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申报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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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送经营数据,由税务机关采集确认后缴税。
适用对象:发生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