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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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方式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与受让人,使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行为。股份转让就是股东地位即股东权的转让,是继受取得股东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投资者回收投资的最基本的方式。

一、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虽然股份转让实行自由的原则,但为了防止过度投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是: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对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法律原则上禁止公司持有自身股份,例外允许。具体而言,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

(1)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因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为防止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

按照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不同,公司法对其转让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股票的交付,即移转股票的占有。股票的交付不是单纯的对抗要件,而是权利移转的生效要件。股票占有人可被推定为合法的股东。易言之,无记名股东只要交付便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背书,也无须过户。

对上市公司股票而言,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股票托管机构,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转让人的股票划入受让人的账户之时,即应视为股票交付之时。可见,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也无须背书。

2.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之规定,记名股票转让除了与无记名股票转让一样须有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票交付外,还须进行背书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所谓背书转让,是指记名股票上记载的股东或背书取得股票之人在股票上签章,并在股票背面或股票所黏附的粘单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而后交付给受让人,记名背书转让完成即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股票转移的效力。

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资格的依据,从而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

利的依据。当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不过,股东名义过户手续仅为对抗公司要件,而非股份转让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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