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济学院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大力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各具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学院单项奖学金共分为四个类别一、学习成绩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班级排名跨10名以上)二、素质拓展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科研活动创新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知识竞赛优胜奖、校园明星奖、社团活动优秀奖(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三、学生工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就业工作奖(需要提供就业协议);四、其他奖:精神文明奖、突出表现奖。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办法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良好,身体健康;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③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者;④在各种实习、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⑤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奖励办法(一)学习成绩进步奖本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期向上跨越15名(含15名)以上,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学院综合评定,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1.在院级以上(含院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在校级田径运动会获得名次的个人,从第四名开始,按获得的总分进行奖励,奖金20元/分;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2.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娱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文艺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3.凡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80、50元的奖金;(三)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凡我院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学院的发展及先进事迹,对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起到良好效果的均予以奖励,根据媒体的覆盖面和稿件的质量分别给予40元、30元、20元、10元/篇的奖励。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办法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刻苦学习,发奋成才,对在学业、创新、竞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大学生给予资助与奖励,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资助与奖励工作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经费来源:社会团体、个人捐赠,学院资助及其他资助。
第五条资助与奖励的经费应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工作;学生事务部是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资助与奖励的管理工作;各系成立大学生资助与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资助与奖励的名额、额度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资助与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生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资助与奖励分为基础类、特设类、条件类、集体类等。
基础类:学科竞赛奖、考研奖、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文体优秀奖、科研创新奖等;条件类:贫困生生活补贴、体育竞赛训练、学科竞赛训练及生活补助等;特设类:院长特别奖、特殊荣誉奖等;集体类:团队、班级、系部。
第十条资助与奖励的类别根据实际可以调整,并由学生事务部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受资助与奖励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院,守法诚信,品行端正。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和学院行政处分的,无资格参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学生事务部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资助与奖励。
第十三条资助与奖励程序:个人申请、各系(部)审查、学生事务部审核、学院审批。
(一)公布信息:学生事务部发布资助与奖励的通知;(二)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三)系部审查:各系(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初评结果在本系公布,初评结果报学生事务部;(四)审核:学生事务部对各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五)公示:对受资助与奖励者进行公示;(六)审批:公示期满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七)发放:对受资助与奖励者行文后,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业成果。
第三条教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方案、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成果等。
第四条学生学业成果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应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包括课堂观察、学生作品展示、学习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教师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教学方案的科学性、教学材料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的优秀程度、学习能力的提高程度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程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奖励主要包括集体奖金、集体荣誉称号、集体表彰等。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应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建立奖励评审机构。
第五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外交流,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内交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认同和归属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7﹞183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2017年10月12日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奖励,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评奖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与方式第六条学校设立下列个人奖项:(一)三好学生;(二)三好学生标兵;-2-(三)十佳大学生;(四)优秀研究生;(五)优秀学生干部;(六)优秀毕业生;(七)校园明星;(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个人奖项;(九)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成员设立的个人奖项;(十)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一)先进班集体;(二)标兵班集体;(三)文明寝室;(四)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奖项。
(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设立的集体奖项;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学校以下列方式对先进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章(奖状、奖牌、奖杯);(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3-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学生个人获得奖励,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奖时间范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4.关爱同学,群众基础好,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5.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良;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内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湖北医药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讨论稿)为加强岗位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湖北医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的大小所支付的奖励性津贴,占绩效工资比重的50%,奖励性绩效包含业绩津贴、效益津贴和特殊奖励津贴,其中业绩津贴、效益津贴和特殊奖励津贴之比为5:4:1。
1、业绩津贴:是指学校对上岗人员当年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业绩情况所支付的津贴,按受聘岗位等级进行核算,随每月工资发放。
2、效益津贴:是指学校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所支付的津贴,效益津贴年终一次性发放。
效益津贴按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两类划块,教学人员的效益津贴主要为课时津贴,实行二次分配。
为体现效益津贴向一线教学人员倾斜的原则,非教学人员效益津贴人均数按同级岗位教学人员效益津贴人均数的90%划拨。
3、特殊奖励津贴:是指学校对职工的教科研成果给予的奖励以及学校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而设立人才基金等,特殊奖励津贴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二、岗位类别设置和各级各类人员奖励绩效系数1、岗位类别设置根据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情况,我校教职工岗位分为教师专技(含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非教师专技、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四种类别。
2、各类人员奖励绩效分配系数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岗位聘任具体情况,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见下表:各级各类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三、奖励性绩效的计算方法和标准(G = general 表示“总的”;A = average 表示“平均值”;R(r)= ratio表示“系数”;K=keshi 表示“标准学时”。
N= number表示“学生数”)1、业绩津贴按以下方式核算:A1=[G× 50%] /(R1+ R2+ R3)其中,教师岗位业绩津贴全校总额=A1×R1;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业绩津贴全校总额=A1×R2;除教师和政治辅导员岗位外其它所有人员业绩津贴全校总额=A1×R3。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为帮助各位同学们更清楚地了解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如下: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只设立一等奖11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2000元/年/人。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2000元/年/人、二等奖10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6000元/年/人。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参评人数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
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数为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长江大学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1、热爱国家,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的各项活动。
5、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年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6、在本年度内(春季、秋季学期)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
二、单项奖学金类别及评定办法(一)创新奖学金为培养我院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我院发展创新型人才,特设立创新奖学金,具体奖励办法如下:1、科研成果奖:2、学科竞赛奖备注:学科竞赛奖是指由国家、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
包括:大学生优秀成果大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文艺汇演与竞赛;“湖北省高等学校美术大展”;“音乐舞蹈曲艺新人新作比赛";大学生运动会等项目。
3、科研论文奖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标准为:权威期刊800元,核心期刊600元,普通期刊200元。
权威、核心期刊以学校确定的期刊为准。
人大复印资料和其它主要检索系统全文收录者另奖励100元。
申请时,提供原件以供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留存。
(二)英语奖学金为了培养优秀的英语人才,促进英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同学掌握语言的能力,我院决定设定英语单项奖学金。
申请时请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一份留存。
1、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2、校园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三)文体活动奖学金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设立本项奖学金。
文体活动奖学金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制与分数量化制(计分时基础分数为零)相结合的评选制度,根据获奖情况进行加分,依据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名。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标题】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界人士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成果的产生和应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成果、教育教学创新等。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件】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育教学成果,可申请奖励: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做出的学术报告;
3.编写的教材、教辅资料等著作;
4.开发或研制的教学工具、教学软件等教育教学资源;
5.指导学生在学术竞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教师或科研人员须在设定的申报时间内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报材料需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予以奖励。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的确定。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奖项数目视申报情况而定。
第八条获奖者可获得一定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并在学校官方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九条奖金的金额及其他奖励的具体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标准。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对于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结果,获奖者可提出申诉,经复审后如果确实存在问题,评审结果可予以更改。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评价与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以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原则,以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为评价指标。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应该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评价和奖励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应该遵循学院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的原则,保证评价和奖励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效果:主要考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习兴趣增加、思维能力培养等情况。
(二)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考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情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主要考评教师对学校及地方社会的影响、学术声誉等情况。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方法和流程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教师有权了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并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论文奖、教学项目奖等。
第十三条经济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金、教学改革经费、学术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的质量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长江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实施校、院(系、部)两级管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等校级以上奖助学金由学校制定评审细则,在学生事务处指导下由院(系、部)负责评比,学生事务处审核、发放;院(系、部)设置的单项奖助学金由院(系、部)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定、审核和发放;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根据其意愿由校内受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划转与挪用。
第五条国家、政府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原则上以奖励学生学习能力为主。
院(系、部)单项奖原则上应立足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的各方面成功都能得到认可与肯定。
第六条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奖助学金种类第七条学校奖助学金主要有三类:(一)国家政府奖助学金(二)学校奖助学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置奖助学金第二章奖助学金评审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生事务处。
第九条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院(系、部)党总支领导下,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一)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般按学生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依次评选获得。
1、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英语必须过四级(艺术、体育、农职、专科学生过三级即可);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一般从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前三名学生中推荐;3、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当年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只能获得长江大学奖学金;4、国家助学金评选每年安排一部分名额考虑家庭特别困难而按学习成绩排名又不能获得的特困学生。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包括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材编写、教育教学改革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教师个人和团体的权益。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由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申报、评审、奖励等各项具体制度。
第八条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奖励方式和奖励比例,以激励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与评审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分为个人和团队两个层面。
第十条教师个人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时,应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由学校的专家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应注重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思想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与发放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可以采取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经济奖励可以根据教育教学成果的质量和成果所取得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荣誉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应及时公示,并发放到位,以激励师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策划与实施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进行策划与实施的评估,及时调整并完善工作制度。
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工作奖励类别第二条教学工作奖励主要分为教师教学荣誉奖励、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教学研究项目奖励、教学成果奖励、教材建设奖励、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奖励等六大类。
第三条教师教学荣誉奖励是对在学校各类教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包括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学能手、本科教学贡献奖。
第四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是对获得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实施的奖励,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卓越教育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专业、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精品视频课程、资源共享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省级精品课程(群)、校级精品课程(群)和优质课程等。
第五条教学研究项目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等进行的奖励。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进行的奖励。
第七条教材建设奖励是对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优秀教材、校级优秀教材等进行的奖励。
第八条高水平教学论文奖励是对在学校界定的国内外重要教育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进行的奖励。
第三章教师教学荣誉奖励第九条校级优秀教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每人奖励2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校级青年教学能手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本科教学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0.8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第十二条国家、省部级及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给予配套建设经费和奖励,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五章教学研究项目奖励第十三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不含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
大学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每项匹配6万元;大学为参与单位的国家级教学研究子课题项目,学校每项匹配2万元;大学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学校每项匹配3万元,一般项目学校每项匹配2万元。
长江大学信息与数学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长江大学信息与数学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为了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院学生的全面发展,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特设立“单科成绩优秀奖”、“科技竞赛及创新奖”、“文体活动成绩优秀奖”等单项奖,根据《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选范围: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本院普通本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1、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无违纪现象。
4、热爱学校,努力学习,成绩优良,责任感强。
三、评选项目(一)学习类1、必修课单科成绩奖。
2、四级优秀、六级奖。
3、考研优胜奖。
4、计算机三级及以上奖。
5、获得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中级及以上。
(二)科技竞赛及创新类(三)文体活动类1、个人文体活动项目。
2、团体文体活动项目。
(四)优秀学生干部及活动积极分子奖(五)优秀班级奖(六)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七)优秀小班老师奖四、评选办法及奖励金额(一)学习类1、必修课“单科成绩优秀奖”:本学期必修课程考试在该年级该专业中排名第一的学生,给予奖50元。
2、国家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奖:在全国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中,四级和六级分数达到603.5分的学生,奖励100元、200元,一次通过六级的学生,奖励100元。
3、考研优胜奖: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考研录取985、211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
4、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秀奖: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得计算机三级及以上证书者,每人奖励100元。
5、国家专业职业技能证书考试成绩优秀奖:在全国专业职业技能考试中,获得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中级及以上证书者,每人每证奖励100元。
6、学习显著进步奖学金:同上一学期相比,必修课成绩加权平均分班级排名前进十名,奖励100元。
长江大学教务处
2
(4 人)
工程学科群 机械学院 1 人、电信学院 1 人、计科学院 2 人、城建学院 2
4
(6 人)
人
经济学院 1 人、法学院 1 人、马克思主义学院 1 人、体育学
人文社科群
院 2 人、文学院 1 人、外语学院 2 人、艺术学院 2 人、管理
7
(12 人)
学院 1 人、教育学院 1 人
合计
35
20
1
四、申报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乐 于奉献,受到广大师生的敬重和信赖,无违法违纪情况。 2、在长江大学任教 5 年及以上,讲师及以上职称。近 5 年每学年至 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两门课程,或讲授同一门课程承担有两个及以上教 学任务,且全年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岗位聘任本科教学工作量(因公 离岗学习、外出访学当年工作量不做限制)。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得到 同行普遍认可,深受广大学生的喜爱。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生课外指导活动,有持续改进教学方法与 质量的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4、近 5 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含教学质量优秀奖、 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名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5、获得上一学年“任大龙奖教金”的教师从获奖次年开始 2 年内不 再参加评选。 五、评选办法 1、学校成立“任大龙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长江大学 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友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 括教务处、人事处、校友会负责人和督导专家代表、教学委员代表、教 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部长。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2、“任大龙奖教金”每年 9 月份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由本 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任大龙奖教金”申报表》,提交相 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各学院组织本单位教学委员 会进行评审推荐,推荐名额如下表。担任校院行政职务(双肩挑)的专 任教师单独向学校申报。
医学院单项奖学金条例 - 长江大学医学院
医学院单项奖学金条例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各项单项奖学金条例。
一、奖项设置:(一)、科研成果类1、科研成果、创业成果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比赛中获得的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5000、4000、3000、2000及1500元奖励,获省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3000、2500、2000、1500及1000元奖励,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别给予1000、800、500、300元奖励,以上奖励将按照实际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分配,不重复累加。
2、个人或团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比赛,并获得校级以上参赛资格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3、凡获得国家专利的或有被大众认可的小制作、小发明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4、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有双刊号的正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非学位论文)和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交流论文,根据杂志类型和权重给予每篇文章相应奖励。
杂志分类为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权威期刊,三大检索收录。
(二)、学科竞赛类1、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申请人需上交成绩单复印件。
2、参加湖北省医学影像技术实践技能大赛、医学院校护理技能操作大赛等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获得特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团体或个人分别给予3000-500元的奖励;参加长江大学化学实验技能大赛、医学院专业基本功大赛等校级、院级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团体或个人分别给予500-300元的奖励。
(三)学习进步类1、英语四、六级奖:英语四级成绩580分以上,六级成绩在450及以上者。
英语四、六级单项奖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参加考试考试后的下一学期。
2、考研奖:积极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顺利录取者,给予考研奖。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7﹞179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2017年9月30日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面向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和先进集体奖学金等。
本办法所称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勤工助学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奖助学金评审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审核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奖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条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2-(五)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七条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下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一)国家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三)长江大学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四)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五)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设立(捐赠)者另行制定。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讨论稿)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奖励的评奖范围包括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指导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奖项设置分为教学质量奖、教学管理奖、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质量奖包括青年教师(35岁及以下)讲课比赛优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奖。
1.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优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并设优秀组织奖,每二年举行一次,评定办法主要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公开课进行听课考核,综合评定获奖等级。
2.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奖的比例为学年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8%。
获奖条件如下:(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崇尚科学。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坚持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严格遵守“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年主讲课程门数和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师系列规定的岗位考核标准。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重视创新和创业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近两年在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三名)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5)教学质量优秀,教学效果好,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和同行的评价考核,其中学生测评占60%,同行测评占40%)排名在本院(系、部)的前15%以内,无教学事故。
3.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名。
凡近二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的理论课,教学工作达到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奖条件,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教育和教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了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激励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的积极创造和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范围(一)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教学改革创新奖:对在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教学论文奖:对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教学论文进行评选,对获奖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评选条件(一)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突出,被学生和同行教师广泛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对学校和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二)教学改革创新奖:在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中取得的成果显著,具有较高的实施效果和可推广性,对学生教育和培养起到积极作用。
(三)教学论文奖:教学论文被核心期刊发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四、评选程序(一)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1. 提名阶段:教师自愿提名或由单位领导提名,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教学成果材料等。
2. 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投票方式确定。
3. 公示阶段: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4. 表彰奖励:根据评审结果,对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并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教学改革创新奖1. 项目申报阶段:个人或团队申报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等。
2. 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确定。
3. 公示阶段: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4. 表彰奖励:根据评审结果,对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并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教学论文奖1. 提交阶段:作者自愿提交教学论文,同时附上作者个人简介和联系方式。
2. 评审阶段:由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通过专家评审和匿名评审相结合确定。
3. 公示阶段: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长江大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讨论稿二稿)为加强岗位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长江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和水平(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业绩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奖励性津贴三部分构成。
(二)非教师(包括管理、非教师专技、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全校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乘以应发总人数核定。
(三)教师岗位业绩津贴总额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非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高层次人才津贴 - 班主任津贴 - 奖励性津贴教师岗位业绩津贴按教学津贴占75%、科研津贴占 15%、院系目标考核津贴占 10%计算核定。
班主任津贴按 1500 元/ 班计算核定。
二、业绩津贴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一)教学院(系、部)学校根据教学院(系、部)的教学工作总积分、科研工作总积分、院系目标考核结果,计算教师岗位人员的业绩津贴,其中横向课题科研积分只计算教师岗位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应完成的科研积分,不计入学校业绩津贴分配之中,其科研津贴可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按劳务费支出。
非教师岗位人员的业绩津贴按全校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 80%乘以应发人数核定。
院系目标考核津贴按长江大学院系目标管理实施方案计算。
班主任津贴按 1500 元/ 班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Z 二 DQAi + D B EB. + M + LG. + J*1500 Z-教学院(系、部)业绩津贴总额;比二教学津贴总额 / 教学工作总积分; D3二科研津贴总额 / 科研工作总积分;EA. -教学院(系、部)教学工作总积分 ; EB. - 教学院(系、部)科研工作总积分;M- 教学院(系、部)院系目标考核津贴;EG -教学院(系、部)非教师岗位人员的业绩津贴总额;J-教学院(系、部)本专科生班级数(二)机关直属单位1、学校机关直属单位管理、非教师专技、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业绩津贴等于津贴分乘上单位业绩津贴分金额,岗位业绩津贴分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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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5﹞6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2015年1月4日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奖励的对象包括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指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奖项设置分为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
第三条教学奖励的评选时间、范围及条件。
(一)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设立校长奖教基金,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表彰一次。
授予条件如下: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
2.获得湖北省教学名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批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 2 -竞赛获三等奖和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的教师,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集体,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并获优秀的指导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一等奖。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三等奖,获批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三等奖,获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集体,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获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教育部资助的学科竞赛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指导教师,近五年连续三次获得校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二等奖。
(二)教学名师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1名,评审指标单列),应符合下列条件(公共基础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2、3、4、5、9、10条):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具有15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经历。
3.具有教授职称,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达到岗位教学工作量要求;对特别优秀的副教授申报教学名师可不受职称限制。
4.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在教学上有独特的教学方- 3 -法、教学风格,主讲课程在校内或本专业具有较大影响,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五年至少获得过两次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近三年主持有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以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类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近三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名)。
6.注重教材建设,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高质量教材。
7.积极指导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8.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近三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名)或在本研究领域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并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
9.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成长,重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10.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学校教学名师评选。
(三)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学年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10%。
申报条件如下: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 4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严格遵守《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无教学事故。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重视创新和创业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近两年在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三名)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并设优秀组织奖4个。
参赛条件如下: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进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2.系统地为本专科生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质量优良。
3.获得学校往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特等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比赛。
(五)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5项、一等奖20项、二等奖30项。
申报条件如下: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 5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环节、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改革等方面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管理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4.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5.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六)教学管理奖教学管理奖包括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1.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8 - 6 -名,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申报条件如下:(1)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服务意识强;能按时、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2)熟悉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熟练掌握与教学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现代教育管理技术手段,能及时妥善处理教学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
(3)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4)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近两年内至少撰写1篇与教学管理相关的高水平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2.优秀教学管理单位优秀教学管理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进行评选,每次评选表彰6个优秀教学管理单位。
第四条教学奖励评选程序与奖励办法。
(一)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1.符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
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委员会进行初审认定后,由各学院(部)在规定时- 7 -间内汇总上报。
2.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确定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得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奖励。
(二)教学名师1.符合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
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2.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学名师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0元/人的奖励。
(三)教学质量优秀奖1.符合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并提交必要的支撑材料复印件(上报材料时审验原件)。
2.各学院(部)按照评奖的范围、条件和比例,根据《长江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量化评分细则》(见附件)对本单位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进行量化排序,经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
3.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奖人选, - 8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1.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各学院(部)组织,决赛由学校统一组织。
2.各学院(部)成立初赛听课评议小组,对本单位参加比赛的教师进行听课考核,并结合平时的教学效果,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决赛。
参加决赛的教师填报《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决赛推荐表》。
3.学校成立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评委会,负责决赛阶段的考核评议工作。
4.决赛在集中的时间和地点分组进行,内容包括撰写教案设计讲稿、课堂教学、进行教学反思。
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确定获奖名单。
5.优秀组织奖由学校根据初赛、决赛和教学观摩的组织及参赛教师的获奖情况综合评定。
6.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决赛的结果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7.获得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优秀组织奖的个人和学院(部),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特等奖8000元/人,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优秀组织奖3000元/单位。
(五)教学成果奖1.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组)填写《长- 9 -江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和《长江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并提交反映成果的总结及相关背景材料,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推荐申报。
2.学校组织教学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成果。
3.拟获奖成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特等奖10000元/项,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