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热力与机械部分)
.目录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总则43.1 通则43.2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43.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63.4 设备的维护63.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73.6 工具的使用74 工作票94.1 工作票种类94.2 工作票的使用94.3 填写工作票104.4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114.5 工作票管理124.6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125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135.1 基本规定135.2 厂内铁道135.3 储煤场145.4 各式运煤机145.5 运煤皮带155.6 原煤斗165.7 储煤筒仓166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166.1 基本规定166.2 卸油工作176.3 燃油的储存管理186.4 燃油设备的检修186.5 燃气设备﹙燃机系统﹚的运行与检修197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97.1 基本规定197.2 吹灰207.3 排污207.4 除焦207.5 除灰、渣217.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228 锅炉设备的检修228.1 基本规定228.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238.3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的检修238.4 煤粉仓248.5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检修248.6 转动机械的检修258.7 水压试验25.8.8 安全门的校验259 环保设备检修269.1 基本规定269.2 电除尘器运行与检修269.3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279.4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279.5 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289.6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289.7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299.8 尿素法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2910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3010.1 基本规定3010.2 汽轮机的检修3010.3 凝汽器的清洗3210.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3210.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3210.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3210.7 水轮机的检修3311 管道、容器的检修3411.1 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3411.2 地下管道3511.3 容器内的工作3512 化学工作3612.1 基本规定3612.2 取样工作3612.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3712.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3712.5 磷酸酯抗燃油的安全措施3812.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3912.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3913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4013.1 基本规定4013.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4113.3 储氢罐与气瓶4113.4 发电机氢系统4114 电焊和气焊4214.1 基本规定4214.2 电焊4314.3 气焊气割4414.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4414.5 减压器4514.6 橡胶软管4514.7 焊枪4614.8 氩弧焊4615 高处作业4615.1 基本规定4615.2 脚手架4715.3 移动式脚手架4915.4 脚手架的拆除4915.5 炉膛内脚手架4915.6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4915.7 斜道与跳板5015.8 梯子50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5116 起重和搬运5216.1 基本规定5216.2. 各式起重机5216.3 钢丝绳、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的使用5616.4 扒杆、缆索起重机、绞磨5716.5 人工搬运5816.6 车辆和船舶运输5816.7 码头工作59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6017 土石方工作6017.1 基本规定6017.2 挖土6117.3 打眼工作6217.4 爆破工作6218 水银和潜水工作6318.1 水银工作6318.2 潜水工作6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热力和机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二)所属分类:电力标准管理标准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机械工业部文号:(86)机生字76号文发布日期:1986-10-07实施日期:1987-01-01第二节高低压配电装置第七十三条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的安全联锁装置。
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短路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
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
配电装置应编号。
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第七十七条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七十九条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
表3-2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布通│维护│操作通道│通往爆间置道│├────┬────────┤方分│通道│固定式│手车式│隔的通道式类││││────────┼─────┼────┼────────┼─────一面有开关设备时│800│1500│单车长+900│1200────────┼─────┼────┼────────┼─────两面有开关设备时│1000│2000│双车长+600│1200────────┴─────┴────┴────────┴─────第八十条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1总则1.1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在实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边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本规程合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营、维护、检修、实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行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一般安全措施2.1工作人员2.1.1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对的态度。
2.1.2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规定。
2.1.4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版
1总则1.1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一般安全措施2.1工作人员2.1.1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2.1.4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1994年4月9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附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修改和补充条文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24条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7条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29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1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眼,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59 安全带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9155 高处作业吊篮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 651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 总则3.1 通则3.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标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1.4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
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完整)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法规编号:(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颁布时间:1986制定部门:机械工业部法规内容: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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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法规标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法规编号:(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颁布时间:1986制定部门:机械工业部法规内容: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 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