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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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收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由省全额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项目是指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确定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的确定、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前资料整理和负责面积复核工作。

第五条项目投资实行一次性安排,超支不补。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分配: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管理使用;补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项目决算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项目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定。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可以单独承担个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区应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路、电、防洪堤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项目规模:土地开发单块面积不低于200亩;土地整理2000——6000亩,相对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0亩;工矿废弃地复垦200——1500亩,单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

第十条申报项目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
4、项目的平面布置图;
5、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投资概算表;
7、土地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经批准后,作为开展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完成后,上报省厅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定界图;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
4、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5、项目预算书。

第十三条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任务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任务书应规定任务、工期、投资、资金拨付、补充耕地指标分配、工程质量等内容。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应向省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和使用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决算并经审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厅按部颁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充耕地按投资比例纳入各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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