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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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税机构
国家建立后,国家机构相应产生。据史籍记载,夏代就开始设官分职。只是这时的机构还不完善,设官也不多,一般是行政官兼理财政。发展到西周时期,分工渐细,职责才较明确。周代中央设置六官,天官掌管朝廷法度,地官掌管财政经济。负责国家财政包括赋税征管工作的主要是地官司徒。大司徒总掌均平土地、区别各地产物、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赋税征收办法。小司徒协助大司徒职掌全国土地和户口,确定各地赋税数量。地官司徒的属官,如载师、闾师、县师、遂师、廛人、角人、羽人、司关等官职,分别负责对土地、财产及关市之赋、山泽之赋等的征收管理。此外,有内府、仓人、廪人主管国库及粮食的收支,司会、司书主管会计。西周封邦建制,邦国财用由冢宰(宰相)总负责,大宰、小宰分掌邦国财用制度。《周礼》记载,大宰掌邦国六典,协助国王治理国家,包括万民之职责,赋税的征收制度、国家开支制度、人民的贡纳制度的制定,以及年终审定收支、赏罚官吏。小宰则是协助大宰办理有关贡赋收入和财政支出事宜,以及根据户籍征发徭役、核定市场物价等事。
自秦之后,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机构,分支机构,置官管理。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主管国家财税,并辅有两丞分别掌管田赋和钱布。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
汉初,负责中央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汉景帝时将治粟内史更名为大农令,汉武帝太初年间将其更名为大司农,其属下官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王莽新政改大司农为纳言。至东汉时,再改回为大司农,其下属为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少府主管皇室财产和对山林园、江湖以及海洋等的出产物征税,专供皇室生活之用。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曾设置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及其收入,东汉将该职并入少府。
三国时期,曹魏设置度支尚书一职,专管全国赋税和财政支出。其后的晋和南北朝时的宋、齐梁、北魏、北齐等均仿行,统管金部、仓部、度支、左民、右民等五曹。
隋唐期间,在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制,隋唐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三省六部。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构称为度支部,下设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等六部,其中,度支掌管全国各大粮仓账目的出入;左户掌管全国的户口、户籍;右户掌管对全国的公田和私田所收的田租户调。
唐代,管理全国税收的最高机构称为户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土地、人口、
钱谷、贡赋。户部下设有户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户部掌管全国户口、田赋、劳役和贡献的费用;度支部掌管全国租赋的账目;金部掌管珠宝物资的库藏和度量衡事宜;仓部掌管全国各大粮仓的军储粮、俸禄粮等。唐代在开元以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各种赋税的征收,在中央机构中还临时增设户口使、租庸使、盐铁使、转动使等官职。此外,唐代于刑部下设比部,专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和监督工作。隋唐时期中央于三省之外,还设置了许多官厅,其中与财政税收有关的有太府寺和司农寺。太府寺掌管财货廪藏贸易之事。司农寺下设上林署、太仓署、钩盾署、导官署、京都苑。其中,太仓署掌管禀藏之事;钩盾署掌管供应薪炭、鹅给、祭祀、燕飨;导官署掌管导择米麦。元丰改制后,罢除三司,将三司职权的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
元朝赋税管理机构的中枢是户部,属下设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各路转运盐使司等。
宋代设立了专门税务机构,创中国单设税务机构之先河。宋代的财税管理机构几经变革。王安石变法以前,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三司包括盐欠、度支、户部三部分。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料;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三司也称计省,总领天下财赋。它独立于军政、民政之外,宰相亦无权过问。这期间尚书省内仍设有户部,但没有任何职掌,只是是为了削夺宰相之权,以强化君主专制。王安石新政至北宋末,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首先罢除三司,将三司的职权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户部设尚书,总辖财榷;户部下有左曹、右曹,左曹主管户口、税场、土贡、征榷等事务;右曹主管常平、免役、坊场河渡之课。王安石变革并不彻底,其中的右曹握有很大财权,并由右曹侍郎掌管。右曹侍郎虽列于尚书省,实际不归尚书省辖制而由皇帝直接控制。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逐渐恢复三司体制,但宰相干预财权的制度并未废除。
南宋政权建立后,将右曹之财归并于左曹,其下设度支部、金部、仓部三部,并在全国设四总领所(即淮东、淮西、湖广、四川),于是户部之权又有一部分给予了总领所。而且这期间,各地拥兵自重,容易征收的赋税,尽为地方所征,户部所得不过是难以征进的赋税。
宋代的路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派往各路的发运使、都转运使、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提举茶马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使、提举制置解盐司、经制边防财用司等官,亦属中央派出的赋税管理机构,分掌各地的赋税、常平、盐、茶、矿
、市舶课程和经画钱帛、榷易货物等项工作。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设临时催督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即监当使臣)驻各州监督赋税。
辽国的官制,中央设南北二院,北院主管部族属国之政,南院主管汉人租赋军马之事。南北二院各设大王,以主管财赋。金国的中央设尚书省,尚书省下置户部,主管全国户籍、物力、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贡赋、租税等事。
明清时代,明朝中央设户部,直属皇帝,该部属下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来又分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各清吏司下设民、度支、金、仓四科。金科主管全国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科主管两税的起运和仓储。清代前期,户部主管全国财政,其下有十四清吏司,分别掌管各省的民赋、各仓盐课、钞关杂税等。光绪三十二年,户部更名为度支部,下辖田赋、税课等十司,中央税务机构趋近完善。明代全国赋税由户部管理。户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户部尚书主掌全国户口、田赋方面的政令。侍郎掌管稽核版籍及赋役实征等会计统计工作。地方财政机构则在全国13个省各派承宣布政使司,设有左右布政使各1人。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户口、田地、贡赋、差役等事宜。省以下的府、州、县,相应设有官吏主管赋税工作。府、州、县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及商杂诸税。
地方财税机构
中国古代的地方赋税多由地方官兼管。
秦汉实行郡县制,郡有守,县有令,负责辖区内的民政、财政之事。郡一级分掌财税的有少府、户曹和仓曹;乡置三老、啬夫,掌管教化、诉讼和收赋税。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汉代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如,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
魏晋南北朝时,对田赋和户调等主要税收,在地方上一般由地方行政长
官管理征收,如州之刺史、县之县令、乡之里正和村之保甲等。对盐课,则设专门机构和官吏进行征收管理,如司盐校尉、盐府校尉、盐池都将、掌盐、司盐监丞、盐官、盐司等。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市之税,地方上也设专门机构,如埭司、津主、贼曹、直水、市长丞、市署令、库曹、大府、市署、令丞、司市、下大夫、肆长等进行征收和管理。
隋唐的地方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地方州县中的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有户曹司户参军和仓曹司户参军。户曹司户参军掌管户籍、计账、道路、蠲符、杂徭、逋负等事;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等事。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理百户,设里正一人,负责查核户口,编制办理赋税征收事务,是最基层的催督纳税的人员。唐代后期,藩镇割据,节度使割据一方,他们任意截留应上交中央的赋税,以至“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造成管理混乱。
宋在地方府、州、县、军、监各级,均有赋税管理机关,机构多随事设官,掌管茶、酒、市舶等征税。县级赋税由县令总掌乡制;乡设里正、户长、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负责督促输赋税及苗、役之事。辽在地方设刺史、县令等,均有赋税管理机构。金在地方仍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而以路辖制。路、府、州、县皆设官主管赋税。
明代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直接管理赋税的,省一级有税课司、盐课大使等;府一级有税课司、税库司、河泊所;乡一级有里甲督征粮赋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财政等,属官有库大使和仓大使,下辖督粮道、盐法道、盐茶道、税务司等机构分管赋税;府一级由同知、通判及下属各大使分管盐、茶诸税。县一级的赋税具体由户房税课、河泊等司所负责征管;在乡一级则由保甲负责赋税催征之事。清朝前期,地方省、道、府、县行政机构,也就是税务征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