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在中国古代,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周朝时期开始,婚姻制度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规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定亲。
父母之间相互介绍儿女,然后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间形成的婚姻约束除了父母之间的约束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妻子从婚后之日起,其地位几乎完全依赖于丈夫。
这也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女性缺少独立地位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古代婚姻中女方所占的权利逐渐增加。
比如,婚姻交换中女方也会获得相应的财物,这为女方赢得一定的权利和地位,为后来的女性嫁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大的改变。
这时期出现了三娶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死去,妻子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或者亲戚。
这个制度虽然在当时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实施,但是也引起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了家族和宗法制度。
在这个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影响婚姻制度。
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至此,婚姻制度也由家族控制转向了由宗法规定的婚配制度,女性的人身和经济地位明显下降,婚姻自由度不断减弱。
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唐朝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贵族阶层中,女性婚前教育越来越重视,并且普及率也逐渐增高。
唐朝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婚礼形式——红色婚礼。
这个婚礼形式也新颖、喜庆,符合当时的时尚和潮流。
此时期的妇女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多数仍然是受到严重限制或者降低到了下层,仅限开明家庭中的女性在家中被授权进行一些家务管理,或当商店的给付,提升了妇女的魅力与美貌,但人权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权利得不到公认。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大河,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其变化原因及影响,以期全面理解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部落氏族制度。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群居一起的氏族成员可以进行自由婚姻,不存在固定的男女关系与群居关系。
当时的婚姻制度非常松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近似于“自由恋爱”模式的婚姻。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多妻制的方式来体现,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对较为常见。
二、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
奴隶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婚姻关系逐渐固化,开始出现世袭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由自由婚姻转变为包办婚姻。
家长代表子女进行婚姻的安排,主要考虑的是家族的利益和地位,强调门当户对,禁止通婚。
另外,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下降,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缺乏权利和地位保障。
三、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父母、长辈和宗族的婚姻权威逐渐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多妻制逐渐被禁止。
而且,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禁止了近亲结婚,规定了禁忌婚姻的范围。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行了行宫制,这种制度使得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四、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20世纪初的中国,民主革命的思潮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制度的改革。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倡导平等婚姻,强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晚清以后,开始兴起民主婚姻运动,呼吁废除封建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提倡自由婚姻。
1912年的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实行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由婚姻的原则。
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制度引言:结婚登记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年龄和婚姻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立夫妻之间合法婚姻关系的制度。
结婚登记制度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探讨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重要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历史沿革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常常是由家族长辈或社区领导进行安排和决定,而没有明确的登记制度。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各国纷纷开始建立结婚登记制度。
最早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国家之一是法国。
1907年,法国通过了《结婚登记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国家。
二、重要意义结婚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结婚登记制度确保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结婚登记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夫妻双方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权等合法利益都得到保障。
其次,结婚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明确的登记程序和法律规定可以减少非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发生,避免一些婚姻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此外,结婚登记制度也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婚姻和家庭情况的途径,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治理。
三、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结婚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前往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前协议等必要的材料。
其次,登记机关会核实夫妻双方的身份和资格,并进行婚姻登记备案。
一般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份结婚证书作为法律的凭证。
最后,结婚登记制度通常也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如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四、对社会的影响结婚登记制度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增强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平等。
通过登记制度的实施,夫妻双方有机会更好地了解对方,并在自主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内,中国的婚姻制度不断发生着变化。
这些变化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化,是中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历史过程。
1. 家长包办婚姻期间在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里,中国的婚姻制度首先是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
在当时的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非常高的,他们可以决定孩子们的婚姻。
通常是男方家长提出婚事,女方家长会回应。
如果双方家长都同意这门亲事,婚姻即可成立。
但是在当时,女性的地位不高,很多时候女性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
2. 婚姻仪式和嫁妆在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婚姻制度中,婚姻仪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婚姻礼仪和嫁妆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通常婚姻仪式分四个阶段,先是订婚,再举行过门仪式,然后是婚礼,最后是婚后拜访亲友。
而嫁妆则是指女方家庭送给男方家庭的礼物和财物,有时候包括一些财产。
这是当时的一种传统,也代表了女方家族的地位与财力。
3. 门第观念和宗族意识在当时的社会中,门第观念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婚姻不仅仅是和对方结合,还要考虑双方家族的门第。
因此,在选婚对象时,家长们更多的考虑对方的家世和背景。
此外,当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宗族意识。
这是指一个宗族内成员之间的情感和互助关系,因为婚姻关系也会带来宗族的扩大和巩固。
因此,在当时的宗族社会中,婚姻关系往往不仅仅是女方和男方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4. 女性地位的提高在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女性地位逐渐提高。
尤其在东周时期,女性的地位更加提升。
这时,女性开始有了较多的社交活动和文化生活。
此外,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有更高的地位,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再归来”,这也导致了很多女性继承家族财产和家族联姻的情况出现。
5. 婚姻自由的出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后,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秦始皇对民间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废除了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女自由恋爱和自主选择。
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婚姻制度不仅关乎个人的家庭幸福,更涉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婚姻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和变迁。
本文将探讨婚姻制度的历史变迁,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一、早期婚姻制度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婚姻是一种自然状态。
人们在没有正式的婚姻制度的情况下,依据生理需求和本能选择伴侣,进行繁殖和生育。
在早期的社会中,人们的性伦理观念尚未形成,也没有对婚姻进行严格的界定。
因此,早期的婚姻制度主要体现了一种自由的状态,婚姻关系没有法律和宗教的干预。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制度的意识逐渐加深,婚姻制度经历了从自由到规范的变化。
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古代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中国和印度等东方社会中,经历了长期的规范化过程。
在这些社会中,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更是相互家族之间的联姻关系。
因此,人们必须遵循一定的礼仪,依照古老的传统去选择伴侣。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制度主张“嫁娶是大事”,需要厚载礼财,多方协商。
婚姻所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包括嫁妆、聘礼等等。
婚姻必须符合礼制的要求,才能得到家族和社会的认可。
在婚姻规范的同时,不同文化和传统也形成了不同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
例如,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十分盛行,男人是家庭的主宰,女性须服从男性的意志。
与之相对应的是,印度传统婚姻制度中,女性更加受到尊重,婚姻制度中女性享有更多的权利。
三、现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与创新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婚姻制度适应了社会进步和人类自由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模式。
首先,性别平等和女权主义的观念逐渐被社会接受,女性独立自主的观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现代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男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逐渐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多元化的婚姻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与传统的单一的婚姻制度不同,现代社会中有同居、单身、同性恋和多角度等不同的婚姻形式。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婚姻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善,通常是通过男方和女方的父母以及族长等长辈共同商议决定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登记制度逐渐完善,以下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清代的婚姻登记制度主要是由地方官府管理。
清代实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奠定了婚姻登记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增加了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
在清代,婚姻登记主要是在男方和女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官府进行登记,由地方官府进行审核和备案。
在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婚姻登记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的范围扩大了。
原来只能登记国内结婚的,现在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也允许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也更加注重保障婚姻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强制婚姻行为实行严惩,对于虚假结婚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婚姻信息的全面管理和统计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管理到规范管理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和更新,为保护婚姻自由、推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历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一直都非常重要,因此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的历史演变、法律内容和对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历史演变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商周时期。
当时,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礼记》和《周礼》等经典文献所规范的。
在战国时期,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开始盛行,家庭伦理观念进一步得到确立。
秦汉时期,封建思想逐渐成型,家族制度得到强化,同时各种家庭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完善。
隋唐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开始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态,比如《开元礼》规定了婚姻家庭的结构、礼仪和仪式等。
宋元明清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系统化,尤其是婚姻法的出现,为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内容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婚姻结构、夫妻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
在婚姻登记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在婚姻结构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年龄、健康等条件。
在夫妻关系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责任等。
在离婚制度方面,古代法律也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了对子女、家庭财产以及家庭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三、对社会的影响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基础,如父权制、家族制度等。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得家庭关系得到了相对稳定和和谐。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观念,使得家庭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婚姻制度是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演变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重男轻女,女子只是男方家庭的“附属品”,以嫁妆的多少来衡量婚姻的质量。
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姻的观念和制度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一、古代婚姻制度1. 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古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普遍,因为男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比女性更高。
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中,女性甚至被视为“累赘”。
因此,在婚姻中,女性只是男方家庭的“附属品”。
2. 婚姻的主动权在古代,婚姻是由父母和家长决定的,双方积极性的意愿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认可。
在这种环境中,许多人感到不满,但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改变婚姻状态。
3. 嫁妆的作用在古代,嫁妆通常由女方家庭提供,其多寡是衡量婚姻质量的重要标准。
如果女方嫁妆丰厚,就说明这是一个好的婚姻;如果嫁妆贫弱,就说明这是一个不好的婚姻。
二、现代婚姻制度1. 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当前的婚姻制度中,夫妻具有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通常是由两个人自愿选择并决定的,而父母和家长仅有辅助的角色。
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成为了现代婚姻制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2. 婚姻登记制度近年来,婚姻登记制度成为了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登记制度是指将婚姻登记纳入到国家的管理范畴中,要求夫妻首先要到婚姻登记所登记,才能视为合法夫妻。
这种制度强化了国家对于婚姻关系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夫妻的权益。
3. 女性地位的提高中国女性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随着对于妇女权利的重视,婚姻制度中女性的角色得到了积极的改变。
现在,女性也能够对婚姻作出决策了,而不是像古代那样成为嫁妆和男人的附属品。
三、未来的婚姻制度1. 家庭责任共担在未来的婚姻制度中,夫妻的角色将更加平等,家庭责任将得到更好的共担。
婚姻不再是一种基于男性优先的社会结构,而是基于夫妻相互尊重的。
夫妻将共同承担家庭所需,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是男方家庭负担所有家庭开支。
论述我国婚姻制度
论述我国婚姻制度摘要: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价值观以及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从传统婚姻制度到现代婚姻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第一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千余年。
最早期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汉族的封建血缘婚姻为主体,婚姻选择多由父母之间的联姻决定,强调的是家族利益的延续和维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迁,我国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婚姻制度面临了重大的转型。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其中明确禁止包办婚姻和童婚,并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原则。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婚姻制度持续发展和改革。
1980年,我国实施了《婚姻法》的修订,明确禁止重婚和婚前财产制度的设立,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成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统一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第二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婚姻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超越了传统婚姻制度的束缚。
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崛起和社会结构的变动,使得婚姻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和生育的工具,而是更多地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互助和幸福。
目前,我国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挑战。
一些婚姻出现了危机,无法维持下去,导致夫妻离异。
其次,婚前协议的缺乏导致了夫妻财产纠纷的增多。
在家庭财产的分割和继承中,存在着权益不均等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婚姻暴力和性别歧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婚姻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第三部分:我国婚姻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为解决当前我国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始终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
随着时代变迁,婚姻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一、早期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主义的初步建立,婚姻制度也开始逐渐改变。
194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初步确立了新中国的婚姻制度。
1950年,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规定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合法婚姻、重婚罪等基本原则,为当时中国社会的婚姻制度带来了革命性变革。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法的目标是促进“十大关系”中的社会主义关系,对于离婚、抚养子女等问题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倾向。
196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稿,强调男女平等,但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婚姻法的实施效果有限。
三、改革开放时期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改革和完善。
1980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对家庭财产、夫妻共同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1年,该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从此,中国婚姻法进入了新时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规也随之颁布,如1983年《计划生育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继承法》等等。
四、现代化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21世纪初,中国政府搭建了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婚姻习俗逐渐更趋自由。
因为与旧时代相比,现代社会婚姻制度削弱,单身人数和同居现象也明显增多。
为适应社会的变化,我国婚姻法也再次进行了更新与完善。
2011年,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全国实施。
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保护女性和孩子的权益,保障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婚姻的稳定。
人们只有对家庭拥有稳固感和认可感,才能真正得到幸福和快乐。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
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演变一、古代婚姻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包办婚姻和宗法制度。
包办婚姻是指由父母或长者代为选配对象,双方并未经过了解和自愿,而是根据家族的利益和社会地位进行结合。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被视为财产或劳动力的一部分,没有地位和话语权。
而宗法制度是指以家族为中心,通过选择婚姻对象来加强家族的地位和社会关系。
在宗法制度下,重视亲族的联姻,而不太注重个人的感情和选择。
二、封建社会婚姻制度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宗法制度的巩固和加强,同时加入了封建礼教和等级制度的因素。
在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女性的地位更加低下,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同时,宗法制度的作用也进一步放大,加强了亲族间的联系和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较低,往往由家长和社会大环境决定。
同时,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只能依附于丈夫和家族,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
此外,在封建社会中,禁婚等级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现象,婚姻关系受到社会地位和血统的限制,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的婚姻关系。
三、近现代婚姻制度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更新,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近现代,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结婚民法和婚姻法,保障了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
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该法规定了人们结婚自愿、男女平等、婚姻平等和家庭财产等一系列内容。
近现代的婚姻制度,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趋向平等,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不再是被动的被动接受者,也有了自己的话语权。
同时,结婚自愿的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个人的感情和选择成为了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此外,近现代的婚姻制度也加强了对婚姻平等、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的保护,为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当今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今我国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一、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初期发展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源远流长,起始于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时期,婚姻是采取原始的形式,即一夫一妻制,并以血缘为基础。
人们通常在部落内部或族群内部结婚,以巩固亲族关系和互相之间的联盟。
这种早期的婚姻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变迁的基础。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
在封建社会,婚姻一直被视为一种家庭联姻,以巩固家族地位和财富的传承。
这种联姻婚姻制度中,婚姻的选择通常由家长和长辈替代,并且十分注重血统和阶级地位的匹配。
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相对较低,少有自主选择权,常常被视为嫁出去的“货物”或“工具”。
三、女性地位的提升与婚姻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唐宋时期开始出现变化。
这一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升,部分女性开始进入社交圈并拥有独立的经济能力。
由于社会风尚的变迁,女性的地位逐渐由贞操和孝道向个体尊严和自主权转变。
同时,婚姻的选择也逐渐向个人自主方向发展,女性参与婚姻选择的权力得到增强。
四、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20世纪初,中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封建制度逐渐崩溃,新的婚姻制度开始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得以颁布,婚姻制度发生了彻底的变革。
新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了封建家长式的婚姻安排,保障了婚姻自由和双方平等的婚姻权益。
此后,中国的婚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重视个人的自由意愿,注重爱情与感情的选择,尊重夫妻双方的权益与地位。
五、当代婚姻制度的挑战与发展当今社会,人们对婚姻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变得多元化。
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升,婚姻的价值观和形式正在发生着变化。
婚姻制度不再仅限于一夫一妻制,同性婚姻、试婚、单身等多种婚姻形式逐渐被人们接受和尊重。
在婚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法规与规范,以保障婚姻的稳定与幸福。
总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是长期历史变革的产物。
从原始社会的血缘婚姻到封建社会的联姻婚姻,再到现代社会的个体选择婚姻,婚姻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代: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婚姻多为父母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利益的交换,个人意愿较少被尊重。
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更加强调家族和血缘关系,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婚姻联姻,维护家族的荣誉和利益。
婚姻多由父母或其他长辈安排,个人意愿依然较少被重视,尤其是贵族阶层。
近代:随着现代思想的传入,中国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20世纪初,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提倡自由婚姻、男女平
等的声音开始出现。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的初期,也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理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法
婚姻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旧的封建婚姻制度逐渐废除。
当代: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个人自由和选择权得到了更多的尊重。
自主婚姻成为主流,相亲、媒人等传统婚姻形式逐渐减少。
同时,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强调婚姻平等、婚姻自主,离婚率逐年增加。
总体来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经历了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变革,从家族利益至上到个人自由选择的转变,婚姻制度也日渐向着平等、自主的方向发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商代,当时的婚姻制度是以宗法制为主导。
即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和祖宗进行决策和安排。
这种制度在周朝得以延续,并逐渐加强了男尊女卑的色彩,女性地位明显下降。
直到秦汉时期,婚姻制度才得到了一定的改革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礼记》和《女议》中的婚姻规定,制定了婚姻礼仪和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在唐代,婚姻制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改革,封建统治下男女的平等地位得到了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加强,伦理道德观念渐渐强化,女性地位逐渐又被动摇。
直到清朝,订婚和婚姻礼仪都成为了显赫和富贵的象征。
婚姻制度也开始退回到宗法制,女性地位严重下降。
到了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变,婚姻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
新婚姻法的颁布,终结了男权主义的残余,婚姻成为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
现在的婚姻不仅仅关乎家族和家庭的利益,更关涉到个人追求幸福的议题。
婚姻制度的演变,见证了中国人民的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历程。
中国历代婚姻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制度自古以来经历了许多变迁和演变,以下简要介
绍了中国历代的婚姻制度:
1. 夏商周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以父权制为基础,家族的利益
至上,婚姻多由父母或长辈安排。
婚姻制度强调血亲关系和家族的延续。
2.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变革和国家的分裂,个人自由意识
逐渐兴起,土地私有和家族势力衰退,个人选择婚姻的权利逐渐增加。
3.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推行了新婚姻制度,婚姻以男
尊女卑为原则,禁止私娶私妻的行为,实行婚姻制度的法律化。
4. 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到佛教思想和道家思想的影响,婚姻制
度逐渐趋向于平等和尊重个人意愿。
婚姻多由男女自由选择和订约而成。
5. 唐宋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导,重视家族和门第,礼教约束
严厉,一夫一妻制开始确立。
婚姻多由父母或长辈安排,夫妻关系以
男性为中心。
6. 明清时期:在封建社会的制约下,家族的利益至上,家族成
员的婚姻多由长辈或媒妁安排,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婚姻制度依然保
持着封建特色。
7.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婚姻制度开始向西方的
婚姻制度靠拢。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逐渐改革,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强调男女平等、自由恋爱、自由婚姻、保护妇女
权益等原则。
总的来说,中国历代的婚姻制度在受到家族和封建思想的影响下,有时强调血亲关系和家族延续的父权制思想,有时又受到佛教和道家
等思想的影响,倡导个人自由意识和人性平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
会的变迁,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了现代化,重视个人意愿、男女
平等和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994年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其法律规定和登记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探讨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1994年和1986年的演变过程,分析其中的法律内容和背后的社会影响。
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2003年是中国婚姻登记条例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全面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和标准。
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例如,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申请书等。
此外,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登记和婚姻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和许可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监督。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婚姻登记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婚姻观念的多样化和多元化,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逐渐与现实相脱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1994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产物。
该法规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婚姻观念的转变。
在1994年修订的条例中,取消了一些过时的限制,例如取消了特殊婚姻登记条件、禁止单方面提出离婚等。
婚姻登记制度更加注重确保双方自愿、合意和平等的结婚。
此外,1994年的条例还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这一改革推动了中外人民之间的婚姻自由交往,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认知观念的变化,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方面显示出了滞后。
特别是在个性化要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上,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三、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推出。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1. 引言婚姻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是个人感情的结合,还涉及到家庭、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受到伦理观念、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
本文将从先秦时期到清朝时期,概述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进。
2.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婚姻制度主要以宗法制为核心。
根据宗法思想,人们一般采取近亲婚姻,以维系家族的血脉纯正。
父系氏族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由族长或族父负责安排婚姻。
此时期,女性地位较低,处于从属地位。
3.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变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婚姻开始注重双方的自主选择,婚事逐渐从家族转移到个人手中。
此时期,婚前礼仪逐渐丰富,而且婚姻合同变得更为重要,双方有权利提出离婚,但性别不平等的情况仍然存在。
4. 唐代的婚姻制度唐代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在此时期,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产生了一系列制约和规范。
唐代实行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男性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婚姻的形式多样化,例如婚姻可以分为贵族婚和庶民婚,不同阶层之间的婚姻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唐代还有丧妻重娶的规定,成为后来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5. 宋元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宋元明清时期,我国古代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变革。
这一时期,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公婚制逐渐取代了私婚制,政府加强了对婚姻注册和管理的监督。
此外,妇女地位的提升也可以在这一时期得到一定的体现,尤其是明清时期。
6. 结论通过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的概述,可以看出古代婚姻制度受到伦理观念、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式和规范存在差异,但始终充满着浓厚的家族观念和性别不平等。
了解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对于理解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当前婚姻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结婚证变化史
结婚证变化史1. 引言结婚证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证明两个人已经合法结婚。
它记录了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以及婚姻的时间和地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结婚证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结婚证的变化史。
2. 结婚证的起源结婚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在那个时候,结婚证是由教堂颁发的,用于确认两个人已经合法结婚。
这种结婚证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确保她们在丈夫去世后能够获得合法的继承权。
3. 结婚制度改革与新中国成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改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该法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
4. 早期结婚证的内容和形式早期的结婚证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结婚登记表,记录了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二是结婚证书,用于确认两个人已经合法结婚。
这种结婚证的形式比较简单,通常是由纸质材料制成。
5. 结婚证的改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结婚证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发展。
在198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引入了计划生育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 结婚证样式的变化除了内容上的改变外,结婚证样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旧时代,结婚证通常是简单而朴素的纸质文件。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印刷技术的发展,现代结婚证样式更加多样化和美观化。
现如今,结婚证往往具有独特的设计和个性化的元素,以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
7. 结婚证的电子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结婚证的电子化。
电子结婚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和领取,方便快捷。
此外,电子结婚证还具有防伪和便于管理等优势。
8. 结语结婚证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见证了两个人合法结婚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结婚证也经历了从简单纸质文件到电子化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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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还有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
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行前,此时是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由上文对“事实婚姻”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无效的规定并不妥当。
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严肃法纪,遏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有:
1、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复又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地,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但是这种承认的方式在操作中具有多大的意义受到质疑,因为补办登记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主动干预是发生在起诉离婚之时,而此时人民法院应做的是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意见不和(当然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时则双方未必能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毕竟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这就使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规避该规定让其落空,而给另一方尤其是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
女造成不利。
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法律是按非法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又不符合该修正案的初衷,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维护妇女权益。
”。
并且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去进行主动的调查和指令,因为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干涉过多。
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通过补办登记的溯及力来赋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从出现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善后进行的规定,但对未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仍未能提供合理的方案。
2、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
2003年废止了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而代之是由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3、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取消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在婚姻资料审查上采用了形式审查。
二、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缺陷进行评析
现有婚姻登记制度较以前是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缺陷还是明显的,主要有:(一)条文太少,规定过于简单
1、没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性质,致使碰见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救济。
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效力如何,就效力出现争议是以民事诉讼还是以行政诉讼来救济,争议很大。
究其原因,与登记行为既有公法性又有私法性有关。
2、对婚姻登记行为种类规定太少,只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没有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规定,致使无法可依。
没有规定瑕疵登记的具体情形及其效力,还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
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虚假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
3、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规定比较模糊。
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无效。
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补充,当事人有补办登记的,按有效婚姻处理,没
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1、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
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2、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不仅是对“婚前检查”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而且也《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母婴保健法》,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
3、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极易使人认为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
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寄予婚姻登记制度太多的任务,不切合实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可见,登记制度的认为包括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那么,控制重婚、未成年人结婚采用不予登记的做法能
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
不予登记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因此,婚姻登记制度承受的任务不能太重,需要有其他制度配合实施。
三、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的思路
(一)重新建构婚姻登记效力制度,明确登记婚与事实在效力上有明显区别,正确处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关联。
(二)参照物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设置一些新的制度。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事实婚姻的补正制度。
(三)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规范的性质,理顺法律间矛盾。
(四)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婚姻登记法律可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