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市级行政管理
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23
•【字号】珠府〔2016〕119号
•【施行日期】2016.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
珠府〔2016〕11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16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放事权交接。
市有关部门要与承接区做好事权下放的落实工作,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完成。
属直接下放事项的,双方共同制定下放实施方案或签订交接协议,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属委托下放事项的,市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区签订职权委托合同,职权委托合同样式由市法制局统一制定并提供。
相关职权委托合同由委托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加强下放事权管理。
已下放的事权,市有关部门不再实施,同时要加强对
承接区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承接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下放事权的后续管理,确保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附件: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2016版)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和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的目的,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的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 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的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的,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的,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的比例建设。
功能为同一大类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可按批准的比例兼容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的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的使用功能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的用地功能、产业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
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的比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珠府办函〔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珠海经济特区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10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日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珠三角自创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将珠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珠海自创区”)建设落实到创新发展各项实际工作中去,现提出珠海自创区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
一、大力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服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对新认定、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专利、人才、融资、用地等方面进行倾斜扶持。
[市科工信局、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二)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促进企业规模实力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成为我市科技创新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主要支撑力量。
(市科工信局、各区)(三)积极实施小微企业“幼狮计划”,全面落实“小升规、个转企”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各类公共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各类公共服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市科工信局、各区)(四)实施大型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项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35号——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35号——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35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35号《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体现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珠府〔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珠府〔2016〕2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5日珠海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2016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体系调整说明根据预算法和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对2016年计划编制工作进行改革调整,具体如下:(一)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为基础筛选年度计划项目。
按照各单位报送项目情况,市发改局已汇总编制2016-2018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2016年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从而减少临时动议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计划的前瞻性。
(二)年度计划规模采用投资额(即工作量)和资金支付两个指标。
由于项目资金支付通常滞后于实际工程进度,项目年度投资额(工作量)完成数往往大于项目年度资金实际支付数。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体现政府投资计划的严肃性,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采用投资额、资金支付两个控制指标,投资额主要体现完成工程量情况,反映在对经济拉动的贡献上,而资金支付主要是政府当年实际要支付的工程款,反映市财政预算安排,强化财政预算刚性约束。
(三)不再体现归还融资成本计划。
为与财政预算报告做好衔接,根据市人大的要求及建议,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不包括年度归还融资成本支出,归还融资成本支出纳入市财政预算中体现。
(四)细化预备资金计划和前期费用计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6]7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05.12【实施日期】2016.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6〕7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2016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12日2016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珠海市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今年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2016年5月18日~20日。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重点检查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情况,(需核对上岗证、身份证和签名)。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正文:----------------------------------------------------------------------------------------------------------------------------------------------------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质〔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申报2016年度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施工企业: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重要精神,努力推进全市建筑行业的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重点推广应用以下六个方面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技术与产部品:(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其它与产业化标准结构体系相配套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二)内外墙板、叠合楼板、墙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三)土建、装修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技术和部品;(四)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及智能化技术等产业化成套技术;(五)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预制装饰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等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六)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高层建筑大型构件吊装技术等符合建筑产业化的施工组织技术。
二、申报主体试点示范工程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或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产部品生产企业联合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工程项目为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且具备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体系应成熟可靠,构配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技术的项目,单体工程采用的预制柱(梁)、叠合板、预制剪力墙、预制外墙板、预制内墙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全装修等工业化部品构件在三种以上。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结合横琴新区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建设用地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除建设用地、海域、旧村场和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为横琴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公司)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
35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且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相关项目品质、完善项目配套;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章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管理第五条大横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非建设用地动态巡查、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巡查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横琴新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暂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大横琴公司参照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大横琴公司按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对日常管理区域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规划国土局。
第七条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根据大横琴公司日常管理土地的面积及工作量,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拨付给大横琴公司。
第八条规划国土局应当及时对大横琴公司报告的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属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属重大违法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于协助、配合。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9.《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2.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上层次规划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二、规划范围横琴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规划区发展目标(一)发展定位以合作、创新和服务为主题,充分发挥横琴地处粤港澳结合部的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三)发展性质未来横琴将充分发挥其区位、环境和政策优势,吸引港澳和国际高端人才和服务资源,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
1.粤港澳地区的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
2.与港澳配套的国际知名旅游度假基地。
3.珠江口西岸的区域性科教研发平台。
4.融合港澳优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四、土地使用规划(一)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510.2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8.22%。
横琴的规划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
横琴的规划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横琴是粤港澳大湾区中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城市之一,也是珠海市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更好地引领横琴的发展,政府发布了《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
本文将会介绍这个规划,强调其中最重要的几点。
该规划是以“自主创新,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
它们代表的是横琴新区未来的方向,产业和发展路径的定位。
规划的目标是将横琴打造成一个国际化、智能化的特色新城,发展现代服务业,沿海经济,高端制造业等产业,并提升投资环境和生活质量。
规划以5个方面作为指导原则,分别是城市空间结构、社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配套。
这些原则涵盖了城市的各个方面。
其中,城市空间结构是规划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
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完成城市空间结构内的布局,构建“两轴三片”的城市格局。
其中,“两轴”指的是横琴大道和横琴港大道,将市中心与港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贯穿整个城市的中心轴;而“三片”则分别为中心城区、产业新城和生态城市。
同时,规划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其中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交通运输网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城规划原则的坚持,以避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害。
在移植发展方面,规划提出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优势,重点引入长三角产业”,瞄准未来的战略发展重点,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滨海经济区域。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规划中还提出了“打造世界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这也将是横琴新区的又一竞争亮点。
总体来讲,《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它为横琴新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任务和发展路径。
政府项目计划员和建筑规划师等成为全职工作的规划师。
横琴的未来,在科技的推动下,将不断涌现出更多的机会,为城市的发展带来更加优秀的人才和更多的投资。
在实现国际化和智能化的同时,横琴新区将持续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内涵、保护人民的公共利益,在强化城市规划的同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6•【字号】珠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6〕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动力转换和发展模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珠海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规划布局,牢固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奋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珠海“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发展思路。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稳增长的关键领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之一,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攻坚内容,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克服将生产性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割裂开来看待,和单纯从生产制造环节看工业化发展的误区,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珠府办函〔2016〕238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移。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具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职能转移落实工作,将有关职能转移情况通过公告、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职能转移程序。
今后,职能转移事项由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列明转移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将职能事项交由社会主体实施。
三、加强配套保障。
已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经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有关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转移职能承接主体。
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转得出、接得稳”。
四、强化监督评估。
职能转出后,市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责对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评估,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对评估不合格的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由有关部门收回职能。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
横琴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图则
第二部分横琴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单元地块图则Section 2Hengqin New District Urban Design Zoning Block Guideline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HELLER MANUS INC.2013-08I. 第一章管理单元使用说明 (i)II. 第二章建筑设计通则 (ii)III. 第三章建筑设计导引索引 (vii)IV. 第四章管理单元总图和地块图则 (xi)1. A401c01 (1)2. A401c02 (3)3. A401c03 (5)4. A401c04 (7)5. A401c05 (9)6. A401c06 (11)7. A401d01 (13)8. A401d02 (15)9. A401d03 (17)10. A402a01 (19)11. A402a02 (21)12. A402a03 (23)13. A402a04 (25)14. A402a05 (27)15. A402b01 (29)16. A402b02 (31)17. A402b03 (33)18. A402c01 (35)19. A402c02 (37)20. A402c03 (39)21. A402c04 (41)22. A402d01 (43)23. A402d02 (45)24. A402d03 (47)25. A402d04 (49)26. A402d05 (51)27. A402d06 (53)28. A402d07 (55)29. A402e01 (57)30. A403a01 (59)31. A403a02 (61)32. A403a03 (63)33. A403b01 (65)34. A403b02 (67)35. A403b03 (69)36. A403b04 (71)37. A403c01 (73)38. A403c02 (75)39. A403c03 (77)40. A403d01 (79)图则目录1. 管理单元地块图则与横琴新区城市设计导则文本共同构成城市设计导则的管理文件,提出了各项强制性要求和设计指导性要求,是对文本的细化和补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珠府〔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6〕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5日珠海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
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呈现出低增长、低物价、低利率、不平衡和震荡加剧的特点。
2016年全球经济增速可能会略有回升,但总体复苏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2016年全球经济增长3.1%,与2015年持平。
一是美国经济继续复苏,房地产市场逐步回暖,劳动力市场稳步修复,家庭、企业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得到改善,但结束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公共财政赤字等因素恐影响其复苏步伐。
二是欧元区经济有所好转,家庭、企业支出及商业投资的增加将支撑经济增长,但地区冲突风险上升、财政政策持续收缩以及结构性改革步伐缓慢等问题将导致经济难以实现快速复苏。
三是日本在工资上涨推动消费复苏以及投资与出口有所改善的支持下经济温和增长,但由于结构性改革进展缓慢、工业领域增长疲弱,未来经济增长前景不明朗。
四是新兴经济体总体保持增长,但增速连续5年下滑,呈现明显分化态势。
俄罗斯等资源型国家受石油和其他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影响,经济发展面临较大压力。
东亚等出口导向型的新兴经济体受美元大幅升值影响,经济出现较大回落。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
第三条[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珠海主导]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第五条[开发模式]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第六条[发展理念]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七条[区域合作]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
第八条[产业发展]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第九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
第十条[法治横琴]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决委会的地位及组成]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委会]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决委会的职责]决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项目;(三)管委会提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的事项;(四)决委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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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2016版)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和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的目的,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的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 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的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的,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的,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的比例建设。
功能为同一大类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可按批准的比例兼容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的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的使用功能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的用地功能、产业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
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的比例。
2. 交通组织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2.1 项目交通组织设计应致力于创造媲美国际先进城市的高品质人居环境,全面落实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理念。
设计内容包括排洪渠、地下公共通道、慢行系统、地上停车设施、特色人行道等内容。
2.2 设置于各项目中的排洪渠属于横琴水上交通系统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航道等级设计建设,排洪渠两侧要求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仅可设置景观绿地和慢行设施。
2.3 设置于项目中的地下公共车行通道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标高和断面设计建设。
2.4 项目内部慢行系统的设计建设须满足本规定中第8章“公共空间设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的要求。
2.5 为鼓励建设舒适的停车设施,项目停车位100%室内化。
为避免对于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项目自用的地上停车设施(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车库附建的排风口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6 为保证停车便利,项目中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超过总车位数量的50%。
2.7 《横琴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单元中有特色人行道设置要求的,应按照特色人行道的断面设计中的要求设计道路断面和街墙。
3. 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3.1 项目绿地系统设计应崇尚自然、回馈自然,尽量补偿因项目开发给自然系统带来的冲击,如通过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绿视率等手法,打造立体的绿化生态空间。
设计内容包含地下室顶部绿化、屋顶绿化、外墙绿化、架空层及室内绿化、围墙绿化等。
3.2 绿化覆盖率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绿地率指标,可视为满足项目绿地率的要求。
3.3 地下室顶板上部绿化的覆土深度不低于1.5米的,其上部的绿化面积可以计入绿化覆盖率,否则不计入绿化覆盖率。
3.4 屋顶绿化3.4.1 采用平屋顶作为建筑物屋顶的及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面积应不少于除设备占用面积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的80%(屋顶绿化面积含绿化、水体、小品、铺装、直升机坪和其他横琴新区认可的设施面积)。
3.4.2 满足3.4.1要求的40米以下的屋顶绿化,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按照屋顶绿化面积100%计入绿化覆盖率(1)绿化面积中,高大遮荫乔木覆盖面积达50%。
(2)用于绿化部分的覆土深度不低于1.5米。
(3)需对公众开放并方便通达。
不满足(1)(2)要求,满足(3)点要求,用于绿化部分的覆土深度小于1.5米但不小于0.5米的,按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入绿化覆盖率。
3.5 外墙绿化3.5.1 单个建筑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建筑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且≤10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单个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外墙绿化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外墙面绿化应至少在近人尺度集中连续设置,以形成适宜的微生态环境,连续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鼓励以花草绿植为鲜明的外立面造型元素。
3.5.2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物除应满足第3.5.1点的要求的面积外,应设计成花团锦簇、色彩缤纷的点景建筑。
具体要求如下:(1)独立设置的小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门房、泵房、监控中心、垃圾转运站和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等)应尽量缩小体量,其外墙设计以绿化为主。
(2)外墙、屋顶绿化应有花有叶有色彩。
(3)在对外墙、屋顶进行绿化的同时,利用壁画、彩绘装饰等手法对外墙、屋顶进行美化。
(4)通过鲜明色彩装饰建筑构配件如门窗等,与外立面的多彩绿化共同打造色彩缤纷的建筑形象。
3.5.3 符合本规定外墙绿化要求的,按绿化面积的30%折算后计入绿化覆盖率。
3.6 架空层及室内绿化3.6.1 建筑架空层须结合建筑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实施立体绿化,鼓励设置室内绿化空间。
3.6.2 室内绿化空间可与办公休憩空间相结合,应可自然采光,其层高不超过标准层层高的三倍时,按建筑的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7 围墙绿化建筑工程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防火、防爆及其他特殊要求的除外),可利用绿化种植、景观水体等生态手法进行围蔽分隔,施工工地临时围墙的立体绿化率不少于60%。
3.8 立体绿化美化方案设计与指标核算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内容;立体绿化美化施工图纳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内容;立体绿化美化作为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应与其他绿化一并建设施工、验收。
立体绿化设计的具体要求参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立体绿化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城〔2015〕239号)。
4. 建筑覆盖率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4.1建筑覆盖率应疏密有致,以人性化空间设计为导向,应促进商业区繁华和居住区舒适,鼓励建设各种公共空间。
4.2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4.2.1 地上建筑物仅有底层与地面接触者,按底层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建筑主体地面水平投影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4.2.2 地上建筑物有多层与地面接触者,按各层接触地面的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建筑主体地面的最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4.2.3 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的情况(1)规划许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2)骑楼、挑廊、挑檐、室外有盖步行空间等用于公共通行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 建筑风貌设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5.1 横琴岛有着优良的自然本底,周边四面环水、隔河与澳门对望,岛内山脉横亘、水路网密布,任何一栋建筑物都可以从山顶、路边、水上、对岸等多个视角观望。
建筑以群体和单体、远观和近人、整体和细部、日景和夜景、正面和背面等各尺度及角度与山水结合在一起共同呈现。
因此,为保证城市景观的均好性和建筑风貌的协调性,应实现建设项目内各建筑物24小时全时段360度无死角全景观的设计要求,设计内容包含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夜景等。
5.1 建筑形态设计要求5.1.1 建筑设计应尊重横琴依山傍海、水网密布的特征,建筑组合形态与采光、通风紧密结合,减少过长的板式建筑布局,提倡低密度的点式建筑和高层塔式建筑。
5.1.2应尽量减少建筑面宽对城市景观的遮挡,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72米时,建筑物的高度与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比不得小于3:2,且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宽度不大于36米;建筑高度大于72米时,建筑物的高度与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比不得小于2:1,且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宽度不大于60米。
不同高度建筑组成的连体建筑,按其最大高度执行。
仅包含商业功能的单栋建筑最大面宽(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建筑最大高度不宜大于40米。
大型的公共建筑如用于展览、演艺、集会活动的场馆,以及确因功能使用需求如仓储、厂房等对于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应经新区建筑项目方案审查会研究后决定。
经批准的面宽大于80米的建筑其形体不宜过于平整呆板,建筑立面上宜采用凸凹变化、高低错落、色彩组合等设计手法改善巨大建筑体量对于城市景观的压迫感。
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其裙房的面宽最大值按照裙房高度计算。
5.1.3 为保证天际轮廓线的美观,同一项目中由住宅和公寓组成的建筑群体中的建筑,最低建筑的高度应不小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3。
项目内规划建设3栋及3栋以上高层建筑须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最低建筑与次低建筑的高差不少于9米。
5.1.4 除规划设计条件允许者外,不得建设独立的五层及五层以下的住宅和商务公寓。
5.2 建筑色彩设计要求横琴拥有“蓝天碧海、白云艳阳、绿岛青山”的自然环境,天然构成“蓝、白、绿”色彩本底,与此相呼应,建筑主色调应以白色为主,按照《横琴新区城市色彩与环境要素规划》的要求选择。
应在图纸中明确标注建筑立面的材质及色号,可根据《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选择色号。
5.3 建筑立面设计要求5.3.1 建筑形象应体现横琴地方特色,运用现代设计手法,塑造具有生态建筑特征的建筑。
应重视建筑细部设计,展现宜人尺度,建筑构件和细部在近人尺度空间运用曲线/弧线构件等。
细部的设计可参考、结合地方建筑符号、形式、构件的做法。
5.3.2 建筑造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形象应优美大气,品味高雅。
鼓励原创设计,突出横琴特色,体现城市人文精神,体现海滨生态城市特色。
(2)建筑造型如屋顶等应运用曲线,避免过于长直的天际线和竖向线条。
造型要素应简约,不应设计大量装饰性构件。
(3)一般情况下,建筑立面应在尺度、肌理、材质等方面与相邻建筑保持关联。
5.3.3 应注重并进行建筑物第五立面即屋顶的设计。
住宅须采用坡屋顶,色调以暖色调为主。
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应尽量采用坡屋顶,采用平屋顶的应设计为绿化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