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价价目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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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价价目表发布时间:2012-07-31
说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 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价[2009]44号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9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收取标准调整为2.2分/千瓦
时。
6、根据粤价[2008]389号、粤价函[2009]114号,污水处理企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专变大工业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免征燃气燃油加工费。
7、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