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公司休假管理制度
八、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8.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八、休假制度的培训与沟通
8.3公司应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休假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休假政策及流程。
4.4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休假时间。
4.5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四、休假管理与监督
4.6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健全员工休假档案,定期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提供数据支持。
4.7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休假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合理、合规休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
6.1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6.2员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待遇。
6.3公司应确保员工休假期间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
七、休假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7.1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12.2各级管理者应严格执行休假政策,确保员工休假权益得到落实,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氛围。
十二、休假政策的监督与反馈
12.3公司应设立监督机制,接受员工对休假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12.4员工若对休假政策的执行有异议,可通过正规渠道提出申诉,公司将对申诉进行认真调查,并给予答复。
十一、特殊群体休假安排
11.1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其休假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需保证员工的基本休假权益。
职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带薪休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规定,享受带薪休息的时间。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本单位职工享有以下带薪休假:(一)法定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二)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三)探亲假: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探望直系亲属的,享有带薪探亲假。
(四)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产假,男方职工享有陪产假;职工因伤病需要照顾直系亲属的,享有护理假。
(五)婚假:职工结婚的,享有带薪婚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享有带薪丧假。
(七)事假: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经单位批准,享有带薪事假。
第三章休假时间第五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探亲假时间根据职工与直系亲属的居住地距离确定:(一)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1000公里以上的,探亲假20天;(二)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探亲假15天;(三)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以下的,探亲假10天。
第八条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婚假时间根据职工结婚登记日期确定:(一)职工结婚登记后,婚假10天;(二)职工结婚登记后,怀孕7个月以上的,婚假15天。
第十条丧假时间根据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时间确定:(一)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3天;(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后,职工需要料理丧事的,丧假5天。
单位长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长假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长假,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规定的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
第二章长假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申请长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假期类型。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于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员工长假申请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审批权限如下:(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负责人审批;(二)带薪年假:单位负责人审批;(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单位负责人审批;(四)其他长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管理人员审批。
第七条员工长假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请假手续,包括填写《请假单》、办理考勤手续等。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延长假期手续。
第三章长假期间管理第九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如需使用单位资源,应提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如需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二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如需与单位保持联系,应确保通讯畅通,以便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联系。
第四章长假结束后的工作安排第十三条员工长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员工长假结束后,如需休息,应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休息,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员工长假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安排,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合同工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招收女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它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持有准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并相应减少一小时劳动定额。
第八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请长假管理制度
请长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长假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对员工长期离岗期间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承认员工享有正当的休息权利,但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长假管理制度,并保证其长假期间的正常返岗。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长假种类第五条员工的长假种类包括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丧假等。
第六条年假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机会。
第七条探亲假是指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探望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长假。
第八条婚假是指员工结婚时享有的带薪休假。
第九条产假是指产妇生育后享有的带薪休假。
第十条产前假是指产妇于预产期前享有的带薪休假。
第十一条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丧假是指员工家庭成员去世时申请的带薪休假。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十三条员工在享有长假之前,需提前书面向直接上级提出请假申请,注明请假时间、类型和原因。
第十四条直接上级在收到员工的请假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并书面回复员工。
第十五条公司将员工的长假申请结果写入员工档案,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如需提前返岗,应当提前书面向公司请假并经直接上级批准。
第四章长假期间工资和福利第十七条员工在享有长假期间,其工资和福利按照公司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享有长假期间出现因病住院的情况,员工需提供相关病假证明,公司将按照病假规定给予相应的对待。
第十九条员工在长假期间如因国家法定节假日需改请假或返岗工作,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长假期间的返岗要求第二十条员工在长假期间返岗工作时,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到员工返岗通知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员工的返岗做好相关的工作准备。
第二十二条员工返岗后,公司将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相关信息写入员工档案。
第六章违纪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员工在长假期间违反公司的长假管理制度,公司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
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本制度保护,承担本制度义务。
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卫生保健、休假等方面的保护。
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助。
第二章工作时长第六条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于与女性生理期有关的生理休假或事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应平等享受,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异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遇到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女职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具体细则由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一定的产后护理时间,该时间不计入休假时间。
第四章工作条件第十六条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要,提供适当的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性骚扰等不良行为,有权向单位投诉,单位应立即处理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请长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长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员工请长假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请假类型1. 年假: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年假,按照公司规定的年假计算公式发放。
2. 病假:员工因病需请假时,需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经过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病假。
3.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婚假天数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4. 产假/陪产假:女性员工怀孕生育可享受产假,男性员工陪产可享受陪产假,假期天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5. 丧假:员工家庭有丧事需请假时可享受丧假,假期天数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流程1. 员工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出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类型等。
2. 直接主管审批后,将请假申请表交给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3. 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请假信息记录在员工档案中,并通知相关部门。
4. 员工请假期间需保持手机畅通,接听公司通知,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主管和人事部门。
第四章假期使用1. 员工请假需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假期不得延期至下一年度。
2. 员工请长假需提前预定好假期,避免与公司重要工作时间相冲突。
3. 长假期间员工应保持联系,接听公司通知,如有紧急情况需及时报备。
第五章假期管理1. 假期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视为违反公司规定。
2. 假期内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假期结束员工需及时复工,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岗需提前请假并得到公司批准。
第六章社会保障与福利1. 假期期间员工依然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 假期期间如需发生医疗费用,员工可凭相关证明报销医疗费用。
第七章处罚措施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勤将视为旷工,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 假期间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其他规定1.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请假安排,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2. 公司保留对本请假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假期及请_休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假期及请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假期及请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休息与工作的平衡。
第二章假期种类及规定第四条假期分为法定假期、带薪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年假等。
第五条法定假期:1.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 公休日:每周六、日,以及国家规定的休息日。
第六条带薪休假:1. 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
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
2. 带薪产假:女员工生育后,可享受带薪产假。
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3. 带薪陪产假: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陪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假:1. 事假是指因家庭、个人原因,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2. 事假天数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单位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病假:1.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2. 病假天数根据员工病情和单位规定执行,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婚假:1. 婚假是指员工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2. 婚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丧假:1. 丧假是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2. 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护理假:1. 护理假是指员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照顾,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2. 护理假天数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单位规定执行。
第三章假期申请及审批第十二条员工申请假期,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假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单位领导审批。
多少天才算长假
多少天才算长假
《劳动法》没有规定可以请多少假,只规定了产假的天数,其他法规规定了年假和病假的天数,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病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员工假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员工假期的安排和管理,公司特制定了员工假期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员工合法权益,同时满足员工的休息和生活需求。
二、假期种类公司员工的假期包括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
具体安排如下:1. 带薪年假: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入职时长而定,最低标准为5天。
2. 婚假:员工结婚享有带薪婚假,连续结婚假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3. 产假和陪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男职工享有15天的陪产假。
4. 丧假:员工因家庭不幸丧失亲人,享有带薪丧假,具体天数根据亲属关系确定。
5. 事假: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请假。
事假不享有带薪。
6. 病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病假期间按照规程享有带薪病假。
7. 探亲假:员工可以根据需要请探亲假,不享有带薪。
三、假期安排1. 年度带薪年假安排:员工应在每年年末参考自身实际情况与公司综合安排确定下一年度的带薪年假使用时间,尽量避免集中在公司比较忙碌的时间段。
2. 婚假安排:员工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结婚假申请,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 产假和陪产假:员工在即将生育时,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相关申请,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排。
4. 丧假安排:员工因家庭不幸需要请假时,请提供相关丧假证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5. 事假和病假:员工因事假或病假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假期。
6. 探亲假安排:员工需要请探亲假时,请提前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四、假期管理1. 请假手续:员工请假需填写假条并提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始生效。
2. 假期计算: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长和实际在职时间计算员工的带薪年假和其他假期时间。
3. 假期记录:公司将建立详细的假期记录,包括员工请假的原因、日期、假期类型等详细信息,并妥善保存。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长期休假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长期休假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个人原因需要长期休假(连续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员工。
第二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三条长期休假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休假原因、时间及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休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
第三章休假期间的管理第六条休假期间,长期休假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公司能够随时联系到本人。
第七条长期休假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休假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
第八条长期休假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休假,应提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第四章工资及福利待遇第九条长期休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 事假: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
2. 病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3. 事假、病假期间,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长期休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假结束后的管理第十一条长期休假人员休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休假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长期休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1. 本制度中所述“长期休假”指连续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
2. 休假期间,员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制度规定,旨在确保公司长期休假人员的管理有序进行,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请长假管理制度
公司请长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请长假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请假情形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请长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经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长假。
第四条员工请长假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请长假情况,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安排工作调度,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请长假档案,记录员工请长假的情况,用于工作调度和员工绩效考核。
第七条员工请长假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有悖公司形象及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公司将对员工请长假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员工请长假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第九条员工请长假期间,一概不得离开居住地,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需提前报告并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员工请长假期间,不得参加非公司组织的活动或者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请长假时,不得隐瞒病情,不得故意延长请假时间,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假期管理制度,对员工休假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员工请长假,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二章请假条件第十四条员工请长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由真实,且合理;(二)提前提请假条证明;(三)得到直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请长假,应当提前提交请假申请,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在请假条上签字。
第十六条员工请长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请假事由应当真实可靠,合理合法。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请长假应当获得直接上级审批,上级审批结果应当在当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因私事原因(如病假、家庭问题等)需要请长假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因公务需要请长假者,应当提供相关公务文件,经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准。
第二十条员工请长假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享受长假待遇。
有关请长假及长假期满返岗的管理规定
有关请长假及长假期满返岗的管理规定第一篇:有关请长假及长假期满返岗的管理规定关于请长假及长假期满返岗的管理规定为完善员工请假制度,加强对返岗员工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效率,特制订本规定:一、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为长假。
二、请长假期间(工伤、产假国家规定假期除外),停止计算工龄,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为谋求其他工作而编造请假事由者,无论其请假手续是否审批,一经发现,即予以除名。
四、长假期满应按时返岗,返岗时按原请假程序进行销假。
假期期满逾期三天不销假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请长假者原工作岗位一般不予保留,假期结束销假后,如原单位有用人需求,由所在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签字同意,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返岗。
如原单位无用人需求,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他单位用人需求,另行安排工作,经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上班。
六、如公司暂无岗位用人需求,则按待岗处理。
待公司有用人需求时由人力资源部报董事长审批后,通知其返公司工作。
七、不经董事长签字审批,任何单位无权对请长假者接收返岗或私自安排工作。
否则,对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500元,并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长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2年11月1日第二篇:请长假协议书请长假协议书为规范请长假手续,明确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有关请假事宜,同意签定以下协议条款。
共同执行:一、乙方请假时间: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一年)二、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至请假期满之日止。
三、乙方在请长假期间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应有集体组织观念,按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与甲方保持联系,通讯工具号码更换应及时向甲方办公室报告。
四、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请假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加强请休假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请休假管理,规范请休假行为,保障职工休息权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实行统一的请休假制度,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二章请休假种类及时间第四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第五条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确定。
第六条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如婚丧嫁娶、家庭困难等,可申请事假。
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可申请病假。
病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天数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确定。
第九条陪产假:男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陪产假。
第十条婚假:职工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第十一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享受国家规定的丧假。
第十二条探亲假:职工因工作需要,可申请探亲假。
第三章请休假审批程序第十三条职工请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及预计返回时间。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请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通知职工。
第四章请休假待遇第十六条请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以下待遇:(一)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职工享有带薪休假。
(二)事假、病假期间,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产假、陪产假期间,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请休假管理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职工请休假,应提前规划,合理安排,不得影响工作。
(二)职工请休假,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三)职工请休假,应如实报告请假原因,不得隐瞒、虚报。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合同工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招收女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它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持有准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并相应减少一小时劳动定额。
第八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请长假员工怎么管理
请长假员工怎么管理请长假员工怎么管理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对请长假人员在厂区内的活动控制、电脑系统登录权限及相关手续办理作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我司所有请长假人员(含婚嫁,年休假,产假等),长假时间一般指15天以上。
三、工作职责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及办理请假手续(如厂证回收、工卡回收等),部门主管负责对工具进行交接,保安部负责行李放行。
四、工作程序1、有请长假人员,需填写《请假条》,清晰注明请假人员姓名、职务、部门、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日期及部门经理审批。
2、有员工请长假时,人事部门应给予办理请假手续,交还公司物品,并收回厂牌,同时通知IT部,IT部主管应暂时取消请长假人员的登录及使用权限,并检查该员工的电脑,确保正常后凭人事主管签发的《放行条》才给予出厂,出厂时,行李包裹等须接受保安检查。
3、保安人员严密监视有请假人员利用其未被收缴的厂证混入厂区,发现此类事件,可强行收缴其厂证,拒绝其进入。
4、一般情况下,请长假员工不可以进入厂区;员工请假管理制度2015-10-26 12:34 | #2楼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法定节日、周休息日。
二、请假制度: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
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3、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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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完善职工福利管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范畴
女员工
三、孕检假
1、女员工怀孕需进行孕期检查的,应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享受带薪孕检假。
2、怀孕第13周-27周者,每月可享受1次0.5天假期;怀孕第28周-36周者,每月可享受2次0.5天假期;怀孕36周以上者,每周可享受1次0.5天假期。
四、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满3个月,因体形变化等不适应工作,可申请内部调整岗位。
2、产前因保胎需休假,应在三级甲等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休假期间薪资参照公司病假工资标准核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自负。
低于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公司不予认可,一律按照请事假处理。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天数按照社保审批天数为准。
产假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
2、女员工自预产期前15天可休产假;申请休产假的,须持医院有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并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女员工提前生育的,产前不足15天部分合并在社保审批天数内;延后生育的,多于生育前15天的已休假期按照保胎休假计算。
3、女员工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应根据医院开具的病例及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岗位工资标准计发。
4、休产假员工,在休假前,需将六个月(产假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交至计划财务部,由财务开具收据,并在产假结束后到财务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六、哺乳假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含路途)带薪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七、请假审批流程
1、员工申请以上假期需提前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开具的病例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
2、员工假期结束后应立即到部门销假,部门做好登记随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女工长假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