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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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防火规范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2.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3.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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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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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1 总则 (4)2 术语 (5)3 火灾危(wei)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7)3.1 火灾危(wei)险性分类 (7)3.2 耐火等级 (7)3.3 钢结构防火设计 (8)4 建造的总平面布置 (9)4.1 普通规定 (9)4.2 消防车道 (9)4.3 消防扑救面、灭火救援场地 (9)4.4 防火间距 (10)5 防火分区 (12)5.1 普通规定 (12)5.2 设计要求 (12)6 平面布置 (13)6.1 普通规定 (13)6.2 特殊设备用房 (13)6.3 车间办公室 (14)6.4 仓库和暂存区 (14)7 安全疏散和避难 .........................................7.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梯) ...........................7.2 疏散距离 .........................................7.3 疏散宽度 .........................................7.4 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 ...........................7.5 电梯、消防电梯 ...................................8 建造构造 (18)8.1 防火墙、隔墙 (18)8.2 建造构件、管道井、变形缝 (18)8.3 楼梯间、楼梯等 (18)8.4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9)9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20)9.1 普通规定 (20)9.2 室外消防给水 (20)9.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0)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21)9.5 自动灭火系统 (22)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 ....................................10.1 普通规定 ........................................10.2 自然通风 ........................................10.3 机械防烟10.4 机械排烟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1 普通规定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12 电气12.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2.3.火灾自动报警12.4 消防设备路线的选用 (30)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江苏省大型厂房发展现状,规范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厂房和仓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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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https://img.taocdn.com/s3/m/20da5f1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65.png)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一、引言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之一,尤其在工业厂房中,由于仪器设备、电线电缆、化学药品等物质的存在,火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为了保障工业厂房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厂房建筑设计必须遵守一定的防火规范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
二、防火规范标准1.建筑结构:(1)使用不燃性材料作为主要建筑材料,如钢铁、混凝土等。
(2)严格控制燃烧特性较高的材料使用,如木材、塑料等。
(3)建筑墙体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避免火势扩散。
(4)墙体、楼板等开洞设置应符合防火要求,需设置防火盖板或防火窗。
2.电气设施:(1)电线电缆必须选用阻燃性能好的材料,对高温环境下的电线电缆使用应特别注意。
(2)电焊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防火室内,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进行布线和接线。
3.通风系统:(1)通风系统应该设置良好的排烟装置,及时将排除火灾产生的烟雾和毒气。
(2)通风道、风管等应使用阻燃材料制作,防止火势传播。
4.灭火设备:(1)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2)使用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探测器,及时发现并报警火灾。
5.安全疏散:(1)设置合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2)疏散通道应设置防火门,能够有效隔离火势蔓延。
6.废弃物处理:(1)废弃物应定期清运,避免堆积过多引发火灾。
(2)对于易燃废弃物,应采取专门的存储和处理方法,防止引发火灾。
7.消防培训:(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能力。
(2)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提前制定灭火计划。
三、总结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是保障厂房安全的基本要求,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从建筑结构、电气设施、通风系统、灭火设备、安全疏散、废弃物处理和消防培训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设计,能够有效提高厂房的防火性能和人员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bd6570b10661ed9ac51f33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https://img.taocdn.com/s3/m/ccc89a6427284b73f24250fe.png)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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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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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a302924376baf1ffd4fad1c.png)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文红色字体)。
原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特别场所、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将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的特别场所进行合并,单列一章;3.对民用建筑及场所的名称进行调整和完善,补充、调整了民用建筑及场所的装修防火要求,新增了展览性场所装修防火要求;4.补充了住宅的装修防火要求;5.细化了工业厂房的装修防火要求;6.新增了仓库装修防火要求。
注意: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
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5d1ba3ddce2f0066f533221b.png)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作者: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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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一、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二、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其中,重点说下,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轻钢结构厂房的承重构件一般为钢柱、网架,建筑外表面覆以彩色铝锌彩钢板或镀铝锌彩钢板等。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柱、梁的耐火时间均为0.25,0.5小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仅为四级(耐火等级较低)。
如果钢结构表面使用不同厚底的防火涂料做保护层其耐火时间可以延长都1,3小时。
三、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表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生产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地下室和厂房厂房厂房半地下室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4000 3000 ——甲二级外,宜采用单层3000 2000 ——一级不限 5000 4000 2000 —乙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一级不限不限 6000 3000 500 丙二级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4000 1000 丁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1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6000 1000 戊三级 3 5000 3000 ——四级 1 1500 ———2 重点说下,丙级厂房耐火等级最低三级,丁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000m,戊级厂房防火分区最2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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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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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 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 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 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 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 (2005 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 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 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 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 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 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 数计算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J16_87[200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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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作者: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完美DOC格式整理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完美DOC格式整理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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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版)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3.2.1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2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4.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6.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封闭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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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6—87〔修订本)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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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6—87(修订本)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消防给水第五节室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室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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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一、3.0.1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2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1 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2 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 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
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 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非强条】的规定。
四、3.0.4 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
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保证。
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
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
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
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化学性能发生变化,使涂料“老化”失效,出现粉化、脱落。
厚涂型防火涂料有更好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使用寿命比薄涂型涂料长。
网架、钢桁架支撑等构件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论证,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9.1.3条【非强条】的规定。
五、3.0.6 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条文说明】由于在厂房内和贴邻建造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六、3.0.8 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为了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要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同时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6条【强条】的规定。
七、3.0.9 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条文说明】目前建筑中大量采用落地窗,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延伸,设置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以防止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强条】的规定。
八、3.0.11 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人员疏散通道不畅通及安全出口的锁闭,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人员通道上的防火门,设置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1条【非强条】的规定。
九、3.0.12 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
【条文说明】工业建筑由于要满足生产和工艺或使用的需要,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割,但为了使卷帘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有效降落,所以规定了卷帘分隔空间的宽度。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2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3.0.13 大型厂房中客、货梯应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井筒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普通客货电梯不防烟和防火,发生火灾时,电梯井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他区域,扩大灾情,因此要求设置门斗或乙级防火门,有效地隔绝火灾,防止烟气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5.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一、3.0.14 非洁净区域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但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腐蚀性介质会腐蚀防火阀的金属构件而造成阀体关闭,这类排风系统中无法设置防火阀。
当这些风管系统采用难燃材料时,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以避免火势沿着风管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6【非强条】和第8.5.7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二、4.1.1 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以及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和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生产工艺复杂多样,人员集中,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
为了便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扑救,规定了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其他厂房确有困难时,做了放宽。
【编制依据】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三、4.1.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车道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内径计算)不应小于12m,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
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
【条文说明】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是考虑特种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
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大型消防车(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
大型厂房的消防车道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强条】和《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4.3.3、4.3.4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四、4.1.5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条文说明】规定18m×18m的回车场,是根据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而且确定的,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使用要求。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强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3.5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五、4.2.1 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他大型厂房应沿建筑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扑救面。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扑救面。
一般消防水带长度为50m,单面扑救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扑救的要求,对此做出了双面扑救的规定。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1.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3条【非强条】的规定。
2.根据一般消防水带有效扑救长度制定。
十六、4.3.1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每块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最外侧灭火救援场地边缘距离建筑边界不应大于10m。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在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灭火救援场地,这是因为目前大型消防车的长度约为13m~15m,为了达到消防车在灭火救援场地内快速支撑、展开灭火救援工作,明确规定了扑救场地的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当确有困难时,应间隔设置15m×10m的灭火救援场地。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条【非强条】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非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