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程序公正与权利保护
受试者权利保护中的程序公正——对"黄金大米"事件的反思
医学 与哲学 2 O 1 3 年9 月第 3 4 卷第 9 A期总第 4 8 2 期
受 试 者 权 利 保 护 中 的 程 序 公 正
— —
对“ 黄 金 大米" 事 件 的反 思
滕 亚① 冯 泽 永①
摘要 : “ 黄 金 大 米” 的儿童试验被曝程序违规 , 引 起 公 众 广 泛 的 质 疑 和 思 考 。此 次 试 验 的 程 序 规 范缺 失 , 致使 儿 童 受试 者 不 但 没 有 受到 特 殊 保 护 , 反 而 其 正 当权 利 被 忽视 与侵 犯 。 儿童 受试 者 权 利 被 忽视 是 实质 不 公 正 , 恰 好 暴 露 出 我 国 的 人 体 试 验 程 序 公 正存 在 问题 , 法规条文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 伦理审查制度存在缺 陷, 致使 受 试 者 的 权 利 没 有得 到 有 效保 护 。 受
I t w a s s u b s t a n t i a l i n j u s t i c e t h a t t h e c h i l d r e n S U b j e c t s ’r i g h t s we r e i g n o r e d ,w h i c h r e f l e c t e d t h e p r o b l e ms o f p r o c e d u r a l
Ab s t r a c t : I t c a u s e d q u e s t i o n s a n d r e f l e c t i o n s t h a t“ Go l d e n Ri c e ”t e s t h a s b e e n r e v e a l e d i l l e g a 1 .Th e c h i l d r e n S U b i e c t s c a n n o t
说理让程序正义保障自由更有力
说理让程序正义保障自由更有力程序正义,顾名思义,是指运用程序、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进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决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程序正义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中,如智能交通、金融、医疗、教育等等,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
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用程序正义来保障自由,本文将说明程序正义如何在保障自由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自由权利。
自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人们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如被人非法监控、被歧视等。
此时,程序正义可以通过智能化监管、数据分析等方式保护人们的自由。
例如在智能交通方面,交通信号灯会通过程序正义的算法优化红绿灯时间,保证交通流畅,避免人们的自由受到因堵车等交通原因的侵犯。
因此,程序正义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自由权利。
其次,程序正义能够防止自由被滥用。
有些人因为自由而滥用自己的权利,如在网络上恶意攻击他人、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牟取利益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利,也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时,程序正义的出现可以让自由不能被滥用,即公共利益不受到自由的破坏。
例如,程序正义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技术预测和识别网络攻击者的行为轨迹,有效保护网络安全。
因此,程序正义不仅能保护自由权利,还能防止自由被滥用。
再次,程序正义可以为保护自由提供更高效的手段。
传统上,维护自由权利可能需要人工干预,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有了程序正义,这些问题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例如在医疗领域,通过程序正义的算法可以进行医疗数据分析,从而更快地发现一些疾病,并制定出更加科学的医疗方案,帮助患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自由权利。
因此,程序正义可以为保护自由提供更加高效的手段。
最后,程序正义可以帮助促进社会公正。
如果社会不公,自由权利的享有将会受到影响,人们的自由也很难得到保障。
程序正义的出现为这种情况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保障程序正义(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之一便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内涵、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的现状、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如何加强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1. 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开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
3. 公平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适用、权利义务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
4. 合理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符合逻辑,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5. 可行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简便易行,便于各方主体参与。
三、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的现状1.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程序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程序正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程序正义观念在我国社会逐渐得到认可。
3. 程序正义制度不断健全:我国在司法、行政、立法等各个领域,不断完善程序正义制度。
4. 程序正义实践不断加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仍存在一些问题:1. 程序正义观念尚未完全普及:在一些地区和领域,程序正义观念仍需加强。
2. 程序正义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程序正义制度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3. 程序正义实践与理论存在差距: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程序正义制度执行不到位,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程序正义的价值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保障人权:程序正义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法律程序公正(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公正的定义、意义、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程序公正的定义法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具体来说,法律程序公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定程序进行:法律程序公正要求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违反法定程序。
2. 当事人参与:法律程序公正要求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律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平等对待:法律程序公正要求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歧视。
4. 公开透明:法律程序公正要求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和结果,提高司法公信力。
5. 独立审判:法律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
三、法律程序公正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权:法律程序公正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程序公正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促进法治建设。
4. 促进社会和谐:法律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维护国家法治形象:法律程序公正能够维护国家法治形象,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实现法律程序公正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明确法律程序,确保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程序,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程序公平公正(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不仅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还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的定义、重要性、实现途径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律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步骤。
它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和守法程序等。
法律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公平。
三、法律程序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程序是公平正义的基石。
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和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法律权威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能够提高法律的权威。
当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时,会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高法律的权威。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程序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可以解决各类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实现法律程序公平公正的途径1. 完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法律程序的基础。
要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首先要完善立法程序。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立法调研,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2)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3)严格立法审查,确保立法质量。
2. 优化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
要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需要优化执法程序,具体措施包括:(1)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2)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执法不公;(3)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
3. 加强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法律程序的核心。
要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程序,具体措施包括:(1)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2)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3)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程序法中的公正审判程序
程序法中的公正审判程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审判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机制。
程序法的出现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司法实践中仅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方式,通过引入公正审判程序,强调在决定案件结果之前,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程序上的平等。
本文将探讨程序法中的公正审判程序,以及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一、程序法的出现与发展程序法源于人权的普遍尊重和法治的追求。
在人类社会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意识到,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滥用权力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
程序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理念。
在历史上,公正审判程序的保障是不完善的。
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情况。
被告人缺乏自由辩护的权利,审判过程缺乏反驳和质证的机会,司法决策滥用权力等问题频繁出现。
然而,随着法治思想的兴起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对公正审判程序的追求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程序法的出现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各国立法的尝试和探索。
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司法程序的要求和程序权利的保障,使公正审判程序成为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二、公正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公正审判程序包括一系列严格遵循的程序性要求和合理的程序权利保障。
它旨在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以下是公正审判程序的几个基本原则:1. 独立和中立原则:法官应独立、中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在干预和压力的影响。
这是公正审判程序的核心原则之一。
2. 听证原则:公正审判程序要求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证供和意见,确保案件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偏见。
3. 公开原则:公正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监督权利。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
4. 双重审查原则:公正审判程序要求对案件的裁决进行双重审查,确保审判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辩护权原则:被告人享有自由辩护的权利,包括选择辩护人和进行辩护的权利,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保护的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保护的建议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保护的完善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护。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提升行政诉讼程序透明度透明度是权利保护的基础。
行政诉讼程序中,公开审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并将审理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
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公民查询行政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程。
透明的行政诉讼程序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官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对于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应尽快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还应制定明确的法官任免制度,杜绝干预和操纵。
三、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应对当事人提供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行使其陈述意见、提交证据、质证他人证人等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享有适当的辩护权,并得到法官的积极关注和倾听。
此外,应建立起相关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密切的互动渠道,使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到行政诉讼程序中。
四、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理念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方,应坚守法治理念,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
五、便利行政诉讼程序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应进一步便利行政诉讼程序。
比如,可以实行电子诉讼制度,提供在线立案、办理、查询等服务,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此外,还可以在行政法院设立分院,增加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效率。
六、完善赔偿机制行政诉讼程序中,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于确实因行政机关不当行为而导致损失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制度下的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与程序权利保障
民事诉讼制度下的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与程序权利保障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与程序权利保障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要素。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下的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体现在诉讼主体的平等对待和权益的平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具备诉讼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利在司法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无论是富有权势的企业大亨,还是普通百姓,他们在诉讼程序中都应该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对当事人的地位没有歧视。
同时,法庭也应提供充分的诉讼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平等且充分得到维护。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有时候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
某些当事人可能由于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等因素而可能具备某种优势,从而更容易获得有利的判决。
而相反,处于社会边缘的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缺乏资源和知识,导致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被动接受不公正的裁决。
为了避免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诉讼参与的平等机会,保证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程序权利保障是民事诉讼制度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程序权利保障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合法的程序保护。
这包括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获得听证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等。
当事人应该有权知晓自己所受案件的信息,包括对方的诉讼请求、证据等,以便做出相应的答辩和辩护。
当事人还应该有权参加庭审,对案件提出质疑和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此外,程序权利保障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争议的裁决以及对判决结果的上诉等权利。
当事人应该有权要求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有关证明案情的证据都应当充分得到考虑和权衡。
在争议解决阶段,当事人应该有权通过合法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程序中的争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应该有权启动上诉程序,以获得再审的机会。
公正程序规则
公正程序规则
公正程序规则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确保公正和公平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它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公正程序规则要求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这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个人背景如何。
法庭应当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受外界的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公正程序规则要求透明和公开的法庭审判。
法庭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信任。
任何人都有权知道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有机会提供证词和辩论观点。
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正程序规则还要求法官和律师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判断。
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但也要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谋取胜利。
公正程序规则还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罪名,有权辩护和提供证据,有权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和质询证人。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并保障其人身自由和人权。
公正程序规则还要求法律程序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拖延和冗长的审判过程。
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公正程序规则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公正程序规则,才能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坚守公正程序规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为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
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行政管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权益,并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程序。
然而,在行政管理中,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常常面临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任务。
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权益。
这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权力滥用或是程序不公等原因造成的。
因此,建立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公平司法是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司法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
然而,现实中,司法的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
一方面,行政机关可能利用权力干预司法,干扰案件的审理过程。
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被贪污或其他非法手段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是保障公平司法的关键。
此外,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也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公众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接受监督,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公众权益和公正司法。
在实践中,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不够密切,导致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之间存在差异。
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行政管理的不信任和对司法的质疑。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腐败问题,导致权益保障和公平司法受到侵害。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中的权益保障与公平司法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浅论依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原则
所 规定的 一切程序, 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 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解决 的程序、 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 从某种意义上说, 对程序
全代替了自 然公正的概念, 并突破了自 然公正 原则仅仅作为一个程
序性规则的性质,赋予正当程序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的内容。
不利的 法律后果。 依程序法办 事足 尊重相对人人格、 权, 人 体现政 府公正形象, 实现形式公正的保障。
( 程序正当 才能 二) 原则 保证正当 有序的 政府运作。 行政土体
是天生的强势主体。 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参与到
期的 发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并不仅仅适用于行政
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 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 形式和必要条件。 ( 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 …丹 ’ 形式法”
公正原则开始涉足行政法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也
要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 伴随着英国对美洲的殖民运动,自然公正原则也传到了美国, 并且在美国进一步发展成为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完
规范公权力, 才能切实保障公民 基本 权利。 依行政程序办事, 意味
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 在进行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预 定的行政程序, 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 郝将产生对行为人
一
程序正 当原则的演变
在行政法领域, 对程序正当原则影响最大的是英国 “ 然公正 自 原则”和美国的 “ 正当程序原则” ,这也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一直 认为程序正义再 实体正义的缘故。 F 英国的自 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自然法理念。 然公正原则经过长 自
就有产生恣意的可能性。 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 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出现偏私、 滥权、 腐败等现象。这些都是实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与人权保障
二、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入宪完善我国
人权 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应当人宪 , 成为一项宪法 原则 。而宪法的纲领性特征 , 决定 了正 当法 律程 序原则应 当采取原 则性 的方式予 以确
立。
( 一)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宪法原则能有 效保证 国家权力 的正当性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 是通过选
于限制政治权力 , 更 好的保 障人权 政治是 文明产生的 “ 必要之恶 ” ,倘若 脱离 了外力约束 就会走 向 自 身文 明性的反 面。古典宪政论将宪政的 目 标严格 限定在权 力 的归属上 , 而新宪政论者将宪政寄希望于 权力 的行使上 , 用正 当的法律程序 限制政府
权力 、保障个人 自由。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原 则 的规制 , 使权力高效运行以完成其被设定 的使命 。 抛开程序 , 只依据实体来行使权力 , 必然使权力运行无序化 , 这不仅使权力运行 本身失范 , 而且使受权力影响的公 民或组织 无所适从 。
看法。
三 、确立正 当法律 程序 的宪法 原则.
我 国现 行宪 法没有 完整 的关 于 正当法 律程序原则 的规定 ,只在宪法第 3 7条 中具 有部分类 似性质 的条款 ,即 “ 任何公民 , 非 经人 民检察 院批准或 者决定 或者人 民法 院 决定 ,并 由公安 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 ”这 并非严格意义上 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因为 其 内容和涉及面还十分狭窄 , 仅就剥夺公 民 的人身 自由做出了程序合法性的规定 , 对 剥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举 的方式组织国家权力机关 。而选举的原则 和 程序合 理与否 直接关 系到 国家 权力 的产 生是否正当 、 合法 。良 好 的选举程序确保选 民选 出自己信赖的代 表组成 国家机构 , 从而 实现达到权力产生的正当性 。 在现代民主社 会 中,“ 授予权力是一个程序 问题” , 正是一 系 列 民主公平 的程序解 决了 国家 权力生 成 的正 当性 问题。 ( 二) 正 当法律程序作 为宪法原则有利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犯罪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处理犯罪被害人问题,成为每个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
但是,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现代刑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之处。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司考从现代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模式,既被害人被赋予与被告具有同等诉讼地位的做法。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编专门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这四篇,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授予被害人除上诉权等之外的众多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参与人模式,即没有明确确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将其视为诉讼参加人。
例如,在法国,被害人尽管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被害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鉴定的权利。
三是证人模式,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案件的证人,检察官全权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特殊需求被掩盖在检察官的控诉之下,从而沦为国家追诉的工具。
由此可见,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德国、俄罗斯、中国等少数国家将被害人视为当事人,同时,即便是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在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并不太理想。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同样令人堪忧,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二、我国在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方面取得成果和存在的不足1996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极大的增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以下重要的刑事程序权利: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享有报案与控告的权利。
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研究
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研究在当今社会,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于所有当事人都应平等对待、公正处理。
审判公正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客观中立、遵循法律原则、不违反职业道德。
首先,要实现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关键是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具体操作程序,才能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享有平等待遇。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严谨地审理案件,不以个人好恶、偏见判断案件的结果。
而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对于法律程序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的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合适的监督,才能避免司法工作中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监察,以及对于司法活动的跟踪、评估等方式。
同时,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投诉机制等途径发声,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透明、公正地行使职权。
第三,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程序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的认知。
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
只有公民具备了这样的基本常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大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最后,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保障法律程序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的关键。
只有经验丰富、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因此,应当进一步改善法官职业选拔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评议制度,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提升。
总之,法律程序的平等保障与审判公正是现代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政府、司法机关、公民等多方合作,才能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打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律环境。
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捍卫,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础。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的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的建议在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方面,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权利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行政诉讼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在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中,应明确权利保护的目标和原则。
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其次,要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和辩护权,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
最后,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实现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开。
二、简化行政诉讼程序当前的行政诉讼程序往往繁琐复杂,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
因此,建议在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时简化程序,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具体做法可以包括:缩短审理期限、简化诉讼文书的格式要求、简化证据的提交程序等。
此外,还可以引入网络诉讼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进行诉讼,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浪费。
三、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和专业法官为了加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建议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并聘任专业的行政法官。
行政法院可以负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独立的、公正的裁决。
同时,行政法官要具备专业的行政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四、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救济措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要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救济措施。
一方面,要设立独立的申诉机构,接受当事人对程序不公的申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程序违法的监督,确保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
对于滥用职权、违法处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只有通过加强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诉讼的效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应明确权利保护的目标和原则,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和专业法官,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救济措施,以及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
法律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 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 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 的。而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 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 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裁判到最后执行, 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 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诉讼 活动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 得公正的裁判。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 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 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 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活动要公开和民主,裁判 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 与者的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 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事实 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 果公正的必要措施。
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 效途径,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使司 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 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 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 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 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 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 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 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 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 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 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 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程序公正与权利保护摘要:自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以来,程序公正与实体权利的保护问题便渐渐开始成为理论界与实践界探讨的重要话题,这一问题反映在民事诉讼价值的范畴中,便成了其两大价值的博弈关系,究竟程序只是一个服务于实体权利的工具呢,还是它们其实相依相伴呢?本文在解读通说民事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浅要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一致、冲突与协调。
关键字:程序价值;实体价值;一致;冲突;协调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相应地加快了步伐,理论界和实务界为了解决"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长期困扰他们的难题,也开始逐步重视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的诉讼程序价值问题。
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的意识比较淡薄。
诉讼制度在清朝末年由西方引入我国,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却一直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直至现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和观念仍然是根深蒂固。
现行民事诉讼法仍流露着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轻视。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价值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学说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联系,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1]而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需要而具有的功能或属性。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主要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即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前者又可分为三个分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和近年来越来越占重要一席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具体来说,绝对工具主义者认为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只是工具、手段,民事诉讼程序除了具有作为实体法工具的价值以外,没有任何自身的独立价值;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一方面坚持了程序相对于实体根本上为工具的观点,另一方面则认为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目标;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认为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审判活动的唯一目标,并在评价和设计诉讼程序时将其作为一项主要价值目标;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是对程序价值作了完全非工具主义的解释,认为公正的程序能直接决定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不论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
[2]笔者认为,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看到了诉讼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都没有看到程序本身作为目的的独立性价值;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独创性地将经济效益作为标准,却忽视了正义、公平、安全、自由等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为人民评价和构建法律程序提供了独立的价值标准,但不小心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不考虑客观事实,也是不可取的。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涵义虽然关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学说众说纷纭,但理论界对民事诉讼价值的涵义却有着基本的共识,即其主要分为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这两大类。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具有的不依赖于民事实体法而存在的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即其内在价值。
这一价值是在诉讼程序满足诉讼价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时所形成的,因而又被称为目的性价值,主要包括:1.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则。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即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院平等尊重、对待和保护各个当事人;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担平等的诉讼义务;第三,程序参与原则,即当事人自主地参与诉讼,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提出事实证据、进行辩论的机会,未被赋予此机会而收集的事实、证据材料等,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第四,程序公开原则,即审判公开;第五,程序安定原则,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
[3]2.诉讼效率诉讼效率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等的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指国家、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的总合。
就诉讼效率的实现而言,主要通过调节经济成本来影响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行动,以达到社会总资源的优化配置。
以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诉讼效率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此。
但与程序公正相比,其并非第一位的,因此对诉讼效率价值既不能忽视,也不能过分夸大它的意义。
3.程序自由程序自由最容易被忽视,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这就要求法官对诉讼程序中作为主体的当事人的自由加以保障和行使;第二,保证法官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干预,排除外在压力对法官审判权的不良影响;第三,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个体自由的根本标志在于诉讼价值主体合乎目的地支配诉讼程序。
[4]笔者并不否认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多元性,且其相互之间组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但其中毫无疑问程序公正处于核心地位。
"如果说,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就当之无愧的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诉讼主体共同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5]它代表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代表着所有程序的基本价值,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程序公正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
(二)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是指公正地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目的,它是评价和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解决纠纷以及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方法,是民事诉讼的外在要求,即其外在价值。
这一价值将程序视为保障、辅助实体法的工具,因而又被称为工具性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秩序价值。
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
它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此外,法官必须将判决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相联系,进行推理并获得特定结论。
任何一项民事裁判必须同时符合这两项标准,否则就违背了结果公正的要求。
2.秩序价值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生产和交换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秩序总意味着某种程序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
"[6]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一致、冲突与协调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包含多元的价值目标,这些多元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当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与冲突。
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应当是各种价值的相得益彰,对某些问题重视不够,便足以导致理论漏洞、司法不公和社会动荡。
因此,如何做到将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相互协调整合,就必然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者必修的课程,这不仅关乎到民事诉讼程序良性运行的全过程,而且关乎程序法治的理想实现。
(一)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一致一般说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通过公正的程序所得出的判决,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因此,我们应当看到民事诉讼程序各个价值之间的一致性,突出表现在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虽然这样的裁判结果实质上并非完全公正,但由于经过了公正的诉讼程序审理,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以及法官严密的逻辑推理,再加上强制性权威保证结果的安全稳定,当事人成为程序公正的直接感受者和评价者,从而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够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大众中获得正当性。
再者,程序公正性能够促使私权争执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地解决,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对于程序工具论者将二者的关系狭隘地理解为手段与目的从而否定其一致性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
关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列宁曾经这样说过:"任何目的都只是暂时的东西,而手段则是可以长期、反复使用的,在这个长期、反复的使用中,手段可以不断地实现一个个短暂的目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讲,手段自身就包含着众多的目的,因而手段是可以高于目的的。
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劳动,作为获取劳动结果的手段是永恒存在的,而每一次劳动的成果总是短暂易逝的,人类在反复的劳动过程中,可以创造无限的劳动成果,因而可以说劳动这一手段本身就包含着无限丰富的劳动成果。
"[7]每一次程序的应用,所实现的实体法结果都是有限的、短暂的,但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却是长期存在并反复适用的,它一次次使实体法预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真正落实,因而程序本身就意味着众多的实体结果。
手段和目的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独立的,根本不存在主从关系。
(二)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冲突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这是因为诉讼程序有着时限和法定条件等限制,还须谋求真实和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均衡等等,从而难以达到案件实体真实,例如,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能使案件实体难以重现真实。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不可避免地将发生冲突,而这些冲突突出表现在程序价值的独立性中。
1.程序价值产生的历史过程的独立性当代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追溯其历史,两大法系的根源分别是罗马法和英国法,而正是在这两大法律体系中,最早的重要私法实体法规则许多都是从程序法中孕育而生的。
"古罗马的法官们在引进自己的革新时,不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新的权利,而通常是一次一次地允许或在其告示中宣告在其当政之年根据特定的条件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和审判,因此,实体私权是以诉权来表示的。
"[8]既然程序与实体存在着这样时间先后的错综关系,那么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和程序自由观念价值必然是先于目的性的实体价值产生并忠诚地服务于程序法,其历史进程并不是实体价值的附庸。
2.程序价值发展的稳定性民事诉讼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各自具有独立的原理和原则制度,其历史延续性不同,因此,实体价值的发展变化并不必然直接地导致程序价值的变化发展,反之亦然。
程序价值可能相对落后于实体价值的发展,实体价值的优劣也不必然决定程序价值的优劣。
3.程序价值的评价与体现的独立性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很多情况下可以撇开实体价值的内容来判断,如公开审判相对于秘密审判就更为合理、正当。
正因为如此,许多情况下,可以脱离实体价值来设计正当、合理的程序价值的评价标准。
此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规定的结构、原则等,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