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8•【字号】豫政办[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0〕37号二000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郑民文[2005]212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
(郑民文〔2005〕21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现将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和丧偶者还应持离婚证和丧偶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要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超出本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保管婚姻档案范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档案馆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和要求
各婚姻登记处受理当事人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申请后,可根据当事人的声明和档案馆出具有有关证明,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档案,确认无婚姻登记记录的,方可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期限
为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7【实施日期】200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1980年10月27日省政府批转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2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批转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1984年12月14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4河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定1985年12月30日省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适应。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6.05.10•【文号】[86]民办字第43号•【施行日期】198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6〕221号)取代)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1986年5月10日(86)民办字第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设计制定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还设计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现随函发去,请按所附《关于式样的说明》的要求安排印制。
为了避免浪费,各地原使用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更换新证。
更换新证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民政部民政司备案。
附件一:关于式样的说明一、规格:八种式样均统一用16开的尺码。
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对折使用;《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为16开正反两面使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单面使用。
(《婚姻状况证明》为16开,另加存根)。
今后,结婚登记档案为《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婚者加离婚证件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登记档案为《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023年取消婚姻限制了吗(一览)
2023年取消婚姻限制了吗(一览)2023年取消婚姻限制了吗2023年结婚限制目前没有全国性取消。
只是局部放宽了。
取消结婚限制的省份目前,全国包括四川、陕西、广东、福建在内的四个地区已放宽了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但大多数人更不敢结婚了。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
《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
《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
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
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1、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好,然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民[1986]民29号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民政部通知(1986年9月11日民[1986]民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
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
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法》执行。
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
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
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河南 婚姻 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婚姻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婚姻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婚姻家庭领域改革,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婚姻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
1.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2. 加强对婚姻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促进婚姻家庭纠纷的及时化解。
2. 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客观。
三、加强对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1. 加强对婚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暴力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2.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大对婚姻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援助。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援助机制,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水平,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客观。
五、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
1.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提倡婚姻家庭和睦相处,倡导家庭和谐稳定的生活方式。
2.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普及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六、完善婚姻家庭统计监测体系。
1.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统计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动态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对婚姻家庭统计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监测水平,确保统计监测工作的准确、及时。
七、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宣传。
1. 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宣传,普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意识。
2.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素养,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9.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由所在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委托监督管理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有关登记文件和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24
河南省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
省政府令第4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2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8日
豫政〔1997〕4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不相适应。
23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若干规定
1997年6月4日
豫政〔1997〕3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6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1988年6月14日省政府批准
原省科委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7
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
定
1988年6月19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8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
暂行办法
1988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9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
1988年8月18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是指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婚姻登记的法规
和政策。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河南省内的婚姻登记流程、资格要求、证件
材料准备、登记费用和办理时限等方面。
下面将对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
定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次,在资格要求方面,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双方
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双方必须是满足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成年人,男方
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其次,双方没有离婚或丧偶,也没有直系血
亲关系等禁止结婚的情况。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婚姻登记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此外,在登记费用方面,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规定。
规
定中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收费标准,如预约费、登记费等。
收费标准对于婚
姻登记的费用透明度和合理性有着重要的意义,避免了滥收费用和不合理
的费用标准。
最后,在办理时限方面,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婚姻登记的
办理时限。
按照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在接到办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
内完成登记,且登记后即可领取结婚证。
这一规定保证了婚姻登记的高效
性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对于婚姻登记的流程、资格要求、证件材料准备、登记费用和办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
的出台,为婚姻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规范性和便捷性。
同时,这些规定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办理婚姻登记的效
率和公正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1 / 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1]23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1.10.22
【实施日期】1991.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1991年10月22日民办函(199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部自一九八六年统一《婚姻状况证明》式样以来,各地按照式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基本是好的。
但也发现一些地方的厂矿、生产建设兵团、部队等基层单位没有使用民政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用本单位便笺代替,。
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豫民办[2002]1号
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正文:
---------------------------------------------------------------------------------------------------------------------------------------------------- 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民政厅豫民办[2002]1号2002年2月5日)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 《河南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管理收费的通知》豫民社字[1991]5号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河南省科协对全豫民社字[1991]8号省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办法〉豫民社字[1992]第8号的通知》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体改委、河南省农牧厅关于农村合作基金豫民社字[1994]第6号会储金会进行社团登记的通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1【实施日期】201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9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2004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公布)5.《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09号公布)6.《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lar_1535880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男),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深受经理的信任,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某因此怀恨在心,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林某对其进行规劝,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豫政文[1992]8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豫政文〔1992〕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决定对省政府过去发布的不符合当前情况的部分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明令公布,停止执行。
明令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1、《关于扩大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力试行办法》(省政府1979年11月9日发布)
2、《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政府1983年6月8日发布)
3、《关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若干暂行规定》(省政府1986年1月13日发布)
4、《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省政府1983年11月2日发布)
5、《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1984年7月30日发布)
6、《河南省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规定》(省政府1986年6月22日批转)
7、《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
d54205--011025xxj
——结束——。
2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终于撤销了
687月13日是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马坪村42岁村民赵亮的大喜日子,他牵着女友的手来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终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今天是我20年来最开心的一天,我无比开心,从此就可以踏踏实实地过日子了。
”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赵亮难掩激动心情,第一时间给我发来他领取结婚证的视频,让我和他一起分享他的幸福和快乐。
看着他那开心的表情,我从心里默默地祝福他。
新娘出走20年2003年,赵亮在河南郑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郑州打工的一名许昌女孩,对方说自己叫王娟,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不久,两人就在赵亮的老家内乡县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时,王娟称她的身份证丢失,还没来得及补办,而且也没有带户口本。
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王娟没有出具身份证、户口本,仅自行书写了一份关于其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写的是内乡县王店镇薛河村)证明的情况下,就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没想到,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因经济开支问题发生矛盾。
2003年9月,王娟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王娟出走后,赵亮专程到郑州寻找,但没有找到人。
之后十几年,赵亮一直没有王娟的任何消息。
赵亮曾到公安机关报案王娟诈骗,但警方认为,赵亮提供的结婚证为民政局颁发的合法结婚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娟具有诈骗事实,因此不予立案。
立案不成,赵亮接着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
民政局对赵亮解释说,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登记的才可撤销,而赵亮与王娟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不可撤销。
赵亮又去法院起诉离婚,想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可当他去法院起诉,查实王娟个人信息时,他又傻眼了。
原来当年王娟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身份信息是虚构的,公安机关查无此人。
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送达解除婚姻关系,2023年5月,赵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
但由于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赵亮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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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p class="bh">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p class="bh">文号:豫政[1995]66号<p class="bh">发布日期:1995-10-19<p class="bh">执行日期:1995-10-19<p class="bh">失效日期:2004-6-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四章离婚登记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第六章婚姻中介服务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五)管理婚姻档案;(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与何人结婚。
(二)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三)《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并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或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离婚登记第十五条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离婚的;(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权)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销售或购买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婚姻中介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介绍许可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广告。
第二十六条婚姻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的原则。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务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不得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在两年内不予评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不依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虚假证明,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婚姻中介服务组织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应当没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书。
第三十三条罚没收入应当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2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1987年2月23日省民政厅发布的《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