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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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高乐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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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应当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①
C.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平面型犯罪构成模式中的两要件是对主客观统一的直接体现。两要件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也可成为事实要件和心理要件。客观要件指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某人的犯罪行为,行为结果等。外在行为同样被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犯罪的首要因素。客观方面的考察包括肯定与否定的因素。同时该理论认为,在人的行为是由心理支配的,因此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动机,也就是刚所说的犯罪主观要素。其主要的考察点是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和实施犯罪的决意。这种考察主观心理的依据在于,法律作为命令,只能调节有意志和有意识的人的行为,如果外在事实不是主观意志的体现,就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或者说,离开了一直因素,就无所谓犯罪的存在。②
D.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统一
中俄四要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本身的主要特点就是主客观要件的紧密结合,并且是缺一不可的,不然就不够成犯罪。这是由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四个要件齐全就等于犯罪成立。它与三阶层理论体系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不再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审查。
犯罪客体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是必然存在的。因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一定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行为就构不成犯罪一说。且侵害的社会关系越重要,侵害的程度越深,那么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指法律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所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它是考察犯罪事实,区分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要件。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主体,不然,犯罪就没有实施的可能。也正因为这样,任何犯罪都应该有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有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才能真正的达到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保护和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同时,考察犯罪主体对于量刑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①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②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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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实际上,它与上述的其他理论一样,是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的。其依据同样是法律对社会调节的内在需要。
在阅读了一定文献以后,我发现,其实主客观统一已经成为了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基本立场。也就是说,每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从建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主客观统一的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可分离,不然就不存在犯罪。
二.主流犯罪理论中具体有正反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中的突出特点是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犯罪要件之间的对抗性,也是我认为最直接体现正反要素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①
这种抗辩可以简化成为“入罪”与“出罪”两个过程。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入罪”的过程,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出罪”的过程。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又称合法抗辩事由,或者是免责理由。这种设计与英美注重法律上的诉讼过程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的犯罪审查中,控告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而被告方则要提出其行为无需承担法定责任的理由。这种“入罪”与“出罪”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正反要素的统一。它说明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定犯罪要件之外,还应该排除其合法正当性,这样才能证明行为责任的充分性。
B.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的统一
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考察中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这里的肯定因素,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因素。相反的,否定因素则指犯罪成立绝不能有的因素。前者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后者即正当防卫等从客观方面排除犯罪的原因。②
我们可以发现,客观否定因素与三阶层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要件非常相像。但不同的是,在两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否定因素是和肯定因素并存的,
①诸奎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②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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