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规划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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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叉口
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五章铁路沿线建筑后退距离
第六章道路绿化
第七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八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项目快主次支
机动车设计
80,60 60,50 40,30 30, 20
车速(km/h)
道路网密度
0.4—0.5 0.8—1.2 1.2—1.4 2—4
(km/km2)
道路中机动车
6—8 6—8 4—6 2—4
道条数(条)
60—80
道路宽度(m)
35—55 25—40 20—30
(含辅道)
20米以下按城市街坊路控制。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
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第七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40 3.75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40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 3.25—3.5
公共汽车停靠站 3
第八条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各种汽车无轨电车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 4.5 5.0 2.5 3.5 第十条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第二章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交叉分平面交叉与立体交叉
第十三条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曲线半径
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转弯计算车速(km/h)30 25 20 15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25 20 15 10
第十四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第十五条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化。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
第十六条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交角小于45度的斜交。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第十七条沿城市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不小于10米。(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按绿化带最外沿控制)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一)、道路展宽段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一般按拓宽3米计算。
(二)、次干道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
(三)、根据规范要求,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畸形交叉口及斜交角度较小的路口根据相关详规确定。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