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具有定位和关联一个市场主体各类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以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分别按不同的规则赋号,且不能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因此,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编码。

为此,总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制规则》),现予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顺利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并尽量减少各地的工作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执行。

二、实施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一)对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二)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鄂工商文[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工商文〔2014〕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1.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更加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准确把握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主要职责和作用,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统筹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以适应“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导向,改革市场监管体系。

切实把该放的放到位、该改的改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2.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清理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凡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不适应“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要求的规定和作法一律废止,制定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坚持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可以正当经营、法无明令不越位监管,切实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穗工商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8〕2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5日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五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六)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5月7日附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原则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在清理放开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二、试点范围和步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范围是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菏泽10个市。

试点时间分为三个步骤:(一)筹备阶段。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闽工商法[2015]18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04【实施日期】201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法〔2015〕181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4日关于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闽政文〔2014〕319号)精神,确保各地在体制调整后能够及时、全面、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保持工商行政执法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坚持统一市场准入、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的12315体系、统一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建设要求以及统一的业务教育培训,着力强化工商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切实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到位。

二、坚持统一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总体要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机会均等、退出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工商局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省工商局起草了《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青海省工商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上侧“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附件关于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现就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企业对“起名难、效率低”反应日趋强烈。

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是解决企业便捷准入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便利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的重要步骤。

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要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思想认识,稳中求进,积极推行网上查询比对和登记,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建立完善纠错机制,不断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持续激发“双创”活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工商企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10号)各市工商局:现将《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湘工商注字〔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8〕15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我省2017年10月16日起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市监企注函〔2018〕10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工作目标全面深化湖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改革工作内容(一)企业名称申报规则1、企业名称申报基本规则。

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排列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1)控股企业名称有字号;(2)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企业名称禁限用及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不得与在本省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5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5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浙工商企〔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

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事项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异议处理等。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谁列入、谁移出”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级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其他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台账,记载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举报、答复等相关管理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作出列入或移出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4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省局各处室(含直属单位)作为信息提供单位,要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都必须公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依法进行公开。

(二)真实可信。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发布信息应当准确可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号的。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
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之间在先权利冲突,当事人应当向该名称的核准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局投诉,由省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由国家工商总局处理。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
(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
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
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
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同。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侵权人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裁定或判决,工商机关应根据生效的裁定或判决,通知侵权人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十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名称备案管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十日内,将名称变更信息、核准注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名称登记机关据此调整名称库: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
(一)使用跨行业简称
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
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19更新时间:2009年03月04【字体:大中小】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企业名称变更为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2、企业已办理注销;
3、企业被吊销。
(四)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称。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改。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
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