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
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
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
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
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
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
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
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
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摘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对刑法学犯罪理论的完善,这对保障我国过敏的人身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法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分歧的对比,然而,二阶层理论又是对传统理论四要件的进一步理解。
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思考一、前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
而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的60年间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中国人权的保障。
然而,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是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还面临着一些挑战的背景下,开展了对本文,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希望能够解决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由刑法学所规定的,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当然,犯罪成立还是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
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关于对刑法学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张明楷教授更加注重对犯罪的竞合而非犯罪界定,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之间的对立。
然而,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则认为“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所有的理论都要根据实践而来,实践是一切的基础。
犯罪构成一般具有把律师定性、价值承载性、有机统一性这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因为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而不是自己臆想出来的,并且在犯罪构成上需要主客观的条件,在犯罪构成罪名成立时也需要一定的证据,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
然后,因为犯罪构成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当然这种危害也有程度大小之分,但是不管如何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从而破坏了公共价值,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价值承载性。
最后,因为犯罪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证据是相互联系的,如此一来,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性。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后来又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所接受,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没有形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理论体系,所以也就没有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
而另一方面,苏联在20世纪根据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出体现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当时及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如中国、蒙古、朝鲜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1]二、犯罪构成概念、机能与犯罪概念不同的是,犯罪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等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的则是犯罪需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回答犯罪构成的概念对我们解决犯罪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对犯罪构成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
高铭瑄先生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需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条件,显而易见,犯罪构成应当是犯罪概念或者是犯罪特征的具体化。
[3]三、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弊端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借鉴苏联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加以引进和吸收。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①犯罪的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故意杀人,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即他人的生命权利;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外在客观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方法、时间、地点等;③犯罪的主体,即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单位;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针对这一判断标准,笔者对其合理性及实效性表示怀疑。
首先,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具有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引言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主体和客体等因素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律主导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合法性为准绳。
犯罪构成体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确定性。
2.基于行为实体: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实体,即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的是犯罪人,客体指的是受害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分级分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
主要分为犯罪、轻罪和非刑事违法三个层次。
这种分级分类能够使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
4.犯罪结构复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使得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细致和复杂,需要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和解读。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合法性”的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存在一些冲突和重叠。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
3.社会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冲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犯罪和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适应和规范。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概念界定的明确和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概念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刑法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论文摘要】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
但是,随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该原则不仅具有“入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家。
笔者不惴浅陋,力图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初步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构成体系;入罪;出罪引言“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和便利的。
”…这一点可以轻易从中外刑罚发展史得以印证,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这是因为,刑法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更是其观念蕴涵。
本文试图在此平台上展开。
一、现有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问题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犯罪构成应该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基础和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抑或刑法研究,均存在着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给我国刑法界在犯罪成立的判断问题上造成重重矛盾,试分析如下。
1、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同义反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上存在逻辑混乱的现象。
”事实上,该理论在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也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在理论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得以体现。
在此,社会危害性是被决定的;但在论述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作者:余韵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区分犯罪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最本质特征,而且也是区分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表现形态和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前提,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理论首先要搞清楚其出发立场以及核心,这样才对正确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来认定犯罪具有实质作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核心一、犯罪构成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体系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
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系统理解刑法规范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作用。
正因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不仅是犯罪行为与社会上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区分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表现形态和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前提。
因此在每个国家的刑法中,犯罪论体系都是重点,研究犯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是重中之重。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体系,而在德国、日本等国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三阶层”理论。
虽然这两个犯罪构成理论看似差别很大,但是实质的内容是一样的,都包含了四个要素,一是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聋哑等生理缺陷及特定身份等;二是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特有内容的条件,如犯罪的故意、过失等;三是犯罪行为客观性质的条件,如行为性质手段、对象、结果等;四是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这个性质在我国“四要件”体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即犯罪客体的危害,而在德日的“三阶层”理论中此性质表现为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成立的四个要件分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的“四要件”体系,而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成立应当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的违法性、主体的有责性的“三阶层”理论,然而这两个理论的实质内容却是相同的,只是表达的方式和运用的体系结构不同,换言之,就是内容相同,外表不同。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作者:郭利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一直备受我国刑法学者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比较“维持派”和“重构派”的观点,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维持派重构派作者简介:郭利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4-02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新中国成立时期全面吸收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体系。
当时世界正处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激烈矛盾和对抗之中,我国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力量,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完全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和实践情有可原。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是不存在“犯罪构成”一词的,以至于中外刑法学者在相互借鉴与学术交流中发生了误解。
如此草率地对待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这遭到了高铭暄教授、黎宏教授、刘艳红教授等的强烈反对,各学者纷纷著书立作,发表自己的观点。
至此,我国刑法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又达到了一个高峰,纵观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重构派”和“完善派”。
一、关于“重构派”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犯罪构成模式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德日刑法中的阶层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中国平面闭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
英美法系刑法中由责任充足要件和犯罪本体要件组成,但是有时候即使具备了这两大要件也不能够认定犯罪的成立,程序的正义能够最终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
又因为英美法系法典以不成文法为主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特征,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一直都不受重构派们的重视。
以陈兴良为代表的重构派在提出中国平面闭合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和缺陷的基础上,主张以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取而代之。
他们提出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在此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法律文化等方面 , 都和德 日等国家拥有着一 定 的亲缘特性 ,同时 中国台湾所应用 的刑法
学 ,也沿用了德 日刑法学 ,可以看 出中国刑 法学融人德 日 的可行特性[ 3 】 。
犯 罪构成 具体是 由主 观要 件以及 客观 要 件互 相作用 、互相联 系而形 成的有 机整 体。所 以。 犯罪构成能够妥善的体现主观与 客观互相统一 的定罪厉 . 贝 4 。
2 . 法律实定性 犯罪 的构成具 备刑法 分则 以及刑 法 总
三、 中国刑 法学犯 罪构成 理论 的战 略 思考
虽 然成 长的过程 中就是 要经历 自我 批 评 的过程 ,由于中国刑法学领域对不同的批 判声音予 以采纳 , 并不断反思 , 才逐渐 的完 善 和发展 了 中国刑法学 犯罪构成 理论 。可 是, 还是会认为批判的展 开需要对几点基本 规则有所遵守 , 其一需要在深入理解批判对 象的条件下 ; 其二需要通过学术 的方式进行 学术 的批判 。 ( 一) 针对移植论的功能学与逻辑学角 度提 出否定 的意见
其 中的理论全部都拥有着相应的依据。 并且
是现实选择以及历史传 承的结果 , 不是 阶级 斗争的产物 。 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带有成见 , 就是对历史的无知 。 在历史 的成面上来看待 , 四要件在新 中国以及在原 苏联 ,都是积极 的力量 。而现在却被分析为 无 产阶级 斗争产 物 ,成 为了对 自 身 的不认
1 . 有 机 统 一 性
罪 的结论 展现 出来 ,没有 体现 出定罪 的过 程 ,这样的方式会造成错案的产生。在德 日 刑法学 中会展现递进式结构 , 会将犯罪的过 滤功能充分实现 , 一方面将定罪结论有所揭 示 ,另一方面还能够将定罪过程完善展现。 ( 二) 价值学与历史学角度 移植论的推荐者认 为 , 中国刑法学犯罪 构成理论只是复制前 苏联成果 , 可是前苏联 所建立 的刑法学 , 是在阶级斗争 当中健全起 来 ,意识形态严重 , 学术质量严重缺失 ,不 能够加 以利用 , 所 以现阶段的刑法学需要摒 弃 前苏联 刑法学 ,要对 德 日刑法 学有所 重 用, 则在世界刑法主流中有所融入 。此外 ,
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
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推荐文章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
例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与放火罪的主观要件,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告诉人们:如果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者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
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三)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必然陷入罪刑擅断的局面。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见,犯罪构成上接犯罪概念问题,下引刑事责任问题。如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就形成了以“罪一责一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运动秩序也就是:首先,犯罪论研究“罪”的问题,以认定犯罪为核心任务;其次,刑事责任论研究“责”的问题,以确定刑事责任为核心任务;最后,刑罚论研究“刑”的问题,以决定刑罚为核心任务。一言以蔽之,“罪一责一刑”乃是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逻辑,“认定犯罪一确定责任一
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
试论犯罪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犯罪构成摘要: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对犯罪构成的精髓有较为深刻的把握,才能做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鉴于此,有必要对犯罪论体系做些理论上的探讨。
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突破口,阐述犯罪构成要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力求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意义,期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核心要素构成要件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另外是英美法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一、构成要件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
它具有三个特征: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换句话说,它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
对于该当性的判断,要观照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它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构成要件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换句话讲就是非难可能性。
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统一构筑了构成要件理论。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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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高乐1012941内容摘要: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
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
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
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
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
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
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
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
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
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1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构成要件的应当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①C.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大陆平面型犯罪构成模式中的两要件是对主客观统一的直接体现。
两要件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也可成为事实要件和心理要件。
客观要件指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某人的犯罪行为,行为结果等。
外在行为同样被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犯罪的首要因素。
客观方面的考察包括肯定与否定的因素。
同时该理论认为,在人的行为是由心理支配的,因此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动机,也就是刚所说的犯罪主观要素。
其主要的考察点是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和实施犯罪的决意。
这种考察主观心理的依据在于,法律作为命令,只能调节有意志和有意识的人的行为,如果外在事实不是主观意志的体现,就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或者说,离开了一直因素,就无所谓犯罪的存在。
②D.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统一中俄四要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本身的主要特点就是主客观要件的紧密结合,并且是缺一不可的,不然就不够成犯罪。
这是由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四个要件齐全就等于犯罪成立。
它与三阶层理论体系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不再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审查。
犯罪客体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是必然存在的。
因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一定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行为就构不成犯罪一说。
且侵害的社会关系越重要,侵害的程度越深,那么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指法律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所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它是考察犯罪事实,区分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要件。
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主体,不然,犯罪就没有实施的可能。
也正因为这样,任何犯罪都应该有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只有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才能真正的达到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保护和对社会行为的引导。
同时,考察犯罪主体对于量刑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①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②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实际上,它与上述的其他理论一样,是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的。
其依据同样是法律对社会调节的内在需要。
在阅读了一定文献以后,我发现,其实主客观统一已经成为了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基本立场。
也就是说,每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从建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主客观统一的问题。
我们甚至可以说,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可分离,不然就不存在犯罪。
二.主流犯罪理论中具体有正反要素统一的特点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中的突出特点是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犯罪要件之间的对抗性,也是我认为最直接体现正反要素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①这种抗辩可以简化成为“入罪”与“出罪”两个过程。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入罪”的过程,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出罪”的过程。
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又称合法抗辩事由,或者是免责理由。
这种设计与英美注重法律上的诉讼过程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英美的犯罪审查中,控告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而被告方则要提出其行为无需承担法定责任的理由。
这种“入罪”与“出罪”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正反要素的统一。
它说明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定犯罪要件之外,还应该排除其合法正当性,这样才能证明行为责任的充分性。
B.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的统一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考察中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
这里的肯定因素,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因素。
相反的,否定因素则指犯罪成立绝不能有的因素。
前者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后者即正当防卫等从客观方面排除犯罪的原因。
②我们可以发现,客观否定因素与三阶层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要件非常相像。
但不同的是,在两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否定因素是和肯定因素并存的,①诸奎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②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3需要一起讨论,没有先后的关系。
这是因为法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如果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违法性,本身就无需考虑其他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果在此之外再讨论行为是否具体有违法性,就是对法律规定本身的否定。
C.大陆三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统一大陆三层次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是体现在应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
我们可以发现,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性的考察中,我们已经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两个要件,实际上我们就可以归罪,但是极为容易陷入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中。
违法性和有责性弥补了这一缺点。
违法性要件,就是在行为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性事由。
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消极的,即与应当性对抗的。
“对犯罪行为违法行的积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的”。
①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普遍存在违法客观,责任主观的认识。
所以在应当性之外,需要设置违法性要件进行考察。
有责性要件,主要指在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可能性,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
②这个与违法性一样,也是一种消极判断。
D.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的统一总的来说,在四要件的体系中,并没有直接体现的正反要素的要件关系。
但是,我们说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之上的。
犯罪要成立,四要件必须都成立。
因此我们考察犯罪成立的过程,就是考察四要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过程,四要件有与没有之间的矛盾体现了正反要素的统一。
这里,我仅以犯罪主体中的责任能力举例。
例如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假设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件都成立的条件下,在犯罪主体要件的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个儿童未满十四周岁,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使犯罪主体要件不成立,构成了与前两个要件之间的正反矛盾。
最后,这种正反的统一得出了该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材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②[日]野村焾:《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4实际上,在四要件的体系中,每个要件是否成立的条件是复杂而充满正向与反向的矛盾。
这是这些正反的统一,才使得各个要件的考察的合理性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小结:我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在长期的发展中,将主客观统一、正反要素的统一作为了两个基本的立场。
这两个基本的立场的产生与我们社会道德观念和人权的意识是无法分离的。
法律需要回应社会上公认的价值观决定了法律在社会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尤其是在刑法的审查中。
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行为是行动和意识的统一。
虽然法律调节的是人的行为,但其根本的目的是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要求的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有很多是来源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的。
因此,我们在刑法审核中必须要注意人的心理活动,除了对人的行为要予以制约,对人的心理活动更要有所规范。
区别有意侵犯法意和无意侵害法意的人群,对其分而治之,可以引导人们尊重法益,遵循法律倡导的价值观。
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决定了刑法审判中必须要有的“入罪”与“出罪”这个正反统一的过程。
人权意识的重要表现是人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不能一味的“入罪”。
出入罪的统一才是符合人权的要求的。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必须要设计“出罪”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如果说犯罪构成不是正反因素的统一,那么必然会造成片面归罪,必然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合法抗辩这个在英美双层次体系中尤为突出,这与他们国民较强的人权意识是互动的。
犯罪构成中的这两个原则很好的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对于刑法实践是有深远意义的。
三.实践中犯罪构成理论应当灵活运用,取长补短A.各种主流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有较强的互通性由于实践中的普遍性,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体有较强的互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