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证监发字[199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
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香港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澳门安排》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是指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受让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方式或者与内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方式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出资新设或者增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拟参股的期货经纪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超过49% (含关联方股权)。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于“控制”的定义,如果一个股东能够控制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则认为该股东对该期货经纪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的要求;(五)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中国证监会根据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格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5日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证监期货字[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营业部变更的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变更程序(一)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名称,不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可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换领新许可证。
名称连同其他登记事项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的,先办理许可证变更,再持变更后许可证到工商部门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许可证变更时需取得工商部门名称核准文件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二)期货经纪公司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营业部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派出机构核准变更的,应向提出申请的期货经纪公司出具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应列明核准的变更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凭核准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换领新许可证。
派出机构以抄报该核准文件的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将公司住所或营业部经营场所迁入另一派出机构辖区的(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需按下款规定备案。
(三)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核准,应在迁出地派出机构、迁入地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协商后办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督促期货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辖区内期货公司的整体质量,我局将在近期对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采用以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将对辖区内全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各期货公司应尽快安排2007年度审计工作,并于2008年3月14日前向我局一式三份上报以下材料:(一)《期货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仍使用《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10号)规定的《期货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
(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净资本报表期货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仍按照《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2006年度年报审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豫证监[2006]3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期货经纪公司2006年度年报审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豫证监[2006]49号)要求进行。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期货公司应委托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中国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及《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附件2)要求。
对于财务会计、交易、结算、保证金和营业部管理环节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评价报告,应说明其存在的具体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20•【文号】证监法律字[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已明令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30件,期货类规章16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46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废止的规章目录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废止的规章目录┏━┯━━━━━━━━━━━━━┯━━━━━━━━━━━┯━━━━━━━┯━━━━━━━┓┃序│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号││││┃┠─┼─────────────┼───────────┼───────┼───────┨┃1│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证监发[1994]150号│证监会│1994年10月10日┃┃│知│││┃┠─┼─────────────┼───────────┼───────┼───────┨┃2│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证监发字〔1994〕179号│证监会、国家经│ 1994年12月5日┃┃│期货交易的规定││贸委、国内贸易│┃┃│││部│┃┠─┼─────────────┼───────────┼───────┼───────┨┃3│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证监发字〔1995〕23号│证监会│ 1995年2月26日┃┃│制的紧急通知│││┃┠─┼─────────────┼───────────┼───────┼───────┨┃4│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证监发字〔1995〕47号│证监会│ 1995年3月30日┃┃│规定的紧急通知│││┃┠─┼─────────────┼───────────┼───────┼───────┨┃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证委发[1995]6号│ 国务院证券委│ 1995年4月18日┃┃│规定│││┃┠─┼─────────────┼───────────┼───────┼───────┨┃6│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证监发字〔1995〕60号│证监会│ 1995年5月15日┃┃│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7│关于清理B股账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76号│证监会│┃┃││││ 1996年6月28日┃┃││││┃┠─┼─────────────┼───────────┼───────┼───────┨┃8│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证监交字[1996]2号│证监会│ 1996年9月20日┃┃│通知│││┃┠─┼─────────────┼───────────┼───────┼───────┨┃9│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证监期字[1996]16号│证监会│1996年12月23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0│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证监期字〔1997〕41号│证监会│1997年11月12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证办[1998]10号│证监会│ 1998年4月21日┃┃│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监会字〔1998〕4号│证监会│ 1998年5月20日┃┃│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证监期字〔1998〕17号│证监会│1998年9月2日┃┃│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14│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证监期字〔1998〕20号│证监会│ 1998年9月18日┃┃│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15│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证监机构字〔1999〕39号│证监会│1999年6月7日┃┃│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16│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证监会计字〔1999〕8号│证监会│ 1999年6月14日┃┃│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7│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证监机构字〔1999〕49号│证监会│1999年7月1日┃┃│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18│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期货字[1999]43号│证监会│┃┃││││ 1999年8月31日┃┃││││┃┠─┼─────────────┼───────────┼───────┼───────┨┃19│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期货字[1999]43号│证监会│ 1999年8月31日┃┠─┼─────────────┼───────────┼───────┼───────┨┃20│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证监期货字[1999]43号│证监会│ 1999年8月31日┃┃│职资格管理办法│││┃┠─┼─────────────┼───────────┼───────┼───────┨┃21│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期货字[1999]43号│证监会│ 1999年8月31日┃┠─┼─────────────┼───────────┼───────┼───────┨┃22│关于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证监期货字〔1999〕12号│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3│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证监期货字〔1999〕14号│证监会、国家经│1999年10月15日┃┃│题的通知││贸委、工商局、│┃┃│││外汇局│┃┠─┼─────────────┼───────────┼───────┼───────┨┃2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1999]61号│证监会│┃┃│准则│││1999年11月19日┃┃││││┃┠─┼─────────────┼───────────┼───────┼───────┨┃25│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证监期货字〔2000〕3号│证监会、工商局│ 2000年1月24日┃┃│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6│关于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证监机构字〔2000〕32号│证监会│ 2000年2月24日┃┃│易网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7│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证监信息字[2000]3号│证监会│ 2000年2月28日┃┃│行)│││┃┠─┼─────────────┼───────────┼───────┼───────┨┃28│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证监机构字〔2000〕44号│证监会│ 2000年3月10日┃┃│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29│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证监机构字[2000]47号│证监会│ 2000年3月14日┃┃│关问题的通知│││┃┠─┼─────────────┼───────────┼───────┼───────┨┃30│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证监发行字〔2000〕72号││2000年6月9日┃┃│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31│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公司字[2000]68号│证监会│ 2000年6月15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32│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证监市场字〔2000〕14号│证监会│ 2000年8月16日┃┃│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3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0]76号│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 2000年11月2日┃┃│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3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0]76号│证监会│ 2000年11月2日┃┃│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35│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证监机构字[2000]291号││2000年12月18日┃┃│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会│┃┃││││┃┠─┼─────────────┼───────────┼───────┼───────┨┃3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0]80号│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37│关于进一步做好B股市场向境│证监发〔2001〕32号││2001年3月2日┃┃│内居民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3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1]41号│证监会│ 2001年3月15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3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1]56号│证监会│ 2001年4月10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1]65号│证监会│ 2001年4月26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41│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证监公司字〔2001〕58号│证监会│ 2001年6月28日┃┃│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1]153号│证监会│2001年12月10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43│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证监机构字[2002]18号│证监会│ 2002年1月17日┃┃│人员2001年度检查的通知│││┃┠─┼─────────────┼───────────┼───────┼───────┨┃4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2]2号│证监会│2002年2月4日┃┃│准则│││┃┠─┼─────────────┼───────────┼───────┼───────┨┃45│关于特殊行业股票发行人资产│证监发行字[2002]53号│证监会│ 2002年5月17日┃┃│负债率问题的通知│││┃┠─┼─────────────┼───────────┼───────┼───────┨┃4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证监发[2002]44号│证监会│ 2002年6月22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2002年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23•【文号】证监期审字[1996]16号•【施行日期】199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证监期审字〔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为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期货经纪机构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
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的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已发生实际变动,尚未到证监会办理变更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
四、《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后,证监会将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发生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程序,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两证内容不符,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会员资格。
对逾期不改并继续营业者,证监会将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期货兼营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期货营业场所、期货部负责人、期货经营范围,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期货兼营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0•【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212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212号)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股东和股权结构的请示》(泉期字[2006]11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通知如下:一、核准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082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
二、核准你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由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14335.43元,占注册资本的81.16%;济南经济发展总公司出资2874178.09元,占注册资本的9.33%;济南经贸实业投资总公司出资2789016.36元,占注册资本的9.05%;山东省资源开发总公司出资142470.12元,占注册资本的0.46%,变更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出资29752112.05元,占注册资本的59.5%;山东新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66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2%;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00297.04元,占注册资本的4.8%;济南经济发展总公司出资588054.84元,占注册资本的1.18%;济南经贸实业投资总公司出资570474.18元,占注册资本的1.14%;山东省资源开发总公司出资29061.89元,占注册资本的0.06%。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1号)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
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第五条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货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六条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证监法律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证监法律字[2005]3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四日附件: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的文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证监发[2000]73号│2000年9月26日│证监发[2003]86号┃┃│作职责的通知│││┃┠──┼──────────────┼────────┼───────┼─────────┨┃ 2│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证监发字[1996]52│1996年4月5日│证监发行字[2004]┃┃│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号││150号┃┠──┼──────────────┼────────┼───────┼─────────┨┃ 3│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证监发[1999]8号│1999年2月12日│证监发行字[2004]┃┃│行)│││16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证监发行字[1999]│1999年7月28日│证监发行字[2004]┃┃│通知│94号││162号┃┠──┼──────────────┼────────┼───────┼─────────┨┃ 5│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证监发行字[2000]│2000年4月4日│证监发行字[2004]┃┃│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32号││162号┃┃│知│││┃┠──┼──────────────┼────────┼───────┼─────────┨┃ 6│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2000年8月21日│证监发行字[2004]┃┃││111号││162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证监发[2001]54号│2001年4月4日│证监发[2003]88号┃┃│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发[2001]72号│2001年5月11日│证监发[2004]9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发[2001]72号│2001年5月11日│证监发[2004]9号┃┃│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2]52号│2002年7月18日│证监发[2003]88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2001年1月31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证监机构字[2001]│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令第17号┃┃│业务的通知│265号││┃┠──┼──────────────┼────────┼───────┼─────────┨┃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证监机构字[2003]│2003年4月29日│证监会令第17号┃┃│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证监会计字[1999]│1999年10月10日│证监会计字[2004]1 ┃┃│质量的通知│17号││号┃┠──┼──────────────┼────────┼───────┼─────────┨┃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2]│2002年5月8日│证监发[2004]第41号┃┃│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10号││┃┃│序│││┃┠──┼──────────────┼────────┼───────┼─────────┨┃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公司字[2003]│2003年1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3]56┃┃│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1号││号┃┃│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稿)│││┃┠──┼──────────────┼────────┼───────┼─────────┨┃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基字[1997]│1997年12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4]┃┃│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3号││139号┃┃│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基字[1997]│1997年12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4]┃┃│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3号││119号┃┃│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发[1999]11号│1999年3月10日│证监会令第19号┃┃│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发[1999]53│1999年10月15日│证监会令第23号┃┃│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号││┃┃│管理暂行规定》│││┃┠──┼──────────────┼────────┼───────┼─────────┨┃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证监基金字[2000]│ 2000年5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72┃┃│引》的补充通知│35号││号┃┠──┼──────────────┼────────┼───────┼─────────┨┃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发[2001]│2001年11月23日│证监会令第20号┃┃│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150号││┃┃│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9号│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22号┃┠──┼──────────────┼────────┼───────┼─────────┨┃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证监基金字[2002]│2002年7月1日│证监会令第20号┃┃│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3号││┃┠──┼──────────────┼────────┼───────┼─────────┨┃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证监基金字[2002]│2002年9月18日│证监会令第20号┃┃│规定│66号││┃┠──┼──────────────┼────────┼───────┼─────────┨┃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证监期货字[1999]│1999年12月21日│证监期货字[2004]41┃┃│作的通知│20号││号┃┠──┼──────────────┼────────┼───────┼─────────┨┃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证监期货[2000]│2000年5月16日│证监期货字[2004]41┃┃│批程序│15号││号┃┠──┼──────────────┼────────┼───────┼─────────┨┃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2┃┃│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38号││号┃┠──┼──────────────┼────────┼───────┼─────────┨┃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4┃┃│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39号││号┃┠──┼──────────────┼────────┼───────┼─────────┨┃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1┃┃│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40号││号┃┠──┼──────────────┼────────┼───────┼─────────┨┃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1月14日│证监期货字[2004]44┃┃│问题的通知│5号││号┃┠──┼──────────────┼────────┼───────┼─────────┨┃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2月18日│证监期货字[2004]42┃┃│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号┃┠──┼──────────────┼────────┼───────┼─────────┨┃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4月8日│证监期货字[2004]44┃┃│背景情况的通知│26号││号┃┗━━┷━━━━━━━━━━━━━━┷━━━━━━━━┷━━━━━━━┷━━━━━━━━━┛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 1│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期货字[2000]│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11号││┃┃││││┃┠──┼──────────────┼────────┼─────┼───────┨┃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证监发[2001]9号│证监会│ 2001年1月12日┃┃│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财政部│┃┃│办法│││┃┠──┼──────────────┼────────┼─────┼───────┨┃ 3│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证监会计字[2001]│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14号││┃┃│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证监发行字[2002]│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07号││┃┠──┼──────────────┼────────┼─────┼───────┨┃ 5│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证监机构字[2003]│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38号││┃┠──┼──────────────┼────────┼─────┼───────┨┃ 6│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证监发[2002]32号│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制度检查的通知││国家经贸委│┃┠──┼──────────────┼────────┼─────┼───────┨┃ 7│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证监公司字[2003]│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15号││┃┠──┼──────────────┼────────┼─────┼───────┨┃ 8│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证监基字[1998]9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有关问题的通知│号││┃┠──┼──────────────┼────────┼─────┼───────┨┃ 9│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证监基字[1998]│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1号││┃┠──┼──────────────┼────────┼─────┼───────┨┃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证监基金字[2000]│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66号││┃┠──┼──────────────┼────────┼─────┼───────┨┃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73号││┃┠──┼──────────────┼────────┼─────┼───────┨┃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制度的通知│1号││┃┠──┼──────────────┼────────┼─────┼───────┨┃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有关事项的通知│6号││┃┠──┼──────────────┼────────┼─────┼───────┨┃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问题的通知│10号││┃┠──┼──────────────┼────────┼─────┼───────┨┃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2001年6月6日┃┃│登记工作的通知│15号││┃┠──┼──────────────┼────────┼─────┼───────┨┃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有关问题的通知│32号││┃┠──┼──────────────┼────────┼─────┼───────┨┃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问题的通知│43号││┃┠──┼──────────────┼────────┼─────┼───────┨┃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月7日┃┃│有关问题的通知│1号││┃┠──┼──────────────┼────────┼─────┼───────┨┃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3号││┃┠──┼──────────────┼────────┼─────┼───────┨┃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4号││┃┠──┼──────────────┼────────┼─────┼───────┨┃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9号││┃┠──┼──────────────┼────────┼─────┼───────┨┃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有关问题的通知│10号││┃┠──┼──────────────┼────────┼─────┼───────┨┃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1月18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87号││┃┃│知│││┃┠──┼──────────────┼────────┼─────┼───────┨┃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1月26日┃┃│问题的通知│89号││┃┠──┼──────────────┼────────┼─────┼───────┨┃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证监期货字[2000]│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31号││┃┠──┼──────────────┼────────┼─────┼───────┨┃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证监期货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年检工作的通知│10号││┃┠──┼──────────────┼────────┼─────┼───────┨┃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监发[2002]6号│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资格审核程序指引│││┃┠──┼──────────────┼────────┼─────┼───────┨┃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证监期货字[2002]│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54号││┃┠──┼──────────────┼────────┼─────┼───────┨┃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证监期货字[2003]│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7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条件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
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06•【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清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构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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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19
【实施日期】2004.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