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云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云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第十四号令、《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地方电力工程建设项民一(含水电工程项目,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受项目法人(或出资人)的委托,对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云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
具体办事机构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建管处)。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按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外,还应熟悉水利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拥有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的造价和工程技术人员,同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第六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代理业务规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的职责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水利工程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省级水利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方式由省水利工程招标办监督人员现场确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水利招标管理办法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库、水电站、渠道、泵站、灌溉、排涝、防洪、治理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招标(投标)义务,诚实信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投标)信息。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保障各参投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并对招标项目的选择、更改和废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违法规定向投标人提供招标信息,接受其他利益。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违法规定参与竞标或评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对于竞标或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依法维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告知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告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确保招标结果的公示和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公布,并于收到拟定招标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以内,合同书不得私设附加条款和解释条款。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云南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最新
云南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最新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划分为项目受理与公告发布、确定评标专家、开标与评标、评标结果公示、资料归档与信用评价。
一、项目受理与公告发布(20日)
1.受理项目招标登记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公示期20日。
(特殊专业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招标文件内容涉及实质性改变的,公示期内依法变更公告并重新发布。
二、确定评标专家
开标前1天,按规定从“云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开标与评标(2日)
1.开标。
见证(鉴证)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唱标,投标人签字确认唱标结果。
2.评标。
见证(鉴证)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开展评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并向招标人送达书面评标报告。
四、评标结果公示(3日)
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发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
五、资料归档与信用评价
1.收集整理档案资料。
2.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记录。
水利工程招标七部委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铁道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商务厅(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各级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四)有组织招标所需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2.18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 28日云南省水利厅第一次厅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2月18日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
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中心各科室:为规范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现将《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2023年5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同年印发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建安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政府采购事项。
分散采购是指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限额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建安中心有关内控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综合科是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合同备案、按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费用、参与资产类采购项目验收等工作。
建安中心采购需求科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全过程参与采购活动,主要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组织履约验收和回复因采购产生的质疑、投诉等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需求科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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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第十四号令、《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地方电力工程建设项民一(含水电工程项目,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受项目法人(或出资人)的委托,对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云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
具体办事机构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建管处)。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按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外,还应熟悉水利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拥有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的造价和工程技术人员,同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第六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代理业务规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的职责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水利工程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省级水利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方式由省水利工程招标办监督人员现场确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完善专门从事招标代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条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应注重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的技术实力、信誉和经验等,不得以压低招标代理费用、要求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作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向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对其招标代理工作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行贿、低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工作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备案与公示、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标底、草拟工程合同、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人及标后备案等。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及时编制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的分期实施计划、招标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及工作分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安排开标、评标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按制作成本确定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万分之一,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3000 元/套。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 1980 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 20031 857 号文的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活动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应采用国家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必须开展的业务检查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和处理。
因代理机构自身工作质量低劣、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二次的,将限制其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一年;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三次的,将取消其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反对腐败,禁止商业贿赂,廉洁从事;加强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得出现正常业务范围内的错误。
第二+四条投标人或其他有关单位认为招标代理活动与水利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不符的,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机制,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投诉事宜,并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档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 年4 月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