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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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口供至上

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

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

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

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前三十年,由于一系列政治运动,证据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基本上处于虚无状态。近三十年,我国证据制度迅速发展。这种证据有传统的连续性,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体现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也反映了现实政治影响下的一些自身特色。例如,对自由心证提法的抵触、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主张“实事求是”。具体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认识论上强调客观性;第二,证据价值论上追求实体真实;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第四,书面笔录证据的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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