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证据制度与传统文化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1专题一: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 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应调查的事项是 由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可能排除科学家会 坚持考虑的许多因素。法院没有发现当事人不知 道的或未经他们披露的信息渊源的手段。法院必 须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事 实审理者只能取得当事人有能力并愿意提出的信 息。
司法证明活动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
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形式理性概念 形式理性: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 法律体系,它是由一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 条文组成的。它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法 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 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 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 而是要排除一切宗教仪式、情感和巫术的因素。 现代的立法机关以严格的程序制定,又由专门的司 法机关予以适用的一套逻辑上严谨的、可人为操作 的由明确的规则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法定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 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等级制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崇拜权威是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的加洛林纳法典 的法国刑事法令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7的俄罗斯帝国 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1857的俄罗斯帝国 法规全书。) 法规全书。)
《证据学》第1、2形考作业答案
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色。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
都采纳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此外,
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
司法机关或许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别: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派不一样。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法以及刑责轻重的
7、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凭证种类的法律是(A)。
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
8、在我公民事诉讼中,书证的供给,原则上由(A)。
A主张有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9、口供的内容包含(
BCD
)。
A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全部言行B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认可自己犯法事实的供述
它推进了凭证科
学的发展和凭证理论的进步,
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讯权者即有真谛的原则,
它为法官利
用司法活动灵巧地为政治服务供给了广阔的天地。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久存在的
一个重点因素。但是,自由心证凭证制度,在评论凭证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
给法官和
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此刻世界各国不论是在立法上,
仍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
良知、理性“自由”地判断凭证也有必定的限制。比方: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
定:“凭证的证明力由审讯官自由判断。
”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
他不利的独一凭证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依据。
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
判断权的限制,都表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质经验,进而使自由心证制度拥有必定的合理性。
6、怎样对质证人言进行审察、判断?
《证据法学》教案(本科)
《证据法学》教案(本科)第一部分说明一、课程概述: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的特点是由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特有任务所决定的,主要是:(一)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不仅是部门诉讼法学的交叉学科,而且还处于法学与哲学的交汇点上。
即它在处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证据制度研究的交汇点的同时,并不仅仅是将哲学的一般原理用于证据法学的研究上,而是要突破一般的哲学规则,建立其特有的诉讼证明规则、证明方法及证明标准。
(二)它是应用法学部门,其生命力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
作为研究对象的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诉讼法之中,证据法学只有不断深入和渗入到诉讼案件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并不断发展自身学科。
(三)证据法学既要研究证据法的法律规则,同时也要研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方法的某些规则。
研究证据法学,不仅应具有法律和法学知识,也应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知识,这是因为证据本身有些是社会现象,有些是自然现象。
(四)证据法学既要研究不同诉讼的特有证据制度,也要研究诉讼的共同证据规则和原理。
部门诉讼的证据制度可以在各该诉讼法学中加以研究,共同的证据规则和理论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才能深入研究,证据法学使证据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上升到证据的理性高度,使诉讼证明的理论统一起来。
二、教学目的: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时还有一定的混乱性和盲目性。
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规则、证据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证明制度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较好地理解掌握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促进证据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为学生将来从事各项法律实践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证据法简答题
二、简答题(30分)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证明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能力、证明力。
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两大条件,一为证据能力(合法性);二为证明力(可信性、可靠性)。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它们的规律2、评价法定证据制度(一)概念: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评价: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
然而法定证据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唯心主义证据制度,具有落后性、封建性、非科学性等特点,机械而脱离实际。
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造成了刑讯逼供泛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
3、简述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一)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1、应当从证人证言的来源方面展开审查2、应当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3、应当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4、应当审查评断证人的品格、操行、年龄。
(二)评断证人证言的价值,这主要是查明、确认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何种关联性、是否合乎情理以及与其他证据证明的方向是否一致。
4、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和程序采用讯问的方式,遵循讯问的法定程序:1)讯问要有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的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情况记明笔录10)传唤和讯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11)制作讯问笔录5、简述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求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保障证据的存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1⼀、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证据材料进⼊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
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3、⾃由⼼证制度:是指⼀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的⼤⼩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良⼼、理性进⾏⾃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证据制度。
4、神⽰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定⽅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来判断诉讼中的是⾮曲直的⼀种证据制度。
5、直接⾔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头的⽅式进⾏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词原则合并⽽来。
⼆、简答题1、简述当事⼈主义的特点。
①当事⼈诉讼地位平等;②充分尊重犯罪嫌疑⼈即被告⼈的主体性;③法官扮演着仲裁者⾓⾊,保持中⽴,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公式化,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分类,并规定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和判断证据的规则;②形式化,法律对证据⼒的规定也是根据⼀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③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的规定,也明显受到了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④绝对化,法定证据制度在规定证据和证据证明⼒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问题上的职责,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计算证据证明⼒的⼤⼩或证据数量的多少,⽽不允许法官按照⾃⼰的见解审查判断证据。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
(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由规则;(4)⾮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间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
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一、作为学科称谓的语词选择对于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法学界主要有三类语词表述:第一,称“证据学”。
把这门学科称为“证据学”大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逐渐淡出。
进入21世纪后虽仍有使用,但所占比例不多。
例如:1983年5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有一本是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
此本教材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
199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有一本是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
该书影响比较悠久,2000年11月出第二版、2008年出第三版时仍然使用“证据学”的名称。
2001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中有一本是樊崇义主编的《证据学》。
2002年3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世杰的一本专著,名称是《证据学新论》。
第二,称“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作为学科称谓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得到普遍的使用,几乎成为该学科的统一称谓。
其发展历程中的主要教材有: 199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有一本是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200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有一本是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该书2002年的修订版、2007年的第三版还是称《证据法学》。
2004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阶梯”教材中有一本是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
2005年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
200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孙彩虹主编的《证据法学》。
2009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系列教材中有一本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答案一
《证据学》作业1答案一、问答题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
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王荣献一、问答题1.简述证据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的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运用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具有证据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事实。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而法定证据制度作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与该诉讼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相辅相成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与局限性
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与局限性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与其文化多元性相对应的是古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反映在它们的适用范围、惩罚方式和司法程序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1. 区域差异在古代,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和风俗习惯也有所不同。
针对这种区域差异,古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同。
例如,古代南方的禁毒法与北方的禁毒法有很大的差别。
南方的禁毒法是以禁止各种毒物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为主要内容,而北方的禁毒法则更注重刑罚和司法程序。
这种区域差异反映了古代法律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社会阶层差异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较大。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制裁方式和惩罚标准。
例如,对于高级官员的贪污罪和平民的贪污罪,古代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同时,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裁决案件的人员也存在着社会阶层的限制。
3. 文化价值观差异古代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也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伦理、孝道、忠诚、义气等观念得到高度重视。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颂扬孝道、敬老爱亲、乐善好施等传统价值观的刑法条文居多,同时诱发私仇报复、损害家庭利益、辱骂亲属等违法行为的刑法条文也较多。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1. 司法程序单一在古代,司法程序相对简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认知被视作最主要的证据,并且审判流程非常迅速。
这种单一化的司法程序虽然可减少浪费法治资源,但会导致判决不公或异决率较高,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公正。
2. 惩罚方式单一古代法律制度的惩罚方式以缴获财产、羁押接受审判、鞭刑、斩首等方式为主。
与现代的惩罚方式相比,古代法律制度缺乏多元化的惩罚方式,这导致犯罪分子对刑罚的感知较为迟钝,以及导致一些犯罪能够“脱罪”。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4020学时:32 学分:2开课学期:第五学期课程类型:基础法务方向课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讲授与讨论一、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对证据法学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据法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以及行政行为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相关规定,系统学习证据的种类、分类,证据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等,树立“用证据说法”“诉讼的中心是证据”的理念,为今后进行司法实践活动打下基础。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证据法学的体系、证据法学与邻近部门法学的关系,领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掌握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教学的重点与难点:重点: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难点: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教学方法:采用课堂教学讲授。
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第二节证据法学的体系一、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示例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示例三、新中国证据法学体系的示例第三节证据法学的体系研究方法一、融合研究的方法(联系其他学科)二、系统研究的方法(整体把握)三、比较研究的方法(纵横比较)四、实证研究的方法(联系实际)五、分析研究的方法(局部解析)思考题:1.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关系是怎样的?2.简答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3.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内容,重点掌握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特点,以及评价。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以及评价难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以及评价教学方法:采用课堂教学讲授。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章绪论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古典文献学对古代民俗与传统文化的解读与探索
古典文献学对古代民俗与传统文化的解读与探索在古代文化中,民俗与传统文化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传统的行为习俗、信仰以及价值观念,通过古代的文献资料得以延续与传承。
古典文献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致力于对古代文献的解读与研究,为我们理解古代民俗与传统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与参考。
本文将从古典文献学的角度,探讨其对古代民俗与传统文化的解读与探索。
一、古典文献学的概述古典文献学是一门致力于研究古代文献的学科,通过对古代文献的解读和分析,揭示出文献中所蕴含的历史、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在研究古代民俗与传统文化时,古典文献学成为一把重要的钥匙,帮助我们打开古代社会与文化的大门。
二、古代民俗的解读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有关古代民俗的记载。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古代人们的婚丧嫁娶、节日庆典、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日常生活习俗。
例如,在《周礼》中,记载了古代周朝的宗教仪式和祭祀活动;《礼记》中则有关于古代婚礼的详细描述。
这些古代文献为我们对古代民俗的解读提供了珍贵的资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古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
三、传统文化的探索古代文献中不仅记载了民俗习惯,还反映了古代人们的传统文化。
如《尚书》中的典章制度,《诗经》中的诗歌艺术,《礼记》中的礼仪文化等等。
这些古代文献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还为我们探索古代文化的精髓提供了重要线索。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解读,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古代人们的思维方式、审美观念以及价值体系,从而更加全面地认识古代文化的博大精深。
四、文献与实证古典文献学不仅要对古代文献进行解读与研究,更要将文献与实证相结合,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考古学的发掘和田野调查的实地考察,我们可以对古代文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
考古资料的发现往往能够为古代文献所揭示的内容提供直接的证据和支持。
例如,通过考古学的发现,我们可以验证《礼记》中关于古代礼仪的详细记载,并从中了解到古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仪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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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据制度与传统文化、经济制度及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试述证据学制度的历史发展?
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
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
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
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
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
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
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
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
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
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
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
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
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
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
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