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12.04•【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年12月4日联合国第三十五次大会通过)第一条规则的适用一、凡当事人双方对于发生于或关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争议,寻求友好解决,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时,本规则适用之。
二、当事人得随时约定,排除适用或变更本规则的任一条款。
三、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与当事人双方不能违背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条调解程序的开始一、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依据本规则进行调解的书面邀请送达他方当事人,并扼要说明争议的主要项目。
二、在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邀请时,调解程序开始。
如果是口头接受,最好并以书面加以确认。
三、如果他方当事人拒绝此项邀请,则不进行调解程序。
四、如果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在发出邀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邀请书所规定的限期内,未收到答复时,邀请人得认为是对调解邀请的拒绝。
如果他作此认定时,应将此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三条调解员的人数除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名或三名外,调解员为一名。
调解员超过一名时,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共同行动。
第四条调解员的指定一、(一)在仅有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对独任调解员的人选应力求达成协议;(二)在有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三)在有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应力求对第三名调解员的人选达成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调解员的任命得请求某一适当的机构或个人帮助。
尤其是,(一)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该机构或个人推荐作为调解员的适当人选;或(二)双方当事人得约定经由该机构或个人任命一名或数名调解员。
在推荐或任命个人充当调解员时,该机构或个人应注意考虑保证任命一名独立公正的调解员,而关于独任调解员或第三名调解员,则应考虑最好任命一名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国籍的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05.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六届第一次主席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一节案件的受理第二节调解员的选(指)定第三节调解方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的调解。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一)国际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其它国内争议。
第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适用本规则时,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四条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常设调解机构。
调解中心对贸促会系统的各地方调解中心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
地方贸促会调解中心统一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调解中心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上述人员组成主席会议,为调解中心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uncitral规则
uncitral规则UNCITRAL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一套全球通用的贸易法规则,是用于调解、仲裁和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UNCITRAL规则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国际贸易的规范性和协调性,保障各国贸易交流的公平、公正和可预测性。
本文将分步骤阐述UNCITRAL规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步,UNCITRAL规则的历史背景和概述。
UNCITRAL成立于1966年,致力于制定并推动全球化、人类化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贸易法规则。
UNCITRAL规则是由各个国家的法学家、政府代表、商业代表和学者等共同制定,目前已经成为一套全球领先的贸易法规则标准。
第二步,UNCITRAL规则的特点和优势。
UNCITRAL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特定的贸易流程和国际贸易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UNCITRAL规则的制定是开放式的,意味着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特点保证了制定的规则的多元性和全面性。
第三步,UNCITRAL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覆盖内容。
UNCITRAL规则主要适用于经过商业谈判达成的合同和跨国投资协议,包括国际销售法、商事仲裁法、争端解决等专业法律领域。
同时,UNCITRAL规则也适用于各国家政策法规、司法实践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步,UNCITRAL规则的运用和实际应用情况。
UNCITRAL规则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诸多跨国贸易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可以更好地解决因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因素带来的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UNCITRAL规则作为一套全球通用的贸易法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和争议,需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综上所述,UNCITRAL规则的制定和运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独特的优势和实用性质使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也将在国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规范参考
谢谢聆听
02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如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等不断涌现
,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调解服务。
03
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与程序的完善
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得到完善,为调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
力保障。
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跨国合同纠纷调解案。本案涉及一起跨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 议。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纠纷。
促进商业合作
调解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能够促进当事人 之间的商业合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协助当事人沟通 、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维护商业关系 的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与规范参考的重要性
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法律依据和规范参考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调解过程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进行调解活动 ,提高调解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执行性。
国际商事调解的实践挑战与机遇
A
挑战一
文化差异与语言障碍。在国际商事调解中,当 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存在文 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和复杂 性。
C
机遇一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加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 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为国际商 事调解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挑战二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由于国际商事纠 纷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可能成为调解的障 碍。
合法原则
调解过程和结果都应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
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 以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 或法律另有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公正、高效、和谐、经济地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调解。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进行调解。
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进行调解的,视为同意由中心管理本规则项下的调解程序。
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调解自愿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正调解调解员应公正调解。
调解员应保持独立、中立,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应密切合作,积极履行调解职责,不得有任何疏忽或懈怠。
调解员应积极协助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开始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向中心申请调解,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将争议提交调解的协议。
调解程序自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开始。
第七条申请调解当事人向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应:(一)提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应写明: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联系方式;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二)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调解费用表的规定缴纳调解案件登记费。
提交调解申请书时,应附具当事人关于将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或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的约定(如有),并可以附具申请调解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声明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仅供调解员查阅。
第八条受理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调解的手续完备的,应受理调解申请,将调解通知、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各一式一份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同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除外。
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 1、民间调解。 2、专门机构的调解。 3、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 conciliation) 。 4、仲裁机构调解。 5、法庭调解。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三、国际贸易仲裁 1、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 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国 际贸易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是指国际贸 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 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 协议。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四、国际贸易诉讼 国际贸易诉讼是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将其 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 决以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五、ADR方式 五、ADR方式 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是近年来,西方 国家在调解方式基础上产生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 ADR方式。 ADR方式。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起源于美 Resolution)是起源于美 国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 代方式”或“备用争议解决方式”。现代ADR的兴 代方式”或“备用争议解决方式”。现代ADR的兴 起与发展逐步改变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构, 促使人们对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思 考。对该方式的理解目前有两种:一种是除了诉讼, 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是,除了诉讼和 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是,除了诉讼和 仲裁,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其中多数人采用 仲裁,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其中多数人采用 后一种。也就是说,ADR方式是以某种形式协商解 后一种。也就是说,ADR方式是以某种形式协商解 决争议的方式。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中英⽂对照)445期编者按2018年6⽉2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12⽉20⽇,第73届联合国⼤会通过了该公约。
2019年8⽉,该公约将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如果中国拟签署该公约,将涉及到⼀些法律修改以及与相关司法制度衔接层⾯的问题。
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司法实务部门都在认真研究《新加坡公约》的具体内容,提出⼀些应对公约落地的意见和建议。
公号本期刊登联合国⽹站上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英⽂版,为⽅便阅读,编辑成中英⽂对照版。
后续公号将刊登相关理论⽂章,以期对公约落地时予以参考。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序⾔本公约当事⽅,认识到调解作为⼀种商事争议解决办法对于国际贸易的价值,争议当事⼈籍此办法请求第三⼈协助其设法友好解决争议,注意到国际和国内商业实务越来越多地使⽤调解替代诉讼,考虑到使⽤调解办法产⽣显著益处,例如,减少因争议导致终⽌商业关系的情形,便利商业当事⼈管理国际交易,并节省国家司法⾏政费⽤,深信就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确⽴⼀种可为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接受的框架,将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兹商定如下:PreambleThe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Recognizingthe valu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of mediation as a method for settling commercial disputes in which the parties in dispute request a third person or persons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attempt to settle the dispute amicably, Notingthat mediation is increasing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commercial practice as an alternative to litigation,Consideringthat the use of mediation results in significant benefits, such as reducing the instances where a dispute leads to the termination of a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facilit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by commercial parties and producing saving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States,Convinced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 that is acceptable to States with different legal, social and economic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harmoniou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1条适⽤范围Article 1. Scope of application1. 本公约适⽤于调解所产⽣的、当事⼈为解决商事争议⽽以书⾯形式订⽴的协议(“和解协议”),该协议在订⽴时由于以下原因之⼀⽽具有国际性:(a) 和解协议⾄少有两⽅当事⼈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或者(b) 和解协议各⽅当事⼈设有营业地的国家不是:㈠和解协议所规定的相当⼀部分义务履⾏地所在国;或者㈡与和解协议所涉事项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成立于1985年9月,旨在满足东南亚地区商务仲裁的需要,并为中国内地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仲裁服务。
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亚洲国家当事人与世界经济其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案件,中国内地当事人与中国内地以外当事人之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其他经贸合同的争端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缺点: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调 解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太平洋工业产权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1987年中国成立了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端的调解案件的“北京调解中心”,也就是现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国际adr规则内容
国际adr规则内容国际ADR规则是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一套程序和原则。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本文将介绍国际ADR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国际ADR规则是为了解决跨国商事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ADR更加灵活、高效,并且能够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二、ADR的分类国际ADR规则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三种方式。
1.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中立性,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替代国际法院的判决。
3.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
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是终止谈判。
三、ADR的基本原则国际ADR规则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自愿性ADR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ADR 方式解决争议,并且有权随时终止ADR过程。
2. 公正性ADR的第三方中介人员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且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和调解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3. 机密性ADR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效率性ADR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更加高效。
ADR过程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
四、ADR的程序国际ADR规则对ADR过程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1. 案件登记当事人需要向ADR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合同、证据和争议的描述等。
2. 第一次听证会ADR机构会组织第一次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调解员会面,了解争议的事实和双方的主张。
3. 调解或仲裁过程根据双方的选择,ADR机构会组织调解或仲裁过程。
国际商事调解的定义和原理
目录
• 国际商事调解概述 • 国际商事调解基本原则与特点 • 国际商事调解程序及实践操作 • 国际商事调解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 国际商事调解优势与局限性分析 •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建议和思考
01
国际商事调解概述
Chapter
定义与发展历程
定义
国际商事调解是一种在跨境商业纠纷中,通过第三 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 争议的方式。
偏好。
调解规则灵活
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调整调解规则和程序,以更好地促 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结果灵活
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灵活多样,既 可以包括金钱给付义务,也可以包 括非金钱义务,如道歉、修复关系 等。
高效便捷性特点
快速解决争议
方便当事人参与
相比诉讼和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国 际商事调解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 议,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投入。
建立调解员培训和管理机制,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和管理 ,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推动调解员国际化发展
积极推动调解员的国际化发展,吸引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经验的调 解员加入,提升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整体水平。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建立完善的调解机构和组 织
建立健全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组织,提供 专业化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 的争议解决途径。
02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调解程序、选择调解员等
,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调解协议自愿履行
03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及执行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一、引言国际贸易合同是跨国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解决合同纠纷对于保障各方利益、维护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国际机制、仲裁和诉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机制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研究和推广,其下属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调解规则》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2. 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除了UNCITRAL之外,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和其他地区性或行业性组织。
三、仲裁1. 仲裁的定义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2. 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是最常见的一种国际仲裁方式,它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3. 其他仲裁方式除了国际商会仲裁,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和组织,如伦敦海事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它们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和文化背景,提供多样化的仲裁服务。
四、诉讼1. 国际诉讼的适用法律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际法院或国内法院进行诉讼。
在国际诉讼中,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中约定的、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的,或者适用被告国家的法律等。
2. 国际诉讼的管辖权国际诉讼的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事人需要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的管辖权原则。
五、综合解决方式除了仲裁和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比如调解、协商等。
这些解决方式通常更加灵活,有助于保持商业关系,并减少纠纷所带来的成本和时间。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通过调解来寻求争议解决的一种机制和制度。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商事争议的增加,传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各方的需求,调解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灵活自主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具有自愿性,不强制任何一方参与调解,而是建立在各方自愿性的基础上进行的。
其次,调解高效快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再次,调解具有灵活性,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调解结果具有具体可行性,各方可以根据调解结果自主制定合同执行的具体措施。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应用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国际社会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需求日益增加,调解作为一种灵活快速的解决方式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
其次,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受到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和推动,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会的商事调解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再次,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各方之间的快速沟通和信息交流。
最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专门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他们提供了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和专业知识支持。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很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会商事调解规则的应用广泛,为各方提供了高效快速的争议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采用了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为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此外,一些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员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也为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
然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认可和应用存在差异,一些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也限制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是什么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是什么国际贸易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公约和相关组织制定的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最早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76年制定并不断修订的。
该规则适用于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争议解决,并为仲裁程序和规则提供了指导。
UNCITRAL仲裁规则强调保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为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争议裁决等提供规范。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CC)于1923年制定的,是商界中广泛采用的仲裁规则。
这套规则包括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例如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要求、证据规则、裁决的审查等。
ICC仲裁规则注重手续公正、快速解决争议,并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的核心原则是自愿性和程序快速性。
自愿性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解决,而不是诉诸于国家法院。
程序快速性则体现在仲裁庭对争议的处理时间较短,相对于国家法院的审判程序,更加迅速和高效。
另外,国际贸易仲裁规则还支持当事人自主调解和和解。
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仲裁规则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争议解决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各国贸易主体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争议解决途径,既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也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简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辖的一个专门机构。
UNCITRAL成立于1966年,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贸易法的统一和协调。
成立目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促进贸易的发展,并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性。
该委员会旨在通过制定国际贸易法的标准和规则,提高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框架,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工作范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律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海上运输、国际电子商务、国际投资等。
该委员会经常就这些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制定国际贸易法律标准。
决策结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由代表各个会员国的政府官员组成,每个会员国派出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活动。
该委员会设有主席和副主席,每年召开一次全会,以及多个工作组和专家组会议。
委员会的决策采用多数原则,即以绝对多数通过。
然而,重大决策涉及的问题必须以共识形式通过。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决策具有权威性,会员国在制定和修改国际贸易法律时常常会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和指引。
重要成果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推动国际贸易法统一和协调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以下是该委员会的几项重要成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常被称为“维也纳合同”(Vienna Convention),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已经得到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批准和实施。
维也纳合同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为跨国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正与有效执行合同指引公正与有效执行合同指引旨在帮助各国确保合同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该指引提供了一系列的最佳实践,包括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执行的程序和措施等,帮助各国改善合同执行机制,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靠进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联合国大会通知)第一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关于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或关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
(三)本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调解程序的开始〕(一)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本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
(二)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
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
(三)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
(四)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
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三条〔调解员的人数〕除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名或三名外,调解员为一名。
调解员有数人时,在一般情况下,数名调解员应共同行动。
第四条〔调解员的任命〕(一)1、在只有一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力求达成协议,确定该独任调解员;2、在有两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3、在有三名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应力求达成协议,确定第三名调解员。
(二)当事人可以请求一个适当的机关或人员帮助他任命调解员。
特别是:1、当事人可以要求这个机关或人员推荐适于担任调解员的个人;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这个机关或人员直接任命一名或数名调解员。
这个机关或人员推荐或任命担任调解员的个人时,必须注意考虑保证任命一名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如为独任调解员或第三调解员,则应考虑任命与双方当事人不同国籍的调解员为宜。
处理涉外案件依据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关系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方面,探讨处理涉外案件依据的法律。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外国法律问题或者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2. 海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海事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
3. 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国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侵权责任等内容。
4. 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投资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退出等内容。
5.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处理涉外反垄断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际条约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我国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我国处理涉外油污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等内容。
3.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我国处理涉外贸易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协定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
四、国际惯例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我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重要依据。
该规则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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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公约背景和目的 • 公约主要内容 • 公约与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
关系 • 公约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公约对中国的影响及实践意义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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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背景和目的
公约的起源和制定过程
公约起源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调解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接受,然而,调解达成 的和解协议在执行上存在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2010年通过了《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调解员的职责
调解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
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规则
调解程序的进行
调解程序应当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调解规则
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
公约的未来发展和趋势
随着公约的实施和推广,未来 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该公 约。
公约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将有望 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约可能会 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例 如在数字化时代如何保障调解 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约可能会在未来继续完善和 更新,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 求。
公约对中国的实践意义
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
公约的制定和通过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好 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贸易 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推动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团体标准
ICSXXX团体标准商事调解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mmercial mediation servic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1)5 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2)6 服务场地 (3)7 服务流程 (4)8 异常情况处理 (4)9 服务质量评价与提升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商事调解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事调解服务基本原则,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服务场地,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和服务质量评价与提升。
本标准适用于凡各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论是否为合同争议,或凡由于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索赔的调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0)》《新加坡调解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201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3 术语和定义3.1商事商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的贸易、投资等商业活动或商事交易。
3.2国际商事国际商事是指跨越国境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业活动或商事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
3.3国际商事争议国际商事争议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纠纷,不包括私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
3.4调解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无论名称如何,是指由一名或多名争议之外第三人(调解人)协调当事人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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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条约领域】贸易
•【公布日期】1980.12.04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1980年12月4日联合国第三十五次大会通过)
第一条规则的适用
一、凡当事人双方对于发生于或关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争议,寻求友好解决,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时,本规则适用之。
二、当事人得随时约定,排除适用或变更本规则的任一条款。
三、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与当事人双方不能违背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条调解程序的开始
一、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依据本规则进行调解的书面邀请送达他方当事人,并扼要说明争议的主要项目。
二、在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邀请时,调解程序开始。
如果是口头接受,最好并以书面加以确认。
三、如果他方当事人拒绝此项邀请,则不进行调解程序。
四、如果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在发出邀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邀请书所规定的限期内,未收到答复时,邀请人得认为是对调解邀请的拒绝。
如果他作此
认定时,应将此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三条调解员的人数
除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名或三名外,调解员为一名。
调解员超过一名时,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共同行动。
第四条调解员的指定
一、(一)在仅有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对独任调解员的人选应力求达成协议;
(二)在有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
(三)在有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应力求对第三名调解员的人选达成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调解员的任命得请求某一适当的机构或个人帮助。
尤其是,
(一)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该机构或个人推荐作为调解员的适当人选;或
(二)双方当事人得约定经由该机构或个人任命一名或数名调解员。
在推荐或任命个人充当调解员时,该机构或个人应注意考虑保证任命一名独立公正的调解员,而关于独任调解员或第三名调解员,则应考虑最好任命一名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国籍的调解员。
第五条向调解员提出的说明书
一、调解员经指定后应要求每方当事人向其提出一份扼要的说明书,阐明争议的一般性质和争议。
每一方当事人应将其说明书的副本一份送达他方当事人。
二、调解员得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再向他提出说明书,说明其自己的主张及其主张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以该当事人认为适当的任何文件和其他证据。
当事人应将其说明书的副本送达他方当事人。
三、调解员得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其提供他认为适当的其
他情况。
第六条代理和辅助
双方当事人得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并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地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该通知中应载明选任的目的是属于代理性质还是属于辅助性质。
第七条调解员的任务
一、调解员应以独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使他们之间的争议得到友好的解决。
二、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贸易惯例,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业务上的习惯做法。
三、调解员得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包括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听取口头陈述,以及争议要从速解决的愿望。
四、调解员得在调解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这种建议不需出具书面,也不需加具理由。
第八条行政上的协助
为使调解程序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或调解员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得安排适当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行政上的协助。
第九条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通讯
一、调解员得邀请双方当事人与其会晤或以口头或书面与他们通讯。
他可以与双方当事人在一起或分别与其一方会晤或通讯。
二、除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与调解员举行会晤的地点外,会晤地点应由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根据调解进行的各种情况,加以决定。
第十条情况的告知
在调解员从一方当事人收到有关争议的事实情况时,他应将事实情况的内容告知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当事人有机会提供他认为恰当的任何说明。
但是,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告知事实情况并附有保守秘密的特定条件时,该调解员不得将该情况告知他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和调解员的合作
双方当事人应真诚地与调解员合作,尤其是,对于调解员要求交送书面的资料、提供证据和参加会议时,应努力照办。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建议
每一方当事人,得主动或应调解员的邀请,向调解员提供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和解协议
一、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和解条件时,应制定可能解决的方案,并送交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
调解员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得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订可能解决的方案。
二、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后,应即制定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如经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解协议书得由调解员制作,或由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制作。
三、和解协议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争议即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应受协议书的约束。
第十四条保密
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对涉及调解程序的一切事项均负保密之责。
除为实施和执行所必要外,对和解协议也应保密。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的结束
调解程序的结束按下列规定:
(一)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或;
(二)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宣告,说明不宜再继续进行调解时,自宣告之日起;或
(三)在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或
(四)在一方当事向他方当事人,如已指定调解员时,并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
第十六条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承允,在调解程序进行中,不将调解程序的争议主题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但一方当事人认为,为保全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费用
一、调解程序结束时,调解员确定调解费用并将此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费用”一词仅包括:
(一)调解员的报酬,但其金额应是合理的;
(二)调解员的旅费及其他费用;
(三)经调解员要求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所请的证人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四)经调解员要求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所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
(五)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八条的规定提供协助的费用。
二、上列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除非和解协议另有按不同比例分担的规定。
其他费用由支付该项费用的当事人负担。
第十八条保证金
一、调解员被指定后,得要求各方当事人为第十七条第一款涉及的费用先行按照他的预计交付相等金额的保证金。
二、在调解程序过程中,调解员得要求各方当事人再交付同等金额的补充保证金。
三、如根据本条第一及第二款应付的保证金未能在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全部付讫,调解员得中止该调解程序或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调解结束的书面宣布,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四、调解程序结束后,调解员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关于所收保证金的帐目,并退还其未使用的余额。
第十九条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任务
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均承允以后在就调解程序所涉及的争议项目进行仲裁或诉讼时,调解员不充任其仲裁员,亦不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顾问。
双方当事人也承允以后在任何此类程序中不提请调解员充当证人。
第二十条在其他程序中证据的可采性
双方当事人承允不在任何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无论此项程序与调解的争议项目是否有关,利用或提出下列各项作为证据:
(一)他方当事人关于可能和解解决争议所表示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
(二)他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所作的自认;
(三)调解员提出的建议;
(四)他方当事人已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所作的和解建议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