和⾏政效率,贻误⾏政⼯作,或者损害⾏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给⾏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政⾸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问责:(⼀)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可⾏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失误的;(⼆)与⼈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造成重⼤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五条⾏政⾸长违法⾏政,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问责:(⼀)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件、⾏政决定或命令的;(⼆)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政许可、⾏政处罚、⾏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强制措施的;(三)越权批准⼟地征⽤、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地,擅⾃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地承包经营⾃主权的;(四)私设“⼩⾦库”,截留、滞留、挤占、挪⽤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的;(五)违反规定⼲预建设⼯程、政府采购项⽬招标投标或⾦融机构信贷活动的;(六)⼲预司法机关依法独⽴⾏使审判权、检察权,或⼲预⾏政执法机关依法⾏使⾏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安全事故、重⼤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违反规定实⾏地域、⾏业封锁或实⾏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纵容、包庇的;(九)因违法⾏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政相对⼈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绍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市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认真、不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确定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三)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驾驭全局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差的;(四)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五)违反规定决定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由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执行不力,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瞒报、谎报、缓报以及处置不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九)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推诿、敷衍,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制止,造成事态扩大,出现非正常上访、大规模去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全局的不稳定事件的;(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一、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

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问责程序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属于问责事项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问责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问责工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问责对象1.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2.全县各级政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3.全县各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行政问责的单位和个人。

三、问责情形1.违反政治纪律,对抗党的领导,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4.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5.违反群众纪律,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6.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漂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7.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挥霍浪费、道德败坏等。

四、问责方式1.通报批评;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停职检查;5.降级、撤职;6.开除公职;7.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责程序1.发现问责情形,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问责机构报告;2.问责机构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给问责决定机构;4.问责决定机构作出问责决定;5.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单位或者个人,并督促整改;6.对被问责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六、问责保障1.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构,负责全县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2.加强对问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意识;3.建立问责档案,对问责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4.对问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问题再次发生;5.对问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全县行政问责工作机构。

注意事项:1.问责的公正性:确保问责过程和结果公正透明,防止个人情感和偏见影响决策。

企业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模版

企业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模版

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促进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正确履职,提升员工职业素质,保障企业健康运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问责追责办法》(建发〔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城市)事业部、办事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施问责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平等公正的原则;(四)及时准确的原则;(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职责划分第四条公司设立行政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人力资源主管领导、纪检审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其职责为:(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企业规章制度宣传贯彻活动。

(二)负责对严重及以上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追究对问责追责事项隐瞒不报或拒不执行问责追责制度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一)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对违规人员一般及以下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的行政问责追责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人员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工会组织应参与调查核实。

第六条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提出回避申请:(一)与被调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行政问责追责的范围与违规行为分级第七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越权、失职、违反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潜在风险或不良影响,给其他员工造成伤害以及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均属于行政问责追责的范畴(其中,适用于党纪条规和组织处理的行为另行规定)。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湖北省政府令第386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386号《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2月25日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问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

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十八)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二十)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十一)违反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公文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五)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六)干事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十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九)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发现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的;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不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情况、依据及内容的;
(九)回复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不告知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果及依据的;
(十)在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

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工作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合规和不当行为。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与规范化,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旨在明确行政执法问责的标准和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问责的对象和范围根据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问责的对象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督察人员等。

行政执法问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无论是集中行政执法还是分散行政执法。

三、问责的原则和程序1. 问责原则1.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问责程序应当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依法行政原则问责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对违规、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3. 纠错和警示的原则问责旨在及时纠正错误,并起到警醒和警示作用,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2. 问责程序第一步收集证据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有违规、渎职的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记录、录音、视频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步初步核实对宣告违规、渎职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行为是否属实,涉及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步组织调查对初步核实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通过听证、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更多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第四步问责决策根据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形成问责决策。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问责措施。

第五步问责结果公示将问责结果公示,确保问责结果的透明和公开,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3. 对外申诉和复核被问责人有权对问责决定提出申诉,对于申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及时给予答复。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公布的《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问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2、决定是否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3、审议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4、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出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5、决定是否受理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二)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2、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3、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鄂政办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转变职能,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损害了发展环境,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行政问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

制定出台《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进行问责,并规定了行政问责的方式、程序以及领导责任等,是规范我省行政问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原原本本学《办法》原文,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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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

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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