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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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一、继续做好产品质量标准文件的制修订与落实工作通过以往一段时间的工作,认识到当前实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部分要求和实际存在一定偏差,一些是因为标准设置的不尽合理,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认真落实。

今后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品质管理工作有章可依,同时要严把执行关,让产品质量与标准要求尽可能的接近,直到一致。

二、规范进料检验工作在过去的进料检验工作中,仅做到了大宗、重要原料的检验,并且检验项目不够全面,检验记录不够完整,偶尔会出现进料品质不良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

自9月上旬开始,对外购大宗物料,全部采用aql抽样检验;对贵重物品或质量影响大的原料,执行全数检验;对于难以验证的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函。

所有进料检验工作,按物料别留下完整检验记录。

对于来料品质异常的,及时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要求改正,并跟进检测改进的结果。

三、强化过程质量掌控近几日,因交期紧,糊制环节人员紧缺,临时抽调2名巡检帮忙检封,致过程质量控制主要由各车间主管承担。

因各车间主管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品质状况堪忧。

为保证制程质量,计划自9月4前要各现场巡检人员归位,以加强过程环节的控制。

制造环节有些品质问题再三复发,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惩戒。

自9月上旬,对新发现的批量质量事故,必须做到发现事故2小时内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发现事故4小时内拿出临时纠正措施,24小时内拿出长期预防措施,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已经开始展开fqc产成品样本检验工作早期,由于对过程的关注,没有充分认识到产成品抽样检验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到客户验货时发现产品不良。

自9月上旬开始,需对要入库的产成品进行aql抽样检测,并对检查结果做好完整记录。

如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标准、合约要求存在偏差的,及时通知生产部门修正。

五、搞好质量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做好质量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质量报表,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

2016年第20号

2016年第2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指2024年发布的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对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详细解释。

1.引言: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国际和地区标准。

3.术语和定义: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以确保各方理解的一致性。

4.体系结构: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体系结构,包括质量政策、目标和目的、组织结构和资源等要素。

5.管理要求:列出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核心要素,包括质量政策和目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

6.支持要素:包括组织资源的规划和配置、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开发、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等要求。

7.过程要素:包括过程的设计和实施、控制和验证、变更管理和知识管理等要求。

8.评估要素: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评估和外部审核的要求,以确保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9.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包括持续改进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非合规性和事故的处理要求。

10.认证决策:介绍了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决策流程和要求。

11.证书认证和监督:包括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进行证书认证和监督的要求。

12.信息公开和管理:要求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保持信息的公开和管理。

13.国际合作和相互承认:介绍了认证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和相互承认机制。

14.终止和暂停认证:列出了终止和暂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15.附录:包括附录A(常见术语和定义)、附录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国际准则和指南)、附录C(过程评估方法)、附录D(评估人员的要求和条件)等。

综上所述,202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企业能够建立和维护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这些规则为认证机构提供了指导,并促使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不断改进和发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模式,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注册、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条件及程序,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及信息通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依据GB/T19001-IS09001标准开展批准范围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引用文件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审核指南》3 认证模式及认证依据标准3.1 认证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获证后监督+ 复评3.2 认证依据标准GB/T 19001-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 认证注册条件及程序4.1 认证注册条件经认证机构认证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认证注册:a) 申请者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该组织的一部分,并应具备国家、行业所规定的相应资质;b) 申请认证的范围在法律和资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c) 申请者承诺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双方签署的认证合同缴纳认证费用;d) 申请者应按GB/T19001标准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运行3个月,有效实施了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

4.2 认证程序4.2.1 认证申请与受理4.2.1.1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者的需要、产品类别和具备的能力确定,可以是以下几种或其组合:a) 产品名称+设计;b) 产品名称+制造;c) 产品名称+销售;d) 产品名称+服务;e) 其它。

必要时,产品名称和/或活动前应加适当的限定词。

对多场所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涉及的业务范围。

4.2.1.2 申请认证时,申请者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a) 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必要时);b) 质量手册。

4.2.1.3 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评审申请材料,解决理解上的差异,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者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公告〔2016〕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

3)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

4)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5)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

4.2初次审核4.2.1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审核组进行初次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4.2.2文件审核应当确认申请组织的文件是否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4.2.3现场审核应当确认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4.3作出认证决定4.3.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初次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4.3.2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组织发放认证证书,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

5监督审核程序5.1认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5.2监督审核应当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3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6.1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审核。

6.2再认证审核应当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6.3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再认证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7.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1)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再符合GB/T /ISO 9001标准的要求。

2)申请组织违反认证规则的要求。

3)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7.2认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后,及时通知申请组织和相关机构。

8认证证书要求8.1认证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范围。

2)认证证书的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3)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的名称、标志。

4)认证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8.2认证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认证证书,并在认证证书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审核。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9.1认证机构应当鼓励申请组织进行各种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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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 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 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 实施审核 4.3.1 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 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 的审核员。 4.3.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 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 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 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 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 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 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 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 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 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 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 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 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 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 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 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 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 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 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和程序来规范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和认证,证实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认证规则的目的是保证认证的公正、透明、可靠,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最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一系列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强调了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持续性。

认证的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融入到企业的战略和计划中,并持续进行改进和优化。

这意味着认证的企业需要将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目标和战略相结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新版的认证规则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认证的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对质量的影响。

风险管理将成为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认证的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新版的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和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证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专业能力,以确保对认证的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认证机构需要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利益的干扰。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认证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第四,新版的认证规则对认证审查的频率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认证的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监督审核的频率和范围将根据企业的风险水平和绩效进行调整,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新版的认证规则还对认证结果的发布和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公布认证结果和评估报告,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将帮助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认证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绩效水平。

总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新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整体性、持续性、风险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和独立性、认证审查的频率和范围以及认证结果的发布和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公告〔2016〕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2016.10.1实施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

3)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4)内部审核报告及纠正措施记录。

5)管理代表人员名单及职务。

6)其他认证机构认为必要的文件。

4.2审核计划4.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的情况,编制审核计划,并向申请组织公布。

4.2.2审核计划应当包括审核的时间、地点、审核的范围和审核的人员等。

4.3现场审核4.3.1认证机构应当派遣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审核计划进行审核。

4.3.2审核人员应当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提出纠正措施。

4.4审核报告4.4.1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的范围、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的人员、审核结果和建议等。

4.4.2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和审核组长签字,并报认证机构审核部门审核。

4.5认证决定4.5.1认证机构审核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作出认证决定。

4.5.2认证决定应当由审核部门主管签字,并通知申请组织。

5监督审核程序5.1认证机构应当对已经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审核,以评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5.2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包括定期审核和不定期审核。

5.3监督审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组织通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6.1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

6.2再认证程序应当与初次认证程序相同。

6.3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申请组织进行再认证申请。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7.1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进行监督审核,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当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2认证机构应当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公告,并通知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8认证证书要求8.1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证书的编号。

2)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的范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 (2)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4初次认证程序 (3)5监督审核程序 (13)6再认证程序 (15)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16)8认证证书要求 (19)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20)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20)11受理组织的申诉 (21)12认证记录的管理 (21)13其他 (22)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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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审核策划4.2.1审核时间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4.2.2审核组4.2.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

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3审核计划4.2.3.1认证机构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

4.2.3.2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

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审核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

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4.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审核过程及环节4.3.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对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4.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

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4.4.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

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4.3.3.5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质量目标和过程及质量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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