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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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安全管理制度

期货保证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交易安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期货保证金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期货保证金安全,防止保证金被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

(二)流动性原则:保证期货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三)公开性原则: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独立性原则:期货保证金应独立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资产。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管理第四条期货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确保保证金账户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第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擅自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确保客户保证金及时到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退出期货市场时,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退还流程,确保退还工作高效、便捷。

第四章保证金使用与监管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证金,不得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保证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对保证金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保证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押题卷1_create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押题卷1_create

单选题(共69题,共69分)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A.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B.代客户交存保证金C.代客户接收交易密码D.向客户提示风险2.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

【答案】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A.管理费B.教育费C.监管费D.交易费3.因期货经济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应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B.客户不承担责任C.期货公司与客户各自承担50%的责任D.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03•【文号】财商字[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4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

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甲在某国有期货公司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

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成。

乙见事未成,要求甲退还好处费,甲拒不退还。

并威胁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答案】 A2、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

A.管理费B.教育费C.监管费D.交易费【答案】 C3、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定期向()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A.期货交易所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中国证监会【答案】 D4、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A.2B.3C.5D.7【答案】 B5、某期货公司在执行客户张某的交易指令时,以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100万元。

张某在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期货公司返还100万元,结果被该期货公司拒绝。

因此,张某提起诉讼。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100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上交国库B.100万元属于该期货公司经营所得,应归期货公司所有C.客户张某和期货公司应各分得50万元D.100万元的差价利益应归还张某,法院应予以支持【答案】 D6、为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C.中国期货业协会D.财政部【答案】 C7、下列关于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开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B.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C.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向独立董事提交专项报告D.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答案】 D8、()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放与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存管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本公司期货保证金存放和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本公司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构成的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

严禁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保证金账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多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本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条除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外,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只能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八条本公司不得以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办理质押、抵押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保证期货合约履行,保障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足时,本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通知追加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选择一家期货结算银行作为主办结算银行,并在主办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制度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制度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是由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规范保证金账户的开户、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等相关事项,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客户。

二、账户开立和管理1.开户程序(1)客户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应受到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的指导和协助,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收入证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等必要资料,并填写开户申请表。

(2)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通知客户开户结果。

2.账户管理(1)客户应保管好其账户的密码和信息,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挂失和重设密码。

(2)客户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其账户的交易情况、持仓情况、资金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关注市场动态,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

(3)客户要合理配置自己的资金和仓位,不得恶意做空或做多,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交易行为1.风险防范(1)客户应该充分了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特点,根据自己的投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周期,避免盲目跟风和非理性交易。

(2)客户可以通过止损单、盈利定单等风险控制工具来限制自己的损失和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2.合规交易(1)客户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和违规的交易行为。

(2)客户要遵守期货交易的基本准则和交易规则,不得干扰市场秩序和破坏交易环境。

(3)客户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适当的诚信原则,不得故意操纵市场或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利益。

四、结算和风险管理1.资金管理(1)客户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自己的资金和仓位,不得借贷或超出自己的能力进行交易,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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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 行登记,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 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 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 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 的,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 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 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 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 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 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向监控 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 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 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 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 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 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 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 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 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第 1 页共10 页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客户及与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以下简称非结算会员)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证金,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为了进行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于公司的资金,属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所有。

第三条公司从事保证金管理工作及相关岗位人员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保证金账户包括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公司在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的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包括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期货交易所为公司开立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内部账户。

内部资金账户是指公司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公司内部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本人或本单位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公司在同一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只能以公司及分支机构名义分别开设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公司统一开立、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第 2 页共10 页第六条公司在开立、变更期货保证金账户当日,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备,公司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须经过公司审批后,报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推动银行(简称xx)相关业务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 年7 月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 号)、《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xx吸收期货保证金存款,为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公司等)和期货客户提供资金划转等服务的业务,包括保证金封闭管理监督义务的履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管理、银期转账业务管理、期货交易所出入金业务管理等。

第三条银期转账业务、交易所出入金业务、向相关监管机构信息报送等均属于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范畴。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交易所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期货交易所。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xx银期转账业务暂时开办人民币业务,业务拓展后再另行通告。

第六条银期转账业务的服务对象为xx业务范围内的存贷款客户。

第七条银期转账和出入金业务的受理时间一般为营业日的8 时30 分至16 时,银期转账业务时间如有变化,具体时间与合作期货公司协商为准,夜盘开办后业务时间调整另行通知,出入金业务时间如有变化,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第八条客户申请开通银期转账功能,客户开户行会计部门必须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并与客户约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客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交易软件、客户开户行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平台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第十条客户通过xx柜面办理银期转账业务,需要验证客户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只有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专用账户可以办理签约业务。

第十二条客户变更期货保证金管理平台已签约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须到xx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账户(包括预算内以及预算外财政性存款)不得申请开通银期转账功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在xx开立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用于银期转账业务以及出入金业务。

期货公司保证金_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保证金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保障期货交易安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行业规范。

(二)安全稳健:期货公司应当确保保证金安全,防范风险,维护客户利益。

(三)公平公正:期货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信息公开: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保证金管理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制度第四条保证金是指客户为参与期货交易,向期货公司缴纳的,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资金。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保证金账户,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独立管理。

第六条期货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明示于客户。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客户保证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保证金监控机制,定期对保证金进行盘点,确保保证金账实相符。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证金比例限制: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风险,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

(二)保证金追加机制: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三)强制平仓机制: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时,期货公司有权强制平仓。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保证金管理制度及相关信息,接受客户监督。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保证金安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证金,指客户缴存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

第二章入金第一条保证金到账的确认。

(一)以本票、汇票、电汇和支票等方式存入的客户保证金,出票单位与客户开户名称相符的,以公司开户银行确认资金到账为准;不符的,应由出票单位出具资金说明后方可确认为资金到账。

(二)以现金存入的,以公司财务部确认资金到账为准。

(三)以已上市流通国库券、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质押保证金的,在相关交易所办理完质押手续后确认为资金到账。

第四条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公司应开具一式多联的收款凭证:一联由财务部门留存做账;一联由财务部门交结算部门,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另一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由客户留存作为收据。

收款凭证上应记载时间、客户名称、结算账号、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缴款人签名、经办财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三章出金第五条客户出金必须由指定的资金调拨人亲自办理,公司按下列程序予以出金:(一)证件查验。

资金调拨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预留印鉴,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填写取款凭证。

取款凭证上应记载时间、客户名称、结算账号、取款方式、资金去向、金额大小写、客户资金调拨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财务人员签名等内容。

(二)金额审批。

财务部门将取款凭证交交易部门和结算部门核实其可出金额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出金。

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支付客户保证金。

取款凭证一联由财务留存做账;一联由财务部门交结算部门,相应减少该客户的保证金;另一联作为客户留存。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公司限制出金:(一)涉嫌重大违规,被期货监管部门、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二)被司法部门依法纠纷未了结的;(三)与公司的经济纠纷未了结的;(四)《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客户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公司稽核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限制客户出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20•【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协助监管义务。

第六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各自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期货公司应在主办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

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

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

二、具有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的机关
•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 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 l997《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 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 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 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 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 有关规定。”
②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 务人相同;
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 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 律文书。
四、查扣冻的程序
• D、涉及到内控程序的处理:银行在协助冻结存款过程中, 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 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E、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向当 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 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 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 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 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0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清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构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

PR A C T I C E D I SC U SSI O N匿匿圜疆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周翌星摘要:资金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

财务公司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结算系统支持、上门服务、金融产品创新等方式积极推进集团的资金归集。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内外部因素,重点体现在“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

搞清楚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有哪些方面、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包括哪些范围,对于提高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效率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某集团企业专户资金分析为切入点,找出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并对如何推进资金归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冀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分析与建议一、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资金的现状从某集团2013年全年的统计结果看.专户资金占集团银行存款总数的月均占比约为15%,且在年底有上升的趋势,专户资金已成为影响该集团资金集中度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某集团成员企业的专用账户主要分为六大类:住房公积金专户、税款专户、社保类专户.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和其他专户。

后三类专户资金占总专户资金的占比达到90%以上。

其中.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煤炭企业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资金、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共管账户资金.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等。

二、影响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通过对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的具体贫析.包括专户开立的具体用途,开立专户的政策依.该专户能否在财务公司开立.专户资金能否进行归集等内容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笔者发现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限制;二是成员企业自身业务特点限制:三是财务公司业务开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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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4]4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协助监管义务。

第六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各自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期货公司应在主办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章封闭运行
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

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

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

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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