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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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7•【字号】津政发[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及人员:(一)履行缴费义务,在实施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对在职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单位;(三)曾参加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青年见习基地。

第四条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一)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中通过内部转岗培训等形式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给予单位转岗培训补贴。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职工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职工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职工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薛思媛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8(0)6
【摘要】编辑同志:我企业从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从业人数也从原来的12人增加至现在的65人,最近听说天津市
有相关援企稳岗补贴,请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职工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是
什么?蔡丹蔡丹读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
社局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
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补贴标准;失业保险费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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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10.25【实施日期】200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2007年10月25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略)2.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略)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积极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一)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

(三)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与落实扶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紧密结合,积极帮扶困难企业,保企业存续,稳就业岗位。

二、申报范围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并且是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原认定的1018户三类困难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政策受益面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裁员率条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提高返还效率市人社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

各区人社局根据名单精准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填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对未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企业,也应及时受理申请。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率,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每周将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退工办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1.劳动合同期满的;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4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4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支持企业防疫复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免申报、直接付”市人社局根据失业动态监测企业、重点用工监测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依据政策条件核实相关信息并公示后,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各区人社局结合本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防疫物资生产保障企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企业、供应群众生活必需企业,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企业,以及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少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免除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中的企业申报程序,经公示后直接拨付资金。

二、关于“一键申报”系统对企业主动申报的,市人社局开通“一键申报”系统,申报企业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上的“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进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键申报”系统,确认相关信息并进行承诺后,点击“我要申报”即视为提出申请。

各区人社局核实相关情况并公示,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返还资金。

三、关于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返还基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外包企业或《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基数由企业自有员工扩大至劳务派出(外包)人员,即单位名下所有参保职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津财社[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津财社[2006]6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是,上述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协管员岗位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月份。

以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时间、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间,三者最后一个时间月份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三)处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连续计算。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2日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缓解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意见》和本办法所称的部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经济总量大、企业产值高、用工数量多,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当季缺工人数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缺工100人以上,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本市缺工企业。

劳务协作基地是指与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为缺工企业输送人力资源的外省、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合法劳务协作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向缺工企业输送合格人力资源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合作职业院校是指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学生到缺工企业参加生产性实习的本市和外省市职业院校。

第三条建立本市缺工企业备案制度。

缺工企业应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级筛选,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缺工企业名录。

第四条缺工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三)工资发放凭证;(四)缺工数量和工种;(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津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0日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经济稳住,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国家财政政策1.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在已实施制造业等6个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落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具体退税任务。

2.加强退税风险防范。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2]8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2〕80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用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领导关于实施定向定量帮扶的指示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9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动态监测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在辖区内用工大户、重点企业普遍建立用工监测点,通过入户调查、实时跟踪、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掌握企业缺工情况。

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目录,对重点项目、需求大户中需求量大、缺工严重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做好工
作预案。

二、实施定向定量帮扶
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加强组织调度和责任区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与重点企业用工大户进行对接,按照盯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9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为缓解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按照市委、市政府“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的意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

“招工难”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优化劳动力供需结构产生的影响。

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力总量过剩向结构优化转变、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供需基本稳定向适度流动转变、成本优势向素质优势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经进程。

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加以应对,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稳中求进、稳中求好、稳中求快。

二、确定目标任务,定向定量帮扶围绕经济总量大、企业产值高、用工数量多的企业的用工需求,按照保重点、定方向、定数量、定责任的原则实施帮扶。

(一)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动态监测制度。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普遍建立企业用工监测点,安排专人对企业用工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供需变化原因。

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目录,将重点项目、需求大户中需求量大、缺工严重、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较大的工种岗位收入目录,加强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缺工情况,做好工作预案,全力加以应对,储备和提供企业急需的人力资源。

(二)加强校企合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1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1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就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掌握本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状况、外来劳动者进津就业状态,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从2007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省市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再发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就失业证》的管理(一)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均适用《就失业证》。

(二)《就失业证》主要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并且是失业人员求职、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就失业证》的管理和印制。

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和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失业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就失业证》编号方法按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编号办法执行。

(五)新生劳动力在初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坐落区劳动保障局申领;其他无证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一)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一)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发放。

2015年1月1日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登记月份至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间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待遇,在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

(二)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戒毒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2015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人社部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举措(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津劳局[2006]30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为鼓励参保单位积极开展促进就业的培训,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条件(一)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改组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就业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富余人员指企业在岗职工因改制下岗及改制前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

安置就业指富余人员通过转岗培训,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并正常发放工资达三个月(含)以上。

(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裁员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向职工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二、培训的种类和补贴标准(一)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以自行消化、转岗安置就业为目的,结合新的工作岗位所需技能,面向富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按照培训后实现上岗就业人数,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

(二)在职培训在职培训分为在职技能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1.在职职工技能培训是指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为巩固2009年度援企稳岗工作取得的成效,防止失业反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继续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稳岗为中心,实施重点帮扶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以巩固帮扶效果、稳定就业岗位为中心,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减少岗位流失。

对抗风险能力弱,受金融危机冲击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扶;对2009年经政策帮扶后,生产经营初步改善,尚待巩固,需要进一步落实稳岗措施的企业,继续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利用停产、半停产和调整的间歇期,开展轮岗、转岗培训,做到不裁员少裁员。

二、延长帮扶政策期限,加大帮扶力度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继续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在岗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等帮扶政策(以下简称“四补”);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下简称“四降”);继续实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一缓”)。

申请职称补贴的申请报告

申请职称补贴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单位名称]领导:您好!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将我单位职工[姓名]申请职称提升补贴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背景[姓名]同志自[入职时间]以来,一直在我单位担任[岗位名称]一职。

在任职期间,[姓名]同志严谨认真,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姓名]同志于[取得职称时间]取得了[职称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符合性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职称提升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2.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经核实,[姓名]同志自[入职时间]起,已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且在[取得职称时间]取得了[职称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完全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三、申请补贴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鉴于[姓名]同志取得的[职称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属于高级职称,故申请补贴金额为2000元。

四、申请补贴理由1. 提升职工专业素养:[姓名]同志取得高级职称后,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工作中的专业优势,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 增强企业竞争力:[姓名]同志作为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其职称的提升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3. 激励职工积极性:通过给予[姓名]同志职称提升补贴,能够激发其在工作中更加努力,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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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5.28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
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年度,职工只能享受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补贴中的一项。

二、鼓励续签长期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近两年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且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职工签订或续订(变更)5年及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变更)长期劳动合同人数,依据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补贴期限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0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补贴期限24个月。

用人单位不能为正在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申请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参保职工只能享受一次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鼓励不减员、少减员,稳定职工就业岗位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一)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3号)规定的企业,按照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

(二)对近两年年减员率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给予稳岗补贴。

同一年度,用人单位只能享受一项稳岗补贴政策。

四、其他事宜
(一)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上述各项补贴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于每月3日前将单位和职工申请补贴情况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将补贴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职工银行账户。

(二)同一年度,用人单位只能享受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补贴中的一项。

(三)学历职称提升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可用于职工培训、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提出或因本人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减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
认真落实人社部“护航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政策直给落地,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

(二)规范服务,提升经办能力。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规范补贴受理、资格审核等程序。

各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考核体系,执行情况定期通报。

(三)强化管理,维护基金安全。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力社保部门援企稳岗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相关情况。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定,对未能依法依规参保缴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大宣传,扩大政策效应。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讲清补贴政策,说明申领条件,告知经办流程和申领方式,增强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经办规程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附件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经办规程
一、关于补贴申请
(一)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和职工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

(二)申请时间与形式
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稳岗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由用人单位随时提出上年度补贴申请。

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随时申请。

学历职称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汇总职工补贴材料后随时为职工申请;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补贴。

2017年度取得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均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表格
1.用人单位申请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学历职称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续签长期合同社保补贴、稳岗补贴填写《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

2.职工个人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补贴须提供:申请补贴年度教育培训经费财务明细账、会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申请学历、职称、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职工个人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申请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供: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号报表。

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关批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应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三、补贴审核拨付
区人力社保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贴申请材料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每月3日前将《用人单位补贴拨款明细表》和《职工补贴拨款明细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将补贴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或职工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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