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8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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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临期食品是指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但质量还处于可食用范围内的食品。

由于临期食品的存在,为了不浪费食物资源并保障食品安全,制定一套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流程,确保临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减少食品资源的浪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仓储企业、销售企业以及餐饮企业等。

二、术语和定义1. 临期食品:指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但质量还处于可食用范围内的食品。

2. 过期日期:指食品包装上标明的最后食用日期。

三、临期食品管理流程1. 采购管理:a. 临期食品采购必须确保供应商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

b. 采购前必须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过期日期,并与供应商进行确认。

c. 采购时要注意食品的储藏条件和储存期限,确保采购的食品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

2. 入库管理:a. 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检查临期食品的外包装和质量,并记录验收结果。

b. 临期食品必须单独存放,并及时标明“临期食品”和“使用期限”。

3. 仓储管理:a. 临期食品必须专门划定存放区域,并定期检查食品的状态。

b. 临期食品必须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确保食品不过期。

4. 销售管理:a. 销售前必须检查临期食品的包装和质量,并记录销售数量和销售期限。

b. 临期食品必须在过期日期前进行销售,确保用户购买的是新鲜的食品。

5. 餐饮服务管理:a. 餐饮企业必须准确掌握临期食品的数量和使用期限,并合理安排使用。

b. 临期食品必须在过期日期前使用,并按照相应食品加工标准进行加工。

6. 临期食品报废处理:a. 过期临期食品必须及时报废,并记录报废原因和数量。

b. 报废的临期食品必须进行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四、责任和要求1. 采购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临期食品质量和安全。

2. 仓储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储存和管理,确保临期食品不过期。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在接近有效期时可能会变质或失去其营养价值,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临近有效期食品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食品接近有效期之前,供应商和销售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食品变质或影响其质量。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

三、主要内容1.定义:明确临近有效期食品的定义,例如距离最终有效期不足一定天数的食品。

2.标识:要求供应商和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明显的临近有效期标识,以提醒消费者。

3.存储和展示:规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存储和展示临近有效期食品时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合理保存。

4.销售和推广: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临近有效期食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的有效期,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5.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实施步骤1.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3.宣传教育,提高供应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意识和知识。

4.建立和完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监测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五、风险和挑战在实施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和挑战: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

库存管理和食品采购的成本增加。

合规性和违规行为的监督。

消费者对标识和信息的理解和遵守。

六、结论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各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引言:随着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发展和食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临期食品管理成为餐饮行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中的重要环节。

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即将过期的食品,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做好临期食品的管理,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临期食品的定义、原因分析、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套科学有效的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临期食品的定义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即将过期的食品,其保质日期是指该食品在规定保存条件下,可以保持其食品特性的一段时间,通常以“年-月-日”表示。

当食品接近或超过保质期时,其营养价值、食味和安全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临期食品的管理显得至关重要。

二、临期食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1. 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临期食品可能会因为保质期的临近而导致食品质量下降,从而增加食品安全风险。

例如,肉类产品在保质期临近时可能会变质,导致细菌滋生,如果继续食用,则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

2. 资源浪费:临期食品如果无法及时销售,很可能会因为过期而被企业处置掉,从而导致资源浪费。

例如,餐饮企业因为预估销售量不准确,采购的食材太多超过了保质期,而无法全部消化掉,则会面临食材不能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3. 影响企业信誉:临期食品的管理不善,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

如果消费者发现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出售了临期食品,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4. 供应链协同不畅:临期食品的管理涉及到企业内部的采购、库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如果各个环节之间协同不畅,就容易导致临期食品管理失控。

例如,如果采购部门预估的销售量偏大,而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量偏小,就会导致库存过剩,从而增加临期食品的风险。

三、临期食品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1.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临期食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食品安全风险得以降低。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
1. 简介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有效管理即将过期的食品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制度的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2. 目的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防止过期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

通过合理管理即将过期的食品,减少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3. 目标
该制度的主要目标包括:
- 提高食品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
- 减少食品浪费,降低经济和资源损失
- 增强消费者对食品保质期的意识和知识
- 加强食品生产和供应链的监管和合规性
4. 具体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食品保质期的定义和标准,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
-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风险管理和追溯制度
- 提供消费者对食品保质期的识别和判断方法,引导消费者正
确选择食品
- 开展食品保质期临近产品的促销活动,促进销售和消费
-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5. 结论
保质期临近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
食品浪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执行该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的发展。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品质已经有所下降,容易产生变质,细菌滋生加快,如果不合理管理则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产品质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可以降低产品质量的变质率,减少损耗,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减少经济损失: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 符合法律法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也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严格的品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品控标准,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详细的管理流程: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流程畅通,避免因为流程不畅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3. 有效的库存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定期盘点,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市销售。

4. 合理的陈列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合理的陈列方式,做到先进先出,及时售罄。

5. 严格的质量检验: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6. 合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打折促销、进行二次加工或低价清仓等。

7. 清晰的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信息记录和保存制度,包括进货信息、售卖信息、处理方式等,为日后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8. 员工培训:对相关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步骤1. 研究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需求。

2.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审查已有管理制度的不足。

4. 加强与上下游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

5.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食品的保质期严重影响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为保证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本公司特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的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一条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

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二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足30天的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对临期食品零售的方式和区域进行了规定,须通过许可证和批准,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不得对临期食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权要求退换,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要求第八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临期食品的质量,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检测、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适当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方法。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临期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后,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和包装,如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销售者进行退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即使是临期食品也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食品安全事故,还将受到刑事追责。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涉及到临期食品管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本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2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2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____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

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

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

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维权。

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对有违法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2)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或即将过期的食品。

食品公司临期品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临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临期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确保临期食品的管理规范、透明、高效。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保质期即将到期的食品,根据保质期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1.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2. 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3. 保质期半年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4. 保质期15天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五条建立临期食品标识制度:1. 对即将临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临期”字样和剩余保质期;2. 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即将过期”字样和过期日期。

第六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制度:1. 临期食品应优先销售,不得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2. 销售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七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记录制度:1. 记录临期食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信息;2. 定期汇总分析临期食品的销售情况,为库存管理和促销活动提供依据。

第八条建立临期食品退市制度:1. 对于临期食品,应在保质期到期前至少15天开始退市;2. 退市食品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 退市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员对临期食品的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临期食品标识是否规范;2. 临期食品销售是否符合规定;3. 临期食品退市是否及时、规范。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临期品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食品公司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2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2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1.保质期七天以内(包含七天)提前一天下架。

2.保质期七天以上,一个月(包含一个月)以内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质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包含三个月)以内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包含六个月)以内的提前一个月下架。

5.保质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包含十二个月)以内的提前三个月下架。

6.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包含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提前半年下架。

7.保质期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提前一年下架。

注。

凡以上下架产品,下架后所属区域做好登记并上报区域主管。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2)是指对于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这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同时合理利用临期食品资源,减少食品浪费。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临期食品的标识和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临期食品进行标识,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临期日期。

同时,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点,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临期食品不会流入市场。

2. 临期食品的回收和处理:一旦发现有临期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需要及时回收并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封存、清理、退货等,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在市场上。

3. 临期食品的捐赠和慈善利用:对于临期食品来说,并非都不能食用,一些临期食品可以通过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利用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有需要的人。

4. 相关法规和监管:针对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各国和地区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会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减少食品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地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可以降低食品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防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切实保护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前款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其临近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3.根据上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制作“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醒目提示。

4.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规定重点对临近保质期进行自查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食品操作人员应该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临近保质期的管理,
发现超过保质期或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食品主动上报并停止经营和使用,按规定及时清理上述食品。

6.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7.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1. 引言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的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导致健康问题,以及减少食品浪费,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实施措施等内容,以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目的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 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防止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而造成健康问题;- 减少食品浪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

4. 实施措施为了有效管理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以下措施将被实施:4.1 标识要求- 所有销售的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必须清晰标识其实际保质期;- 标识应以易于消费者理解和辨认的方式呈现;- 禁止伪造、篡改或掩盖保质期信息。

4.2 储存管理- 经营者应妥善储存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保质期短的食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储存;- 储存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4.3 销售管理- 销售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食品的保质期;- 禁止销售已过期的食品;- 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4.4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销售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等。

5. 结论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我们才能确保市场上出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减少食品浪费,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保质期临近期限食品管理的监督力度,并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86348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86348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近保质期(以下简称临保)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保食品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临保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但已接近保质期末,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第六条临保食品分为以下两类:(一)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指距离保质期末不足7天的食品。

(二)保质期届满食品:指已过保质期但尚未超过保质期1倍的食品。

第三章临保食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对临保食品进行专区存放、明示标签、专账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并确保标注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保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临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临保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存放,不得将临保食品放置在易受污染的区域。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临保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质期。

第四章临保食品的销售与消费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保食品的销售,如设立临保食品销售专区、开展促销活动等。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临保食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临保食品的保质期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保食品时,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临保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销售临保食品。

第五章临保食品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临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学校临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但已接近保质期末,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临期食品的分类、标识、储存、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临期食品的管理(一)采购1. 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2. 不得采购过期、变质、有害有毒、标识不清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储存1. 食品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临期食品储存区域,实行分类、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临期食品应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3. 临期食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如温度、湿度等。

(三)销售1. 食品经营单位在销售临期食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2. 临期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合销售,避免交叉污染。

(四)处理1. 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临期食品处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末或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

2. 临期食品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打折销售、退货、报废等。

3. 处理后的临期食品不得再次销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素养。

第六条监督检查(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经营单位的临期食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符合本制度的食品经营单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食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收货部门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

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建立完善的电子台帐制度。

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

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二、商品销售部门(一)贮存管理:仓管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

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二)销售管理1、散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2、预包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

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3、本超市自制的包点、糕饼、快餐等食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上述自制食品(保质期较长的除外)应当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清理完毕,次日不能再行加工销售或者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合法资格的供应商,并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原料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流企业,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临期食品管理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标识、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自查,确保临期食品在保质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临期食品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保质期限,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临期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销售,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销售、使用过期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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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 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天;
(三)保质期在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天;
(四)保质期在 天以上不足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天;
(五)保质期在 天以上不足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天;
(六)保质期在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 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❽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❾或❽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❾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❽临近保质期食品❾标签。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❽临近保质期食品❾。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❽临近保质期食品❾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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