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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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完善职工福利管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范畴
女员工
三、孕检假
1、女员工怀孕需进行孕期检查的,应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享受带薪孕检假。
2、怀孕第13周-27周者,每月可享受1次0.5天假期;怀孕第28周-36周者,每月可享受2次0.5天假期;怀孕36周以上者,每周可享受1次0.5天假期。
四、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满3个月,因体形变化等不适应工作,可申请内部调整岗位。
2、产前因保胎需休假,应在三级甲等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薪资参照公司病假工资标准核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自负。低于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公司不予认可,一律按照请事假处理。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天数按照社保审批天数为准。产假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
2、女员工自预产期前15天可休产假;申请休产假的,须持医院有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并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女员工提前生育的,产前不足15天部分合并在社保审批天数内;延后生育的,多于生育前15天的已休假期按照保胎休假计算。
3、女员工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应根据医院开具的病例及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岗位工资标准计发。
4、休产假员工,在休假前,需将六个月(产假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交至计划财务部,由财务开具收据,并在产假结束后到财务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六、哺乳假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含路途)带薪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七、请假审批流程
1、员工申请以上假期需提前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开具的病例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
2、员工假期结束后应立即到部门销假,部门做好登记随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女工长假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