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docx
婚姻纸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婚姻登记机关应收集和整理以下婚姻登记纸质档案:(1)婚姻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件;(3)当事人户口簿;(4)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5)婚姻登记证;(6)其他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材料。
2. 档案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分为以下类别:(1)登记类档案;(2)备案类档案;(3)查询类档案;(4)其他类档案。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应存放于安全、防潮、防虫、防火的专用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1)档案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2)档案室内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3)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2. 利用:(1)婚姻当事人可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可查阅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查阅婚姻登记档案;(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可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应经婚姻登记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四、档案的销毁1.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档案已无利用价值。
2. 档案销毁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档案的管理责任1.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
全文共计35条,旨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组织、设置、建立、使用、鉴定、保存等方面。
第二条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强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
第三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登记证明书、登记审批表、登记簿册、会议记录、登记材料等。
第四条主要是对登记证明书的规定,要求其内容应明确、真实、准确,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社会义务。
第五条是对登记簿册的规定,要求其应规范、科学、完整、及时地填写和更新,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规定了档案使用和查询制度,强调了档案的保密性和保护措施,以及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限制。
第七条明确了档案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对档案保管的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婚姻登记档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失或损毁。
第九条规定了档案转移、移交和移交手续。
第十条是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资格要求和职责权利范围。
第十一条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强调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知晓程度。
以上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这个办法的出台,保障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权益和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保障婚姻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婚姻登记机构在婚姻登记过程
中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婚姻登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婚姻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
4. 结婚照片;
5. 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
第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
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和检查,对损坏或者不完整的
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第七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第八条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者需
出示合法身份证明,并说明查阅目的。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制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或
传播档案内容。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摘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即《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条规定的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
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
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主管,由谁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
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使档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撤销婚姻申请书》;(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解读一、遵循的原则一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确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原则、体制、工作职责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以及档案的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规定。
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
在四类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中,都有一条“其他有关材料”,主要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归档材料,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个接口。
例如,目前婚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后有关法律可能对婚检做出明确规定,届时结婚登记材料就应增加婚检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规定尽量作到简化整理、便于操作。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传统的“文书立卷”与“以件为单位整理”两种方法的优点,简化整理程序,加盖“归档章”,不装卷皮,不写卷内目录。
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18条,对立法目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分类、工作职责、管理体制、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对有关争议问题,作了以下处理:1、全宗归属及档案移交。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应交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
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全宗,它是机关档案全宗里的一个门类,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这样也方便当地群众查阅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也应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考虑到民政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及其所能达到的保管档案的能力不同,不便对婚姻登记档案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民政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摘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即《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条规定的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
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
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主管,由谁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
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使档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撤销婚姻申请书》;(三)当事人的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四)当事人;(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档案的管理,保障婚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以及涉及婚姻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婚姻档案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五条婚姻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条理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婚姻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篡改。
第七条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八条婚姻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婚姻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五章档案的保密与公开第十条婚姻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公开婚姻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婚姻档案的公开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确保公开的信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婚姻档案丢失、损坏或者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婚姻档案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机构或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工作职责
婚姻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员,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档案管理员应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易于检索,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
二、材料归档要求
所有婚姻登记材料,包括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照片等,应在登记完成后及时归档。
归档材料应清晰、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装订和标记。
三、档案分类与排列
婚姻登记档案应按照年度、地区、登记类型等进行分类。
档案排列应有序,方便查询和检索。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婚姻登记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的环境中,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档案的利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五、档案移交工作
当婚姻登记档案达到规定的保存期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移交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查询资格与办法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如当事人、法定监护人、司法机关等。
查询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档案记录证明
当事人如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构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档案存放告知
婚姻登记机构应在婚姻登记时告知当事人档案存放地点和查询方式。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婚姻登记证明文件,以备将来查询和使用。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单位:[单位名称]
制定日期:[日期]。
婚姻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婚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属婚姻登记机构、婚姻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婚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婚姻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二)完整管理:确保婚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做到应收尽收、应收必收。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婚姻档案管理效率。
(四)安全保密:加强婚姻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婚姻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依法收集的其他档案材料;(三)其他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婚姻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分类与编码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婚姻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对婚姻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连续性、可追溯性;(三)对婚姻档案进行装订,装订应当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查阅;(四)对婚姻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实现婚姻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婚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程序:(一)登记处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将形成的婚姻档案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二)登记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对收集的婚姻档案进行集中管理;(三)登记处应当定期对婚姻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婚姻档案的保管要求:(一)登记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当符合档案保管条件;(二)婚姻档案应当按照类别、年代、编号等要求进行分类、排列、存放;(三)婚姻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消毒、防潮、防虫、防霉等工作;(四)婚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八条婚姻档案的利用要求:(一)登记处应当建立健全婚姻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档案查阅的规范、有序;(二)查阅婚姻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包括查阅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内容;(三)查阅婚姻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四)查阅婚姻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婚姻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过程中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收集范围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2. 档案收集后,应当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方便查询。
3.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时间顺序排列;(2)同一事件或同一案件的档案应当集中整理;(3)档案名称应当准确、规范;(4)档案编号应当统一、规范。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实行集中保管,存放于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内。
2.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借阅、复制、销毁档案,确需借阅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档案查询与利用1.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2.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凭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
3. 查询人应当如实填写查询申请,明确查询目的和内容。
4. 查询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档案移交与销毁1. 婚姻登记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范制度。
一、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婚姻登记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不得篡改、伪造或遗漏重要信息。
2、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包含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审查表、结婚证或离婚证等,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3、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档案不受损坏、丢失或泄露,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档案。
4、便利性原则档案的管理应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提高工作效率,为婚姻登记工作和相关部门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档案收集1、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婚姻登记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规范。
2、收集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填写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照片、婚姻状况证明等。
3、对于离婚登记,还应收集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文件。
4、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应收集当事人的申请、原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等材料。
三、档案整理1、对收集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业务类型分别归档。
2、同一业务类型的档案,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整理档案时,应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缺失或错误,应及时补充和更正。
4、为每一份档案编制唯一的档案编号,编号应包含年份、业务类型、流水号等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档案装订1、整理好的档案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装订工具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牢固和整齐。
2、装订时,应将档案材料按照顺序排列,用线或订书钉装订成册,并在装订处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
3、对于较厚的档案,可以分册装订,但应在每册的封面和封底注明档案编号和册数。
社区婚姻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婚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收集范围1. 社区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等婚姻登记档案;2. 社区居民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3. 社区婚姻登记处、婚姻调解委员会、婚姻登记员等相关工作记录;4. 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服务的相关资料;5. 社区婚姻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档案收集、整理与归档1. 收集:社区婚姻档案收集工作由社区婚姻登记处负责,按照档案收集范围进行收集。
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整理:社区婚姻档案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
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归档:整理完成的婚姻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归档。
归档前,应填写《归档文件目录》,并经档案管理员审核签字。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社区婚姻档案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
2. 利用:社区婚姻档案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利用者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复制:利用者需复制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复制。
五、档案销毁1. 社区婚姻档案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
鉴定过程应记录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不被泄露、损坏。
六、档案管理员职责1. 负责社区婚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3. 参与社区婚姻档案管理的培训、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4. 遵守《档案法》及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居民隐私。
婚姻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婚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以及承担婚姻档案管理任务的各类单位。
三、职责1.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婚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3. 承担婚姻档案管理任务的各类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四、婚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及时收集婚姻当事人提交的婚姻档案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2. 婚姻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婚姻登记顺序排列;(2)按照档案类别划分,包括:结婚登记档案、离婚登记档案、婚姻状况证明档案等;(3)按照档案内容进行分类、编号;(4)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3. 婚姻档案的整理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等档案装具。
五、婚姻档案的归档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将婚姻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归档。
2. 归档的婚姻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档案材料齐全、完整;(2)档案材料符合规定格式;(3)档案装具符合要求;(4)档案归档登记完整。
3. 归档的婚姻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编号、上架。
六、婚姻档案的保管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婚姻档案的安全。
2. 婚姻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避免潮湿、高温、强光等不利因素;(2)档案柜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3)档案柜的钥匙应当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借出;(4)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损坏、丢失等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3. 婚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婚姻档案的提供利用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档案提供利用制度,确保婚姻档案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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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13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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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民政部培训中心
4课时
第九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讲授4课时。 讲授以下六节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第二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管理方法 第四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移交和鉴定销毁 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和网络化管理 第六节 婚姻登记证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有十八条和 五个附件。该办法主要对办理婚姻登记过 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以 及立卷归档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婚姻 登记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作了 具体的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记录婚姻当事人整个婚姻历史和维护 其真实婚姻面貌的长久事业。婚姻登记档案与人类社会和 家庭发展紧密相关,并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文明 程度 的提高,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当事人 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在生育活动中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出国活动中的个人独立自由空间、在经济 活动中的担 保责任,甚至在寻求配偶的婚介活动中,都需要利用婚姻 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建立健全的婚姻登 记档案管理体系,是提高婚姻登记机关 的依法行政水平, 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委托乢应绊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关系可以查阅应持单位介绉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丌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丌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亊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丨为确讣当亊人的婚姻关系应持叐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仹证件丌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丌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亊人的合法权益
问:律师是否有权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 案?
第一节
婚姻登记档案的含义及归档材料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摘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警察机关(是指办理婚姻登记的政府部门,即《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能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政府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设置的房产交易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积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
参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虽然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办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乌木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整合性工作的指导思想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也须工作职责。
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经理,由谁指导,各上述部门应相关部门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仔细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明晰婚姻登记档案的管控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办证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归档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直接提供的法规,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成形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
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有利于构建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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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
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
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
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
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
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
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归档章式样
附件2:档案盒封面式样
附件3:档案盒盒脊式样
附件4:备考表式样
附件5: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5a 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5b 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5c 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5d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附件6: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