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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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工作新闻宣传管理工作,保障地震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科学、权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闻信息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地震工作人员身份擅自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新闻采访
第三条各区、县(市)地震局,有义务接待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信息发布由各区、县(市)地震局自行审核。
第四条对要求采访的新闻媒体,需将采访内容和要求报市局震防处,由震防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要求采访市局领导的事项,由震防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震防处安排采访事宜,所需素材由相关业务
处室负责提供。处室负责人要对采访内容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数据和内容,务求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新闻审核
第六条全局性或系统内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的新闻通稿由主办部门起草,送震防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依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政办号)要求,下列重要信息的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由地震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一)涉及地震地质背景的;
(二)涉及地震监测预报意见的;
(三)涉及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的;
(四)涉及地震宏观异常情况核实的:
(五)涉及地震误传、谣传的;
(六)涉及地震震情、灾情和特殊时期抗震救灾等信息的;
(七)涉及突发地震事情等重大、敏感问题的;
第八条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保密事项责任制,审核人在审核发布信息时,同时审核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对保密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九条审核发布信息采用信息发布保密审核表,审核人应当在审核表上签字。对未通过保密审查不予发布的信息,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审核通过准予发布的信息,由震防处负责收集发布、刊登、报道的信息。同时,保存信息发布审核表备查,保存期限3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