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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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深圳经济特区文件与档案条例

(整理)深圳经济特区文件与档案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文件与档案条例(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件与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文件与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或者在业务活动中形成、接收并保管的信息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维护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与安全,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并存的原则。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二章文件管理第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文件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文件工作实行统筹规划,起草文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文件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文件工作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区和各国有单位的文件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文件中心和各国有单位之间文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研究开发文件管理的关键技术,为各区和各国有单位的文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国家机构处理完毕文件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接收同级国家机构处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二)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保管和数字化处理;(三)建立电子文件中心,对接收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并长期保存;(四)向文件移交单位提供文件利用服务;(五)依法向社会提供已公开文件利用服务;(六)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永久、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七、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人才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2.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新会区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档案中介机构设立的备案登记审查”、“档案中介机构变更的备案登记审查”和“档案中介机构的复核审查”2项内容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为做好以上行政审批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YYY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区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具备档案中介机构相关条件后,可先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档案中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把相关登记资料(含复印件)交到区档案局进行事后备案登记。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档案中介机构注册事后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第七条获准备案登记后,区档案局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9.13•【字号】粤人发[2002]199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199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年检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检。

在本《办法》下发前未办理年检的,可按本《办法》补办年检手续。

二、全省统一使用由我厅印制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附件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和《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3),并对许可证编号实行标准化管理。

许可证编号由10位数组成,具体编号方法是:以《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附件4)中的数字码为许可证的前6位数,后4位数由审批机关依照审批时间从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如由广州市人事局审批的第一家市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编号为4401000001。

同时,全省使用统一规格的年检戳记(标准样式见附件5),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依样式刻制,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三、要重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年检工作作为人才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WTO的要求,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和信用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加大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力度,对无证经营和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积极创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思路,确立竞争观念,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对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公益性服务业务要规范操作,对其它属于市场竞争的业务要积极参与竞争,形成品牌优势,继续发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示范作用。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7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公告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

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

第五条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枝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设工程时,必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深档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一)备案登记表(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从业人员名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反映。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省直、中央驻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条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第六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三)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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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广东省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和WTT一起看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广东省档案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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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档案条例精品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5.08.21
•【字号】惠市档〔2015〕47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惠市档〔2015〕47号
各县区档案局、仲恺区档案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明确各地开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档函〔2015〕140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档〔2015〕7号)现予以废止。

各县区要按《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省局
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档案中介机构的备案服务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
2015年8月2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穗府[1995]98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人才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服务对象,为用人单位和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专营的有偿服务组织,包括:(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二)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四)民办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人事局是人才中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其职责是:(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二)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三)指导和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四)查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

第六条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和来源、场所和工作条件、人员数量和素质、主管部门意见。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06•【字号】粤府[92]65号•【施行日期】1992.06.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2年6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6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包括区、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及有制定规章权限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规章的备案,按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办理。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审查的原则:(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按前条规定上报备案。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十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三)其它说明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粤府办[2002]67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全资、控股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境外企业档案,是指国有境外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不同文字、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有境外企业档案是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境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本企业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国有境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第五条国有境外企业应当明确一位企业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适应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直属的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投资主体单位对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的管理暂行办法-粤发改公资办〔2017〕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的管理暂行办法-粤发改公资办〔2017〕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17年4月24日以粤发改公资办〔2017〕7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识别性和可利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广东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定义分别为:(一)电子文件,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等电子设备阅读、处理、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文件。

(二)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它可以对文件进行详细、全面、规范的描述,保证电子文件能够被准确理解与有效检索,支持电子文件的管理、利用和长期存取。

归档电子文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归档的电子文件以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非归档电子文件,是指不属于法定归档范围,各相关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需予以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以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五)物理归档,是指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下载到脱机载体上,向相关方移交的过程。

(六)逻辑归档,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在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的情况下,实现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相关方移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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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复核结束后,接收复核的档案局应向申请复核的中介机构发送复核合格文件,并将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录及时公告。

对复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对取得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档案中介机构获准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档案局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三)在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
(四)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不按规定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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