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设立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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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设立新乡中心支公司封
丘等6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08]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保监局关于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设立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6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豫保监复〔2008〕10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六个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新保豫发〔2007〕4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6家营销服务部(名称、营业地址、负责人姓名见附件)。
二、上述营销服务部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咨询、投诉。
三、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6家营销服务部一览表
二○○八年一月七日附件: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等6家营销服务部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