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摘要公证一般属于一类社会管理行为,必须以公证这种组织为基础,同时获得我国权利机关的立法确定,属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正义一般指的是从事公证业务所需具备的工作素养,也就是利用公证方式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采取公证的形式来使其成为一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这体现出公证行为所具有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避免出现社会纠纷,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分析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正;制度;策略一、引言公证属于一类社会性活动,既能够成为一类证明方式,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纠纷,证明仅仅是公证行为众多功能之一。
从本质上而言,公证就是行政部门、企事业部门或个体递交申请进行公证,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信誉情况,了解其意图以及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最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以此来提供法律服务,使得申请者能够合理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类社会性管理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制体制混乱当前,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公证处:第一,转型成为合作制的公证处,该类组织更为关注市场,设计了灵活多变的运行模式,不同公证处和公证员间都在深入研究市场机制运行规律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第二,未转制或仍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因为其营收和付出、风险等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其经营积极性较为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失衡,机制体制建设不完善,事业部门该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验做法,从其诞生之日其就遭受了大量的异议。
一方面,事业部门属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从实质上而言与市场竞争是相背离的,事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非盈利的,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盈利性的,一般来说,印刷和出版社、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都属于事业部门,从而造成了机制上的管理失序。
(二)公证处的执业范围影响到服务。
对公证制度中若干问题的理解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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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公 证 制度 中若 干 问题 的理 解 和探 讨
孙 雅 宁
摘 要 公证制度对 中国来说不是土生土长的, 而是 西方引进的“ 舶来品” 其渊源于中西方之间关于司法的观念的差异表 ,
统 。 筑 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预 防 和 解 决 民 事纠 纷 的 法 治 系 统 , 民事 程 构 在 序 中达 到 完美 的结 合 。 们 之 问 相 互 配合 , 辅 相 成 , 互 依 托 , 调 他 相 相 协 发 展 。 之 市 场 经济 和 公证 制 度 之 间 呈 现 出 良性 互 动 关 系 , 障 社会 总 保 主义经济, 发挥 着 巨大 的效 能 。 二、 公证 制 度 基 本 原 则 ( ) 证 基 本 原 则 的含 义 一 公
内容 。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内容 和 新 鲜 经 验 , 其 更 具 有 活 力 和 反 映 时 代 适 使 的公证制度。笔者认为必须坚持 以下基本原则。 特色 的我国公证制度 。 笔者认为 , 将来立法 体例宜采取全国人大直接 1 公正 原 则 , 正 是 司 法 的 生命 , 对 于 纠 纷 的 解 决和 个 人 权 利 立法 为 主 , 法行 政 立 法 为 辅 的 形 式 。 . 公 它 司 的保障 以及实现具有决定性影 响 一个公正的裁决必须 由一个公正 ( ) 二 对公 证 责 任 承 担 的 主 体之 探 讨 的机构按照公正的程序 作出,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公正 “ ” 《 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明确规定, 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当 始 终 是 公证 制 度 的 方 向和 目标 , 且 必 须 用这 一 观念 和 价 值 观指 导 我 按上一 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 的 3 而 %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公证机构在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一、管理规范性问题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行政机关,应该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性。
然而,目前一些地区的公证机构在组织架构、内部章程等方面存在欠缺和不足。
例如,某些公证机构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一些公证机构编制员额过多,增加了行政成本。
二、审批程序复杂化在现实操作中,人们常常面临审批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这主要归因于公证机构审批程序复杂化。
有时即使是简单明了的案件,在经历多次复查核验后才能完成公正认定。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满足办理条件。
三、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透明度是公证机构是一项重要指标,它关系到当事人的知情权。
但目前有些公证机构在信息发布和公示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一些重要文件和条款未公示,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缺乏及时公开。
这种不透明的信息政策限制了民众对于公证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四、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证机构信誉度与形象建设,但现实中存在服务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部分公证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欠缺等都导致了办案效率低下、错误判断等问题。
另外,由于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地域差异等原因,一些地区或者城市的公证服务相对好于其他地区。
五、安全风险考验随着技术进步,假冒伪造现象日益猖獗,给公正认定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部分黑客组织利用互联网漏洞攻击打击了一些公证机构,抢夺手续费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因此,保障数据安全仍然是公证机构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督察机制不完善公证机构的运行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和督察,然而当前仍有一些地区的督察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公证工作长期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违法顽瘴痼疾得不到及时整治。
此外,对公证机构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职务晋升缺乏更加严谨的评估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律程序的意义(题目)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律程序的意义(正文)法律程序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程序的意义,并阐述其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法律程序是指依法建立的一套固定程序,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法律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类司法程序。
它具有适用性强、程序性、公开性、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民利益等特点。
二、法律程序的核心意义1. 保障公正与公平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以及司法人员公正执法,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只有通过依法建立的程序,才能减少偏见、保证大众的公正感觉,使司法判决得到社会的认可。
2. 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法律程序为公民提供了保护机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供合法证据以及进行争议解决,法律程序能够促进公平的判决结果并解决纠纷。
3. 防止滥用权力和确保权力的合法性法律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确保权力只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行使,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通过程序性的要求,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法律程序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重要性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包括:1. 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研究法律程序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加深对司法程序的认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 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研究法律程序,培养学生系统性思维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研究方法的体现,因此了解和运用法律程序是毕业论文完成的基础。
3. 强化法律实践意识研究法律程序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意识,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法律规则。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研究,学生能够深入掌握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从而为未来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法律程序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许多具有热点性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并对每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行政决策的透明度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市民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风险,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事务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如何准确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以保证公正和合法性,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正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法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何平衡公正和合法,实现行政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错或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损害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时,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进行追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研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标准,能够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问题行政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安排。
行政监督有助于预防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行政法研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六、行政诉讼的问题与改革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因此,研究如何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七、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问题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价值中立问题的探讨
价值中立问题1.什么是价值中立?社工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吗?(操作性)答:什么是价值中立:①价值中立最早是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经验科学和价值判断之间应划分明确界线,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存知识”,它是关于“实然”的知识,另一类是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的知识。
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
他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只能以研究“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领域。
一般认为,韦伯的价值中立观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它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相反地,应当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而不管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
第二,强调“事实”’和“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认识”与评价应该区分。
科学只能认识“存在”,不能评价“应然”。
虽然社会科学有时能帮助人们搞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什么,但是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
与社会工作更加相关的“价值中立”概念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1938 年在其“来访者中心疗法”中首先倡导的咨询原则。
所谓的价值中立,就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充分尊重、无条件认同和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思想和行为不做是非好坏的价值评判,不给来访者提供问题的答案,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给来访者,而由来访者自己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并进而最终自己解决问题。
概括地说,价值中立原则就是要求咨询师对来访者的思想和行为不评价、不指导、不干涉。
我认为,社会工作中对于价值中立的定义与心理学中的定义在含义上基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工作吸收了心理学中的这一定义。
规范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规范执法上存在的问题一、问题的存在与影响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规范执法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执法程序、执法精度以及权力滥用等不同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与不安。
以下将详细探讨规范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二、偏见和主观裁量1.警察滥用职权造成偏见针对少数群体或特定地区进行无端打压或裁决,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
这种偏见行为违背了公正原则和法律规范。
解决办法:建立更严格的督查机制,监督警察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培训,提高警察素质和意识。
2.案件处理根据主观裁量执行部门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个别人员容易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导致使用主观标准评判事态的轻重缓急,进而产生不同处理结果。
解决办法:建立更加完善的执法规范,明确权力边界和责任分寸,通过统一的标准来保证公平性。
三、执法程序不透明1.行政决策缺乏透明度一些执法机构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缺少信息公开和讨论的机制,导致决策结果及其依据无从查找。
这种非透明现象给人们带来了负面影响。
解决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行政决策结果及其依据能够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充分的解释与合理的说明。
2.执法程序繁琐、难以理解很多时候,常民对于执行程序存在困惑并无从把握。
有时甚至只是因为没弄清楚具体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干预与处罚。
解决办法:简化执法程序,使之易懂易行;进行普及教育,加强对执行程序的宣传与指导。
四、权限滥用问题1.权力滥用导致不当压制执行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自身职责范围,采取不当手段打压或干预市民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严格界定权限范围,明确权责关系,建立监督机制并依法打击滥用职权行为。
2.执法人员对违规者偏轻执法人员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对违规者采取宽容态度,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解决办法: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规范意识;划定违规标准,并依照既定程序执行处罚。
五、结语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规范执法显得尤其重要。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问题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滥用职权、不公正裁决、程序违规以及执行难题。
1.1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超出合理权限范围,通过非法途径侵犯市民权益。
这种行为常常导致群众对于行政机关丧失信任,从而降低了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1.2 不公正裁决不公正裁决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强制取证和审判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
由于证据收集不当或审判机关主观偏见等原因,有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罚责过轻情况发生。
1.3 程序违规程序违规泛指执法程序上的错误和瑕疵,包括办案人员与相关程序漏洞之间的沟通以及文件备案等重要环节上出现漏洞或错误。
这些违规行为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影响到公民权益的保护。
1.4 执行难题执行难题指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例如执行人员人数不足、执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这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
二、问题解决对策2.1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为了有效应对滥用职权问题,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增加外部评估机构来实现全面监督,并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2.2 完善司法体系针对不公正裁决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以确保审判程序公正透明。
此外,应提供更多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来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养,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审判过程中各项操作合规合理。
2.3 规范执法程序为避免程序违规问题发生,应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行政机关需要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程序要求,并进行员工培训,以确保办案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公众也应当对执法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监督。
2.4 提升执行力与效率解决执行难题需要提升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创新执法手段等方式来提高执行能力;同时,在资源分配方面进行优化,为重点任务提供充足支持。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2.论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3.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4.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5.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刑事诉讼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8.析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9.论刑事诉讼主体10.论检察院的检察权11.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12.论我国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13.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探讨1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15.侵占罪的管辖问题研究16.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性质17.议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问题18.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19.析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权上的制约机制20.完善立案监督机制21.论侦查模式的转变22.论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的完善2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2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之构想25.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26.刑事诉讼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之必要性27.析非法获得证据的效力问题28.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29.论“视听资料”在刑事证据中的运用30.论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31.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之立法建议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运用33.测谎检查的法律规则之完善34.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之辨析35.议强制措施的决定权36.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37.错捕与国家赔偿问题研究38.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39.议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0.论法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补充与完善41.析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现象及其防范42.论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作用43.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4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45.辩护律师阅卷权之行使46.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47.刑事辩护之法律援助制度48.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研究49.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50.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研究51.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52.建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53.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之探讨54.完善对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①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如: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③相关观点如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21-09-30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Q2018D0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C19080)。
作者简介:赵艳红(1980—),女,山东济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赵艳红(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只有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并使其实现,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以防止冤案为主要功能,以保障程序公正、社会公德、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重要利益作为次要功能。
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现有证据能力规则进行梳理和完善;在把握证明规律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合理创设证据推理规则,并使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证明标准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包括举证方式和范围、被告人讯问规则、证人询问规则、新类型证据质证规则等在内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Title: 探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当今社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一、过度执法与戾气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过度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甚至存在暴力执法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甚至会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戾气现象,态度傲慢、冷漠,甚至对待当事人不够和善。
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不必要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解决方案: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执法过程中人身尊严的保护,推进文明执法。
二、执法标准和程序的不公正在一些案件中,执法标准和程序的不公正问题也时有发生。
有的案件可能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产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受到不公正对待,这种情况的存在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
一些地方的执法标准和程序也存在差异化问题,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不一致性也会引发社会质疑。
解决方案: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保障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三、司法公正与庭审延期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会出现庭审延期现象。
庭审延期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公正也存在瑕疵问题,一些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得到公平审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解决方案:建立高效的司法处理机制,减少庭审延期,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
总结: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我们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但是,只有深刻认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找到解决之道。
建立良好的执法体系、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公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建立更加公正、透明、有序的社会法治体系。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或受到损害的问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对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正义性提出质疑。
在《程序的正义》一书中,作者兰迪·艾·伊格尔通过一系列案例和理论探讨诉讼的本质,强调程序的正义应该是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基石。
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感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
诉讼程序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并获得合理的机会辩护。
在程序正义的指导下,法官应该是中立和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正确地遵循程序正义原则,诉讼才能真正发挥其公正解决争议的功能。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诉讼的公正性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尤其是在一些高度复杂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着经济、社会地位或权力失衡等问题,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法庭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此外,法院资源的不均匀分配也可能导致程序的不公正。
例如,在某些地区,法院资源紧张、审理速度缓慢,这给予一方更多的机会来耽误审判和申诉,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以确保诉讼程序的真正公正性。
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还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不仅公开透明,还应该易于理解和预测。
当事人需要明确了解诉讼程序的步骤、规则和时间限制,这样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充分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任何模糊或不确定的规则都可能导致不公平和混乱。
因此,保持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方面。
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还需要在实践中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公平正义是指法律的实施与社会公平原则相一致,侧重于对各方权益的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正义的严格遵循可能无法满足特殊情况下的公平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需要灵活应对,以确保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的标准,不仅是程序设计者和执行者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社会公众对于程序公正的期待和要求。
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设计阶段。
在设计程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设计者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避免程序设计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性。
程序设计应当透明、可追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贯穿于程序执行的全过程。
在程序执行中,执行者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篡改程序执行的结果,确保程序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执行者应当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保证程序执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再者,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审判阶段。
在程序审判中,审判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个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审判者应当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
社会公众应当有权利和能力监督程序的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对程序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制止。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对程序正义给予支持和信任,共同维护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中的基本准则,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在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的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之探讨及解决
关键词:地方立法;问题;解决途径
一、引言
立法,从广义上而言,即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创制,在我国指的是地方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地方立法与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反映当地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要。
系要遵循法理、与一般竞争法的法理 相匹配。同时,自身内部的协调完备 也是必需的,把体系的普适性和权威 性充分表现出来;该解释体系要可以 便利地转化为操作步骤,具有可操作 性,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 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七、结语
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对其 他主体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理应 从法律层面进行管控、规范。而只有 网站的内容具备独创性,才能取得《著 作权法》层面的保护,再加上知识产 权法定主义的约束,导致《著作权法》 在面对爬虫协议时,能起的规制作用 明显受限。而《著作权法》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间联系密切,由《反 不正当竞争法》对爬虫协议进行规制 于法理而言并无不当。这一点,不管 是爬虫协议的实际效果还是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中均有体现。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其进 行有效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适用思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 足,就像在爬虫协议和《自律公约》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的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也备受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公正性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价值。
它是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当法院的判决公正,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使司法机构得到合法性的认可。
然而,现实中,一些法院判决偏离了公正的轨道,使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度不足。
有些法官可能在审理案件时,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一些涉及知名人士或地方权贵的案件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他们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不正当的理由而偏袒一方,而不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判决。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是否利用客观证据来进行判决,也是公正性的一个体现。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的法律公正性存在问题。
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然而,有时候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主观看法做出判决,而不是依据法律精神和规定。
这样的判决就会使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外,由于司法工作量大和审判周期长,法官在判决时也可能会采取简单的办法,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思考。
再次,法院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
尽管法院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但是现实中,法院的独立性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
一些政府官员或权贵可能会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法庭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做出偏袒自己的判决。
这种干扰对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也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首先,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担当者,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
法院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程序价值再思考
题. 如对于“ 公共利益’ ’ 的界定、 对拆迁中的权力( 体 系的整合 、 利) 对拆 迁中的法律关 系的澄清以及对 于拆 迁
补偿 的规则的制定等 , 程序都发挥着重要的动 态功能 , 这将有效地指导我国的相关立法活动逐 步走向成熟。
关键 词 : 市房屋 拆 迁 ; 序 ; 城 程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96 1 文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8— 9 1 20 )5— l7— 5 D 2 .3 A 10 65 (06 0 0 l 0
危险性 , 但是 , 就界定公共 利益这一 问题本身而言, 它却是解决实体问题 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 、 迁过 程 中的权 力 ( ) 系 的程序 性 整合 拆 利 体
( ) 力( ) 系 一 权 利 体
争的事实 , 而且 , 在司法实践 中, 究竟什么是公共利
益仍 然 是 困扰 司法界 的一 个挥 之不 去 的难 题 。原 因
在于, 公共利益是一个需要借助于多种价值坐标才 能理清的一个抽象性 的概念 , 是主体对客体所作 的 价值判断 , 具有主观性 , 其概念抽象 , 内容不明确 , 表 现为利益内容 的不 确定性 和“ 受损对 象” 的不确定 性… 。如同民法中的“ 公序良俗” 一样 , 图在立法 企 当中进行清晰的界定是一个不合实际的幻想② 。 然而 , 实体法在发展 中所遇到 的问题往 往可以 在程序法中得到解决 , 因为程 序法 同样具备 与实体 法相对等的“ 独立的价值” “ , 具有左右甚至决定实 体法内容的重要位置”2, _ 因此 , J 程序 的重要性 在许 多国家的立法当中得到 了充分 的体现 , 就公 共利益 的界定而言, 更是如此 。许 多国家在立法 上规定 了 公共利益 内容的同时, 为了确保公共 利益不 至于在 司法实践 中在概念上存在混乱 的局 面, 又在程序上
公正格式范文
公正格式范文摘要:1.引言:介绍公正的重要性2.公正的定义:解释公正的含义和特征3.公正的体现:分析社会生活中的公正现象4.公正的价值观:探讨公正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5.公正的实践:讨论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公正6.公正的挑战:分析现实中面临公正问题时的问题和困境7.公正的启示:总结公正对个人和社会的启示8.结论:强调公正的重要性,呼吁全社会追求公正正文:在我们的社会中,公正无处不在。
它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和信任。
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本文将从公正的定义、体现、价值观、实践、挑战、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人们对公正的认识,促进全社会追求公正。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指在处理事情时,遵循公平、合理、正义的原则,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应得的权益。
公正具有以下特征:公平性、客观性、普遍性、人道主义。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物都涉及到公正问题,如法治、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
因此,公正成为我们关注和追求的重要价值。
其次,公正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无处不在。
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到公共政策的出台,从教育资源的分配到社会福利的保障,公正在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法治国家,公正更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原则,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
此外,公正还体现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他人的权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接着,我们来探讨公正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
公正价值观主张人人平等,尊重个体差异,提倡公平竞争,反对特权和歧视。
它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正价值观的意义在于,它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价值,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践行公正呢?首先,我们要树立公正意识,明白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公平对待,不论对待家人、朋友还是陌生人,都要一碗水端平。
公正程序规则
公正程序规则
公正程序规则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确保公正和公平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它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程序规则要求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这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个人背景如何。
法庭应当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受外界的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公正程序规则要求透明和公开的法庭审判。
法庭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信任。
任何人都有权知道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有机会提供证词和辩论观点。
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正程序规则还要求法官和律师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判断。
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但也要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谋取胜利。
公正程序规则还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罪名,有权辩护和提供证据,有权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和质询证人。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并保障其人身自由和人权。
公正程序规则还要求法律程序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拖延和冗长的审判过程。
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公正程序规则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公正程序规则,才能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坚守公正程序规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为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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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在本文未阐述其论题前,先理清与明确“价值”一词的含义是相当必要的,因为“价值”一词在哲学上有多种含义,因此,把握其主要涵和特点将有助于我们的共同认识。
一般来讲,价值总是与真、善、美及有用性等伦理、文化现象发生联系的,但不论它有怎样的含义,笔者认为,它都应是属于人的一种心确信性的善德判断,具有符合社会、自然规律和理性的特征。
用这种价值观念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之价值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认识是相当不足的,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而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丰富与完善。
程序公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主题被提出,是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的。
因为在法院当中提出公正主题并不具有什么新鲜的容,它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只不过是在过去,在实体法方面提倡与宣扬公正的意义多些、普遍些,如公平、正义等;而在程序法方面提及公正的意义少些、狭窄些。
至于在哲学上从价值角度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的问题,那就更为鲜少了。
产生我国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公正理念滞后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农耕经济因缺乏商品交换与竞争,导致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思维方式,即注重于追求事物的实体性结果?实体法?而忽视了事物发展的过程?程序法?。
二是同这种农耕经济相适应的是中国社会长期来缺少与法治的传统与氛围,中央集权长期统治中国,造成行政命令、行政意志充斥了社会各个领域,也使得“按程序办事”成为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奢望。
三是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实体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没有诉讼法可循,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政策或社会形势需要来适用法律;文革结束后,虽然制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其他领域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却是很久以后才出现的,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后来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价值很不全面;四是司法主体?法官、法院?本身深受行政行为、行政意志的影响与制约,不论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本级党委、政府与法院之间,抑或是法院部的法官与法官之间,都存在着很强的行政依附关系,行政意志支配着法官的执法行为,因此,即使后来都有了三大诉讼法,但长期以来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仍不得不听命于长官意志而随意超越与突破法定的程序。
因此,司法公正主题的问题,笔者认为,它应是以程序公正为主要诉求的问题,唯有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被提起与重视,才能对目前司法不公产生纠正作用,尤其是在我们日益追求法治目标,需要建立“程序的正当统治”之际,其现实作用与意义更为重大。
程序公正的价值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公正之价值,这一点,过去往往是我们所忽视的。
例如在审理一个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中,可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依程序办案,另一种是依程序办案。
第一种情况,可以说,在不讲究程序公正的前提也就是在司法专横的方式下,同样也是可以做到量刑?二年?准确?实体公正?的,但这种实体公正的价值给人的感觉总是太任意、太随便了,基本体现不出审理过程应有的性、公平性、合理性等,而这时感受到司法公正价值的也许只是一方即法官,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法庭上的旁听者,都难说是感受到这种司法公正之价值的,因为他们所看到所感受到只是法官的一种脆弱性的主观下判,其所有的理性与逻辑在程序中都得不到应有的展现,更谈不上值得论证了。
谁敢保证这种不讲程序的审理是绝对正确﹖而第二种情况即在讲究程序正当的司法方式下做到量刑?二年?准确?实体公正?则是很大的不同,因为这时,法官不仅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以充分的辨解权利与机会,而且,他们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事实认定的过程并同控诉机关平等对辩,把事实、证据及法理讲清说透。
这样,即使法官判决的结果仍是以盗窃罪定性并判处被告人二年徒刑为告终,但这时,感受司法公正的也许已不单是法官个人,而是整个诉讼参与者,包括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在场的旁听者,因为他们看到了程序的合理、公平与,以及法官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与条件,这样的一套程序运作方式及价值的反映,使人不得不由衷的信服与喜欢。
因此,程序公正价值同实体公正价值一样,不仅都具有重要性,而且程序公正价值就其影响与作用来讲,更比实体公正价值的作用之深远,因为它是一种成熟性的法定操作规则,法官长期依此规则运作,不仅能使人们不断地接触到公正价值,而且使人们对司法主体的行为产生信心和尊重。
当我们明白了程序公正的价值意义后,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明确研究与探讨这种程序公正的价值之容与构成的重要性。
中外法学家对程序公正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探讨程序公正之价值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如美国自然法学家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把程序公正列为三个方面容?共包括9项原则?一是中立性:(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二是劝导性争端:(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
三是解决争端之标准:(1)解决的诸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虽然戈尔丁提出的程序正义的九项原则主要是针对仲裁程序而非诉讼程序而言,但他所确立的程序中的回避原则,中立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参与原则,理性原则及正当处理原则等对诉讼程序公正理论和价值的形成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瑞华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提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问题,具体主要有六项:(1)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当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简称“程序参与原则”;(2)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简称“中立原则”;(3)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简称“程序对等原则”;(4)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简称“程序理性原则”;(5)法官的裁判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简称“程序自治原则”;(6)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终的确定,简称“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
虽然,瑞华提出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只是适用于刑事审判程序,但笔者认为,它对于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同样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那么程序公正的价值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则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上述所提到中外法学家的程序公正原则自然含有程序公正价值的容,但是,构成上述程序公正容的那些原则也并没有完全体现出程序公正的价值之涵。
众所周知,在界定法律价值围中,中外学者的认识根本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将安全、正义、自由、平等等作为法律价值的在组成部分。
程序公正的价值也不例外,即程序公正价值中应当包含安全、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容,且法治国家程序价值都应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
而我国虽然诉讼程序中也包含安全、正义、自由等公正价值容,但为何我国在许多情况下对之却都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呢﹖而且,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的程序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如英美法系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审理前的辩诉交易程序,而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这些容,但为何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对其诉讼程序都奉若神明呢﹖深究其原因我们就可以发现,我国诉讼程序公正价值之所以不受尊重,既有程序部本身不完善的原因,更有程序外部受冲击的因素。
笔者认为,一个基本完整的诉讼程序要达到基真正的公正之境界,其价值容应有:一、程序的独立价值。
独立价值是程序价值中最基础性的价值,程序公正价值也首先是由这种程序独立价值所决定的,没有程序独立价值,程序公正价值永远是脆弱的,确立程序正当统治也是一句空话。
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源于司法独立原则,过去,我们提司法独立时往往只是限于提法官、法院的独立,对于诉讼程序是否独立鲜有提及,致使在诉讼过程中不按程序办案或随意对待程序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来讲,我国是较为重视刑事审判程序,不论是审判还是执行一般都严格遵守,少有破坏或不遵守程序的情形发生。
但在民事审判程序及行政审判程序中,程序被冲击及不被遵守或不受尊重的情况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确定的开庭时间经常因法官开会、学习、参加其他活动等事由而时常被更改;法官拖案、超审限现象突出;执行程序中,执行受阻、执行难的现象十分突出,等等。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价值不受重视、不受尊重的情形,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素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漠视,只则重于国家及社会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接受。
诉讼程序作为国家法律所确定的规性行为准则,同样是具有其法律权威与价值的,这是司法外必须具备的共识,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原因,加上以往对程序法的轻视,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并未真正得到认可与尊重,表现为程序服从于客观事实的发现,领导者可以擅自改变程序,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受社会尊重等。
因此,司法独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价值是否独立且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哲学与政治的问题,反映到社会、法院方面就是是否尊重程序独立价值的问题。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既应该包括法院、法官主体地位的独立,同时还应包括法官适用实体法的独立及程序法的自身独立,而程序法自身的独立关涉到的就是司法制度之问题。
只有从这四方面确立起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系,程序独立的价值才真正形成与体现,程序独立价值确立了,程序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任何参与程序之人就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超越之特权;任何事实一旦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及意义,唯有这样,程序的公正价值才能在其基础上产生并得到巩固。
二、程序的价值。
程序为何日益受到社会及人们的青睐与提倡﹖为何人们强烈要求与提出要按程序办事的理念﹖这确实是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程序之所以被人推崇,肯定是程序本身含有人类至目前为止最科学、最合理的东西,这东西无他,就是。
为何说是程序导致其受人欢迎的价值因素呢﹖因为程序的设计非是个人甚至也不是少数人所为,程序基本上是由多数人智慧与意志并通过法定步骤确立下来的,这是其一;其二,程序的运作也不是由单方来完成的,而是由多方来共同操作而完成的,“程序主体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谁都无法单独决定程序的最终结果,这体现了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其三,由于程序是确定性成熟性的规,人们对其遵守与服从成为关键性的法律特征,于是,各主体在程序规面前人格是平等的。
正是因为程序拥有了这些的价值,因此,它就比任何非程序性的操作机制要合理、科学得多,故社会与人们便乐于接受与推崇。
程序的价值虽然在我国诉讼中仍很不完善,有的还不尽人意,但它在诉讼程序中却是普遍存在的,具体包括(1)程序参与原则,如原、被告参与举证、对证、质证、答辩、辩护等诉讼活动;(2)权利保护原则,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3)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4)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5)法官依程序作出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