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知识讲义终极版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评析: 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 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
的权利。
案例
❖ 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 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 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 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 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 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 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 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 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 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 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 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 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 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实践中像郑某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 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讲义
▪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 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
▪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 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 许某有权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
②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 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利。
”
③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案例:
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 “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 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 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 哥哥耕种。她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 也不可能回去种。”
▪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3条)
▪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8条)
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
三、妇女的人身权利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第一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
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 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 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义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仍有部分妇女在面临权益受损时,不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普及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文化教育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劳动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在劳动过程中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
三、常见的妇女权益受损情况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
2、婚姻纠纷如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抚养权争议等。
3、就业歧视在招聘、晋升等环节,因为性别原因受到不公平对待。
4、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等受到言语、肢体等形式的性骚扰。
四、相关法律规定及维权途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当婚姻出现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妇女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义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义内容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啥妇女权益保障法啊,那可就是咱女性朋友们的保护神呢。
在这个社会里呀,女性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像妈妈、女儿、职场女性啥的。
这部法律就是要确保女性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比如说,在家庭里,女性的财产权得有保障吧,不能说因为是女性就少分或者分不到财产。
在工作上呢,女性不能因为性别就被歧视,什么升职不给机会呀,同工不同酬啊,这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的权益有哪些1. 教育权益女孩子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呢。
从小学到大学,再到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女性不能被拒之门外。
像以前有的地方觉得女孩子读书没用,早早就让回家干活了,这就是侵犯了女性的教育权益。
现在不一样啦,法律规定了要给女性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要是有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因为性别拒绝女孩子入学,那就是违法的哦。
2. 就业权益职场中的女性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
这部法律就明确规定,招聘的时候不能有性别歧视。
比如说,有的公司招聘的时候直接写“只招男性”,这是绝对不行的。
而且在工作过程中,女性的工资待遇要和男性一样,做同样的工作就该拿同样的钱。
如果女性怀孕了,公司也不能因为这个就把人家辞退,还得给人家相应的产假,让妈妈们能安心生孩子、照顾宝宝。
3. 家庭权益在家庭里,妇女的权益保障也很重要。
比如说夫妻共同财产,女性有权知道家庭财产的状况,也有权平等地支配财产。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女性不再是只能默默忍受,法律会保护她们。
被家暴的女性可以向相关部门求助,让那些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我们该怎么维护妇女权益1. 女性自身要懂得维权女性朋友们自己得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呀。
要是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不能忍气吞声。
可以先和侵犯权益的人或者单位沟通,表明自己知道法律规定,让他们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沟通没用的话,就可以向妇联等相关组织反映情况。
妇联可是专门为女性说话的组织呢。
2. 社会的支持很重要咱们整个社会都要营造一种尊重女性、保护女性权益的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讲座ppt课件
3
女职工的生育权
效工资和年终奖。
2016年3月1日,河南一所民办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 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 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
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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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护不力
4
黄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监控室值班员。 2017 年 1月 7 日生育,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 2017年11月2日,黄某被通知上班时间由白班改 为夜班。黄某不服,与公司领导理论无果后申请
黄某诉物业公司案
劳动仲裁。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
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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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财产关系上的弱势
01 02
离婚上的障碍 对子女的牵挂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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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权利易受侵害
何晗案: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第二次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
01
第一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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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产假及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
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
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
打击对方的自尊心和自 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 者拒绝沟通、精神限制
经济控制
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 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 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 行动和意志的自由
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完整
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完整妇女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妇女的法律。
本文将从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方面探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性别歧视的法律保护性别歧视是指针对妇女的不公正待遇或偏见。
为了消除性别歧视,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法律。
以中国为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就业特别保护办法》等,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并对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了定义。
一旦发现性别歧视行为,妇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妇女进行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为了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举例来说,美国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暴力保护令法案》,日本也颁布了《预防家庭暴力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关参与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受害妇女寻求保护和救助的权利,如申请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处罚家庭暴力肇事者的措施,以保护受害妇女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三、性侵犯的法律保护性侵犯是指强迫或非法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为了保护妇女免受性侵犯的侵害,各国都通过了相应的法律。
以英国为例,英国通过了《性侵犯法》和《强奸罪法案》,对性侵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法律规定,任何性行为必须建立在自愿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将被视为性侵犯。
此外,法律还设立了相关机构,提供匿名举报、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支持服务,以帮助受害者获得保护和救助。
结语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在制定相关法律,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适当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 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 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妇0女8年权5益月保,障中法国》参第加二生十育九保条险国的家人推数行达生45育37保万险人制,度占,全建 立国健职全工与总生数育的相4关3的%其。他生保育障保制险度制。度运行10年来,累计享受
生地育方保各险级待人遇民的政职府工和达有到关了部43门5.应4万当人按次照,有有关效规地定保为护贫了困女妇 女职提工供的必权要益的。生育救助。
妇女维权方面知识版面
妇女维权方面知识版面
中国作为一个重视女性维权的国家,我们不仅在法律上多做了许多保护女性的规定,也不断在宣传女性维权,以达到平等的目的。
女性维权的意义在于能够实现崇高的价值,尊重女性拥有的权利,维护女性免受言行伤害、压迫和受害者。
获得基本人权,包括卫生权、教育权和劳动权等,使得妇女可以充分发挥自我价值,实现自身的发展潜力。
维权也包括付出心血以及关注社会状况,避免一些性别歧视,以及改变一些有害妇女利益的传统观念。
伴随着新思维的出现,对妇女受到极大的保护,将让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体验到更良好的权益和拥有同等的待遇。
除了依靠法律,我们也要加强文化界对女性维权的支持,促进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
消除歧视,创造平等良好的环境,这是一种好的文化氛围。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女性才能获得更多的尊重,得到更好的照顾。
女性维权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相互理解,支持彼此的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社会各个领域的女性朋友们,我们都要争取一定的权利,获得一定的收入,享受一定的工作待遇,实现平等的社会氛围。
伴随着女性维权的进步,让社会更加公正有序,让女性拥有更多的改变,这也就是我们实现者梦想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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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如何举起法律之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关于我们妇女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或者人身等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一部分妇女维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可谓浩瀚无边,我今天只取沧海一粟,讲几个方面问题。
大家如有兴趣,可自己再深入研究。
现在先听我讲一个案例。
案例一:李小花跟王小雄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了三个女儿,最大的不超过15岁。
2008年10月,王小雄又偷偷跟同事莫燕发展成情人关系(典型的脚踏两只船)。
李小花知道后去找过莫燕几次,让莫燕离开王小雄。
莫燕不同意,李小花遂起杀心。
同年11月里的某一天,李小花和同乡邓民一起,把莫燕挟持到一片小树林里,活活掐死了莫燕,之后又用菜刀把头砍下埋到树林里,并将无头尸体埋在河边的沙里。
此案法院一审判决李小花死刑,邓民死刑缓两年执行,剥夺二者政治权利终身,李小花提出上诉。
(看台下反应)大家对此案有何感想?稍后讲到男女同居关系时我会再做分析。
(看台下反应)大家知不知道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哪几部法律法规是专门制定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哪些权利?其实,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是数不胜数的。
因为,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会有几条是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保护的内容,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是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以上所有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6种权益,即: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利。
今天,我们只讲生活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法规。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一)政治权利。
即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等。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
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至有所下降;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人大开始一直停留在20%左右;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
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
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
(二)受教育权利。
即按照其能力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
妇女的受教育权,是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劳动权益。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让妇女能够平等充分地就业;二是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
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或者不招收那些正在婚育年龄的妇女,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
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
三、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
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
四、职业退出机制上,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
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
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
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虽然妇联组织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但至今没有得以实现。
五是企业规避法律。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
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等等。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保障法之外,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条例中,都有许多相关规定。
案例一:小王到某家公司应聘担任业务员,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明确向她提出来,在公司服务三年内,不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公司员工培训费五千元。
小王当时表示完全同意,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三年之内不生育”的条款,同时,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约定为三年。
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方面知道后,就通知她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她按约定赔偿公司五千元。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 聘) 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即使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不生育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现在小王怀孕了,公司不仅不能辞退她,反而还必须继续聘用她,因为我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 聘用) 合同期满或者劳动( 聘用)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也就是说,即使这个时候小王与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也必须续延至小王生完孩子后,一年哺乳期满时,才可以辞退小王。
我国的法律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是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就在于,妇女的生育不仅仅是妇女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妇女的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再生产,是在为人类做贡献。
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
当然,目前在现实中,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做得并不是太好,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有关,与雇主一味追求权益,忽视社会责任有关,同时,也与社会上对妇女生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高,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四)财产权益。
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财产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
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
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
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案例二: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
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
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
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
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
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处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继承方面,法律有十分完善的规定,列举了许多不同情况下的继承方式,在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是有一条法律规定,需要大家注意。
案例三: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
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
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
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