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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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晓丽,女,15岁,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县人,甘肃省嘉峪关市××县××中学学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县××村
法定代理人:李林,男,42岁,汉族,与原告为父女关系
诉讼代理人:张晓冬,××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文,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95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15日中午,李晓丽因意外车祸造成右小腿脚腕处断伤,急需送医院手术。当天下午6时李晓丽在家人陪护下,在嘉峪关机场登机时被拒载,延误了手术最佳时机,导致李晓丽下肢再植机会丧失,最终截肢。现向被告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无理拒载的行为有过错。从事发至今,××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原告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见附件2)、能量补给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现有护理陪护人员证人证言一份(见附件3)。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员的几点说明》(见附件4),该说明中指出: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
2、原告在购买机票时,没有隐瞒事实。原告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机”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
3、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载行为及延误时间有因果关系。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X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在受伤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现有“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原告登机的行为,导致原告断肢再植机会丧失,造成原告因延误时机而截肢残废的结果,××航空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晓丽
2006年×月×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医院诊断证明1份
3、护理陪护人员证人证言1份
4、《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员的几点说明》1份
5、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1份
褚时健案一审判决书的点评
褚时健案在上个世纪,可以算是轰动全国的案件,不仅仅因为褚时健本人作为昔日的“烟草大王”,而引起世人的格外注目,还因为这份一审判决书本身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的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该份判决书真正地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让人们感受到了正义的实现,这份判决书改变了我国人民法院传统的判决书写作模式,为我国判决书的改革提出了些许期许。
一、该份判决书在充分地对案件举证、质证过程中形成了评判内容,相较以往的判决更有说服力。传统的判决书往往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忽视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换言之,以往法院不太重视“控辩主张”,无论辩解是否充分,似乎都无关紧要,法院往往以“经审理查明”直接表态。而这份判决书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从举证、质证到法院的认证过程都客观详尽,让人信服,而这些构成了评判内容,与以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显然具有进步意义。“评判”是围绕“控辩”进行的,例如:对贪污3551061美元的指控,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称“应当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称系“犯罪预备”,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称只是“犯意表示”,对此,该判决书在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从事实和法理以及犯罪构成的角度都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这些论证确实充分,有理有据,法庭将“认证”的过程都公之于众,公开和透明,结果自然让人信服。
二、该份判决书将以往判决书中独立的“控辩主张”和“经审理查明”两部分有机结合,将内容化整为零,清晰明了。传统判决书前篇一律地在“控辩主张”部分先“集中”概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及其适用法律意见,然后再“集中”概述被告人及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在控辩双方的主张都概述完毕之后,才开始统一叙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这样的结构遇到复杂的案件或者是分歧较大的案件,则难以叙述清楚。云南高院在制作这份刑事判决书时,显然已充分考虑到本案是数罪且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对控辩双方的“主张”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等特点,大胆地摒弃了传统的写法,以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为主线,分“一、二、三”进行叙述,每一部分再按照指控、辩解、辩护、评判进行叙述,条分缕析,非常清楚。
三、该份判决书都对控辩双方的主张给予明确回答并阐明理由。传统判决书大多“重指控、轻辩护”,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的时候,制作者大都简单粗暴地直接阐明不予确认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而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的时候,往往轻描淡写。而该份判决书对控辩双方给予同等重视。如对于有关三被告人共同贪污355万余美元的指控,针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数额有出人”、“应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属犯罪未遂”、“属犯罪预备”、“仅有犯意表示”等辩解或辩护意见,该判决书均一一进行了回答并阐明了是否采纳的理由。
四、该份判决书叙述、说理有机的内在统一和严密的逻辑联系。传统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就是叙事,“本院认为”就是说理,相互之间脱节,而这份判决书既有从总的方面“说理”,即在作出判决结果前有“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评析如下”的各个部分中,仍有“综上所述”及“本院认为”。例如,围绕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褚时健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该判决书在叙述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被告人的答辩(称部分财物是外部赠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夫妇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应予扣除)、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阐述之后,即在“本院认为”中表明法庭定案的理由。这种将叙事与说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机结合并在裁判文书上如实反映的写法,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在推进了审判方式改革之后,这些割裂已显得不必要。这种将叙事、说理、法庭调查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