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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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6日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创新发展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驱动因素,是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全面发展的根本支撑和关键动力。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创中山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确立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推动创新的引导和服务作用,通过完善政策配套,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进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产业发展、创新成果与现实生产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创新服务与企业需求等“五个对接”,努力实现产业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传统产业主导型经济向创新主导型经济等“三个转变”,积极参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奋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让创新贯穿全市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活动活跃、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机制灵活、创新体系完备、创新文化多元的良好创新环境和氛围,努力成为珠三角西岸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创业高地,在珠三角创新型城市群建设中走在前列,成为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中府规字〔2022〕9号、中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四章暖心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
人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319492)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发展壮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范围
(一)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三个一百”企业、“新三百”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或授权发文,列入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项目。

(二)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办法》(粤人社发〔2013〕184号)支持范围的企业。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积分入学是指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外来流动人员入户、子女入读公校。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积15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

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00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最高限48分。

附加分:(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中府〔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2]11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2〕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中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3日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促进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树立“大技改”理念。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等投资提升产业竞争力。

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推动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同等享受本地有关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各镇街)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改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中府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全市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促进我市企业创新主体发展壮大、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基本思路。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着力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50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00家以上,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战略产品和核心装备,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市、镇区联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库。

市科技局牵头,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镇区按照要求择优推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库,并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后备企业发展情况。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引进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中山发展再创新辉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建设新型专业镇、推动转型升级的要求,以技能提升为核心,高端引领和紧缺适用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职业(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6年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总体素质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2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3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建成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艺精湛并适应中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并带动初、中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技能人才格局。

二、工作措施(一)创新办学理念,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基础性作用。

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改革发展,着力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中职(技)与高职(技)、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互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规模。

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并完善助学金制度;引导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职业院校,落实民办职业院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公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根据办学实际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财政补贴。

2020广东中山幼升小积分入学加分技巧

2020广东中山幼升小积分入学加分技巧

2020广东中山幼升小积分入学加分技巧中山市最新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文件修订意见公告已经出来,2020年中山积分入学很有可能就按照这份公告执行,想比2019年中山积分入学,整体变化不大,计算公式为: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一、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和2019年相比,维持不变。

得分标准: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积150分。

按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和2019年相比,维持不变。

得分标准: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

(二)参保情况积分和2019年相比,维持不变。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

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00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限48分。

二、附加分(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中府〔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市R&D投入强度达3.5%,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3200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累计超100家,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3%比例给予研发费后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过15%的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鼓励企业将补助资金按不超过10%比例奖励相关研发人员。

对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人才安居保障和子女入学服务:对符合我市市级人才房政策保障范围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最长3年,最高100%比例的市级人才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20人;对企业人才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幼儿园)学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镇街)(二)培育壮大科技企业群体。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为适应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求,促进人才的聚集和留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积分标准(1)资历积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从业经验和行业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并根据工作年限、职称等进行加分,鼓励并优先录用具备丰富经验和高级职称的人才。

(2)学历积分:根据人才的学历背景和学位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学历层次进行加分,鼓励人才持续深造和提高学历水平。

(3)技能积分:根据人才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技能的特殊性和关键性进行加分,鼓励人才的技术创新和能力提升。

(4)成果积分:根据人才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发表论文等进行评估,并根据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加分,鼓励人才在高新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加分流程(1)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人才的资历、学历、技能和成果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人才积分制管理机构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3)加分公示:人才积分制管理机构将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评价。

(4)积分兑现:经过加分公示和评审通过的人才将获得相应的积分加分,加分将纳入人才档案管理,用于激励和奖励,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积分管理与奖励(1)积分管理:人才积分制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更新和管理人才的积分,根据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2)奖励政策:高积分人才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奖励和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3)激励机制:人才积分制管理机构将通过加分和奖励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动力,形成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4.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人才积分制管理机构,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3)评估机制:定期对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方案进行绩效评估和效果评价,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分标准和程序。

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

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

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评定,是指对申请人素质、能力、业绩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人才是指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13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所列认定标准的,但综合素质和能力业绩突出的企业或机构的专业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第五至第八层次人才,特别优秀的人才经专家组评议可推荐评定为一到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企业人才评定遵循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业绩为导向,突出专业水平、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五条企业人才评定原则上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企业人才评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工信、发改、统计、科技、税务、财政、司法、教体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企业人才评定不受户籍限制。

评定标准详见《中山市企业人才评定指标体系总表》(以下简称《指标总表》)。

第八条申报评定的企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镇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镇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8•【字号】中府[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人才引进范围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国内人才均可依法在中山自主择业或创业,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适合引进人才条件:(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且年龄在50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45岁以下;(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表现优秀,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一)以刚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各类人才通过干部调动、干部身份大学生接收等途径到我市就业、入户。

(二)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

完善《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制度,凡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符合办理《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可到市人事部门申领办证。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一、实施方案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引进和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加分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加分政策公开透明,企业及人才平等享受政策优惠。

2. 重点突出: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贡献给予加分。

3. 动态调整: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加分政策。

4. 简便易行:简化加分申请流程,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三、加分标准1. 企业研发投入: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给予相应加分。

2. 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人才层次、数量、结构等方面,给予相应加分。

3. 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贡献,给予相应加分。

4. 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根据合作成效给予加分。

5. 企业荣誉:对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给予相应加分。

四、加分程序1. 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加分标准,向所在镇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镇区审核:镇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加分建议。

3. 市科技局复核:市科技局对镇区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企业加分。

4. 公示:对拟加分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发布: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加分结果。

五、政策支持1. 加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 对加分企业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人才选拔、培训等活动。

3. 加分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融资贴息等。

4. 鼓励镇区对加分企业给予配套支持。

六、组织实施1. 建立市、镇两级人才积分制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2. 定期开展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政策评估,优化政策体系。

3. 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加分资格,并纳入信用记录。

4. 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不断完善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2〕119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中府[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1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构成。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

第九条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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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
加分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壮大我市企业创新人才队伍,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依照《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企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企业申报、镇区审核、市科技局复核的原则,通过优先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技术技能人才适当加分等途径,为高新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落户中山创造条件,以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三个适宜”更加美丽中山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具体措施
(一)积分制管理的加分标准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参与积分制管理的非本市户籍技术人才,在申请入户、入学、入住公租房时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

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人员入职的最近时间开始计算,且申请当年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间。

对于高新企业的资格时间,按累进制计算(即获得就按一年
计,超出就加一年);对于人员的入职时间,按4舍5入,超出半年按一年计。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技术人才的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公布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名单为准,并在证书有效期以内的企业。

2、享受积分加分政策的技术人员,必须目前在该企业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满六个月以上(以最近半年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为准),学历在大专以上、或获得初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三级以上的技术、技能人才(含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学历应为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有统一编号可查询(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形式;不含通过函授、培训等颁发的证书。


(三)办理程序
1、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管理加分手续,只受理企业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2、申请人填写个人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报所在单位;
3、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汇总报送所在镇(区)经科信局;
4、镇(区)经科信局对申请资料中的社保、学历信息进行核准,加具核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进行复核;
6、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办,获得相应加分。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
⑴《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查验);
2、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⑴申请人提交的两项材料;
⑵《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一式两份;
⑶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含上个月的记录);
(4)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当年刚通过未下发证书的可不提供)。

(五)提交材料时间
1、企业在每年2月1日—3月10日期间向所在镇(区)经科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2、每年3月20日前各镇(区)经科信局完成材料核准工作,并将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3、每年3月30日前市科技局完成材料审核工作,于4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人员信息汇总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办。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

开展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工作,是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壮大我市企业创新人才队伍的一项有力举措。

各镇区科经信局要结合高企奖励办法做好政策宣讲工作,让企业员工了解具体政策、申报流程等。

(二)认真负责。

各高新技术企业及各镇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把关。

(三)严格监督。

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取消申请资格和加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咨询电话:88303920。

附件:1、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2、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个人)
附件1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市科技局各存一份。

附件2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积分申请所在镇区:已申请积分人员积分建档编号: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镇(区)经科信局、市科技局各存一份;需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技工技能证书复印件(镇区验原件);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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