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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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改。
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19更新时间:2009年03月04【字体:大中小】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拼音、音调百度文库样为同音;音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
(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四)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称。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
(一)使用跨行业简称
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
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1、企业名称变更为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2、企业已办理注销;
3、企业被吊销。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
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
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同。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
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之间在先权利冲突,当事人应当向该名称的核准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局投诉,由省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由国家工商总局处理。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
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
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号的。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人民法院作出侵权人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裁定或判决,工商机关应根据生效的裁定或判决,通知侵权人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十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名称备案管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十日内,将名称变更信息、核准注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名称登记机关据此调整名称库: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改。
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19更新时间:2009年03月04【字体:大中小】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拼音、音调百度文库样为同音;音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
(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四)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称。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
(一)使用跨行业简称
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
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1、企业名称变更为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2、企业已办理注销;
3、企业被吊销。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
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 xx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
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同。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
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之间在先权利冲突,当事人应当向该名称的核准机关投诉。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局投诉,由省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由国家工商总局处理。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
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
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号的。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人民法院作出侵权人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裁定或判决,工商机关应根据生效的裁定或判决,通知侵权人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十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名称备案管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十日内,将名称变更信息、核准注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名称登记机关据此调整名称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