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3篇)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全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农机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红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界定此应急处理预案只适用农机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停放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界定一次死亡___人(含___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含___万元)以上的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___人或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以上,___万元(含___万元)以下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的报告乡辖区内发生农机事故,乡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由副乡长报告乡长,由乡长报告乡党委、政府,并上报县农机局及县农机监理站。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驾驶操作员的基本情况,事故主要经过及伤亡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理乡政府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按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指示精神,带领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协同医疗等单位实施救护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积极配合上级及事故处理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并搞好后勤服务,协助搞好死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做好群众的思想___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分工1、乡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对事故处理作全面安排。
2、分管安全的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与主要领导一道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到达现场具体___指挥抢险施救、现场保护工作。
六、施救措施保障1、建立___小时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值班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2)农机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发生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农机事故会给生产和人员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农机事故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包括农业机械在作业、运输、维修、保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迅速反应,协同作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指挥、协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3)组织开展农机事故调查处理;(4)对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2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由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2)具体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 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1)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等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取证、交通管制等工作;(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响应、物资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5)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3.1 事故报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事故单位、当事人及伤亡情况;(3)事故原因及初步判断;(4)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
3.2 应急响应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包括:(1)启动应急响应机制;(2)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3)组织救援力量;(4)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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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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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方案
一、目的为了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机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机作业、运输、维修、销售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设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2. 应急启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3. 应急处置(1)现场救援: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应急结束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有效控制,经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资金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资金预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需求。
4. 信息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六、应急演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应急处置队伍的实战能力。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给人身和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农机事故的处置方案,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如果发生农机事故,应该按以下步骤进行事故处理:1. 立即停止机械作业农机作业人员在发现农机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机械作业,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马上拨打119报警电话农机事故属于火灾和劳动安全事故,如果情况紧急,应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以便当地消防部门、医院和工商往来迅速赶到现场施救。
3.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救援农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需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展开现场救援工作,包括救治被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扑灭火源等。
4. 进一步调查和报告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后续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防范农机事故的措施农机事故的防范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 加强技术培训农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正规的技术培训,了解农机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掌握安全使用技术和紧急处理措施。
2. 加强日常维护农机设备需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在操作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运行场地管理农机作业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保证操作环境的安全。
4. 强化安全意识农机作业者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的制度和规定,不随意改变设备的结构和工作模式,确保安全生产。
三、农机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在实际处理农机事故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障自身安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障自身安全,切勿冒险行动或盲目救援,对事故场现做好保护工作,保证现场人员安全。
2. 救援工作农机事故救援工作要有计划、有条理、有步骤地进行,遵循“救治前面优先,救治多少先救大伤、再救小伤”的原则。
农机事故预案处理
一、总则1.1 为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报告、协调和督查。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农机监理站:负责农机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和农机事故处理。
(2)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农机事故处理。
(3)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伤亡事故处理和案件侦查。
(4)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5)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和现场安全防护。
(6)交通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事故车辆拖移和道路恢复。
(7)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三、事故分类及应急响应3.1 事故分类根据农机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机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农机事故:指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较大农机事故:指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3)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3.2 应急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1)一般农机事故:启动三级响应,由农机监理站负责现场勘查和处理。
(2)较大农机事故:启动二级响应,由农机监理站、农业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消防部门、交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处理。
(3)重大农机事故:启动一级响应,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协同作战。
农机事故预案处理
一、预案背景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机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加。
为有效应对农机事故,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事故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2. 及时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3. 依法依规处理事故,确保事故责任追究;4. 提高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农机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农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2. 农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3. 农机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4. 农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救援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等。
(2)医疗救护小组:负责伤员的紧急救治和转送工作。
(3)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4)信息宣传小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宣传报道。
五、应急救援流程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 启动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3. 现场救援:现场救援小组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等工作。
4.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小组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伤员转送至医疗机构。
5.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失。
6. 信息发布:信息宣传小组及时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发布事故通报,回应社会关切。
7.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1. 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范文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范文引言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应用,农机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加,渐成为现代农业不可替代的重要工具。
然而,农机使用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事故也随之增加,一旦农机事故发生,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害和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地应对农机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已成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预防农机事故预防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农机业主和农机操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农机使用安全规定,保持农机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农机防护装备,强化安全操作技能。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制定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应全面考虑不同地点、不同情况可能出现的各种农机事故,科学合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强化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一旦农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需要查找农机停放点和事故现场的位置,评估现场安全情况和应急突击队的数量和能力。
在尽量保障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救援行动,做好人员伤亡及时送医救治,救助生命、挽救健康,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及后续处理农机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全面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待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对涉事阳光农机业主和农机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为今后农机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论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涉及多个方面,不同的应急流程适用于不同的农机事故类型。
对阳光农机业主和农机操作人员来说,制定和遵守农机安全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农机防护装备,强化安全操作技能,是预防农机事故的重要措施。
对有关部门来说,加强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对农机事故发生后需要积极组织救援、落实赔偿或补偿;对涉事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是重要的后期工作。
只有多方全面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才能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推动整个农业生产管理向更加现代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加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分类1. 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农业机械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农业机械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应急组织体系1.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 县级应急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 乡(镇)级应急组织由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应急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4. 村级应急组织由村委会、农业机械合作社、村民代表等组成,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五、应急响应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当地乡(镇)级应急组织报告。
2. 乡(镇)级应急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 县级应急组织接到乡(镇)级应急组织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乡(镇)级应急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事故救援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2)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3)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一、事故预防措施1.农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农机的安全装置、零部件的磨损情况、轮胎气压等,确保农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之下。
2.农机驾驶员培训对于新招募的农机驾驶员要进行专业培训,确保驾驶员能够熟练掌握机器的操作方法及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正确运用农机并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安全警示标牌在农机前、后、侧等多个位置上进行安全警示标签的设置,前方即将转弯、加速、减速、刹车、超车等情况必须有提醒并标注出来。
4.强化安全意识每位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在操作农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措施。
二、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流程1.现场救援农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要立刻停车并打开警示灯,确认场地安全后及时拨打应急电话联系相关人员前往救援。
在等待救援人员到达之前,驾驶员要尽力救出被困人员并急救伤员,确保现场处于稳定状态,避免事故扩大。
2.事故定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明确责任,将肇事人送就近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检,确保驾驶员身体状况正常并无犯罪前科。
3.事故记录在处理完农机事故后应当记录有关情况,并包括遇难、受伤及可能承担的费用、损坏金额等。
4.安全防范针对本次事故,应及时处理农机的故障问题,避免再次引发事故并确保其他设备在工作中不存在隐患。
三、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1.保持冷静在农机事故发生时,应立刻保持冷静,判断事故的严重性,并尽快联系有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处理。
2.避免做出错误决策在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时,要时刻谨慎,不做出错误决策,避免事态扩大。
3.及时反映事件发生农机事故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事故并接受处理,不要隐瞒事实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偏袒。
四、总结农机事故是极易在生产中发生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为农机的安全运营提供保障。
农机机主应该注意农机维护,加强驾驶员培训,建立岗位安全意识,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如若事故确在所难免,我们应该及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机运营的安全。
农机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二、事故分类与分级2.1 事故分类:农机事故分为一般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2.2 事故分级:(1)一般农机事故:造成1人以下重伤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农机事故:造成1-3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在10-50万元的事故。
(3)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10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在50-5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应急响应3.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3.2 应急响应:(1)一般农机事故: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
(2)较大农机事故: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农机事故: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4)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国家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3.3 应急处置:(1)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伤员救治: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对伤员进行救治。
(3)事故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4)事故善后处理: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四、事故善后处理4.1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2 事故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4.3 事故整改: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5.1 本预案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3篇)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一、目的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
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
(范本)(范本)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
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___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
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
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___安全生产法》、《___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___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___力量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实施方案(二篇)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实施方案一、总则一)预防为主”方针,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编制依据。
依据《___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三)因碰撞、碾压、翻履、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或物品损失的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一次性死亡___人或者重伤三到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农机安全生产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概念。
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农村作业、场院等地方。
或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下为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___人以下___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不含一百万)为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10以上,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其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为特大事故。
五)实施工作原则安全第一,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作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分级负责,2.统一领导。
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街道办事处领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农机生产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机制。
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3.救人高于一切。
及时救治,逐级报告。
二、应急处理机构一)成立某街道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指挥组,为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有效实施。
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作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应急处理组成员:相关科室人员二)追捕、监控重特大农机作业事故的逃逸人员,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维护事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的群众撤离及安全保卫工作,划分警戒保护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350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Measures for Handli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ccid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然、便民、效率的原则。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农机事故,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分级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农机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2)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3)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和应急资金的筹集;(4)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3. 应急工作组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信息发布组、应急资金筹集组等。
4. 应急工作组职责(1)事故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疏散、救治等工作;(2)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供应和保障;(4)应急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5)应急资金筹集组: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保障。
四、应急处置措施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
2. 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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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989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
第二章报案和受理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第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四条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三章勘查处理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第十九条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项目和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
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
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事故认定及复核第二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条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