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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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发生因使用不当而造成触电、外伤等人身伤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电动专用工器具。主要有: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手提式潜水泵、电动吸尘器及电吹风等
第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导电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体。(二)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标有“回”标示符号)。
(三)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安全特低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最大有效值50伏)高的电压。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电动工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检验等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六条***部是公司电动工具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电动工具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的电动工具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并对本部门电动工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送检负责。
第八条***部应采购经国家鉴定、质量合格的电动工具,对购买未经国家鉴定、质量不合格的电动工具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一次班是公司电动工具的检验部门,应建立电动工具检验记录,对电动工具的检验工作负责。
第十条电动工具使用人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电动工具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工具的保管:
(一)各部门、班(值)应有专人负责电动工具的保管。
(二)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工具室内,室内应干燥通风,有规定的工具架或工具柜,并分存放保管。
(三)各部门对所属的电动工具必须按统一规定编号、登记、做好台帐。
(四)各部门、班(值)对工具借出或归还时要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对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工具不准借出使用。损坏和报废的电动工具与合格备用的工具应分开存放,防止误拿使用。
第十二条电动工具的使用要求:
(一)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电动工具是否在有效期内;所使用的插头、插座、漏电保护器等都必须符合国标规定;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禁止使用,对所用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二)各类电动工具应按照其规定要求使用,不熟悉电动工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三)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送至一次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动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电动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
(五)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动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动工具电源。
(六)电动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七)不准使用超期或未进行检验的电动工具,发现有超期使用者,按违章处理。
(八)电动工具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使用。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的,必须申请报废,并作好记录和标识。
第十三条电动工具的定期检验:
(一)各类电动工具均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六个月)进行检验。(二)各部门、室应按照各类电动工具的检验周期送至一次班进行检验。
(三)一次班应按照各类电动工具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发现有不合格或损坏的,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停止使用或申请报废。检验结束应在电动工具检验登记表上填写检验项目、日期、检验结果,并由检验人签名,在工具适当位置贴“合格证”。
(四)电动工具在检验期间,任何人不准将该工具借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触电伤害。
第十四条电动工具使用前后的检查:
(一)检查电动工具的检验标识和编号,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合格证,未超期使用。
(二)检查设备外壳、手柄无裂纹或破损。
(三)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且护套软线完好,无破损。单相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
(四)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五)插头符合安全要求,完整无破损。
(六)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
(七)机械防护装置良好。
(八)转动部分转动灵活。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部对本公司电动工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