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分析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也不例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从远古时期到清朝时期,逐一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
远古时期:女性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远古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以父系氏族制为主,婚姻关系主要由父亲通过聘请的方式来协定。
这种婚姻制度下,女性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和地位。
西周时期:出现“妻妾同室”的制度进入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开始出现一些变化。
从这个时期开始,男性可以娶妻妾同室,并对妻妾进行严格的等级管理。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了明显的极端化。
春秋时期:夫权思想逐渐形成随着历史的演进,到了春秋时期,夫权思想逐渐形成,并开始在婚姻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
男性成为全家的主人,拥有绝对的权力和婚姻权利。
女性的地位开始下降,成为了从属的对象。
战国时期:贞烈思想和嫡庶区分开始发生战国时期,中国婚姻制度的变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在这个时期,贞烈思想开始流行,妇女被期待着守节。
同时,嫡庶区分的意识也开始发生,这导致了正妻、妾室和儿媳的地位和权力之间的激烈竞争。
汉朝时期:封建礼教开始强化到了汉朝时期,婚姻制度逐渐开始朝向封建礼教方向发展。
在这个时期,宗法社会的婚姻制度更趋完善,政治和社会的身份保持着高度统一。
男尊女卑的制度逐渐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男女之间的爱情被排斥,严格的婚姻规范和伦理道德逐渐被建立起来。
唐宋元明清时期:性别差别和等级化趋于加强进入唐宋元明清时期,婚姻制度趋于加强。
妻妾不再同室,而是进行妻子和妾室的区分。
在这个时期,性别差别和等级化趋于加强,阶层之间的婚姻约束也愈加严格。
同时,家族制度的加强和继承方式的变化,导致了“娶妻养子”的婚礼习俗的形成。
总结综合来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从最早的女性相对平等的地位,到春秋时期以后的男尊女卑制度的形成,再到唐宋元明清时期的阶层等级和性别差异的强化。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在中国古代,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周朝时期开始,婚姻制度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规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定亲。
父母之间相互介绍儿女,然后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间形成的婚姻约束除了父母之间的约束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妻子从婚后之日起,其地位几乎完全依赖于丈夫。
这也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女性缺少独立地位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古代婚姻中女方所占的权利逐渐增加。
比如,婚姻交换中女方也会获得相应的财物,这为女方赢得一定的权利和地位,为后来的女性嫁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大的改变。
这时期出现了三娶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死去,妻子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或者亲戚。
这个制度虽然在当时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实施,但是也引起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了家族和宗法制度。
在这个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影响婚姻制度。
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至此,婚姻制度也由家族控制转向了由宗法规定的婚配制度,女性的人身和经济地位明显下降,婚姻自由度不断减弱。
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唐朝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贵族阶层中,女性婚前教育越来越重视,并且普及率也逐渐增高。
唐朝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婚礼形式——红色婚礼。
这个婚礼形式也新颖、喜庆,符合当时的时尚和潮流。
此时期的妇女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多数仍然是受到严重限制或者降低到了下层,仅限开明家庭中的女性在家中被授权进行一些家务管理,或当商店的给付,提升了妇女的魅力与美貌,但人权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权利得不到公认。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大河,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其变化原因及影响,以期全面理解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部落氏族制度。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群居一起的氏族成员可以进行自由婚姻,不存在固定的男女关系与群居关系。
当时的婚姻制度非常松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近似于“自由恋爱”模式的婚姻。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多妻制的方式来体现,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对较为常见。
二、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
奴隶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婚姻关系逐渐固化,开始出现世袭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由自由婚姻转变为包办婚姻。
家长代表子女进行婚姻的安排,主要考虑的是家族的利益和地位,强调门当户对,禁止通婚。
另外,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下降,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缺乏权利和地位保障。
三、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父母、长辈和宗族的婚姻权威逐渐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多妻制逐渐被禁止。
而且,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禁止了近亲结婚,规定了禁忌婚姻的范围。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行了行宫制,这种制度使得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四、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20世纪初的中国,民主革命的思潮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制度的改革。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倡导平等婚姻,强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晚清以后,开始兴起民主婚姻运动,呼吁废除封建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提倡自由婚姻。
1912年的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实行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由婚姻的原则。
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制度引言:结婚登记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年龄和婚姻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立夫妻之间合法婚姻关系的制度。
结婚登记制度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探讨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重要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历史沿革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常常是由家族长辈或社区领导进行安排和决定,而没有明确的登记制度。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各国纷纷开始建立结婚登记制度。
最早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国家之一是法国。
1907年,法国通过了《结婚登记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国家。
二、重要意义结婚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结婚登记制度确保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结婚登记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夫妻双方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权等合法利益都得到保障。
其次,结婚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明确的登记程序和法律规定可以减少非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发生,避免一些婚姻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此外,结婚登记制度也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婚姻和家庭情况的途径,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治理。
三、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结婚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前往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前协议等必要的材料。
其次,登记机关会核实夫妻双方的身份和资格,并进行婚姻登记备案。
一般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份结婚证书作为法律的凭证。
最后,结婚登记制度通常也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如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四、对社会的影响结婚登记制度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增强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平等。
通过登记制度的实施,夫妻双方有机会更好地了解对方,并在自主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内,中国的婚姻制度不断发生着变化。
这些变化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化,是中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历史过程。
1. 家长包办婚姻期间在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里,中国的婚姻制度首先是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
在当时的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非常高的,他们可以决定孩子们的婚姻。
通常是男方家长提出婚事,女方家长会回应。
如果双方家长都同意这门亲事,婚姻即可成立。
但是在当时,女性的地位不高,很多时候女性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
2. 婚姻仪式和嫁妆在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婚姻制度中,婚姻仪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婚姻礼仪和嫁妆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通常婚姻仪式分四个阶段,先是订婚,再举行过门仪式,然后是婚礼,最后是婚后拜访亲友。
而嫁妆则是指女方家庭送给男方家庭的礼物和财物,有时候包括一些财产。
这是当时的一种传统,也代表了女方家族的地位与财力。
3. 门第观念和宗族意识在当时的社会中,门第观念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婚姻不仅仅是和对方结合,还要考虑双方家族的门第。
因此,在选婚对象时,家长们更多的考虑对方的家世和背景。
此外,当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宗族意识。
这是指一个宗族内成员之间的情感和互助关系,因为婚姻关系也会带来宗族的扩大和巩固。
因此,在当时的宗族社会中,婚姻关系往往不仅仅是女方和男方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4. 女性地位的提高在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女性地位逐渐提高。
尤其在东周时期,女性的地位更加提升。
这时,女性开始有了较多的社交活动和文化生活。
此外,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有更高的地位,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再归来”,这也导致了很多女性继承家族财产和家族联姻的情况出现。
5. 婚姻自由的出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后,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秦始皇对民间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废除了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女自由恋爱和自主选择。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婚姻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善,通常是通过男方和女方的父母以及族长等长辈共同商议决定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登记制度逐渐完善,以下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清代的婚姻登记制度主要是由地方官府管理。
清代实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奠定了婚姻登记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增加了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
在清代,婚姻登记主要是在男方和女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官府进行登记,由地方官府进行审核和备案。
在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婚姻登记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的范围扩大了。
原来只能登记国内结婚的,现在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也允许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也更加注重保障婚姻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强制婚姻行为实行严惩,对于虚假结婚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婚姻信息的全面管理和统计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管理到规范管理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和更新,为保护婚姻自由、推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婚姻制度是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演变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重男轻女,女子只是男方家庭的“附属品”,以嫁妆的多少来衡量婚姻的质量。
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姻的观念和制度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一、古代婚姻制度1. 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古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普遍,因为男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比女性更高。
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中,女性甚至被视为“累赘”。
因此,在婚姻中,女性只是男方家庭的“附属品”。
2. 婚姻的主动权在古代,婚姻是由父母和家长决定的,双方积极性的意愿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认可。
在这种环境中,许多人感到不满,但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改变婚姻状态。
3. 嫁妆的作用在古代,嫁妆通常由女方家庭提供,其多寡是衡量婚姻质量的重要标准。
如果女方嫁妆丰厚,就说明这是一个好的婚姻;如果嫁妆贫弱,就说明这是一个不好的婚姻。
二、现代婚姻制度1. 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当前的婚姻制度中,夫妻具有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通常是由两个人自愿选择并决定的,而父母和家长仅有辅助的角色。
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成为了现代婚姻制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2. 婚姻登记制度近年来,婚姻登记制度成为了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登记制度是指将婚姻登记纳入到国家的管理范畴中,要求夫妻首先要到婚姻登记所登记,才能视为合法夫妻。
这种制度强化了国家对于婚姻关系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夫妻的权益。
3. 女性地位的提高中国女性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随着对于妇女权利的重视,婚姻制度中女性的角色得到了积极的改变。
现在,女性也能够对婚姻作出决策了,而不是像古代那样成为嫁妆和男人的附属品。
三、未来的婚姻制度1. 家庭责任共担在未来的婚姻制度中,夫妻的角色将更加平等,家庭责任将得到更好的共担。
婚姻不再是一种基于男性优先的社会结构,而是基于夫妻相互尊重的。
夫妻将共同承担家庭所需,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是男方家庭负担所有家庭开支。
论述我国婚姻制度
论述我国婚姻制度摘要: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价值观以及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从传统婚姻制度到现代婚姻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第一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千余年。
最早期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汉族的封建血缘婚姻为主体,婚姻选择多由父母之间的联姻决定,强调的是家族利益的延续和维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迁,我国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婚姻制度面临了重大的转型。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其中明确禁止包办婚姻和童婚,并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原则。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婚姻制度持续发展和改革。
1980年,我国实施了《婚姻法》的修订,明确禁止重婚和婚前财产制度的设立,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成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统一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第二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婚姻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超越了传统婚姻制度的束缚。
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崛起和社会结构的变动,使得婚姻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和生育的工具,而是更多地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互助和幸福。
目前,我国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挑战。
一些婚姻出现了危机,无法维持下去,导致夫妻离异。
其次,婚前协议的缺乏导致了夫妻财产纠纷的增多。
在家庭财产的分割和继承中,存在着权益不均等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婚姻暴力和性别歧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婚姻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第三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为解决当前我国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
《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
”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
《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
”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
《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
”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
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
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
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
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姻制度历史
婚姻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旧石器时代,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群婚制,兄弟姐妹以及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逐渐被排除,演变成了不同群落之间同辈男女通婚的制度。
到了新石器时代,大约一万年以前,婚姻制度转变为由女性主导,是母系氏族社会。
而到了新石器晚期,距今约4000-6000年前,氏族部落由母系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婚姻则由男性主导。
在夏商时期,主流婚姻制度转变为一夫一妻制。
然而,在贵族之中,一夫多妻的制度也非常明显,且这种婚姻有很多是政治联姻,比如商朝就经常与异族方国联姻。
到了周朝,婚姻制度与夏朝没有太大的区别,仍然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不同的是,西周时代就规定了严格的礼乐制度,婚姻有一套约定俗成的礼仪。
到了春秋时期,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诸侯和卿大夫都要在严格的等级之内迎娶异姓女子,当然,天子之女有时候也会下嫁诸侯。
以上就是婚姻制度历史的一个大致概述,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而不断演变。
不过要注意,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且可能受到地域、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研究一、婚姻法律制度简介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是指婚姻法律规定的、适用于中国境内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建国初期到今日,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其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目前,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主要由两个法律文件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
二、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1.新中国成立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婚姻制度由传统的封建礼教向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制度转变。
此时的婚姻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还要求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等,但尚未明确规定家庭财产、婚外关系等问题。
2.婚姻法律制度的多次修改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980年,为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夫妻应当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等内容。
2001年,国家修订了《婚姻法》,进一步强调了性别平等、交换家庭财产的自治、婚姻家庭的责任等法律条款。
三、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中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配偶,并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成婚。
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包办婚姻等婚外交易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
2.夫妻平等夫妻平等,是指婚姻双方在经济、家庭与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护女性合法权益,避免对女性侵害,坚决打击家庭暴力,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3.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或者产生的财产,包括收入、财产、债权、债务、遗产等。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家庭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管理,凡是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都应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过程婚姻制度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既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也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发展。
婚姻这个词,通俗地说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
婚同昏,最早见于甲骨文,黄昏举行喜宴,姻同因,是因男而嫁的意思。
01 原始群婚在远古时代,人类群居野外,男女混杂,是一种非常混乱而又自由的关系,知母不知父。
我国约在距今20—30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期,就结束了原始群婚阶段而进入了血缘群婚阶段02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人类的早期婚姻形态。
是按照辈分划分婚姻,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这种婚姻是在家庭内部。
典型的形式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
排斥了祖辈与孙辈、父母辈与子女辈的通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类逐渐认识到血缘婚姻的危害并逐渐产生明确的婚禁,即禁止一切血缘亲属间的通婚,而到血缘以外的氏族集团寻找婚配对象。
03 对偶婚对偶婚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组成配偶,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伴侣,伴侣可以更换。
同样,男性也有几个伴侣,也可更换伴侣。
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子女归女方,从母姓,血统按母系计算,财产由女子继承。
这就是母系氏族社会。
在我国大约是旧石器时代晚期一直到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约五万年到五千年左右。
04 一夫一妻制从仰韶文化中晚期到龙山文化时期开始,父权制度确立,女子地位下降。
奴隶制度形成,妇女首先成为奴隶主掠夺和占有的对象。
这些掠夺来的妇女只供奴隶主玩弄,还得服苦役,所以奴字带女字旁。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帝王那里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和数不清的宫女,在公侯那里是夫人姬妾,在官僚富豪那里则是妻妾侍女。
这时的妇女已完全是男子的附属品了。
婚姻制度的沿革概述(PPT 31张)
虽然在仲春时代,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 ,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很多反映民间 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但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还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始终。“一杯愁绪,几年离 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还,莫 ,莫,莫!”陆游与唐婉,只能垂泪吟诗,酿成这 样的悲剧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父母之命”。男女恋 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 ,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手中,儿女没有主 动权,只能被动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 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 就结合在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双方 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 了太多的悲剧。
十年后的一个春天,陆游满怀忧郁的心情独自一人漫 游山阴城沈家花园。正当他独坐独饮,借酒浇愁之时,突 然他意外地看见了唐婉及其改嫁后的丈夫赵士程。 尽管 这时他已与唐婉分离多年,但是内心里对唐婉的感情并没 有完全摆脱。他想到,过去唐婉是自己的爱妻,而今已属 他人,好像禁宫中的杨柳,可望而不可及。 想到这里,悲痛之情顿时涌上心头,他放下酒杯,正 要抽身离去。不料这时唐婉征得赵士程的同意,给他送来 一杯酒,陆游看到唐婉这一举动,体会到了她的深情,两 行热泪凄然而下,一扬头喝下了唐婉送来的这杯苦酒。然 后在粉墙之上奋笔题下《钗头凤》这首千古绝唱。 陆游 在这首词里抒发的是爱情遭受摧残后的伤感、内疚和对唐 婉的深情爱慕,以及对他母亲棒打鸳鸯的不满情绪。 陆游题词之后,又深情地望了唐婉一眼,便怅然而去 。陆游走后,唐婉孤零零地站在那里,将这首《钗头凤》 词从头至尾反复看了几遍,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 便失声痛哭起来。回到家中,她愁怨难解,于是也和了一 首《钗头凤》词。唐婉不久便郁闷愁怨而死。
婚姻制度的沿革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1、杂婚(乱婚) 在原始群中,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的 要求,是极其自由、不受任何束缚的,这就 是乱婚(或称为杂婚)。 《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 《庄子·天运》:“民有其亲死不哭,而民 不非也。”
简要论述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
简要论述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一个历经千年的复杂与多变的历史过程。
从古至今,婚姻制度的变迁,始终与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现代婚姻制度的形成等方面来简要论述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母系氏族社会。
在母系社会中,妇女是社会主要的劳动力,而男性则扮演着保护家庭和部落的角色。
婚姻制度也随之产生,以确保母系氏族的延续和维护女性的地位。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拥有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权利。
婚姻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女方家族的长辈来协商和决定,而男方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嫁妆。
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赠婚制”。
随着时代的变迁,母系氏族社会逐渐演变为父系氏族社会。
在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家族的主要传承者,女性的地位逐渐下降。
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社会中,婚姻的方式更多地依赖于男方的意愿和选择。
同时,婚姻也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交换意义。
男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聘礼给女方家庭,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和承诺。
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聘礼制”。
二、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变迁和发展。
在周朝时期,婚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了以男方家庭为主导的“嫁娶制”。
在这种制度下,男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聘礼给女方家庭,以求得女方的嫁妆。
同时,男方还需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家庭的繁荣和安宁。
随着秦汉时期的到来,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成为了以婚姻家庭为单位的“婚姻制”。
在这种制度下,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婚姻也开始具有了一定的个人自由和平等性。
同时,婚姻家庭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高,成为了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
在唐宋时期,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成为了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平等婚姻制”。
在这种制度下,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婚姻也不再具有明显的经济交换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其法律规定和登记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探讨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过程,分析其中的法律内容和背后的社会影响。
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2003年是中国婚姻登记条例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全面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和标准。
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例如,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申请书等。
此外,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登记和婚姻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和许可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监督。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婚姻登记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婚姻观念的多样化和多元化,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逐渐与现实相脱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1994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产物。
该法规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婚姻观念的转变。
在1994年修订的条例中,取消了一些过时的限制,例如取消了特殊婚姻登记条件、禁止单方面提出离婚等。
婚姻登记制度更加注重确保双方自愿、合意和平等的结婚。
此外,1994年的条例还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这一改革推动了中外人民之间的婚姻自由交往,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认知观念的变化,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方面显示出了滞后。
特别是在个性化要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上,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三、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推出。
婚姻登记政策变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婚姻登记政策变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政策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从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到“二孩政策”的推出,再到最近孤独病的频繁发生,这些都反映出婚姻登记政策变迁所引起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政策变迁对社会的影响。
婚姻登记制度的诞生婚姻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管理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最早在西方国家得到实现。
婚姻登记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政治、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强化家庭的保障作用。
在中国,婚姻制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国家对婚姻家庭的法规、政策等的不断完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严格的婚姻家庭登记制度,也为减少了很多家庭纠纷的发生,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经济和人身损失。
政策变迁与影响1、离婚率的增加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尤其是在近年来离婚现象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把婚姻仅仅看作是一个人生阶段的选择,缺乏了对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结果导致很多夫妻快速离婚,社会心理压力增大等问题的发生。
虽然政府也不断加强婚姻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完善,但是离婚事件依旧时有发生,进一步反映出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和重要性。
2、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中国有着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即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然而,在2016年,政府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允许每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这个政策的调整,首先是缓解了较为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其次也弥补了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
而婚姻登记制度也因此调整,在新的政策下,夫妻应当登记生育的孩子。
这些政策调整的变化,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上,更加严格地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孩子内容和赡养问题。
3、“孤独病”的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最近几年,“孤独病”已经成为了一种名词。
这个病症一般发生在中老年人,是由于离异、成年子女远离父母,又或者孩子社交活动过多、长时间面对网络或手机等因素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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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xx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1980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年、1980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颁行过4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还有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
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行前,此时是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由上文对“事实婚姻”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无效的规定并不妥当。
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严肃法纪,遏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有:1、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复又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地,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但是这种承认的方式在操作中具有多大的意义受到质疑,因为补办登记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主动干预是发生在起诉离婚之时,而此时人民法院应做的是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意见不和(当然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时则双方未必能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毕竟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这就使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规避该规定让其落空,而给另一方尤其是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造成不利。
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法律是按非法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又不符合该修正案的初衷,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维护妇女权益。
”。
并且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去进行主动的调查和指令,因为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干涉过多。
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通过补办登记的溯及力来赋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从出现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善后进行的规定,但对未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仍未能提供合理的方案。
2、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
2003年废止了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而代之是由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3、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取消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在婚姻资料审查上采用了形式审查。
二、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缺陷进行评析现有婚姻登记制度较以前是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缺陷还是明显的,主要有:(一)条文太少,规定过于简单1、没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性质,致使碰见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救济。
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效力如何,就效力出现争议是以民事诉讼还是以行政诉讼来救济,争议很大。
究其原因,与登记行为既有公法性又有私法性有关。
2、对婚姻登记行为种类规定太少,只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没有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规定,致使无法可依。
没有规定瑕疵登记的具体情形及其效力,还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
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虚假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
3、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规定比较模糊。
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无效。
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补充,当事人有补办登记的,按有效婚姻处理,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1、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
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2、与《母婴保健法》xx《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不仅是对“婚前检查”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而且也《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母婴保健法》,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
3、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极易使人认为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
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寄予婚姻登记制度太多的任务,不切合实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可见,登记制度的认为包括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那么,控制重婚、未成年人结婚采用不予登记的做法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
不予登记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因此,婚姻登记制度承受的任务不能太重,需要有其他制度配合实施。
三、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的思路(一)重新建构婚姻登记效力制度,明确登记婚与事实在效力上有明显区别,正确处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关联。
(二)参照物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设置一些新的制度。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事实婚姻的补正制度。
(三)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规范的性质,理顺法律间矛盾。
(四)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婚姻登记法律可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