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
有公司住所
发起人
发
资格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起
人数
5人以上但国企改建可少,但应采取募集方式
人
责任
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承担公司筹办事
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赔偿
注册资本
概念 设立方式不同,注册资本的定义不同
注 册 资 本
习题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办理 那些手续: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
)
习题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办理 那些手续: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ABC)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出资的限制 一次足额缴纳
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其他限制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会议形式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监事
表决
表
一般表决 由章程定
特别表决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决
增 减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三)董事会
性质 公司的执行机构 3—13人 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 非必设机构 与股东会的关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练习题(2020年12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练习题(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有:解散、被撤销、破产。
考察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解除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经纪人。
选项A: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选项B: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选项C: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选项D: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考察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所以选项A错误。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B错误。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选项C错误。
考察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4、甲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转为普通合伙人。
对其作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察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考察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条规定,从字面意思解释,前一部分讲转让的场所,后一部分讲转让的方式,不构成选择关系。
从该条的前后的内容看,笔者认为,该条应是对转让场所进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对股份转让方式的规定,因而该条不应再是对转让方式作出的规定,否则会有雷同。
与此条相类似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的该条就比较明确,仅是规定转让场所。
因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理解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二、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按照前述规定,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只有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转让场所只有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6月建立,第一次被国务院认可是在200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该文件指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中指出“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00043自考经济法概述-第2章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但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有( ABDE )
▪ (5)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首 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 以募集设方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 立登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 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概念: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特征:平等 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 ▪股票,是股份的形式和凭证,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 簿记券式(统一制作)。 ▪特征: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记名股,无记名股 ▪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额面股、无额面股。(国人 内未发行)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普通股权、优先股。
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 ④会议及决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在上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法
1 公司法概述 2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第一部分经济法主体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重点提示:公司的特征、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公司的特征【试题演练】徽南公司由甲乙丙 3 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26题)A 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 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 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 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二、公司分类法条上的分类: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类。
学理上,可以对公司进行如下分类(一)公司的分类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25题)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96题)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第二节公司的设立重点提示:发起人职责、发起人责任;公司资本、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形式一、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一)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经济法》公司法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
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B。
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D。
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2。
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
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
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A。
执行期满未逾1年 B。
执行期满未逾2年C。
执行期满未逾3年D。
执行期满未逾5年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B。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l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掌握)(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票的发行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的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
(三)股票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注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限制和竞业禁止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限制和竞业禁止条款一、转让限制条款1. 转让受限方:本协议所述的转让限制适用于持有方(下称“转让受限方”),即出售或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一方。
转让受限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
2. 事先通知:在转让股权前,转让受限方应向公司提前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转让受限方拟转让的股权数量、受让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转让的价格等信息。
3. 公司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受限方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接到转让通知后的30天内,公司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与第三方达成有关购买条件的协议。
4. 股权回购权:如果公司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但未达成购买协议,转让受限方同意将剩余股权出售给公司。
公司有权根据合理市场价值购买剩余的股权。
5. 紧急情况例外:在紧急情况下,转让受限方无需提前通知公司即可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困境、疾病、意外伤害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竞业禁止条款1. 竞业禁止期限:转让受限方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终止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禁止期限可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
2. 地域范围限制: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转让受限方在协议签署时所在公司营业地或公司发展计划中规定的市场地域范围内。
转让受限方同意不在离开公司或解职后的两年内进入该地区从事相竞争业务。
3. 禁止行为:在竞业禁止期限内,转让受限方应避免从事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同类型的企业、担任竞争公司的职务或为竞争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
4. 违约责任:如转让受限方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转让受限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 合理约定:转让受限方与公司应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共同商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行为的范围和限制。
双方应尽量保证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详细描述:(一)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新增)1.优先权:2.发行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数量和金额50%4.种类: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1)采用固定股息率or浮动股息率:分为股息率固定的优先股、股息率浮动的优先股; (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分为强制分配优先股、非强制分配优先股;(3)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4)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5)优先股可否转换为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6)发行人可否回购优先股:分为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补充】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5.决策权:(1)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2)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6.计算持股比例: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2)根据公司发第一百零一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10%);(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认定控股股东(50%)。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乙,监事丙和董事会秘书丁持有部分本公司股份,关于甲、乙、丙、丁所持股份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限制与限售期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限制与限售期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包含转让限制和限售期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限制与限售期,以及其在股权转让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转让限制的定义及作用转让限制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一系列限制条件,限制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
转让限制通常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写入协议中,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维护股东关系以及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
转让限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首购权或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约定,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益。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股权在内部稳定转让,避免股权流动性过高。
2. 束缚期:约定在某一段时间内,股东不能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这可以防止股东短时间内频繁转让股权,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3. 限制对象:规定股权转让的对象范围,例如限制转让给特定的第三方,或禁止转让给竞争对手等。
二、限售期的定义及作用限售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设定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股东不能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限售期通常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股权在短期内集中变动,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权结构。
限售期的设定通常取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和股权出让方的要求。
在上市公司中,限售期常常与发行新股、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以维护公司的市值稳定和股价合理波动。
限售期的长短对于不同的股东和投资人来说意义不同。
对于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来说,限售期可能较长,以确保他们在公司成长期间保持稳定的股权结构。
而对于投资机构或股东来说,限售期可能较短,基于他们对公司发展的短期盈利预期和退出计划。
三、转让限制与限售期的协调转让限制与限售期的存在并不冲突,相反,可以相互协调起到更有效的保护作用。
首先,在限售期内股东无法转让股权,因此无论是在股权转让对象的选择上还是在价格的确定上,他们都需要在限制的框架内操作,增加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 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 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 每题2分, 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 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 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 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 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单选题]1.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江南博哥)属于甲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A.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B.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C.甲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甲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单选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B.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者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D.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单选题]4.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
A.普通股和优先股B.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C.记名股和不记名股D.A股、B股、H股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卷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卷16(总分54, 做题时间90分钟)1. 简答题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样的区别?SSS_TEXT_QUSTI分值: 2答案:正确答案: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南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的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罔内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
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郜是“×××公司×××分公司”。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
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
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个别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C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值: 2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1《经济法》思考练习题(1)
案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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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经 筹备发现资金不够。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 分配。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 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 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甲对此不满,丁催要剩余1000元 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 债权人仍在追债. •问题: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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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经 筹备发现资金不够。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 配。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 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乙、 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甲对此不满,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 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 人仍在追债. •问题: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讲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的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股东权分类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相关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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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解释1】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解释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