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论犯罪构成的性质
论犯罪构成的性质作者:赵磊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犯罪构成是我国借鉴苏联的一项成果,但在实践中已经融入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但是对于犯罪构成的性质却存在很大争议,由此形成了“法定说”和“理论说”。
笔者对这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得出其理论漏洞,根据哲学理论指出犯罪构成兼具理论性与法定性。
此外,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将犯罪构成作为一种具体适用三段论时的法律工具,并且这一概念无需写入法律条文中。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定说判例法理论说罪刑法定法律工具犯罪构成问题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板块,因为我国将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和区分此罪彼罪的标准。
各种教材对犯罪构成的定义是大同小异,然而这些定义都免不了会犯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而且这种逻辑错误在法学中也是司空见惯的。
所以有关犯罪构成问题,也就颇具争议。
“目前,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法定性与理论性的统一,也就是法与理的统一。
应该说,这一观点本身并没有错误,而且充满辩证法。
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满足于法与理的统一这样一个简单的命题,而应当进一步深入地分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
”①正是由于这种紧张关系,在我国就形成了“法定说”与“理论说”两种学说。
当然两种学说各有其不足之处。
现就这两种学说分析如下:一、法定说“法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有着刑法的法律依据的,其对应着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所谓的“依据”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编第二章和刑法第二编。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未明确使用“犯罪构成”这一用语。
由此可以判断,“法定说”的说服力已经打了折扣。
同时,也可以看出犯罪构成这一用语多少是经过了理论加工的,是一件成品,而非原材料。
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会按照犯罪构成来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于是有学者开始怀疑这是否就是中国的判例法或者说犯罪构成是法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当然,我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作为地方法院断案的参考,但是其并不具有任何必须被效仿的约束力;我国也素无判例法传统,我国的法官无权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造法”。
刑法(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刑法分则条文根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规定普通犯罪之外,往往规定 了重罪或轻罪的构成。
整理课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整理课件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 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 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又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整理课件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 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 习惯法、明确性原则、实体适当原则要求刑法明文、明确 、恰当地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司 法实践中操作,而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概括,所 以它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 分。
整理课件
其特征是:(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2)犯罪构成 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仅指刑法分则、单行 刑法的规定,也包括总则的规定。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一、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者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二、行政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即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执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这一学说认为,政府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环境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因素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社会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四、心理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心理因素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犯罪者的心理因素,如心理压力、精神分裂症等而导致
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心理因素而导致的。
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三)有责性
? 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 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即有责性。
? 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 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能力、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 待可能性等。
(四)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 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 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的除外。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论我国犯罪构成“法定说”的合理性
论我国犯罪构成“法定说”的合理性作者:王蛟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犯罪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
但是在理论上,由于对“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多义性理解,以致刑法学中一直存在着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各种不同体系、不同流派、不同主张的犯罪构成理论。
尤以犯罪构成的“法定说”及“理论说”的对立为其代表。
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构成概念内涵外延的剖析,论证“法定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定说理论说前言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基石,但由于各国刑罚历史嬗变历程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体系通说主要受M·E·麦耶理论的影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成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特点,根据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它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行为(actus reus);(2)犯罪意图(means rea);又称为犯罪心理(guilty mind);(3)合法辩护(legal defense),又称为免责理由。
{1}一、中国的犯罪构成概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明文规定,对其含义及属性问题的讨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展开,但至今并无定论。
其中,犯罪构成的“法定说”可谓主流观点,与其对立的“理论说”也较具有代表性。
(一)犯罪构成“法定说”“法定说”通说主要采用了如下观点:“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由此看出,犯罪构成不是事物的抽象属性,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说”“理论说”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上与“法定说” 针锋相对的一种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
它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刑法 犯罪及构成
实行行为分为: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 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不作为犯罪的分为: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 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 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 容。 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 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六、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 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 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 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 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1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司 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
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在刑法的学习中,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一个基础且关键的知识点。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对于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这一定义听起来可能有些抽象,让我们来逐步拆解和理解。
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构成包括了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要素。
比如说,盗窃罪中,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被盗财物的数额和价值就是犯罪结果。
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某些犯罪中也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例如,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抢劫罪,其社会危害性可能就比在私人场所实施的要大。
再从主观方面来说,犯罪构成涵盖了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我们不妨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比如说,张三故意持刀伤害李四,导致李四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持刀伤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李四的重伤结果就是犯罪结果。
张三明知自己持刀伤害李四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综合这些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要素,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那么,为什么要研究犯罪构成呢?这是因为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只有当一个行为完全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例如,王五在与赵六的争吵中,推了赵六一把,赵六不小心摔倒并受了轻伤。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 有显著区别的刑法范畴,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理 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犯罪概念与犯罪 构成的作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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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主要表现为:犯罪 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 体化。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 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性质,犯罪构成 就失 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 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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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系统性,是指犯罪构成是一系 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 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 致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如果缺乏其中一 个要件,就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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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不 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和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 归罪,都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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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即表明犯罪侵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 。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要件,即表明犯罪是在什么条件下 ,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遭受到什么危害的要件 。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即表明犯罪是由什么人实施的要件,或 曰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构成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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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关联性,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 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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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 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而非个 人主观臆造的产物。换言之,诸多事实特征中,哪 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立法者加以选择之 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等方面,对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具体来说,犯罪构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外在特征,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
2. 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3. 法律要件:指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
三、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人: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单位: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2)财产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公共安全: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
(4)社会秩序:如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等。
3.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外在特征,包括以下几种:(1)危害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
(2)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因果关系: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4.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以下几种:(1)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
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在我们探讨刑法的领域中,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一个基石般的存在。
它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刑法、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构成呢?简单来说,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抽象,让我们来把它拆解一下。
犯罪构成首先包括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指的是犯罪行为以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还有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比如说,张三拿刀捅了李四,导致李四重伤。
在这里,“张三拿刀捅李四”就是犯罪行为,“李四重伤”是危害结果,而张三的捅刺行为与李四的重伤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些客观的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基础。
除了客观要件,犯罪构成还包含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涉及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等。
还是以刚才的例子来说,如果张三是故意拿刀捅李四,想要伤害甚至杀死李四,那么他就具有犯罪故意;如果张三是在和李四打闹过程中不小心捅伤了李四,那么他可能就只是存在犯罪过失。
而如果张三捅李四是为了抢劫李四的财物,那么“抢劫财物”就是他的犯罪目的。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只有当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了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才能认定这个行为构成犯罪。
比如说,仅仅有犯罪行为,但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犯罪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我们不妨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五在开车时因为接听电话分神,不小心撞到了行人赵六,导致赵六轻伤。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开车撞人行为是客观的犯罪行为,赵六的轻伤是危害结果,王五因为接听电话分神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犯罪过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见,犯罪构成上接犯罪概念问题,下引刑事责任问题。如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就形成了以“罪一责一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运动秩序也就是:首先,犯罪论研究“罪”的问题,以认定犯罪为核心任务;其次,刑事责任论研究“责”的问题,以确定刑事责任为核心任务;最后,刑罚论研究“刑”的问题,以决定刑罚为核心任务。一言以蔽之,“罪一责一刑”乃是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逻辑,“认定犯罪一确定责任一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 性的特点: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行为和心态),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所有犯罪的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层次是犯罪的责任充足要件(排除 合法辩护),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 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有其它可宽恕的情由, 便可不负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抗 辩或者抗辩不成立,则犯罪成立。
和折中说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法 定说。此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
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 整体。
• (2)理论说。 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
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它 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
的解释。(3)折中说。也称之为“法律
仅规定了犯罪的一部分特征,其他特征 则分散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换言之, 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需要通过援引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充足。
• (2)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对
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作为义务的 判断有一定的弹性。(3)刑法分则 中“情节犯”。刑法中有部分犯罪 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 为构成要件。
第四讲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
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 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 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换句 话说,刑法是以哪些事实特征作为行为构 成犯罪评价内容的。
•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的 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以法定说、理论说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刑法所规 定的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 观要件的总和,又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
▲新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 李斯特——“目的刑论”,其影响后世的代表性观点 李斯特 是“法益”学说;日本的牧野英一 牧野英一——“教育刑论”的倡导者。 牧野英一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即实体意义上和诉讼 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心理) 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合法辩护”(免责理由,抗辩 事由)。 ——“双层(二元)结构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 双层 二元)结构犯罪构成”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基本观点:“四要件”学说。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 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如特拉依宁 特拉依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 特拉依宁 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因素)的总和。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封闭式犯罪构成理论”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2.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结构”的犯罪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包括:1)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 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2)主观要素,包含犯罪故意、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等要素。 (2)违法性。必须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从 消极的角度进行的,即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是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 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即谴责的可能性。包括如下要素:1)责 任能力;2)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3)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 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3.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元结构”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犯罪行为——客观要件;犯罪意图(犯 罪心理)——主观要件。 (2)程序(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事由(免责理由)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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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功能是将与刑 罚无关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为动 用刑罚设定一般、客观的规格和模式。
(二)违法性
违法性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没 有价值或者说有负价值,是在构成要件的 基础上,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评价判 断 ,将法律精神许可的行为或者容忍的 行为排除在外。也就是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而否认行为的违法性。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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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
(二)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1)蓄意; (2)明知; (3 )轻率;(4)疏忽
(三)合法抗辩
合法抗辩,又称抗辩事由或者免责事由, 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实在长期实践中,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概括 总结而来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 的总则性规范。
通说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还不能说构成犯罪, 还应进一步考察是否具备违法性。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一般说来,具备该当 性,推定违法,但如果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则不为罪。
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规定或者 法律秩序、法律精神解除违法性的 事实或者情形: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法定违法阻却 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 却事由
主要内容为: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 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理由如 被司法机关采纳,则犯罪事实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事法律明确 规定了许多合法抗辩的理由,但是依然 允许法官为实现实质正义通过判例创造 新的辩护理由。
警察圈套又称诱惑侦查,就是警察设下某 种圈套,诱人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取得犯罪证 据。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作为合法辩护理 由的“警察圈套”的构成要件是:1、引诱者 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者他们派出的 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2、警察不仅提供了犯 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去引诱被告人实 施犯罪。3、被告人本来是无辜的,其犯罪念 头是因警察的积极引诱而萌发的,并非原先就 有。
第四讲 犯罪构成要件
从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历 史发展轨迹、变迁、完善来看,存在三 种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 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大陆法系:递近式的犯罪构 成体系
某人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符合构成要
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从三要件逻辑关系上看——递进结构,其逻辑 层次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第一次筛选、判明一般情 况; 违法性——第二次筛选,判别一般情况; 有责性——第三次筛选,以判明个别情况为核 心,固定犯罪主体,落实罪责。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立法者就各种犯 罪行为的构成事实,经过类型化、抽象化 与条文化而规定与刑法分则或者其他的有 效刑事条款中,作为可罚的前提。也就是 说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特征, 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包括的内容:
(1)构成要件的行为
(2)因果关系 (3)构成要件的故意 (4)构成要件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