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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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

第三条公司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部署和推进:

(一)全面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及内容

贯穿于各金融产品、服务及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二)持续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标准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完善。

(三)动态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适应投资者、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跟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完善。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室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确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决策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经纪业务总部、理财服务中心、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融资融券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场外业务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中经纪业务总部为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第八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

求,各单位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具体为:(一)制度和流程设计: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指引,牵头制定和优化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融资融券部、场外业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所涉及业务的具体制度规定,上述部门共同参与流程梳理和优化。

(二)投资者分类和了解: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风险测评问卷,制定投资者风险分类标准,定期对投资者风险属性进行客观评估;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跟进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的情况;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营业部与相关具备客户开发和销售职能的部门)负责引导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执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产品评价和分类:资产管理总部、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等各产品的设立或引入部门,需对拟销售产品的信息进行汇总,报产品评价部门评价;产品评价部门负责制定和优化产品评价标准,全面分析拟销售产品,评定拟销产品的风险等级及适用人群,对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价调整,并对产品评价体系开展解释、培训等相关工作;相关产品销售组织部门负责制作产品风险说明材料,并对一线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四)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经纪业务总部和理财服务中

心主要负责客户风险等属性和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和方法,制定实现适配落地方案;各营业部负责现场购买投资者与产品适配的风险提醒和承诺操作。

(五)系统实现和优化:经纪业务总部负责综合协调适当性管理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工作;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官网和CRM等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模块的设计和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行情交易等系统的功能开发和维护;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等系统的功能设计、参数录入和权限配置。

(六)组织推动和改进:经纪业务总部主要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活动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对活动的过程进行动态跟踪、评估、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并定期进行总结,活动或报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提供活动思路或统计数据;各营业部负责活动的运作落实,日常数据的统计上报及工作档案的整理保存。

(七)督导核查和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查部负责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牵头落实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各营业部负责本单位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地情况,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管理

第九条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

基本信息。

第十条为更为合理和针对性地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业务、产品或服务,除规定的基本信息外,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还应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办理开户、二次业务、回访、风险测评或借助CRM等系统统计投资者投资情况和账户分析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弱程度,分为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和积极型五种类型。

(一)保守型:不愿意接受任何投资损失,甚至极小的资产波动,高度关注本金安全,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保值,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资产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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